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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1证券简称:海大集团公告编号:2022-035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1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1年6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及其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时确定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6月1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003名激励对象授予4795.32万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行权价格由59.68元/股调整为59.36元/股。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情况根据《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对于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当日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0272108.00股后的165088895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2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的原则,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为0.3180212元/股。
按照上述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由59.68元/股调整为59.36元/股。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影响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以创造最大价值回报股东。
四、独立董事意见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价格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经核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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