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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四月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文件所有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说明,均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3-3-1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目录
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6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6
(二)主营业务介绍.............................................6
(三)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8
第二节发行人主要风险...........................................10
一、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风险....................................10
(一)发行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10
(二)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10
(三)本息兑付风险............................................10
(四)利率风险..............................................10
(五)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或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
险....................................................11
(六)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11
(七)转股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11
(八)提前赎回的风险...........................................12
(九)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12
二、商誉减值风险.............................................13
三、募投项目产品存在销售不及预期不能充分消化产能的风险.................13
四、应收账款风险.............................................14
五、并购整合风险.............................................14
六、煤炭行业政策变化风险.........................................14
3-3-2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一)煤炭行业主要法律法规........................................14
(二)煤炭行业主要产业政策........................................15
(三)煤炭行业政策变化风险........................................16
七、宏观经济波动与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17
八、境外市场风险.............................................17
九、技术、产品创新失败的风险.......................................17
十、核心人员流失风险...........................................18
十一、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生产经营风险...................................18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19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19
二、发行规模...............................................19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19
四、债券期限...............................................19
五、债券利率...............................................19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19
(一)年利息计算.............................................19
(二)付息方式..............................................20
七、转股期限...............................................20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20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20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21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22
(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22
(二)修正程序..............................................22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22
十一、赎回条款..............................................23
3-3-3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一)到期赎回条款............................................23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23
十二、回售条款..............................................24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24
(二)附加回售条款............................................24
十三、转股后的利润分配..........................................25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25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25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25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26
(二)债券持有人的义务..........................................26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26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28
十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29
十八、担保事项..............................................29
十九、评级事项..............................................29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29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29
第四节本次发行的合规情况.........................................31
一、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31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31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1
(三)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31
二、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32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32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33
3-3-4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第五节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41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41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41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
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41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41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42
第六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43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上市保荐的一般承诺...................................43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上市保荐的逐项承诺...................................43
第七节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事项.................................45
第八节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47
第九节保荐机构对本次上市的推荐结论....................................48
3-3-5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公司名称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GL TECH Co. Ltd.成立时间1994年1月22日注册资本269639012元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股票简称 光力科技
A股股票代码 300480法定代表人赵彤宇注册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10号办公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长椿路10号邮政编码450001
电话0371-67858887
传真0371-67991111
网址 www.gltech.cn传感器、变送器、检测(监测)仪器仪表及控制系统、安全设备、环保
设备、机电设备、防护装备、防爆电气设备研发、生产、销售及维护;
系统集成及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电子产品的来料经营范围加工;仪器仪表的检测与校验;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机电
设备安装;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硬件技术开发、
制造、销售、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通信设备的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房屋租赁。
(二)主营业务介绍
1、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目前,公司主营业务分为半导体封测装备新兴业务和物联网安全生产监控装备业务两大板块。
2、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及服务情况
(1)半导体封测装备新兴业务
