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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意向书附录
序号文件名称页码
1发行保荐书1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32
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
3211
及审阅报告
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334
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355
6法律意见书367
7律师工作报告560
8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705
9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74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二零二二年五月声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中相同的含义。
3-1-2-1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华安证券指定刘传运、叶跃祥担任本次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刘传运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上海投行部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4年起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或主持过的项目有: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IPO、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IPO、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IPO、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
司 20 亿公司债券、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PO、浙江力诺流体控
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等,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叶跃祥先生: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获管理学博士学位。200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或主持集友股份(603429.SH)IPO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蓝帆医疗(002382.SZ)IPO、阳光电源(300274.SZ)IPO、皖新传媒(601801.SH)
IPO、上海佳豪(300008.SZ)IPO、万里股份(600847.SH)非公开发行股票、
德力股份(002571.SZ)非公开发行股票、梅泰诺(300038.SZ)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盾安环境(002011.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3-1-2-2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徐红燕,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上海投行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律师,税务师,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获硕士学位。2013年起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参与或负责的项目有:东山精密2013年年报审计、东山精密并购重组牧东光电审计、安徽中科自动化新三板挂牌审计等项目;参与浙
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申报项目工作、参与集源液压新三板挂
牌工作;负责锁龙消防挂牌以及定向发行、徽黄旅游并购重组等项目。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于志军、汪厚伍、张瑜薇、戴偲玥。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efei Jingsong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Ltd.注册资本4457.1348万元法定代表人姚志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3月13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6月9日住所合肥市新站区毕昇路128号邮政编码230012联系人朱祥芝
联系电话0551-64266328
传真号码0551-64630982
互联网网址 http://www.gen-song.net
机器人与自动化物流仓储系统、自动化装备、大型自动化系统、
自动化物流分拣系统、自动化生产线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
及技术服务;控制系统软件、光电技术及产品、信息技术与网络
系统设计、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机械设备设计、加工、
销售、安装;自动化系统维护、咨询、销售、安装;计算机、机经营范围械电子设备及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低压成
套开关和控制设备开发、制造、销售与安装;建筑机电安装;智
能化机电工程设计、安装;智能机电及信息产品设计、制造、租赁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1-2-3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六、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华安证券的控股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安元基金6.67%的股权,安元基金持有发行人16.14%的股权。
根据《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跟投制度。保荐机构将安排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除可能存在的少量二级市场投资外,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3-1-2-4(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华安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项目立项审核、质量控制部门审
核、内核委员会审核三个审核阶段。
1、项目立项审核
在项目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并完成初步尽职调查后,由项目执行成员向质量控制部提交立项申请文件。
质量控制部负责对立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并在完成初审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立项审核小组审核。
立项审核小组成员在接到质量控制部立项申请通知后,应在通知中明确的时限内在系统中发表立项审核意见。立项审核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则该立项申请获得通过。
2、质量控制部门审核
在项目立项、项目组进场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后,至项目申请文件提交内核委员会审核前,质量控制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必要的现场核查,通过实地考察、访谈、查阅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等方式对项目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核查的结果将作为内核委员会审核的参考依据。
3、内核委员会审核
3-1-2-5在通过质量控制部审核后,项目负责人向公司内核委员会提交内核申请。内
核委员会秘书在内核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通知和内核申请材料送达各内核委员,以保证内核委员有充裕的时间审阅材料。
内核会议由内核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内核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一内核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内核委员会成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的,为内核通过,否则为内核不通过。
内核通过的项目,内核委员会秘书及时将会议审核意见书面反馈给项目组。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完成对项目申请文件或报告书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在相关问题全部解决、落实后,将修改情况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回复给内核委员会。
(二)内核意见
2021年5月28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了内核会,
审议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全体参会内核委员经过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3-1-2-6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实施尽职调查和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7第三节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
华安证券作为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华安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井松智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二、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2021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确认将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
3-1-2-8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除前述延长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外,本次发行
上市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股东大会决议2021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确认将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除前述延长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外,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
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不存在未经依法核准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九条之规定;
(二)发行人已经聘请华安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条之规定;
(三)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且公司符合
3-1-2-9《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四)发行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报送了申报材料,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及第十八条之规定;
(五)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本次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符合《证券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发行
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针对《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核查
发行人前身为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2020年5月8日,井松有限召开董事会,同意将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8日,井松有限的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并召开了创立大会
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本次变更以井松有限截至2020年2月29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以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运作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3-1-2-10发行人按原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限公
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针对《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核查
经查阅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经查阅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2096 号,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注册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针对《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经营办公场所和经营性资产,查阅劳动合同、机构设置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并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经营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工商档案,查阅了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取得了发行人的相关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经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查阅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工商档案、历次股权变动材料、审计报告等资料,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
3-1-2-11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经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动及核查有关财务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研发与制造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开发智能仓储物流软件,以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和软件为基础,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工商档案及发行人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
东大会会议资料,访谈发行人主要股东,取得了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声明文件,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两年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直为姚志坚先生和阮郭静女士,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经查阅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查阅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的权属证明,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查阅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查阅企业信用报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因此,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针对《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分析了行业研究报告,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查了发行人工商档案、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销售合同及审计报告等资料,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察看了发行人的办公场所,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研发与制造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开发智能仓储物流软件,以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和软件为基础,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查阅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保荐机构认为,最近3年内,发行
3-1-2-12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经查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资料,取得了相关人员的调查表及承诺,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符合行业领域要求
公司是一家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提供商,专注于研发与制造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开发智能仓储物流软件,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
根据《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公司主营业务属于“智能制造”中的“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行业。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行业属于“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之“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之“其他智能设备制造”行业领域。
综上,公司主营业务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第四条所规定的(二)“高端装备领域”之“智能制造”行业领域。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要求3-1-2-1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发行人符合第五条规定,科创属性同时符合下列4项指标要求:
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是否符合指标情况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公司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扣除股份支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付后)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为√是□否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6.98%,2019-2021年累计研发投入(扣除以上股份支付后)金额为8656.06万元。
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研发人员√是□否
低于10%147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26.73%。
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公司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为10√是□否国防专利)5项以上项。
公司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分别为29978.80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万元、40173.95万元、53864.06万元,
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是□否
复合增长率为34.04%;公司最近一年营业
3亿元
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
六、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新客户开拓不力带来的经营业绩下滑风险
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具有投资规模大、使用期限长的特点,不同于日常消费品或经常性原材料的采购,单一主体客户短期内一般不会重复投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类似,报告期内的各期,公司客户变化较多,各期主要客户多为新增客户。此外,报告期内公司因与少量客户因交货期、产品质量等事项存在争议而发生诉讼,公司未来继续获得前述少量客户新订单的难度较大。
因此,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需要不断开发新客户。若公司新客户开拓不力,不能持续获得新的订单,则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下滑甚至出现亏损。
2、最近三年,公司收入与利润主要集中于四季度甚至是最后一至两个月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项目,项目具有非标属性,完工验收受客户需求、土建基础、项目整体工程进度、与客户的沟通协调情况以及
2020年、2021年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项目验收与收入确认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018年度-2021年度,公司第四季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3-1-2-14比例为30.47%、76.23%和70.75%、70.77%;2018年-2020年,12月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24.20%、57.63%和60.57%;2021年11月、
12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54%、40.29%。因此,
公司最近三年的收入与利润主要集中于四季度甚至是最后一至两个月,主要原因系规模较大的项目集中于上述期间验收所致。未来如果公司项目验收不达预期,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可能出现下滑。
3、客户在项目验收中的主导权较大,可能导致项目验收时间较长,从而使
不同会计期间收入存在波动公司以客户签署的验收文件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由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非标属性,在交付至验收阶段,可能需要按照客户的实际需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达到要求后客户才签署验收文件;同时公司客户主要为上市公司(含其子公司)
和大中型企业,其项目验收标准和流程严格,在验收环节有较大的主导权。因此,公司项目验收时间受客户的影响较大,存在由于项目验收周期长短不同而导致的各会计期间收入和利润大幅波动风险。
4、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钢材和外购件,其中外购件主要为货架、电机减速机、轴承、电气元件、五金件等。公司生产所需的钢材、以及以钢材为基础的外购件价格,随钢材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
如果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将对公司的业务开拓和经营业绩带来不确定性的影响。
5、宏观经济波动引致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智能仓储物流装备行业的市场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汽车、化工、机械、纺织服装、电子、电力设备及新能源等行业发展进程和应用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
如果未来宏观经济疲软,或者国家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公司下游应用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有可能出现下滑,从而减少对智能仓储物流装备的采购,由此导致本行业可能面临宏观经济波动引致的风险。
3-1-2-156、市场竞争的风险
随着我国智能仓储物流装备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入相关领域,其中不乏技术研发能力较强的国外企业以及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国内企业。随着更多参与者的加入,国内市场竞争将加剧。
随着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如果公司不能继续保持现有的竞争优势和品牌效应,或者公司的技术开发不能紧密契合市场需求,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地位及市场份额下降。
7、项目周期较长的风险
公司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业务包括规划设计、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设备定制、
电控系统开发、现场安装调试和客户培训等一系列工作。部分大项目从合同签署至项目验收,整个项目实施周期通常需要数月甚至1年以上,实施周期较长,导致公司存货余额较大,并占用了公司营运资金。此外,若受客户修改规划方案等因素影响,项目实施周期将延长,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从而影响经营业绩和营运效率。
(二)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产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3121.13万元、13638.85万元、21073.64万元,2020年末、2021年末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4764.52万元、
