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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7日(星期二)召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公司委托,指派何煦律师、王梦瑶律师(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锦天城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锦天城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锦天城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锦天城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锦天城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锦天城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2022年4月2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1.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7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
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何佳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9:15
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9∶15至2022年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404663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7.745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91141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4658%;股东扬州东方集团
有限公司仅列席本次会议,不参与投票。
(2)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824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232%。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2年5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锦天城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锦天城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3.1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7)《关于2022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向第一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9.1董事长何佳先生2021年度薪酬;
5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2董事肖大志先生2021年度薪酬;
9.3董事牛鸿先生2021年度薪酬;
9.4董事、董事会秘书赵久红先生2021年度薪酬;
9.5独立董事王兵先生2021年度津贴;
9.6独立董事关易波先生2021年度津贴;
9.7独立董事林丹丹女士2021年度津贴;
(10)《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1)《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2)《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3)《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经锦天城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亦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4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具体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600739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3%;反对20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00739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3%;反对20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00739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3%;反对20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6%;弃权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739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3%;反对22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9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36%;反对22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7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2.30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730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7%;反对23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6913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5%;反对405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7428%;反对405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1.257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026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8%;反对23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38%;反对2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8)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向第一大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8026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8%;反对23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8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938%;反对2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06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情况及2022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9.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董事长何佳先生2021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428025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6%;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7.5867%;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1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新平慧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9.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董事肖大志先生2021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183160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7%;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67%;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1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9.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董事牛鸿先生2021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183160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7%;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67%;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1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10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董事、董事会秘书赵久红先生2021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6001003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5%;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67%;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1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赵久红回避表决。
9.5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王兵先生2021年度薪酬》
表决结果:同意600729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5%;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67%;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1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9.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关易波先生2021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600729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5%;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1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0.0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67%;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1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9.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林丹丹女士2021年度津贴》
表决结果:同意600729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5%;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67%;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1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747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6%;反对2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7.7740%;反对21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22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00748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7%;反对2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729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5%;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5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67%;反对23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13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1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754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7%;反对19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1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0.0324%;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其中,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6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91%;反对19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9828%;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1%。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2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结论意见
5.1综上所述,锦天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锦天城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高田何煦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_王梦瑶
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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