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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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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决议的公告;
3.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公告;
4.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
1会的通知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的相关精神和原则,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视频见证。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22年4月22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2022年5月
13日(星期五)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晶源路9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彦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8395246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2.0585%(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
2044271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7.8064%。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股份313500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971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公司股份10439517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9.8648%。
2.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3(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4366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
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21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8%;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4366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
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21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8%;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4368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
4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23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2%;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4366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
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21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8%;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358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
反对34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13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8823%;反对3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6.《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368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2%;
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23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2%;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366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
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21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8%;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8.《关于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43662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3%;
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21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8%;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595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3%;
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23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2%;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593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
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13211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9078%;反对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关联股东张彦、宁波激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述议案第9、10项议案存在
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中第6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5、7-10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均经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8(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代贵利
经办律师:
覃文婕
2022年0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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