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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恒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科恒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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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恒股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科恒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米诺他爹 发表于 2022-5-20 00:00:00 浏览:  34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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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上海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518048)
23/F Tower 1 Excellence Century Center Fuhua 3th Road ShenZhen 51048 P.R.China
电话:+8675582816698传真:+867558281689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门市科恒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20892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261%。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2089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2089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32089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2089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32089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拟聘任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2089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320892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45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且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宪忠
负责人:经办律师:
高田周正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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