5222.10万元,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随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增长。
报告期内,公司因为应收账款回收问题,与上海开米、青岛国轩、合肥国轩、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海斯摩尔等客户产生诉讼。
随着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可能继续增加,若催收不力或客户还款困难,可能产生坏账,对公司的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8.80%、30.79%、28.71%,毛利率波动相对较小。公司提供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为定制化、非标产品,定
3-1-2-16价受市场竞争、项目的复杂程度、客户对公司的认可度、项目的设备配置、实施
周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项目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但综合毛利率较为稳定。
2019年-2021年,可比公司同类业务平均毛利率分别为30.51%、28.51%、
23.57%。2019-2020年,公司毛利率接近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平均水平,2021年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但是,随着未来市场竞争的变化,可能出现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一直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同时公司及其子公司井松软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金额及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2020年2019年
1、利润总额7495.066104.712483.95
2、剔除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和股份支付后的利润总
7713.196424.972676.85
额
3、税收优惠金额(3=3.1+3.2+3.3+3.4)2118.101705.091247.75
其中:3.1增值税返还金额845.21714.32516.55
3.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金额503.29275.25262.93
3.3所得税优惠金额(与25%税率相比)769.60639.54306.00
3.4出口业务增值税免抵退税收优惠-75.98162.27
4、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4=3÷1)28.26%27.93%50.23%
5、税收优惠金额占剔除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和股份
27.46%26.54%46.61%
支付后利润总额的比例(4=3÷2)
报告期内,税收优惠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大,如果未来公司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或软件产品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4、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3-1-2-17虽然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研发实力。但是,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和试运营周期,难以在短期内达到预期效益,短期内净利润增长速度可能会低于净资产的增长速度,从而使公司可能面临因净资产规模扩大,而导致的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5、资产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9978.80万元、40173.95万元、53864.0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156.66万元、5367.46万元、6828.86万元。因此,公司2019年至2021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较快。
但是,截至2021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83344.1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仅为23421.33万元。与国外知名同行、国内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三)诉讼相关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存在尚在审理之中的诉讼案件、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及申报破产债权事项,该等案件及事项大多与应收账款相关,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或纠纷。公司已就前述案件及事项采取了相应的维权行动,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所涉款项进行了会计处理,其相应影响在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业已体现。
由于案件的审理、执行及破产债权处置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前述案件及事项所涉款项不能及时回收,或公司败诉,将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及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技术风险
1、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风险
公司作为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所从事的业务集合机械、电气、控制、软件、算法、信息、通讯、物联网、视觉定位、人
工智能等多方面多领域的技术,需要对技术和产品不断进行升级以满足客户需求。
3-1-2-18公司若不能根据市场变化持续创新、开展新技术的研发,或是新技术及新产品开
发不成功,或是由于未能准确把握产品技术和行业应用的发展趋势而未能将新技术产业化,将削弱公司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的竞争力,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被侵权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拥有有效授权专利158项,其中发明专利
10项、实用新型专利90项、外观设计专利58项,拥有软件著作权69项。公司
存在核心技术泄密或被他人盗用的可能,一旦核心技术泄密或被盗用,公司的竞争优势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3、技术人员流失和短缺的风险
公司属技术密集型企业,掌握核心技术与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的稳定,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展,若公司不能吸引到业务快速发展所需的人才,或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将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姚志坚、阮郭静夫妇目前合计直接持有公司31.74%的股份;
姚志坚通过犇智投资控制公司6.63%的表决权;
2020年10月22日,李凌、凌志投资与姚志坚签订《授权委托协议》,约定
李凌、凌志投资自愿将依法享有的井松智能股东权利中的提案权、表决权、提名
权委托给姚志坚行使,授权委托期限至李凌、凌志投资不再持有井松智能股份之日终止。由此,姚志坚又控制了公司14.17%的表决权;
因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姚志坚、阮郭静夫妇合计控制公司52.53%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按本次发行新股1485.7116万股计算,发行后实际控制人姚志坚、阮郭静夫妇控制表决权比例将降低至39.40%(表决权口径计算),控制权比例较低。若实际控制人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可能会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发展战略和经
3-1-2-19营模式发生变化,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确定的影响。
(六)业务规模扩张带来的项目管理风险
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解决方案,具有定制化特点,且涉及诸多业务环节,要求公司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项目不断增多,将对公司的项目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公司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等不能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将制约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从而削弱市场竞争力,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七)募投项目实施效果未达预期的风险
由于募投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数据均为预测性信息,项目建设尚需一定时间。
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果产品价格、市场环境、客户需求出现较大变化,募投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将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如果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募投项目相关折旧、摊销、费用支出的增加则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出现下降。
(八)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规模将扩大,净资产规模及每股净资产水平都将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需要一定的周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未能按预期完全达标,未来公司每股收益在短期内可能下滑。因此,公司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可能。
(九)发行失败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经营业绩、投资者对本次
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因有效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而导致的发行失败风险。
七、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3-1-2-20公司研发与制造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开发智能仓储物流软件,以智能仓储物
流设备和软件为基础,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经过多年的发展,发行人具备了较强的竞争实力,主营业务有望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
(一)国家政策大力支持,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产业环境不断优化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供给侧改革加快,降低流通成本,加快建立高效、快捷、现代化、智能化的物流体系已经成为国家重点推进领域。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陆续推出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来支持和鼓励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产业的发展,使得国内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产业环境不断完善。
国家对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政策支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以《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商贸物流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部科〔2017〕315号)、《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8年版)》(工信部联科〔2018〕154号)为代表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加强了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了物流技术与装备的研发与生产,并为行业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标准指引。
第二,以《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发改经贸〔2018〕1886号)和《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发改经贸〔2020〕1315号)为代表
的政策意见和规划方案,从试点示范、应用推广以及产业融合等方面鼓励物流产业发展,为业内企业创造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第三,《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和《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等
政策文件鼓励企业集成应用各类信息技术,优化物流运作流程,提升物流仓储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和运转效率。
在国家政策支持的背景下,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将迎来快速的发展机遇。
(二)下游市场需求旺盛,产品或服务市场空间较大
3-1-2-21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下游应用领域十分广泛,涵盖机械、汽车、烟草、医药、轨道交通、服装鞋帽、食品冷链、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化工、家电等涉及国计
民生的重要领域,下游广阔的应用领域推动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持续发展。灼识咨询发布的报告显示,我国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市场规模由2015年的143.10亿元增长至2019年的419.8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30.87%;预计2024年我国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市场规模将达1067.60亿元,市场发展空间大。
(三)新技术持续进步与逐步运用,促进行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互联网技术、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实现了数据的快速、准确传递,使物流信息沟通交流、协调合作方便快捷,并能全程跟踪和有效管理物流渠道中的货物。
近年来,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机器人、AR/VR、区块链等新技术驱动物流在模块化、自动化、信息化等方向持续、快速发展。新技术不断进步,将广泛应用于仓储、运输、配送等各个物流环节,使得物流场景数字化、供应链内的所有元素相互连接、供应链决策更加自主智能,为推动物流产业的全面升级和迭代提升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
(四)发行人市场地位和竞争力显著提升
发行人通过持续的研发实践,在机械设计、电气设计、信息技术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不断推出新技术产品。同时,发行人十分重视智能工厂中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和仓储管理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并依靠高效的客户服务优势在汽车、化工、机械、纺织服装、电子和电力设备及新能源等行业积累了大量知名客户,赢得市场的高度认可。
在产品研发方面,发行人紧密围绕下游市场需求,深耕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规划、研发和实施,陆续推出堆垛机、穿梭车、空中悬挂小车、激光导航 AGV、重型五轴桁架机器人、视觉导航 AGV、攀爬 AGV 等产品,各产品不断优化升级,逐渐形成了多类型、多规格、多功能的产品体系,较好地满足了下游的多样化需求。
在产品应用推广方面,发行人报告期内累计实施了130多项智能仓储物流系统项目,逐步在汽车、化工、机械、纺织服装、电子、电力设备及新能源等行业
3-1-2-22领域形成了较为突出的竞争优势,开发了一批大型企业客户,产品服务于多个知名企业。在不断拓展新行业应用的同时,公司参与设计承建的多项大型自动化立体仓库及物流输送系统项目获评国家级、省级标杆工程,体现了公司产品在智能仓储物流应用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
在产品市场认可方面,发行人依靠坚实的研发基础、强大的技术能力、丰富的项目经验、高效的服务支持等优势,产品在市场的知名度不断提升,产品或服务赢得了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及企业的普遍赞誉。在 GGII 发布的《2020 年中国物流仓储自动化设备商竞争力排名 TOP10》中,发行人排名第八,体现了较强的综合竞争力。
(五)发行人盈利能力持续增强
发行人依据不同行业特性,经过多年持续的研发创新积累和多行业项目应用实践,已成长为国内知名的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提供商,形成了稳定的盈利模式,建立起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体系。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9978.80万元、40173.95万元和53864.06万元,保持了稳定快速的增长趋势。未来随着发行人进一步做大做强,发行人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提高,产品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发行人盈利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发行人本次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产品的研发和生产,项目实施后,可以有效扩大公司现有生产规模,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完善公司产品结构,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实力。
综上,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发行人所处行业未来发展前景广阔,发行人主营业务实现快速、健康发展,并保持了良好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持续经营能力。
八、关于发行人股东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机构投资者是否有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3-1-2-23经核查,发行人机构股东中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人均已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备案编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
1 SR1700 P1001459(江苏有限合伙)理有限公司安徽安元投资基金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
2 S81798 P1023390
有限公司限公司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
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聘请华安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徽天禾
律师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发行
人会计师,以上机构均为本次证券发行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此外,发行人聘请深圳市智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印
务服务、聘请深圳市欧得宝翻译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翻译服务、聘请深圳新航线财经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财经顾问服务。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与上述第三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3-1-2-24附件:《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下无正文)3-1-2-25(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徐红燕
保荐代表人:
刘传运叶跃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何继兵
内核负责人:
丁峰
保荐业务负责人:
张建群
总经理(代):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1-2-263-1-2-273-1-2-283-1-2-29附件: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授权刘传运、叶跃祥担任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负责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的保荐工作,本授权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
刘传运叶跃祥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1-2-30123审计报告
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松智能)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
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井松智能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井松智能,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我们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应对以对财务报表整体进行审计并形成审计意见为背景,我们不对这些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一)收入确认
3-2-1-1相关会计期间: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1、事项描述
井松智能主要产品为智能物流系统及智能物流设备,2021年度、2020年度、
2019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53864.06万元、40173.95万元、29978.80万元。
由于营业收入是井松智能的关键业绩指标之一,存在管理层为了达到特定目标或期望而操纵收入确认时点的固有风险,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收入确认政策和信息参见财务报表附注“三、24.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和“五、36.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审计应对
我们对收入确认实施的相关程序主要包括:
(1)获取销售与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了解、评估并测试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
(2)检查销售合同、项目实施关键节点证明文件、验收文件等资料,评估公
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得到一贯执行;
(3)对账面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验收文件及其他支持性文件,检查收款记录,评价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
(4)对主要客户的销售情况、回款情况和往来余额情况进行函证,对未回函
客户实施替代程序,以判断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查询主要客户工商信息,并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并确认公司与其交易的真
实性、合理性,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事项;
(6)结合同行业情况,对收入和毛利率变动执行分析性程序,分析变动的合理性;
(7)针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进行截止测试,核对出库单、客
户验收单据及其他支持性文件,以评估收入是否确认在恰当的会计期间;
3-2-1-2(8)检查相关资金流水,防范自我交易,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9)评估管理层对收入的财务报表披露是否恰当。
(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确认
相关会计期间: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1、事项描述
截止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井松智能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24635.20万元、16094.77万元、15419.36万元,坏账准备金额分别为3561.56万元、2455.92万元、2298.23万元。
井松智能根据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为判断基础确认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期末价值的确定需要管理层识别已发生减值的项目和客观证据、评估预期未来可获取
的现金流量并确定其价值,涉及管理层运用重大会计估计和判断,且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对于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性,因此我们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关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会计政策见附注“三、9.金融工具”;关于应收账款账
面余额及坏账准备见附注“五、4.应收账款”。
2、审计应对
我们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实施的相关程序主要包括:
(1)了解和评价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2)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会计估计的合理性,包括确定应收账款组合的依
据、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等;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政策进行
