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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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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中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稳稳的 发表于 2022-5-20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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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1证券简称:汇中股份公告编号:2022-019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唐山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西道12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
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9:15—15:00。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力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72635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17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2628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13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以现场与通
讯相结合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635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635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635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635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635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2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635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635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635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弃权0股。
9、审议《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635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需要经过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关于修改等九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635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李磐律师、李文韬律师通讯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通过视频方式见证股东大会,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李文韬律师代表宣读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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