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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永太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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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太科技:永太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涨停播报 发表于 2022-5-14 00:00:00 浏览:  5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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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12层
电话:0571-89838088传真:0571-89838099
邮编:3100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永太科技”)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4月22日,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下午14:30时在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1号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9:15
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076011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170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名,均为截至2022年5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814411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107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股份93189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609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79%。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议案7、13为特别决议,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议案4、7、
9、10、11、12需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0708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本议案已获通过。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0706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6%;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3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本议案已获通过。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0708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2%;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本议案已获通过。
4、《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575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6%;反对18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9%;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1765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01%;反对18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9%;弃权4300股,占出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本议案已获通过。
5、《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90695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8%;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本议案已获通过。
6、《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734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3%;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本议案已获通过。
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547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314%;反对92069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65%;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47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8%;反对9206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41%;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
本议案已获通过。
8、《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0286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4%;反对7271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1%;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已获通过。
9、《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680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5%;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3%;弃权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2810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65%;反对4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4%;弃权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72%。
本议案已获通过。
10、《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736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374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1%;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本议案已获通过。
11、《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736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374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1%;弃权4300股,占出席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本议案已获通过。
12、《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736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3374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0%;反对1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1%;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本议案已获通过。
13、《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31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40%;反对7222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39%;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本议案已获通过。
14、《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31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40%;反对7222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39%;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本议案已获通过。
15、《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33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47%;反对7222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39%;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已获通过。
16、《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531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40%;反对7222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39%;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经办律师:
马茜芝陈霞
2022年5月13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308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12层,邮编:310020电话:0571-89838088;传真:0571-8983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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