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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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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通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股无百日红 发表于 2022-5-14 00:00:00 浏览:  52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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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购买深圳市大晟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晟资产”)、郭虎、张翼飞、姚银可、周逸怀、石煜
磊、张亚军和周国平持有的浙江启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启臣”)100%的股权,以及购买湖南南华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戈玉华、戴石良、李国荣、蔡益青、符建文、李晓洋、俞东方、曾庆益、王怀杰、谢海、张雄、许诺、袁国
安、赵新衡、李真、李智、刘争奇、谢钟翔、岑秉聪、彭忠勇、刘伟、张谷、尹嘉娃、冯春华、卢爱玲、章玉玲、杨斌持有的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三力”)45%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大晟资产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重组若干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符合该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浙江启臣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湖南核三
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45%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审批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等,相关事项己在重组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己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出了重大风险提示。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己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
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企业股权,该企业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3、本次交易前,公司与浙江启臣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
公司独立运营、资产完整。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持有核三力100%股权,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公司1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继续保持必要的独立性。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4、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周镇科先生也出具了关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承诺。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继续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
页)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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