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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通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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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通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小包子 发表于 2022-4-30 00:00:00 浏览:  3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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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中科通达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东平、汤勇被保荐公司代码:688038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5号)核准,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通达”、“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20.32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01.39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7月1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在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1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计划。的工作计划。
1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持续督导期间,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的,应于修改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后五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况。
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机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构于202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9日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
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各项承诺。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行为规范等。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况”。
重大遗漏。
2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的情况”。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的情况”。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施予以纠正。情况。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
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
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
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于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202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9日对上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市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荐代表人有1人参加了现场检查。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该等事项。
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20、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该等事项。
露等义务
21、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该等事项。
现场核查报告
42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公司与董事长王开学先生续签《房屋租赁合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同》,租赁其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
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件园东路 1 号 1.2 期光谷企业公馆 B1 栋 1-3 层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01室房屋,作为公司研发和行政办公场地。保(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荐机构已对该事项核查,并发表《海通证券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有限公司续租房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取强制措施;除前述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2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蔡青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并已办理完成离职手不利变化;续。保荐机构已对该事项核查,并发表《海通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见》。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除前述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24、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
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2021年8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月23日至2021年8月24日及2021年12月情况进行现场检查。27日至2021年12月29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52021年度,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
下:
2021年7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2021年7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25、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2021年7月27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1年8月19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2021年12月16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续租房产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26、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有)无
