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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制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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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亚制程: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盛世天骄 发表于 2022-5-23 00:00:00 浏览:  70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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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网站(Website):www.shujin.c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131号
致: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年5月20日15:00,贵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 栋 306A 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188102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30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111691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38%,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5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299793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44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05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类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及其附件的议案》等10项议案。
贵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刊登了《关于公司2021年财务决算报告的更正公告》,对原披露公告中部分数据误差予以更正,经信达律师查阅更正前后的公告,信达律师认为,上述更正未构成对原议案的实质性修改。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32997933股;同意232932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0500股;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4%;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32997933股;同意232932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0500股;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4%;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32997933股;同意232932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0500股;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4%;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0.0000%。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32997933股;同意232932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0500股;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4%;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32997933股;同意232932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0500股;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4%;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32997933股;同意232932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0500股;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4%;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32997933股;同意232932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0500股;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4%;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2022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类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32997933股;同意232932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0500股;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4%;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32997933股;同意232932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0500股;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4%;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及其附件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232997933股;同意23293293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70500股;同意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14%;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亚电子制程(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131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林晓春梁晓华董楚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V:yhw115185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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