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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见证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叶彦菁、张春燕律师采取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022年4月23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6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隆路1698号5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022年5月10日,公司向股东发出了《关于202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视频会议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鉴于上海市正处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为配合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护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参会人员的健康安全,本次股东大会存在无法在公司会议室设置现场会议的风险。如无法设置现场会议,为依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将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参加视频会议的股东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2年5月16日,受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次股东大会未能设置现场会议,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所律师采取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和方式,以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关于202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视频会议方式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视频会议股东的签名,以及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新朋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1名,代表股份2704890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8项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报告》;
4.《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5.《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公司支付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7.《关于公司支付外部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及8.《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8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8项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5月16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李强经办律师:叶彦菁张春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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