二、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目前面临的风险因素主要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持续创新能力不足的风险
6公司以解决公安实战的切实需求为技术方向,以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应用
技术为重要核心,通过对行业通用技术深度开发及自主研发创新,为提升公安部门的信息化科技水平及安全治理能力而提供服务。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安部门对公共安全信息化服务能力的要求不断提升。未来如公司不能结合技术发展趋势及行业发展需求,及时开展创新性研究开发,或技术研发成果不能及时与产业融合,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无法满足行业发展方向或市场竞争力出现下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2、研发失败的风险
为了保持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将持续不断增加研发投入。公司在研项目包括公安大数据综合应用平台、智能交通综合管控平台、数据中台、智能运维管理
平台、视频联网共享平台、数据魔方等,如果研发项目进度受挫或失败,未能及时形成产业化应用,将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产品销售的季节性风险
公司主要终端客户为公安部门,公安部门通常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信息化服务采购,并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和项目整体建设方式。通常情况下,各级公安机关的预算与结算多集中在年初和年末,项目招投标及验收也与之相匹配。此外,公安信息化系统项目的建设实施还受到春节等假期因素影响。因此,行业存在一定的季节性特征,下半年项目建设速度、建设数量显著高于上半年,收入主要集中在下半年确认。
2、终端用户及应用领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终端客户主要为各地区的公安机关。公司通过向公安部门提供信息化系统开发建设及运维服务,为客户提供包括数据分析、情报研判、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等信息化服务,提升公安部门信息化应用能力及水平。报告期内,公司为公安部门提供信息化服务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智能交通和治安防控领域,存在一定的终端客户集中及应用领域集中风险。
73、市场竞争激烈的风险
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城市公共安全领域的信息化服务业务领域,已经有部分企业在业务资质、项目经验、技术研发及资金实力等方面形成了较强的竞争力,通过与互联网巨头合作,并与当地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覆盖该领域业务,公司在市场上面临着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公司在城市公共安全信息化领域耕耘多年,拥有在细分领域迅速服务痛点的敏锐、行业应用技术高度整合能力及丰富的项目经验,与行业内的一些知名供应商形成生态合作,在技术适配度、服务效率及质量上形成差异化的竞争。围绕行业趋势和客户需求,加快产品应用领域覆盖面,着力解决客户痛点,打造有竞争力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逾期比例较高、期后回款较慢
公司主要客户为公安机关,项目款项由当地财政资金支付,由于财政付款审批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导致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中逾期金额处于较高水平。疫情导致各地区财政支出收紧的情况尚未明显改善,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速度减缓,报告期内回款金额处于较低水平。如未来公司不能及时收回款项,将对日常经营现金流形成较大压力,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2、应收款项及存货、合同资产金额持续较高,存在减值损失风险
2020年开始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项目建设过程中已确认收入但尚未取得收款权利的部分通过“合同资产”核算,2021年期末合同资产(含在“其他非流动资产”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核算的合同资产)金额为26399.50万元。报告期末,公司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及存货、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合计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8.70%、13.12%、2.33%、21.97%。若宏观经济环境、政府预决算时间、客户经营状况、项目实施过程等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面临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存货跌价损失金额上升,盈利能力下滑的风险。
(四)宏观环境风险
1、财政支出重点投向民生保障,政府信息化建设预算或缩减的风险
82021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了中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为缓解经济增长压力,2022年中央强调在扩大财政支出的同时,中央财政支出重点投向民生保障领域,更好节用裕民,保障重点支出,严控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下沉基层,主要用于落实助企纾困、稳就业保民生政策,促进消费、扩大需求。除去财政支出中今年已经确定的留抵退税外,财政支出可能更多投向民生保障等直接形成最终消费需求的领域。
2021年各地方政府公安信息化采购项目金额处于较低水平,公安部全年用
于公安信息化建设预算支出同比减少17%,受此影响,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也有所下滑。若政府部门信息化财政支出持续缩减,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部分已建成、尚处于验收阶段的项目,也可能会受到财政经费紧张影响,出现回款难、回款延期等情况,给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
为降低该类状况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加快业务出省步伐,通过多地布局,平抑地方财政趋紧风险的影响。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交付与验收机制,保障原有在手项目的顺利实施,推动尽快交付与验收,以保障公司项目回款,促进经营稳健发展。
2、疫情反复或加剧导致政府招标延迟、项目实施和交付进度受阻的风险
公司为公安部门提供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服务,政府项目受财政周期影响,季节性较强,招投标时间较为集中。若未来疫情反复或加剧,政府可能会延迟招标,将影响公司后续项目实施和交付进度,拉长项目周期,对公司的收入确认和回款进度造成一定影响。
为降低该风险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力图扩宽产品应用以及客户布局,一方面,公司对公安交管、治安、指挥、情报等多警种的业务进行调研,提供满足多警种、多场景的平台级产品和解决方案,为特殊时期储备需求;另一方面,公司将持续在全国范围内开拓新区域,以平衡局部疫情的影响。另外,公司建立完善机制严格把控项目进度,搭建预警体系,做好应急预案,不断挖掘人才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力求把项目进度受阻影响降至最低。
四、重大违规事项
