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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立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公司证券投资管理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划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主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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