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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A0229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邮编:100005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A0229 号
致: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见证了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1(http://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上刊登了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暨有关担保的议案》
7.《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年5月17日下午14:00;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28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9:15-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2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147838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25%;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股份44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6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
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6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
2、3、4、5、7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3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6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6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4、5、7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冠王凤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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