对比分析,评估井松智能坏账准备政策的合理性;
(3)对于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结合信用风险特
征及账龄分析,评价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充分性;
(4)获取井松智能坏账准备计提表,检查是否按照坏账准则政策执行,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重新计算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是否准确;
3-2-1-3(5)对照合同执行情况分析主要应收账款是否逾期;对管理层进行访谈,了
解逾期款项对应的客户信息及欠款的原因,检查是否存在争议或涉及诉讼,同时通过检查历史回款、期后回款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复核管理层判断的合理性,核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性;
(6)对主要客户的往来余额进行函证,评估应收账款确认的真实性、完整性等;
(7)查询主要客户的工商信息,并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其经营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客户的回款意愿和能力。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井松智能管理层(以下简称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井松智能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井松智能、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井松智能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
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
3-2-1-4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对管理层使用持续经营假设的恰当性得出结论。同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可能导致对井松智能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得出结论。如果我们得出结论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准则要求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请报表使用者注意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如果披露不充分,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基于截至审计报告日可获得的信息。然而,未来的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井松智能不能持续经营。
(5)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并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相关交易和事项。
(6)就井松智能中实体或业务活动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并对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我们还就已遵守与独立性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向治理层提供声明,并与治理层沟通可能被合理认为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相关的防范措施。
从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极少数情形下,如果合理预期在审计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在公众利益方面产生的益处,我们确定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3-2-1-5(此页无正文,为井松智能容诚审字[2022]230Z0272号审计报告之签字盖章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王彩霞(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蒋伟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文
2022年1月30日
3-2-1-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19年度至2021年度(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由合肥井松
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571348.00元,于2020年6月9日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7998066372。
井松有限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系由孔建华、姚志坚、李凌三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其中孔建华认缴43.00万元、姚志坚认缴42.00万元、李凌认缴15.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2007年11月,根据井松有限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孔建华将其持有
的公司43.00%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韩龙。
2008年10月,根据井松有限股东会决议以及章程修正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700万元,由公司股东韩龙、姚志坚、李凌按增资前持股比例出资,全部为货币出资。此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00万元。
2008年11月,根据井松有限股东会决议以及章程修正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由公司股东韩龙、姚志坚、李凌按增资前持股比例出资,全部为货币出资。此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
2013年12月,根据井松有限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股东韩龙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权50万股转让给姚志坚。
2014年3月,根据井松有限股东会决议以及章程修正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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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其中:合肥凌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凌志投资”)认缴83.25万元,自然人钟智敏认缴26.75万元。此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110.00万元。
2014年7月,根据井松有限股东会决议以及章程修正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77.5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其中:芜湖富海浩研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浩研”)认缴138.75万元,佛山市东方禅控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东方禅控”)认缴57.8125万元,安徽国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耀资本”)认缴69.375万元,自然人孙龙宝认缴11.5625万元。此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1387.50万元。
2014年8月,根据井松有限股东会决议以及章程修正案,公司以资本公积2122.50
万元进行增资,按照增资前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转增注册资本2122.50万元。此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510.00万元。
2016年8月,根据井松有限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富海浩研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10%股份计351.00万元全部转让,其中7%股份计245.70万元转让给阮郭静,3%股份计105.30万元转让给徐伟;东方禅控将其所持有的公司4.17%股份计146.367万元转让给阮郭静。
2016年12月,根据井松有限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孙龙宝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0.83%股份计29.133万元转让给阮郭静;钟智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93%股份计
67.743万元转让给阮郭静;国耀资本将其所持有的公司5.00%股份计175.50万元转让给
阮郭静;阮郭静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1.17%股份计392.067万元转让给廊坊市林辰商贸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辰商贸”)。
2017年2月,根据井松有限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阮郭静将其所持有的公
司1.33%股份计46.683万元转让给林辰商贸。
2017年11月,根据井松有限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以及章程修正案,韩龙将
其所持有的公司27.39%股份计961.389万元转让给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飞储存”);林辰商贸将所持有的公司12.50%股份计438.75万元
股转让给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中经”);音飞储存将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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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2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持有的公司20.49%股份计719.199万元转让给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35%股份计47.385万元转让给周利华,将其所持有的公司0.40%股份计14.04万元转让给刘振,将其所持有的公司0.15%股份计5.265万元转让给樊晓宏,将其所持有的公司0.05%股份计1.755万元转让给吴睿,将其所持有的公司0.025%股份计0.8775万元转让给张静,将其所持有的公司0.025%股份计0.8775万元转让给黎敏;徐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1.72%股份计60.372万元转让给郭君丽;公司增加注册资本610.4348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认缴610.4348万元,此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4120.4348万元。
2018年12月,根据井松有限股东会决议以及章程修正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36.70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其中:凌志投资认缴41.40万元,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犇智投资”)认缴295.30万元,此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4457.1348万元。
2020年6月,根据井松有限股东会决议、发起人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井松有限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截止2020年2月29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0720.34万元,按照1:0.415764的比例折合股本4457.1348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4457.1348万元,并于2020年6月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姚志坚1188.8426.67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719.2016.14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公司)610.4313.70
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38.759.84
李凌379.438.51
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95.306.63
合肥凌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2.005.65
阮郭静225.695.06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1.993.86
郭君丽60.371.35
周利华47.3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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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徐伟44.931.01
刘振14.040.32
樊晓宏5.270.12
吴睿1.760.04
张静0.880.02
黎敏0.880.02
合计4457.13100.00公司注册地址为合肥市新站区毕昇路128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志坚。
公司经营范围:机器人与自动化物流仓储系统、自动化装备、大型自动化系统、自
动化物流分拣系统、自动化生产线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控制系统软
件、光电技术及产品、信息技术与网络系统设计、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机械
设备设计、加工、销售、安装;自动化系统维护、咨询、销售、安装;计算机、机械电子设备及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低压成套开关和控制设备开发、制造、销售与安装;建
筑机电安装;智能化机电工程设计、安装;智能机电及信息产品设计、制造、租赁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月30日决议批准报出。
2.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
(1)本报告期末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持股比例%序号子公司全称子公司简称直接间接
1合肥井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井松软件100.00—
2杭州智灵捷机器人有限公司智灵捷100.00—
上述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2)本公司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
报告期内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具体情况详见本附注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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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本公司还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2.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所有者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营业周期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4.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境外(分)子公司按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5.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合并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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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表决权)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性因素而设计的主体(注:有时也称为特殊目的主体)。
(2)关于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的特殊规定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予以合并,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方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该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参照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但未丧失控制权的原则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3)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以自身和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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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本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4)报告期内增减子公司的处理
*增加子公司或业务
A.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
B.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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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现金流量表。
*处置子公司或业务
A.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B.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C.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时将该子公司以及业务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5)合并抵销中的特殊考虑
*子公司持有本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本公司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
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本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专项储备”和“一般风险准备”项目由于既不属于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也与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相互抵销后,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份额予以恢复。
*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
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本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全额抵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子公司向本公司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本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当按照本公司对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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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8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6)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购买少数股东股权
本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按照所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子公司控制权的
A.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合并日,本公司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根据合并后应享有的子公司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取得进一步股份新支付对价的
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除因会计政策不同而进行的调整以外,按合并日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前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且按权益法核算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
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
B.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在合并日,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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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等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收益,但由于被合并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本公司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本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本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且丧失控制权
A.一次交易处置
本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与原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B.多次交易分步处置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首先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如果分步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丧失子公司控制权之前的各项交易,结转每一次处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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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0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公司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但未丧失控制权”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果分步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在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将多次交易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a)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b)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c)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d)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资而稀释母公司拥有的股权比例
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少数股东)对子公司进行增资,由此稀释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按照增资前的母公司股权比例计算其在增资前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中的份额,该份额与增资后按照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的在增资后子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6.合营安排分类及共同经营会计处理方法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本公司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1)共同经营共同经营是指本公司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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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2)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本公司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本公司按照长期股权投资有关权益法核算的规定对合营企业的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7.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现金指企业库存现金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指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8.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交易时折算汇率的确定方法本公司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
