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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正大中心北塔11-12层邮编:100022
网址:www.zhongyinlawyer.com 电话:010-65876666
二○二二年五月法律意见书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广红律师、王景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材料一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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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2022年3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2年4月2日,公司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
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说明。
3、2022年5月6日,公司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
媒体刊登了《关于调整2021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所在区域为北京市朝阳区,根据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朝阳区全区单位自5月5日起实行居家办公。为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保护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生命健康,同时依法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会议召开方式,不再设置现场会议。根据《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会议登记事项,公司向已于2022年4月27日16:30之前预约登记现场参会的股东沟通,提供会议通讯接入信息。除现场表决方式调整为通讯表决方式外,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2022年5月9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白
景涛先生以通讯方式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
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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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召开当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因疫情防控原因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会议召开方式外,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没有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除因疫情防控原因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会议召开方式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2年4月2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543855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9.7321%。
股东出席情况:(1)出席通讯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3967273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350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71278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1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通讯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75736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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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通讯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通讯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
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通讯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43364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454211股;弃权367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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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82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673%;反对454211股;弃权36700股。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43364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454211股;弃权3670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82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673%;反对454211股;弃权36700股。
3、审议通过《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43364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454211股;弃权3670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82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673%;反对454211股;弃权36700股。
4、审议通过《2022年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43364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454211股;弃权3670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82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673%;反对454211股;弃权36700股。
5、审议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543364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490911股;弃权0股。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82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673%;反对490911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543364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454211股;弃权367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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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7082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9.6673%;反对454211股;弃权36700股。
综合通讯表决、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因疫情防控原因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通讯会议召开方式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吴广红
负责人:闫鹏和经办律师:王景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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