9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科目本期数上年同期数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427905657.64495970357.57-13.72
营业成本307225288.46364348710.04-15.68
销售费用19358924.0316787344.5315.32
管理费用27629054.8421275937.9229.86
财务费用-2370874.951251053.30不适用
研发费用33357444.5328756951.1616.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2415194.60-169958650.65不适用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1337232.11-1838117.06不适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10477099.5065299310.86222.33
营业收入变动原因说明:较去年减少6806.47万元,减少13.72%,主要系受湖北省疫情的持续影响,公司承建项目减少;同时部分存量项目受外部客观环境影响,交付周期延长,项目进度低于预期。
营业成本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营业收入规模减少所致。
销售费用变动原因说明:较去年增加257.16万元,增长15.32%,主要系公司扩大销售团队以及加强市场开拓,人力投入和营销费用增加所致。
管理费用变动原因说明:较去年增加635.31万元增长29.86%,主要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费用增加,以及公司加大资质建设投入所致。
财务费用变动原因说明:较去年减少362.19万元,主要系本期未实现融资收益按照回款期进行摊销冲销财务费用所致。
研发费用变动原因说明:较去年增加460.05万元,增长16.00%,主要系加大研发投入增加研发人员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本期销售回款增加和采购付款减少综合所致。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所致。
10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原因说明:主要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到账所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1、核心技术优势
公司专注于城市公共安全领域的信息化服务,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进行创新。以视频图像处理和大数据计算技术为基础,逐步积累了掌握了视频编解码及协转技术、大数据处理和挖掘分析技术、可视化
数据建模技术、微服务及分布式集群技术、整合的地图服务引擎技术、跨网边界
传输技术和海量小文件处理技术。基于这些技术的研发突破,构建了满足公安多警种业务的视频图像综合应用平台、智能交通综合管控平台、情指勤舆一体化平
台、智慧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智慧运维管理平台、FK 情报综合应用平台、视频图像信息数据库等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业务平台。
公司核心产品应用平台均基于自主研发的“X-Data Center 数据中台”及微
服务架构开发构建。实现了统一的数据资源管理和有效的集约数据支撑,提升了公安大数据整合应用能力,具有开发效率高、扩展性强、稳定性高、维护成本低等技术优势,可迅速实现客户各种定制化场景应用需求。公司自主开发的“X-Magic Cube 数据魔方”为行业内领先的数据可视化工具,为客户提供丰富的图形组件,可根据自身管理需求和业务需求快速配置可视化专题。另外,公司自主开发的“视频联网共享平台”为客户业务系统提供包括视频接入、共享、联网在内的视频图像基础服务能力。
2、服务质量优势
公司高度重视客户服务质量,建立并完善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与制度。公司专门设立了项目管理部以加强对项目服务质量的管理,并通过项目驻场服务以及项目巡检管理、项目预警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管理制度,有效的保障了项目交付质量。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贴近客户服务,充分挖掘、快速响应、切实解决客户需求,提供了高效优质的综合性服务,极大增强了客户粘性。例如,新冠疫情期间公司紧急启动并完成了“疫情可视化信息管控平台”、
11“离鄂通道车辆通行证查控平台”等开发,配合公安机关及时保质地完成了十余
个收治隔离点的视频监控建设、信通运维及各类视频会议保障任务,为疫情监控、决策分析提供了科技保障。凭借服务质量的优势,公司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良好的市场口碑。
3、项目经验优势
公安信息化行业具有较高的经验壁垒,客户在选择信息技术服务商时,既往成功案例及项目经验成为重要判断依据。公司在城市公共安全信息化领域耕耘多年,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方案设计、软件开发、项目实施、运维服务等全方位解决方案。通过全国多地项目建设,公司拥有了诸多典型项目案例,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有助于公司项目承接、建设、管理、交付等能力的不断提升,为未来市场开拓和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4、管理运营优势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从事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化及相关领域工作多年,对企业管理、客户需求等方面具有深刻的见解和认识,对行业市场及技术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性、预见性判断,拥有较强的企业管理运营能力。此外,公司不仅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公安信息化建设中,而且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日常经营中,有效提升了公司的管理运营能力。近年来,为适应公司业务快速发展、项目规模持续扩大的需要,公司加大了内部管理信息化投入力度,建设了全流程的项目管理系统,并对公司内部项目实施进行实时跟踪管理,以进一步实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可视化、科学化,不断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水平与效率。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一)核心技术与研发进展
1、核心技术及其先进性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
公司始终将技术创新置于企业发展的首位,经过多年研发积累,核心技术处于先进水平。公司根据市场调研、技术进步、下游客户需求等情况不断对各项核心技术进行更新迭代,在提升现有产品的技术水平的同时,不断实现新的下游场景应用。公司对各项核心技术的创新和整合运用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保证,通过
12核心技术应用组合实现多元化的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未发生变化。
(二)报告期内获得的研发成果
1、成功开发多款软件平台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紧跟行业趋势和客户需求,针对性地研发布局了多款应用软件平台,主要情况如下:
技术方向公司产品布局主要技术
基于 ETL、流式计算引擎、分布式数据
库、搜索引擎、数据仓库等服务组件和技术,提供大数据的标准化管理、元数据管理、接入管理、数据预处理、数据
XDC 数据中台 3.0
组织、分级分类管理、目录编排、数据
访问控制、全文检索、数据标签、数据
模型、数据接口服务等数据治理能力,实现大数据的集中汇聚治理。
深度融合公安大数据治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实现公安交管部门对交通数据资源统一汇聚、统一存储、统一管理、统一公安大数据治理及深交通数据资源池服务的治理需求。平台支持多源异构海度融合应用量数据的资产化管理好集约化应用。为交管部门业务应用提供高效稳定的数据能力支撑。