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以下简称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
(2)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的折算方法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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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2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3)外币报表折算方法
对企业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前先调整境外经营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使之与企业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相一致,再根据调整后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编制相应货币(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的财务报表,再按照以下方法对境外经营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
*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其他综合收益”。
处置境外经营并丧失控制权时,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全部或按处置该境外经营的比例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9.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当本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确认: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下述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本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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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本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按交易日进行会计确认和终止确认。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法规或市场惯例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来交付金融资产。
交易日,是指本公司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
(2)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除非本公司改变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此情形下,所有受影响的相关金融资产在业务模式发生变更后的首个报告期间的第一天进行重分类,否则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后不得进行重分类。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其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本公司则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其终止确认、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或减值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本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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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外,此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但是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相关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不可撤销地选择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仅将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直到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上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
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此类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负债的分类与计量
本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取决于其分类: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该类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初始确认后,对于该类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除与套期会计有关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包括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但本公司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由其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该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该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和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负债贷款承诺是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一项在承诺期间内以既定的合同条款向客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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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贷款的承诺。贷款承诺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减值损失。
财务担保合同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本公司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财务担保合同负债以按照依据金融工具的减值原则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收入确认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初始确认后,对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除特殊情况外,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区分:
*如果本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本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本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4)衍生金融工具及嵌入衍生工具
衍生金融工具以衍生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以其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为正数的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允价值为负数的确认为一项负债。
除现金流量套期中属于套期有效的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于被套期项目影响损
益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之外,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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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期损益。
对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如主合同为金融资产的,混合工具作为一个整体适用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如主合同并非金融资产,且该混合工具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嵌入衍生工具与该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且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的,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如果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无法单独计量,则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5)金融工具减值
本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本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
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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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本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A.应收款项/合同资产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等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款项融资、合同资产等
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票据组合1商业承兑汇票应收票据组合2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1应收客户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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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8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1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组合2其他应收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款项融资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款项融资组合1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组合2应收账款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合同资产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合同资产组合1未到期工程施工项目合同资产组合2未到期质保金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合同资产,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B.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按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各种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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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
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A.信用风险变化所导致的内部价格指标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B.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否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状况的不利变化;
C.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D.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否发生显著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E.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F.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导致的合同义务的免除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出其他变更;
G.债务人预期表现和还款行为是否发生显著变化;
H.合同付款是否发生逾期超过(含)30 日。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进行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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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0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
除非本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虽然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30天,但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未显著增加。
*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
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列报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核销
如果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本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
已减记的金融资产以后又收回的,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计入收回当期的损益。
(6)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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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A.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B.将金融资产整体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或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根据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转入方能够单方面将转移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则公司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本公司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B.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于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同继续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转移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A.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B.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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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2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之和。
*继续涉入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或报酬的程度。
*继续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该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
(7)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本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
本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8)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见附注三、10。
10.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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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本公司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本公司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本公司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主要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最有利市场,是指在考虑交易费用和运输费用后,能够以最高金额出售相关资产或者以最低金额转移相关负债的市场。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本公司采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
*估值技术
本公司采用在当期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使用的估值技术主要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本公司使用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相一致的方法计量公允价值,使用多种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的,考虑各估值结果的合理性,选取在当期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本公司在估值技术的应用中,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观察输入值,是指能够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反映了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不可观察输入值,是指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的输入值。该输入值根据可获得的市场参与者在对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假设的最佳信息取得。
*公允价值层次
本公司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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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11.存货
(1)存货的分类
存货是指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
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
(2)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本公司存货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3)存货的盘存制度
本公司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盈及盘亏金额计入当年度损益。
(4)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以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如果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价格为计量基础。用于出售的材料等,以市场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则该材料按成本计量;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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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存货类别计提。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5)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
*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包装物的摊销方法:在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
12.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
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本公司对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附注三、9。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净额为借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净额为贷方余额的,根据其流动性在“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13.合同成本
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合同成本分为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取得成本。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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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该成本增加了本公司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本公司将对于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进一步考虑是否应计提亏损合同有关的预计负债:
*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
*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服务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发生转回的,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14.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1)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出售极可能发生,即本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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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本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已经获得批准。
本公司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本公司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本公司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无论出售后本公司是否保留部分权益性投资,在拟出售的对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
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及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的计量分别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不得转回。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
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可收回金额。
(3)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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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8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
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予相互抵销,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
15.长期股权投资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为本公司的联营企业。
(1)确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如果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必须一致行动才能决定某项安排的相关活动,则认为所有参与方或一组参与方集体控制该安排。
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
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不考虑享有的保护性权利。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以及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方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包括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当本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含20%)以上但低于50%的
