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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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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独归 发表于 2022-5-17 00:00:00 浏览:  54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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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ST华昌 公告编号:2022—049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7日(星期二)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
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视频参会、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松柏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数4907384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22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数15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数4905834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115%。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6976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078%。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是否
表决情况(非累计投票表决)通过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是/否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48967271299.78%10657000.22%00.00%《公司2021年度
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是董事会工作报告》
6869950098.47%10657001.53%00.00%
48967271299.78%10657000.22%00.00%《公司2021年度
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是监事会工作报告》
6869950098.47%10657001.53%00.00%
48967271299.78%10657000.22%00.00%《公司2021年度
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是财务决算报告》
6869950098.47%10657001.53%00.00%
48932271299.71%14157000.29%00.00%《公司2021年度
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是利润分配预案》
6834950097.97%14157002.03%00.00%
48932271299.71%14157000.29%00.00%《关于计提资产
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是减值准备的议案》
6834950097.97%14157002.03%00.00%《公司2021年年48967271299.78%10657000.22%00.00%
6度报告及报告摘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是要》6869950098.47%10657001.53%00.00%《关于公司续聘48961421299.77%11242000.23%00.00%
7及支付聘请的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是计机构报酬的议6864100098.39%11242001.61%00.00%案》《关于调整公司48926421299.70%14742000.30%00.00%
8独立董事津贴的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是议案》6829100097.89%14742002.11%00.00%《关于公司及下48961421299.77%10657000.22%585000.01%属子公司2022年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9是
度日常关联交易
6864100098.39%10657001.53%585000.08%预计的议案》
其中《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为关联
交易议案,关联股东为陈泽;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泽、胡东群、徐学骏、李军为一致行动人(即存在关联关系),前述关联人均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袁梦莹律师、朱川川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典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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