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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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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韶华流年 发表于 2022-5-12 00:00:00 浏览:  3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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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66证券简称:东方国信公告编号:2022-023
债券代码:149089 债券简称:20东信S1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
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创达三路1号院1号楼东方国信大厦7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管连平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30名,代表股份总数
332835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82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名,代表股份数24707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57008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633%;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26名,代表股份7134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2435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8%;反对1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
2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3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430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11%;反对1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89%;弃权2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00%。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2435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8%;反对1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
2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430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11%;反对1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89%;弃权2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00%。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2435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8%;反对1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
2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3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430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11%;反对1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89%;弃权2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00%。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18273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2%;反对72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9%;弃权
2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3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3700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211%;反对728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488%;弃权2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00%。
5、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25089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0%;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弃权
1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1%。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3817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798%;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322%;弃权17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88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24351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8%;反对1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
2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83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43079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11%;反对1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89%;弃权2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25102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4%;反对14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
1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43%。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43830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50%;反对14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40%;弃权1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9%。
8、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325137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4%;反对1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弃权
20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03%。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4386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92%;反对1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89%;弃权20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19%。
9、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管连平先生和霍卫平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他们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管连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7964857股,持股比例
15.4432%;霍卫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0162360股,持股比例11.2951%)依法回避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43865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92%;反对12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9%;弃权
20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119%。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24386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92%;反对1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89%;弃权20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1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蓬翠律师、王鑫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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