表决权股份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2)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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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A.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B.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
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C.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确定为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
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A.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B.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C.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若非货币资产交换不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则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D.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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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0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追加或收回投资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权益法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会计处理为:
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
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本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本公司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应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本公司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本公司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全额确认。
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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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在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4)持有待售的权益性投资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见附注三、14。
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做相应调整。
(5)减值测试方法及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计提资产减值的方法见附注三、20。
16.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1)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予以确认: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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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2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本公司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按固定资产的类别、估计的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的净残值率分别确定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折旧年限
类别折旧方法残值率(%)年折旧率(%)
(年)
房屋及建筑物年限平均法20.005.004.75
机械设备年限平均法5.00—10.005.009.50—19.00
运输设备年限平均法3.00—5.005.0019.00—31.67
电子设备及其他年限平均法3.00—5.005.0019.00—31.67
对于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17.在建工程
(1)在建工程以立项项目分类核算。
(2)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标准和时点
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建筑费用、机器设备原价、其他为使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以及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为该项目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及占用的一般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本公司在工程安装或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所建造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18.借款费用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原则和资本化期间本公司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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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其他的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和汇兑差额,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2)借款费用资本化率以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按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
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19.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2)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及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项目预计使用寿命依据土地使用权50年法定使用权
计算机软件2-5年参考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确定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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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每年年度终了,公司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经复核,本期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
*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公司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重新复核后仍为不确定的,于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无形资产的摊销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本公司在取得时确定其使用寿命,在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系统合理摊销,摊销金额按受益项目计入当期损益。具体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估计其使用寿命并在预计使用年限内系统合理摊销。
(3)划分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
*本公司将为进一步开发活动进行的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活动作为研究阶段,无形资产研究阶段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本公司已完成研究阶段的工作后再进行的开发活动作为开发阶段。
(4)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的具体条件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A.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B.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C.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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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D.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0.长期资产减值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公司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本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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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1.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是指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本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根据流动性,职工薪酬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和“长期应付职工薪酬”项目。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职工基本薪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本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职工福利费
本公司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短期带薪缺勤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本公司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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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利润分享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本公司确认相关的应付职工薪酬:
A.企业因过去事项导致现在具有支付职工薪酬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B.因利润分享计划所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义务金额能够可靠估计。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设定提存计划,预期不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支付全部应缴存金额的,本公司参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提存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设定受益计划
A.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采用无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设对有关人口统计变量和财务变量等做出估计,计量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并确定相关义务的归属期间。
本公司按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义务
予以折现,以确定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
B.确认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资产的,本公司将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资产公允价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确认为一项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
设定受益计划存在盈余的,本公司以设定受益计划的盈余和资产上限两项的孰低者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
C.确定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金额
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除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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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当期服务成本之外,其他服务成本均计入当期损益。
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均计入当期损益。
D.确定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
(a)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b)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c)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上述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本公司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参照相应的折现率(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将辞退福利金额予以折现,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4)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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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本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将全部应缴存金额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
*符合设定受益计划条件的
在报告期末,本公司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A.服务成本;
B.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C.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2.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公司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
*该义务是本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
*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本公司;
*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预计负债的计量方法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3.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的种类本公司股份支付包括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2)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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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授予职工的股份,其公允价值按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计量,同时考虑授予股份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不包括市场条件之外的可行权条件)进行调整。*对于授予职工的股票期权,在许多情况下难以获得其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条款和条件相似的交易期权,公司选择适用的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所授予的期权的公允价值。
(3)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以作出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
(4)股份支付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并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其变动计入损益。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本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5)股份支付计划修改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对股份支付计划进行修改时,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按照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相应地确认取得服务的增加;若修改增加了所授予权益工具的数量,则将增加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应地确认为取得服务的增加。权益工具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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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价值的增加是指修改前后的权益工具在修改日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若修改减少了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总额或采用了其他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股份支付计划的条款和条件,则仍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视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本公司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6)股份支付计划终止的会计处理如果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本公司:
*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本公司如果回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冲减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款项高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24.收入确认原则和计量方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适用
(1)一般原则
收入是本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增加且与股东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
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确定合同交易价格时,如果存在可变对价,本公司按照期望值或
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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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如果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将根据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于控制权转移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不考虑其中的融资成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按照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会考虑下列迹象:
*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质保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本公司为所销售的商品、所建造的工程等提供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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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6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证。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的服务类质量保证,本公司将其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提供商品和服务类质量保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部分交易价格分摊至服务类质量保证,并在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服务时,本公司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本公司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
客户未行使的合同权利
本公司向客户预收销售商品或服务款项的,首先将该款项确认为负债,待履行了相关履约义务时再转为收入。当本公司预收款项无需退回,且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时,本公司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本公司只有在客户要求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将上述负债的相关余额转为收入。
合同变更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发生合同变更时:
*如果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建造服务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建造服务单独售价的,本公司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让的建造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本公司将其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建造服务与未转让的建造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本公司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2)具体方法
本公司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如下:
*商品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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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产品为智能物流系统及相关智能设备,在公司将商品交付给客户并安装调试合格,取得客户签发的验收文件后确认销售收入。
*提供服务合同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主要包括运维服务及技术咨询服务。其中,对于运维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总金额在服务期内平均分摊确认收入;技术咨询服务在相关咨询方案经客户认可后确认收入。
以下收入会计政策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前
(1)销售商品收入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本公司既没有保留与所
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实现。
本公司销售商品收入的具体确认方式为:
公司主要产品为智能物流系统及相关智能设备,在公司将商品交付给客户并安装调试合格,取得客户签发的验收文件后确认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C、交易的完工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D、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公司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技术服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技术服务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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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发生的技术服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技术服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已经发生的技术服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技术服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运维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总金额在服务期内平均分摊确认收入;技术咨询服务在相关咨询方案经客户认可后确认收入。
