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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就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经沟通我们了解到:立信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在以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立信恪尽职守,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认真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表现出较高的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因此,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宋萍萍曾超等徐佳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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