3-3-6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公司半导体封测装备业务主要为研发、生产、销售用于半导体等微电子器件
封装测试环节的精密加工设备、刀片以及开发、生产基于高性能高精度空气主轴,并在全球范围内按照客户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切割解决方案。
公司上市后把握国际并购的战略机遇期通过对世界领先半导体设备及高端
零部件企业的收购,并用数年时间潜心研究和消化吸收,实现了高端半导体设备的全面国产化。目前公司已投放国内半导体高端设备市场的国产化产品主要有全自动双轴晶圆切割划片机-8230、半自动双轴晶圆切割划片机-6230、半自动单轴
切割划片机-6110、全自动 UV 解胶机、自动切割贴膜机、半自动晶圆清洗机等
半导体封装设备和辅助设备,这些具有国际水准的半导体设备主要应用于半导体芯片加工、传感器和电子元器件生产、精密加工等行业,其中半自动单轴切割划片机-6110是面向第三代半导体应用材料的高端切割设备。
公司致力于关键核心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高性能高精密空气主轴、空气导轨、旋转工作台、精密线性导轨和驱动器等,该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半导体工业芯片封装的精密高效切割和研磨工序、汽车喷漆、光学镜片
精加工、高端机床、军工等行业领域,技术含量非常高,技术壁垒极高,是现代机械设备中不可缺少的基础零部件。
公司生产的耗材(包括刀片等)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半导体晶圆和电子元件的加工。
(2)物联网安全生产监控装备业务
公司物联网安全生产监控类产品包括矿山安全生产监控类、电力安全节能环
保类和专用配套设备等三大类产品,前两者主要用途为工业生产过程中安全监测监控、节能环保提供包括超前感知、风险预警和危害预测等在内的整体解决方案,专用配套设备主要指专用工程装备(舟桥)电控系统及训练模拟器等,该系统是舟桥实现自动化控制的重要环节,具体功能包括实施作业控制、在线故障检测与系统状态显示等。
主要产品有:瓦斯智能化精准抽采系统及防突综合管控技术平台、智能安全
监控系统、采空区火源定位监控系统、检测仪器(含部件)及监控设备,用于锅
3-3-7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炉节能及减排的激光氨逃逸、喷氨优化、NOx 在线监测、飞灰含碳量监测设备,以及专用配套设备等。
(三)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流动资产108997.0456895.3554275.62
非流动资产62615.9836833.9535619.04
资产总计171613.0293729.3089894.66
流动负债23347.0312808.5813049.20
非流动负债13428.612821.591689.43
负债合计36775.6415630.1714738.6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34008.7177246.8373726.60
少数股东权益828.67852.301429.43
股东权益合计134837.3878099.1375156.0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53023.8331130.4429664.14
营业利润12671.697324.866257.35
利润总额12735.457315.876607.38
净利润11987.076034.275599.3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1797.885935.175612.07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81.024989.065784.2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848.75-3030.18-7469.3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3766.10-999.001012.68
3-3-8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4、主要财务指标
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主要指标
/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综合毛利率53.41%62.64%56.98%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扣非前)12.13%7.86%7.87%净资产收益率(加权,扣非后)6.94%6.78%6.48%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前)(元/
0.460.240.29
股)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
0.270.210.24
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
4.973.103.84资产(元)
流动比率(倍)4.674.444.16
速动比率(倍)3.893.873.45
资产负债表(合并)21.43%16.68%16.40%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13.07%13.84%14.21%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2.021.661.72
存货周转率(次/年)1.941.411.45
3-3-9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第二节发行人主要风险
一、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风险
(一)发行可转债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会受到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态势的影响,还会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者偏好、投资项目的预期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如果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者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和生产经营压力。
(二)可转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复合型衍生金融产品,兼具债券属性和股票属性。
其二级市场的价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上市公司
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向下修正条款及投资者的预期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流通的过程中,价格波动较为复杂,甚至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价格波动风险,以及可转债产品的特殊性,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三)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
并且,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受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公司经营活动未能实现预期的回报,进而使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取充足的资金,将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四)利率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的付息方式,市场利率的变动不会影响投资者每期的利息收入,但会对可转债的投资价值产生影响。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
3-3-10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五)可转债存续期内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或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可转债存续期内,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了与投资者预期相符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该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能实施的风险。
另一方面,即便公司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受限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六)可转债未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定担保,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七)转股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3-3-11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项目实施到收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周期,短期内无法完全实现项目效益。而同时,如果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将面临当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八)提前赎回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置了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行使了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促使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投资期限缩短、丧失未来预期利息收入的风险。
(九)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中证鹏元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稳定。在初次评级结束后,评级机
3-3-12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构将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对受评对象开展定期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本公司自身情况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从而导致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发生不利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二、商誉减值风险
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并购了常熟亚邦、以及通过自有资金全资收购“LP”和“LPB”公司,公司收购先进微电子(其子公司以色列 ADT 为世
界第三的划片机设备制造商),为公司外延式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同时也形成了
较大的商誉资产,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商誉价值为41495.44万元,若被并购的企业不能实现预期业绩,将会出现商誉资产减值,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募投项目产品存在销售不及预期不能充分消化产能的风险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超精密高刚度空气主轴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我国半导体行业发展时间较短,空气主轴行业整体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半导体制造和封装装备也是相对薄弱的领域,在性能、技术层面离国外先进水平均有一定的差距。空气主轴是晶圆制造和封装环节中的关键零部件,也是晶圆制造和封测设备领域卡脖子的关键环节,空气主轴的质量对制造和封装环节的精度、效率、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在该领域,主要空气主轴的研发生产企业均为国外厂商,鲜有本土化企业在国内布局生产。公司通过在 2017 年收购英国 LPB 公司 70%的股权,到2020年实现完全控股,成为国内最早一批介入空气主轴领域的企业之一。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在自有土地上建设用于大功率超高精密高刚度磨