25.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本公司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本公司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的计量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期限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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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本公司,本公司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政府补助退回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6.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本公司通常根据资产与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确认和计量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公司不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以本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或事项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可抵扣暂时
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A.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B.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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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才能)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A.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B.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予以转回。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本公司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按预计转回期间的所得税税率计量对所得税的影响,并将该影响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下列情况的除外:
*因下列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不确认为递延所
得税负债:
A.商誉的初始确认;
B.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本公司对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其对所得税的影响额一般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除外:
A.本公司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B.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3)特定交易或事项所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确认
*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通常调整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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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者权益。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包括: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等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或对前期(重要)
会计差错更正差异追溯重述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同时包含负债成份及权益成份的混合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所有者权益等。
*可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
A.本公司自身经营产生的可弥补亏损以及税款抵减可抵扣亏损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的亏损。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在预计可利用可弥补亏损或税款抵减的未来期间内很可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当期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B.因企业合并而形成的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
在企业合并中,本公司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合并抵销形成的暂时性差异
本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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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如果税法规定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成本费用的期间内,本公司根据会计期末取得信息估计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计算确定其计税基础及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其中预计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超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超过部分的所得税影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
27.租赁
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
(1)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日,本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本公司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2)单独租赁的识别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本公司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3)本公司作为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将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且不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认定为短期租赁;将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本公司转租或预期转租租赁资产的,原租赁不认定为低价值资产租赁。
对于所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付款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除上述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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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使用权资产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在租赁期开始日,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本公司按照预计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对该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详见附注三、22。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将计入存货成本。
使用权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对于能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别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对于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根据使用权资产类别确定折旧率。
*租赁负债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
*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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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于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实质固定付款额发生变动、担保余值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化、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发生变动、购买选择权、续租选择权或终止选择权的
评估结果或实际行权情况发生变化时,本公司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4)本公司作为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租赁开始日,本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
本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将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予以资本化并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开始日,本公司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差额作为销售损益。
(5)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
*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A.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B.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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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2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A.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本公司重新确定租赁期,并采用修订后的折现率对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就上述租赁负债调整的影响,区分以下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租赁变更,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B.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本公司自变更生效日起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本公司分别下列情形对变更后的租赁进行处理:如果租赁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本公司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租赁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本公司按照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售后租回
本公司按照附注三、24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本公司作为卖方(承租人)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附注三、9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该资
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本公司作为买方(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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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本公司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附注三、9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该资产转
让属于销售的,本公司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以下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会计政策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前
本公司将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融资租赁,除此之外的均为经营租赁。
(1)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作为经营租赁承租人时,将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量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本公司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本公司按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协议约定或有租金的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作为经营租赁出租人时,采用直线法将收到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也确认租金收入。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本公司按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予以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如协议约定或有租金的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收益。
(2)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作为融资租赁承租人时,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摊,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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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计提融资租赁资产折旧时,本公司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折旧期间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本公司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本公司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
*本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出租人时,于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应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计入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应收款,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应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
之和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为租赁收入。
28.安全生产费用本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具体计提标准: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于提取时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专项储备”科目。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及维简费按规定范围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形成固定资产的,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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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29.重要会计判断和估计
本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和其它因素,包括对未来事项的合理预期,对所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关键假设进行持续的评价。很可能导致下一会计年度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出现重大调整风险的重要会计估计和关键假设列示如下:
(1)金融资产的分类本公司在确定金融资产的分类时涉及的重大判断包括业务模式及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分析等。
本公司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考虑的因素包括评价和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业绩的方式、影响金融资产业绩的风险及其管理方式、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等。
本公司在评估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时,存在以下主要判断:本金是否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导致在存续期内的时间分布或者金额发生变动;
利息是否仅包括货币时间价值、信用风险、其他基本借贷风险以及与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例如,提前偿付的金额是否仅反映了尚未支付的本金及以未偿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以及因提前终止合同而支付的合理补偿。
(2)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本公司通过应收账款违约风险敞口和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并基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在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时,本公司使用内部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等数据,并结合当前状况和前瞻性信息对历史数据进行调整。
在考虑前瞻性信息时,本公司使用的指标包括经济下滑的风险、外部市场环境、技术环境和客户情况的变化等。本公司定期监控并复核与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相关的假设。
(3)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很有可能有足够的应纳税利润来抵扣亏损的限度内,应就所有未利用的税务亏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需要管理层运用大量的判断来估计未来应纳税利润发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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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和金额,结合纳税筹划策略,以决定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
30.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于2017年5月2日
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上述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注三、9。
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含减值)进行追溯调整,将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即2019年1月1日)的新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同时,本公司未对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数见本附注三、30.(3)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本准则。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
9号),根据要求,本公司对2019年1月1日至执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本准
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本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本准则。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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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本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注三、24。
新收入准则要求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20年
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在执行
新收入准则时,本公司仅对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计影响数进行调整。
上述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数本附注三、30.(5)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2019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本公司于2020年1月1日执行该解释,对以前年度不进行追溯。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实施。
本公司于2021年1月1日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详见附注三、27。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选择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后签订或变更的合同,本公司按照新租赁准则中租赁的定义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A.本公司作为承租人本公司选择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即2021年
1月1日)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a.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融资租赁,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按照融资租入资产和应付融资租赁款的原账面价值,分别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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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8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b.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根据每项租赁按照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及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计量使用权资产。
c.在首次执行日,本公司按照附注三、20,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本公司首次执行日之前租赁资产属于低价值资产的经营租赁,采用简化处理,未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除此之外,本公司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将于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
*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本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本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租赁变更的,本公司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进行会计处理。
B.本公司作为出租人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本公司作为转租出租人在首次执行日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做出分类。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对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衔接规定进行调整,而是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C.售后租回交易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本公司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资产转
