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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
新盛大厦 B座 19层
GU 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9/F Block B Xin Sheng Building
http:// www.guantao.com No.5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2842号
致: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以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1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2年4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开
方式、出席对象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议程;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二十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4日(星期二)下午15:00
在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259号18楼,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长洪爱金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2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合计6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745728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8983%。
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5%。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745849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038%,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74580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
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9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4580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
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9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4580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
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67.479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74580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
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9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74580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
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9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全文及摘要的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5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4580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
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9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于续聘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74580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
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9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于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74580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
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9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74580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6%;
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97%;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2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于修订的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的情况,也没有收到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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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卞振华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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