抛用空气主轴和高转速高稳定性切割用空气主轴的研发实验室、生产线和相关配
套设施的建设,完全达产后每年将新增空气主轴产能5200根,大幅提升公司现有空气主轴产能。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存在一定周期,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为预测性信息,虽然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仍存在销售不及预期导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进而影响募投项目效益的风险。
3-3-13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四、应收账款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9664.14万元、31130.44万元和53023.83万元,保持持续增长态势。随着公司营业收入不断增长,应收账款规模也在不断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分别为17114.24万元、20256.68万元及
32162.98万元。公司对主要客户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良好。公司根据行业特征、客户特点和收款情况制定了合理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应收账款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虽然公司通过梳理应收账款管理流程,优化信用政策,实现全程信用跟踪管理。在销售和回款的各个环节,对应收账款进行实时追踪,加大绩效考核力度,加速应收账款的回款。针对一些账龄偏长的欠款,成立专门清欠组,进行专项管理,以降低应收账款收款风险,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提升,未来仍可能会出现呆账、坏账风险,或由于付款周期延长而带来资金成本增加,从而对公司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
五、并购整合风险
为充分发挥技术协同效应,致力于成为掌握核心技术的全球半导体装备和工业智能化装备企业,公司在国内外并购了一些相关项目。报告期内,公司引进了具有多年跨国公司管理经验的高层次人才,对半导体封测装备领域国内外产业链进行了整合和优化,对现有业务、流程、管理、信息化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梳理、调整、提升,已经实现了有效的管控。目前公司引入了全球领先的半导体企业运营制度,正在积极推进并完善有效的集团管控体系,增强对相关子公司的控制和协同管理能力,把不同地域、相关行业且管理模式、经营理念及企业文化有差异的经营实体有机结合起来,达到企业发展效益最大化。若公司不能在现有体系基础上,及时加大高端人才的引进,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构建切实有效的管理体系,则会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六、煤炭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一)煤炭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序号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名称颁布部门施行时间
3-3-14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序号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名称颁布部门施行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
(二)煤炭行业主要产业政策序号政策名称主要内容
“三、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章节“10.公共安全”部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明确指出重点研究煤矿等生产事故、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1发展规划纲要和自然灾害、核安全及生物安全等的监测、预警、预防
(2006-2020)》技术;重点研究煤矿灾害、重大火灾、突发性重大自然
灾害、危险化学品泄漏、群体性中毒等应急救援技术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之“(一)依托十大领域《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
2重点工程,振兴装备制造业”之“9.生态环境和民生”明确规划实施细则》
提出“大力发展煤矿瓦斯等安全检测设备”提出:“提出对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实施双控,根本《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扭转能源消费粗放增长方式,要求2020年煤炭消费在一
3
略(2016—2030)》次能源中的比重降到58%以下,非化石能源与天然气等低碳能源的联合占比达到25%。”提出“通过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大力推进不同规模、不同区域、不同所有制、不同煤种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煤炭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中央专业煤炭企业重组其
4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他涉煤中央企业所属煤矿,鼓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设立见》资产管理专业平台公司,对国有企业开办煤矿业务进行整合,支持煤炭企业由单一生产型企业向生产服务型企业转变。”推动煤炭科技创新发展。加强对煤炭绿色智能开采、煤矿重大灾害防控、煤炭清洁高效转化等基础理论研究,提高煤炭科技原始创新能力。以煤炭安全智能化开采和清洁高效集约化利用为主攻方向,以技术升级示范为主《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
5线,以国家能源战略技术储备和产能储备为重点,深入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推进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智能化成套装备与关键零部件、工业软件研发;推
进煤炭行业两化深度融合,促进行业向人才技术密集型转变。
3-3-15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到2021年底,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等为重点,在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关于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分析研判基础上,对煤矿企业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
6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瓦斯、冲击地压、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瓦斯抽采、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关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
加强煤矿智能化基础理论研究,推进建设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支持建设煤矿智能化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加强对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等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重点突破精准地
质探测、精确定位与数据高效连续传输、智能快速掘进、《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
7复杂条件智能综采、连续化辅助运输、露天开采无人化展的指导意见》
连续作业、重大危险源智能感知与预警、煤矿机器人及井下数码电子雷管等技术与装备。加快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进大型煤机装备、煤矿机器人研发及产业化应用,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提高智能装备的成套化和国产化水平。
(三)煤炭行业政策变化风险
1、政策管控不断强化,行业监管更为严格我国煤炭政策管控不断强化,新增产能项目审批收紧。国家能源局在《关于调控煤炭总量优化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各地不得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规模不得低于《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最低规模。同时,加强对现有煤炭生产能力管理,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继续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淘汰9万吨/年以上、30万吨/年以下煤矿,鼓励各地主动关闭灾害严重或扭亏无望矿井。”若未来煤炭行业政策进一步缩紧,可能会对公司煤矿安全监控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2、压缩煤炭产能,减少煤矿数量自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以来,许多中小煤矿关停重组,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但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被优势企业收购兼并,煤质差、成本高等缺乏竞争力的煤矿将会陆续退出市场,产能向大型煤矿转移,截至2021年度,全国煤矿数量减少到4600处以下。
若未来下游煤炭行业政策进一步缩紧,可能会对公司煤矿安全监控业务造成不利
3-3-16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影响。
3、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提升非化石能源比重2021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其中指出:“要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通过大力推动能源低碳化,下游煤炭行业消费总量在未来总体上会保持下降态势,煤炭需求降低,可能会对公司煤矿安全监控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七、宏观经济波动与国际贸易摩擦的风险
公司从事的半导体设备行业是面临全球化竞争的行业,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及贸易政策等宏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同时,半导体行业是具有一定周期性的,半导体设备位于半导体产业的上游,下游半导体市场增长或下降势必将传导到上游。
当前全球经济和贸易形势复杂,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果国内外经济形势和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将使得未来一定时期内公司的市场环境、经营业绩、研发项目进度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八、境外市场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金额分别为4360.72万元、3244.30万元和15019.47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4.70%、10.42%和28.33%,占比呈上升趋势。目前,公司境外经营主体主要为全资子公司英国 LP 及 LPB 公司,以及控股以色列 ADT 公司,主要负责公司境外的半导体封测装备业务,公司的境外业务可能面临相关国家政策法规变动、市场竞争激烈、贸易摩擦导致的地缘政治壁垒,或受全球新冠疫情蔓延等影响,导致外销收入下降,进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九、技术、产品创新失败的风险