79
3-2-1-7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让是否符合附注三、24作为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应当作为销售
和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本公司作为卖方(承租人)按照与其他融资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继续在租赁期内摊销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对于首次执行日前作为销售和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售后租回交易,本公司作为卖方(承租人)应当按照与其他经营租赁相同的方法对租回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相关递延收益或损失调整使用权资产。
上述会计政策的累积影响数本附注三、30.(6)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3)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调整数
流动资产:
应收票据3290000.001440000.00-1850000.00
应收款项融资不适用1850000.001850000.00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调整数
流动资产:
应收票据3290000.001440000.00-1850000.00
应收款项融资不适用1850000.001850000.00
(4)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的说明
*于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前后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对比表A.合并财务报表
2018年12月31日(原金融工具准则)2019年1月1日(新金融工具准则)
项目计量类别账面价值项目计量类别账面价值
应收票据摊余成本3290000.00应收票据摊余成本14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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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0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18年12月31日(原金融工具准则)2019年1月1日(新金融工具准则)
项目计量类别账面价值项目计量类别账面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
应收款项融资1850000.00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B.母公司财务报表
2018年12月31日(原金融工具准则)2019年1月1日(新金融工具准则)
项目计量类别账面价值项目计量类别账面价值
应收票据摊余成本1440000.00
应收票据摊余成本3290000.00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
应收款项融资1850000.00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于2019年1月1日,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新金融工具准则账面价值的调节表
A.合并财务报表
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的项目的账面价值(按原重分类重新计量账面价值(按新金金融工具准则)融工具准则)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收票据(按原金融工具
3290000.00———准则列示金额)
减:转出至应收款项融资—1850000.00——
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应收票据(按新金融工具———1440000.00准则列示金额)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金额)
加:从应收票据转入—1850000.00——应收款项融资(按新金融———1850000.00工具准则列示金额)
B.母公司财务报表
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的项目的账面价值(按原重分类重新计量账面价值(按新金金融工具准则)融工具准则)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收票据(按原金融工具
3290000.00———准则列示金额)
减:转出至应收款项融资—185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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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的项目的账面价值(按原重分类重新计量账面价值(按新金金融工具准则)融工具准则)
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应收票据(按新金融工具———1440000.00准则列示金额)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金额)
加:从应收票据转入—1850000.00——应收款项融资(按新金融———1850000.00工具准则列示金额)
*于2019年1月1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不涉及将原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到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重分类和重新计量。
(5)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合并资产负债表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调整数
应收账款131211323.03102200850.59-29010472.44
合同资产不适用29010472.4429010472.44
预收款项202961354.00—-202961354.00
合同负债不适用194452766.66194452766.66
其他流动负债—8508587.348508587.34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调整数
应收账款129117555.79100493962.66-28623593.13
合同资产不适用28623593.1328623593.13
预收款项200086213.28—-200086213.28
合同负债不适用191577625.94191577625.94
其他流动负债—8508587.348508587.34
各项目调整情况说明:于2020年1月1日,本公司将未到期质保金及其坏账准备重分类至合同资产,将与商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相关的预收账款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及其他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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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2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6)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财务报表未发生变化。
四、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备注
增值税应税收入13%、16%注1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额7%
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5%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25%注2
注1:公司及子公司产品销售收入2019年1月-2019年3月执行16%的增值税率,
2019年4月1日至今执行13%的增值税率。
注2: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子公司井松软件202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2021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9年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子公司智灵捷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司于2019年9月9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了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934000992,有效期三年。本公司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子公司井松软件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034003621,有效期三年。井松软件 2020 年度、2021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17日颁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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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智灵捷享受企业所得税20%的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13日颁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2019年
4月1日起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本公司及子公司井松软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1.货币资金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库存现金10879.0026979.0027402.50
银行存款109014596.4863131159.5828456060.71
其他货币资金24460117.6313056397.7310863700.01
合计133485593.1176214536.3139347163.22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1)2021年末其他货币资金余额主要系票据保证金20349117.63元,保函保证金
4111000.00元。除此之外,期末货币资金中无其他因抵押、质押或冻结等对使用有限
制、有潜在回收风险的款项;
(2)货币资金2021年末较2020年末增加75.14%、2020年末较2019年末增加
93.70%,主要系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增加较多所致。
2.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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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4717485.9350019.01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其中:银行理财产品—4717485.9350019.01
交易性金融资产2021年末较2020年末大幅减少,2020年末较2019年末大幅增加,主要系公司2020年末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金额较大并于2021年末到期赎回所致。
3.应收票据
(1)分类列示
2021年12月31日
种类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银行承兑汇票96798963.95—96798963.95
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96798963.95—96798963.95(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
种类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银行承兑汇票36780956.92—36780956.92
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36780956.92—36780956.92(续上表)
2019年12月31日
种类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银行承兑汇票15063579.26—15063579.26
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15063579.26—15063579.26
(2)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已质押的应收票据各期期末已质押金额种类
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银行承兑汇票13515342.10691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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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各期期末已质押金额种类
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13515342.106917000.00—
(3)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
2021年12月31日
种类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41733005.16
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41733005.16(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
种类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21217696.92
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21217696.92(续上表)
2019年12月31日
种类期末终止确认金额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银行承兑汇票—15063579.26
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15063579.26
(4)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无因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其转应收账款的票据
(5)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2021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96798963.95100.00——96798963.95
1.银行承兑汇票96798963.95100.00——96798963.95
86
3-2-1-8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21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2.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96798963.95100.00——96798963.95(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36780956.92100.00——36780956.92
1.银行承兑汇票36780956.92100.00——36780956.92
2.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36780956.92100.00——36780956.92(续上表)
2019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5063579.26100.00——15063579.26
1.银行承兑汇票15063579.26100.00——15063579.26
2.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15063579.26100.00——15063579.26
于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认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或其他出票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6)各报告期未发生坏账准备的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等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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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7)应收票据余额2021年末较2020年末增长163.18%、2020年末较2019年末增
长144.17%,主要系公司采用票据方式收款增加所致。
4.应收账款
(1)按账龄披露账龄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1年以内164192781.64102078870.40113954296.57
1至2年41768966.5739633882.1837157033.13
2至3年19148528.5318737445.831048580.00
3至4年20744244.83310790.001615234.00
4至5年310790.00—258442.34
5年以上186690.34186690.34160000.00
小计246352001.91160947678.75154193586.04
减:坏账准备35615639.0624559150.8322982263.01
合计210736362.85136388527.92131211323.03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2021年12月31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2021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类别计提比比例账面价值金额金额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4257000.005.7913805600.0096.834514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32095001.9194.2121810039.069.40210284962.85
组合1:应收客户款项232095001.9194.2121810039.069.40210284962.85
合计246352001.91100.0035615639.0614.46210736362.85
*2020年12月31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88
3-2-1-88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类别计提比比例账面价值金额金额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4257000.008.8613805600.0096.834514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46690678.7591.1410753550.837.33135937127.92
组合1:应收客户款项146690678.7591.1410753550.837.33135937127.92
合计160947678.75100.0024559150.8315.26136388527.92
*2019年12月31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2019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类别计提比比例账面价值金额金额例
(%)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7257000.0011.1913805600.0080.0034514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36936586.0488.819176663.016.70127759923.03
组合1:应收客户款项136936586.0488.819176663.016.70127759923.03
合计154193586.04100.0022982263.0114.90131211323.03
各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说明:
*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21年12月31日
名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中垦薯业有限客户存在财务困难,根据预
14257000.0013805600.0096.83
责任公司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坏账准备(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
名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中垦薯业有限客户存在财务困难,根据预
14257000.0013805600.0096.83
责任公司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坏账准备(续上表)名称2019年12月31日
89
3-2-1-8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中垦薯业有限客户存在财务困难,根据预
17257000.0013805600.0080.00
责任公司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21年12月31日
账龄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164192781.648209639.085.00
1-2年41768966.574176896.6610.00
2-3年19148528.535744558.5630.00
3-4年6487244.833243622.4250.00
4-5年310790.00248632.0080.00
5年以上186690.34186690.34100.00
合计232095001.9121810039.069.40(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
账龄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102078870.405103943.525.00
1-2年39633882.183963388.2210.00
2-3年4480445.831344133.7530.00
3-4年310790.00155395.0050.00
4-5年——80.00
5年以上186690.34186690.34100.00
合计146690678.7510753550.837.33(续上表)
2019年12月31日
账龄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113954296.575697714.835.00
1-2年19900033.131990003.3110.00
2-3年1048580.00314574.0030.00
3-4年1615234.00807617.0050.00
90
3-2-1-90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19年12月31日
账龄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4-5年258442.34206753.8780.00
5年以上160000.00160000.00100.00
合计136936586.049176663.016.70
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3)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2021年的变动情况本期变动金额2021年12月31类别2020年12月31日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日
应收账款24559150.8311056488.23——35615639.06
*2020年的变动情况本期变动金额
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12月
类别会计政策变更收回转销
31日1日计提或转或核31日
回销应收账
22982263.01-1682015.3921300247.623258903.21——24559150.83
款
*2019年的变动情况本期变动金额
2018年12月会计政2019年1月2019年12月
类别
31日策变更1日收回或转销或计提31日
转回核销
应收账款19308469.09—19308469.093673793.92——22982263.01
(4)各报告期无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
(5)各报告期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单位名称2021年12月31日余额坏账准备余额
(%)河南明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46890856.9919.032344542.85
司
中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14257000.005.7913805600.00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
12886400.005.23644320.00
份有限公司
91
3-2-1-9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单位名称2021年12月31日余额坏账准备余额
(%)
华远国际陆港(大同)集团有
11480000.004.66574000.00
限公司
许昌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10500000.004.26525000.00
合计96014256.9938.9717893462.85(续上表)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单位名称2020年12月31日余额坏账准备余额
(%)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154321.0611.901126442.45
中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14257000.008.8613805600.00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9742760.866.05487138.04
一汽物流(长春陆顺)储运有
8671159.005.39433557.95
限公司
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6711200.004.17335560.00
合计58536440.9236.3716188298.44(续上表)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单位名称2019年12月31日余额坏账准备余额
(%)
中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17257000.0011.1913805600.00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
13114344.838.511311434.48
公司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748466.428.27637423.32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2542517.718.13627125.89青岛华翔汽车金属零部件有
9156000.305.94457800.02
限公司
合计64818329.2642.0416839383.71
说明:公司将主要客户按照关联关系汇总列示,上述汇总客户包括的明细注释见本附注五、36.
