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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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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尔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2-5-13 00:00:00 浏览:  39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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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146号
致: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2日在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路268号歌尔股份有限公
司电声园一期综合楼 A-1 会议室召开。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政府管控措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现场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2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3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2日下午2:00在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
路 268 号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电声园一期综合楼 A-1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姜滨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上午9:15时至2022年5月12日下午3:00期间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2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29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94079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1.713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36700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7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5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7379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8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86739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4.564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因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政府管控措施,见证律师以视频方式参加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3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3557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反对36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弃权161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审议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3557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反对36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弃权161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3557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反对36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259%;弃权161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3557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5%;反对36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9%;弃权1612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审议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39366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11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弃权26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65958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6%;反对1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2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审议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35592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7%;反对378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弃权142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6218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0%;反对37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5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弃权142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50075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26%;反对44083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22%;弃权149883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276667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637%;反对440838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70%;弃权14988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3%。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1773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6%;反对22337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2%;弃权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992528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979%;反对94754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69%;弃权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1912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179%;反对947543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6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72%;弃权7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预计2022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39350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反对7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弃权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6594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3%;反对7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7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532585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18%;反对40717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07%;弃权10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59177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133%;反对40717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53%;弃权10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表决结果:通过。
712、《关于审议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939324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4%;反对8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弃权5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6591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8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弃权5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393939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9%;反对6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弃权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3163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75%;反对162372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73%;弃权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表决结果:通过。
815、《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3163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75%;反对162372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73%;弃权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表决结果:通过。
16、《关于修订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3163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75%;反对162372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73%;弃权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表决结果:通过。
17、《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163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75%;反对162372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73%;弃权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表决结果:通过。
18、《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16344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75%;反对162372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73%;弃权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
9表决结果:通过。
19、《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1631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73%;反对162372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73%;弃权7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表决结果:通过。
20、《关于修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163183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473%;反对162403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95%;弃权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0.003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歌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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