3-3-17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作为科技型企业,近年来,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推动相关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进一步研发创新,并取得了多项发明专利。随着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公司将针对新的业务领域进行技术研发和储备工作,但如果公司对新领域、新市场的技术创新失败或产品创新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新产品市场暂时不成熟或销售滞后,将对公司未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十、核心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的先进性对公司的发展十分重要,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的产品创新、持续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主要高管及关键技术人员的稳定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尽管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了严密的技术保护及一系列吸引和稳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措施,与相关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等,而且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过技术泄密的情况,但仍存在由于管理不善或竞争挖角导致关键人才流失、核心技术泄密的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生产经营风险
自2020年初以来,世界各地陆续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对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尽管我国的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是国外疫情管控不力,对公司境外子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疫情形势的发展,做好防范工作的同时确保经营活动的稳定开展。如果出现疫情二次爆发等不可抗力风险,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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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含40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一)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3-3-19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二)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3-3-20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3-3-21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一)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3-3-22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
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十一、赎回条款
(一)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3-3-23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一)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
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二)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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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利润分配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3-3-25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一)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7、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二)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
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3-3-26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
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3)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
能按期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4)发行人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等情形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
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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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
产或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1、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由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
前述约定情形之一且具有符合本规则约定要求的拟审议议案的,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于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未偿债券总额3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交易日。
2、发行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以下简称提议人)有权提议受托管理人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提议人拟提议召集持有人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管理人,提出符合本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及其他要求的拟审议议案。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同意召集会议的,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持有人会议,提议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
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可以共同推举1名代表作为联络人,协助受托管理人完成会议召集相关工作。
3、受托管理人不同意召集会议或者应当召集而未召集会议的,发行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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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
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供必要协助,包括:协助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及会议结果等文件、代召集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提
供联系方式、协助召集人联系应当列席会议的相关机构或人员等
十七、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00万元(含
4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
1超精密高刚度空气主轴研发及产业化项目42763.9240000.00
合计42763.9240000.00
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评级事项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光力科技主体信用评级为 A+,本次可转债信用级别为 A+。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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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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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本次发行的合规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在保证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1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过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且履行了相应公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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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条件
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
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运行良好、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4623.26万元、5116.52万元及6748.43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超精密高刚度空气主轴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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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架构
公司已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
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公司治理机构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运行良好、依法履行职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及第九条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19年、2020年及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3-3-33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4623.26万元、5116.52万元及6748.43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净资产为134837.38万元,本次
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40000万元,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019-2021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16.40%、16.68%和21.43%,
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较快,销售回款情况良好,主营业务获取现金的能力较强,有足够现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
求
公司现任董事为赵彤宇、李祖庆、张健欣、朱海峰、杨胜强、王红、尤笑冰、
