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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年5月18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相关文件,对公司此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17700股,回购价格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4.75元/股,并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销17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638800份。
三、关于公司向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5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5、本次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提升核心团队的凝聚力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基于上述意见,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5月18日,并同意公司向19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20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6.05元/股;向1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10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3元/股。
四、关于取消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权益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分配原则,除公司已确定预留授予的部分外,公司决定取消授予本激励计划剩余的1.33万份预留部分股票期权及1.83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取消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权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有红娄爱东张奇峰
2022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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