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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公司聘任的财务总监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的惩戒等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徐毓湘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王恩平刘国臻单汨源
2022年5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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