江泳、王林,其中王红、尤笑冰、江泳、王林为公司独立董事,赵彤宇为公司董事长。公司现任监事为朱瑞红、樊俊岭、赵帅军,其中朱瑞红为监事会主席,赵帅军为职工代表监事。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赵彤宇、李祖庆、张健欣、曹伟、王新亚。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3-3-34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5、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规范运作,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运行情况如下:
业务独立:公司的业务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人员独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或聘任产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公司财务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人事管理体系,制定了独立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由公司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资产完整:公司拥有独立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采购系统、销售系统、生产系
统及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公司对所有资产有完全的控制支配权,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机构独立: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财务独立:公司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公
3-3-35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此外,公司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关于担保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公司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明确的原则,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财务审批、财务预算管理、财务核算管理、资金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
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并配备了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控执行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其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客观评价。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3-36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的财务
报告进行了审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7、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专字
(2020)第 410ZA09418 号”、“致同审字(2021)第 410A006480 号”和“致同审字(2022)第 410A006152 号”),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935.17万元和11797.8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116.52万元和6748.43万元。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8、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9、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3-3-37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的情形;
(2)不存在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0、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
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形;
(2)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外,还应当遵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3-38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超精密高刚度空气主轴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超精密高刚度空气主轴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不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12、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
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具体发行条款详见“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13、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
3-3-39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的规定。
14、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均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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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
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自营账户持有发行1722股股票,信用融券专户和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842432股股票;本保荐机构重要关联方(包括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612125股股票。除此以外,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经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经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中信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
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也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3-3-41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经核查,报告期内,本保荐机构关联方中信银行与发行人开展了信贷业务。
除此以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经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3-3-42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第六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上市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上市保荐的逐项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并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3-3-43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3-3-44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第七节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事项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
事项工作安排在本次可转债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一)持续督导事项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度。
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关注并审阅发行人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管理和使用募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
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施等承诺事项见。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
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沟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
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信息。
术以及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
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
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期间内,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的其他主要约定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人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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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工作安排
责的相关约定行保荐工作,为保荐人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人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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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无。
3-3-47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书
第九节保荐机构对本次上市的推荐结论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本次可转债上市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与
审慎核查,在此基础上,本保荐机构认为:
光力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光力科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光力科技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中关于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具备了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以下无正文)3-3-48(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秦国安洪建强
项目协办人:
周垚尘
内核负责人:
朱洁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尧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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