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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308号华城国际发展大厦11/12层
电话:0571-89838088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光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2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1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14:00在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2866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29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422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890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8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关于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
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42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3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2607%。
2、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42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42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
同意942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
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942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的议案》
同意942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7、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942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42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5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9、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同意9424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1%;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33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823%;反对4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57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0.260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经办律师:
马茜芝许洲波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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