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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01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查明的事实,你所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药业”)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
违规行为:
一、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亚太药业控股子公司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主要从事医药研发外包服务,其中包括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服务。你所在已经关注到上海新高峰不具备 GLP资质、主要向第三方采购相关服务的情况下,未对供应商是否具备GLP 资质保持充分关注,未对交易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未能结合业务性质和交易模式等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以进一步识别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
二、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
上海新高峰部分合同未对付款条件、业务进度约束等关键事
1项作出约定,但你所未对合同异常保持合理怀疑;上海新高峰部
分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展分阶段付款,但你所未对双方确认阶段性进展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充分关注合同执行情况,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海新高峰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成本及对应收入,但你所未对完工进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你所作为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年度
报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请你所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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