通过不断积累关注对象全维数据,运用知识图谱技术建立关注对象个体数据库,并建立涉恐人员样本库。运用大数据技术挖掘涉恐人员特征并建立分析模反恐情报数据中台型。通过反恐数据中台的建设,形成数据采集-数据融合处理-数据分析-数据建
模-模型验证-模型修改应用-指引数据采集的闭环运行模式。
13基于人工智能机器视觉领域的最新人脸面部分析技术和算法研究,依据《GAT
1756-2020公安视频监控人像/人脸识别应用技术要求》,采用多种主流工程化技术和方法,针对公安应用场景研发了智瞳 CitmsFR 人脸识别 CitmsFR 智瞳人脸识别系统,提供包括系统人脸检测、6种属性结构化、五官定位、
人脸图搜、人脸布控报警、人脸聚类档
案等多种功能,为公安业务领域提供高精度高效的人脸识别服务,Docker 容器化服务形式,同时支持 GPU 和 CPU 方式运行,兼容国产化 AI 加速卡。
人工智能基于人工智能机器视觉领域最新特征提取算法研究成果,依据《GAT 1756-2020公安视频监控人像/人脸识别应用技术要求》,结合姿态、步态等分析技术以及多种主流工程化技术和方法,针对公安应智瞳 CitmsPR 人体识别 用场景研发了 CitmsPR 智瞳人体识别系系统统,提供包括人员检测、13种属性结构化、人体图搜、人体布控报警档案等多种功能,为应用层平台或软件提供高效可用的人体识别服务,Docker 容器化服务形式,同时支持 GPU 和 CPU 方式运行,兼容国产化 AI 加速卡。
2、信创适配及国产化生态融合不断深入,软件产品荣获多项奖项和荣誉
公司把产品全国产化兼容作为重要研发战略,积极开展各核心应用平台与华为 ARM 架构服务器、统信 UOS、麒麟操作系统、达梦数据库等国产软硬件厂商
的技术适配、兼容性测试及互认证工作,公司“交通综合管控平台 V5”通过华为鲲鹏云兼容性认证、鲲鹏云服务开放能力认证、华为云 Stack8.0 兼容性认证、
Kunpng920 兼容性认证、华为 Gauss DB 数据库兼容性技术认证、统信 UOS V20
兼容性认证、麒麟操作系统 NoCertify 认证、达梦数据库兼容性互认证,通过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3.0 认证。完成多款产品使用华为鲲鹏 Devkit 开发套件的迁移和性能测试,以及针对鲲鹏 Boost Kit 应用使能套件的性能调优。报告期内,智能交通综合管控平台率先完成全国产化兼容工作并应用于多个项目。
公司“交通综合管控平台V5”荣获华为“鲲鹏应用创新大赛2021湖北赛区·统信软件杯”政府赛道金奖,并代表湖北参加全国总决赛荣获“卓越奖”,入选2021
14年武汉市科技局《武汉新一代人工智能产品目录(首批)》,产品实力获得行业高
度认可;公司“交通综合管控平台 V5”、“情指勤舆一体化平台”分别荣获中国
软件评测中心2021年第二届“鼎信杯”交通赛道、电子政务赛道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优秀应用产品奖,研发创新能力保持高水准;公司“公安大数据综合应用平台”成功入选工信部“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名单”,“中科通达智慧社区综合服务解决方案”入围工信部“2021年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应用解决方案(应用示范单项)”,“中科通达视频监控平台 V1.0”入选湖北省经信厅 10家省级单位认定的《2021年湖北省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3、产出多项知识产权成果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专利共计32项,其中发明专利29项,外观设计专利 3 项;提交 3 项 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新增专利共计 40 项,其中发明专利35项,外观设计专利5项;申请并取得软件著作权17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其子公司已授权并取得证书的专利共计79项,其中发明专利59项,实用新型专利8项,外观设计专利12项;共拥有158项软件著作权。
报告期内获得的知识产权列表:
本年新增累计数量
申请数(个)获得数(个)申请数(个)获得数(个)发明专利293511759实用新型专利0088外观设计专利351212软件著作权1717158158其他0030合计4957298237
(三)研发投入情况表
单位:元
本期数上期数变化幅度(%)
费用化研发投入33357444.5328756951.1616.00
资本化研发投入--不适用
研发投入合计33357444.5328756951.1616.00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
7.805.80增加2个百分点比例(%)
15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不适用
(%)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一)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75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9093400.00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203240.00元,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1189388.5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013851.47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7月7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7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E10554 号)。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为11438.53万元,余额为8513.3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金额(元)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199013851.47
减: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31253095.63
直接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83132219.67
加:募集资金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支出)78738.63
理财产品收入425937.93
期末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85133212.73
其中:专户存款余额9133212.73
理财产品余额76000000.00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16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直接持股情况间接持股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身份/亲属关系(万股)(万股)
信联永合92.0000
1王开学董事长1897.1880
泽诚永合10.0000
2王剑峰董事、副总经理898.9370-
信联永合53.0000
3唐志斌董事、总经理-
泽诚永合130.0000
信联永合27.0000
4李振杰董事-
泽诚永合20.0000
5李严圆监事-信联永合15.0000
6罗伦文监事-信联永合10.0000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7谢晓帆-信联永合43.0000
董事会秘书
8李鹏副总经理-信联永合27.1688
9魏国副总经理-信联永合10.0000
除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参与战略配售外,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未发生增减变动。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
17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18(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胡东平汤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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