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300388证券简称:节能国祯公告编号:2022-024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012号)。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网络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0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0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688号中新网安大厦16楼会议
室
5、会议主持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王堤
6、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896418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43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75761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1285%。根据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安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持有的公司4464951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行使。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720656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310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54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54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85%。
二、提案审议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本次大会
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提案1.00《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79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5%;反对26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2151%;反对26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78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2.00《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394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4014%;反对26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5%;弃权70985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5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2151%;反对26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78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99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3%;反对24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8250%;反对24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1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541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5%;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685%;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5418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5%;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1.7685%;反对1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23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6.00《公司2022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843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6%;反对2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3036%;反对2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69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股东李炜、贺燕峰、石小峰、殷皓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7.00《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18389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5.3997%;反对2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2%;弃权709856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4.5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3036%;反对2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69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股东李松珊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提案8.00《关于确认2021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7985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94%;反对26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3036%;反对26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69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安
徽国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9.00《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517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9%;反对1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2470%;反对12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75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10.00《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399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63%;反对24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8250%;反对242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17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侯婕律师、王彦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
|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