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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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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日进斗金 发表于 2022-4-21 00:00:00 浏览:  50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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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研究,现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
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1)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担保事项如下:
为全资子公司岳阳高澜节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
金额不超过17000万元的担保,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担保。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情况如下:
为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11284万元,其中,为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925万元,为全资子公司岳阳高澜节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359万元。
上述担保均履行了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合规,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担保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
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
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
虑了公司2021年度实际经营情况、股份回购情况和2022年度的发展规划及流动资
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预计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为全资子公司岳阳高澜节能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高澜”)及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硅翔”)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业务发展需要。岳阳高澜和东莞硅翔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且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符
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预计的事项。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可持续发展规划和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建立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能更好地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谢石松(签字):
卢锐(签字):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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