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之(3)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
(6)各报告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7)各报告期无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8)应收款账面价值2021年末较2020年末增长54.51%,主要系公司收入规模增长较多,相应应收账款增长所致。
5.应收款项融资
92
3-2-1-92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1)分类列示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应收票据公允价值28770407.9017114876.131763402.84
应收账款———
合计28770407.9017114876.131763402.84
报告期内,公司所持有的应收款项融资全部为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认为这些票据不存在重大信用风险,预计不会产生重大损失,因此,未计提坏账准备。
(2)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已质押的应收款项融资各期期末已质押金额种类
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银行承兑汇票6100000.003444000.00—
(3)各报告期期末本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期末终止确认金额种类
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银行承兑汇票25793185.1612814210.598847688.09
(4)应收款项融资2021年末较2020年末增长68.10%,2020年末较2019年末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采用票据方式收款增加所致。
6.预付款项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账龄比例比例比例金额金额金额
(%)(%)(%)
1年以内21969750.1498.9211369218.4694.925503396.6794.55
1至2年113509.900.51479531.304.00220597.113.79
2至3年86901.310.3933087.240.2869981.541.20
3年以上38877.240.1896344.970.8026363.430.46
合计22209038.59100.0011978181.97100.005820338.75100.00
2021年末预付款项中无账龄超过一年的重要预付款项。
93
3-2-1-9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各报告期按预付对象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项情况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单位名称2021年12月31日余额
的比例(%)
罗伯泰克自动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9773451.3044.01
荣森海姆(北京)输送系统有限公司4141592.9018.65
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123893.809.56
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1267720.11 5.71
上海青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747030.643.36
合计18053688.7581.29(续上表)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单位名称2020年12月31日余额
的比例(%)
上海精星仓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949127.5624.62
米亚斯物流设备(昆山)有限公司1300306.0910.86
山东强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1282568.8210.71
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1188095.919.92
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931890.56 7.78
合计7651988.9463.88(续上表)占预付款项余额合计数单位名称2019年12月31日余额
的比例(%)
安徽宇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219781.4020.96
中山市四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1061946.9118.25
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582369.2210.01
浙江世诚智能装备有限公司440072.077.56
安徽智桐科技有限公司402923.166.92
合计3707092.7663.70
(3)预付账款余额2021年末较2020年末增长85.41%,2020年末较2019年末增
长105.80%,主要系公司期末预付货款尚未到货验收所致。
7.其他应收款
(1)分类列示
94
3-2-1-9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6546531.955340287.734709666.38
合计6546531.955340287.734709666.38
(2)其他应收款
*按账龄披露账龄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1年以内5191537.364054943.913667701.45
1至2年909800.001163887.80908900.00
2至3年1063887.80606560.00395000.00
3至4年102060.00—80000.00
4至5年—80000.00454200.00
5年以上454200.00458700.004500.00
小计7721485.166364091.715510301.45
减:坏账准备1174953.211023803.98800635.07
合计6546531.955340287.734709666.38
*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款项性质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保证金及押金7263260.805937043.804602743.80
备用金200281.22279009.14659701.32
其他257943.14148038.77247856.33
小计7721485.166364091.715510301.45
减:坏账准备1174953.211023803.98800635.07
合计6546531.955340287.734709666.38
*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A.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7721485.161174953.216546531.95
第二阶段———
95
3-2-1-9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阶段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第三阶段———
合计7721485.161174953.216546531.95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别账面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7721485.1615.221174953.216546531.95
组合2:其他应收款项7721485.1615.221174953.216546531.95
合计7721485.1615.221174953.216546531.95
B.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6364091.711023803.985340287.73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6364091.711023803.985340287.73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别账面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6364091.7116.091023803.985340287.73
组合2:其他应收款项6364091.7116.091023803.985340287.73
合计6364091.7116.091023803.985340287.73
C.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5510301.45800635.074709666.38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5510301.45800635.074709666.38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类别账面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96
3-2-1-9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类别账面余额计提比例(%)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510301.4514.53800635.074709666.38
组合2:其他应收款项5510301.4514.53800635.074709666.38
合计5510301.4514.53800635.074709666.38
2021年度、2020年度和2019年度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各报告期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2021年的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本期变动金额2021年12月
类别
31日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31日
其他应收款1023803.98151149.23——1174953.21
2020年的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本期变动金额2020年12月
类别
31日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31日
其他应收款800635.07223168.91——1023803.98
2019年的变动情况
本期变动金额
2018年12会计政策2019年12019年12月
类别月31日变更月1日收回或转销或计提31日转回核销
其他应收款578574.87—578574.87222060.20——800635.07
*各报告期无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各报告期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占其他应收款
2021年12月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龄余额合计数的坏账准备
31日余额比例(%)
重庆川仪调节阀有限公司保证金1068700.001年以内13.8453435.00
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
保证金800000.002-3年10.36240000.00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
保证金600000.001年以内7.7730000.00公司
中航金网(北京)电子商务
保证金570000.001年以内7.3828500.00有限公司
97
3-2-1-9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占其他应收款
2021年12月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龄余额合计数的坏账准备
31日余额比例(%)合肥天汇安巢生物科技有
保证金500000.001年以内6.4825000.00限公司
合计3538700.0045.83376935.00(续上表)占其他应收款
2020年12月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龄余额合计数的坏账准备
31日余额比例(%)桑顿新能源科技(长保证金800000.001-2年12.5780000.00
沙)有限公司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农民工工资
534200.004年以上8.39518200.00
保障局保证金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001年以内7.8625000.00
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001年以内7.8625000.00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
保证金500000.002-3年7.86150000.00公司
合计2834200.0044.53798200.00(续上表)占其他应收款
2019年12月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龄余额合计数的坏账准备
31日余额比例(%)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
保证金800000.001-2年14.5280000.00司
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
保证金800000.001年以内14.5240000.00有限公司
青岛金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金650000.001年以内11.8032500.00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农民工工资
534200.003-5年9.69403360.00
障局保证金上海中实供应链管理有限
保证金300000.001年以内5.4415000.00公司
合计3084200.0055.97570860.00
*各报告期无涉及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
*各报告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
*各报告期无转移其他应收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8.存货
98
3-2-1-98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1)存货分类
2021年12月31日
项目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同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原材料17172258.21—17172258.21
在产品20366089.20—20366089.20
合同履约成本131657413.16—131657413.16
合计169195760.57—169195760.57(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
项目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同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原材料16349951.98—16349951.98
在产品21323726.10—21323726.10
合同履约成本115157826.55—115157826.55
合计152831504.63—152831504.63(续上表)
2019年12月31日
项目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同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原材料11646578.29—11646578.29
在产品15869234.43—15869234.43
工程施工216373965.392619852.92213754112.47
合计243889778.112619852.92241269925.19
(2)存货跌价准备或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2021年度
2020年12月31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2021年12
项目日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月31日
原材料——————
在产品——————
合同履约成本——————
合计——————
99
3-2-1-9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
本期增加金本期减少金额2020年
2019年122020年1月额
项目会计政策变更12月31月31日1日其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日他
原材料————————
在产品————————合同履约成
—2619852.922619852.92——2619852.92——本
工程施工2619852.92-2619852.92——————
合计2619852.92—2619852.92——2619852.92——
2019年度
2018年12本期增加金额本期减少金额2019年12
项目月31日计提其他转回或转销其他月31日
原材料——————
在产品——————
工程施工—2619852.92———2619852.92
合计—2619852.92———2619852.92
(3)存货账面价值2020年末较2019年末减少36.66%,主要系公司2020年完工验收项目较多所致。
9.合同资产
(1)合同资产情况
2021年12月31日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未到期的质保金55783356.983562342.5052221014.48(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未到期的质保金51407313.313762116.9747645196.34
(2)按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100
3-2-1-100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21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类别整个存续期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预期信用损失率(%)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55783356.98100.003562342.506.3952221014.48
合计55783356.98100.003562342.506.3952221014.48(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
账面余额减值准备类别整个存续期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预期信用损失率(%)
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
按组合计提减值准备51407313.31100.003762116.977.3247645196.34
合计51407313.31100.003762116.977.3247645196.34
(3)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变动情况
2021年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31本期转销/核2021年12月31
项目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日销日
未到期质保金3762116.97-199774.47——3562342.50
2020年变动情况
本期转
2019年12会计政策变2020年1月本期2020年12
项目本期计提销/核月31日更1日转回月31日销
未到期质保金—1682015.391682015.392080101.58——3762116.97
2020年末合同资产系公司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收入准则,将未到期质保
金重分类至合同资产科目列示。
10.其他流动资产
101
3-2-1-10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上市中介机构费用3166389.58——
合同取得成本547970.195676290.71—
预缴所得税—1044864.634047682.10
待抵扣/认证进项税——115808.03
合计3714359.776721155.344163490.13
其他流动资产余额2021年末较2020年末下降44.74%、2020年末较2019年末增长
61.43%,主要系2020年末合同取得成本金额较大所致。
11.固定资产
(1)分类列示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固定资产70602106.4669316059.8864525863.12
固定资产清理———
合计70602106.4669316059.8864525863.12
(2)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情况
A.2021 年度电子设备及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合计其他
一、账面原值:
1.2020年12月31日68396961.9511723191.741651803.674644709.0586416666.41
2.本期增加金额—4723672.11—2161809.856885481.96
(1)购置—3842130.12—2161809.856003939.97
(2)在建工程转入—881541.99——881541.99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或报废—————
4.2021年12月31日68396961.9516446863.851651803.676806518.9093302148.37
二、累计折旧
1.2020年12月31日9102053.884178292.93989151.562831108.1617100606.53
2.本期增加金额3315168.361295215.19145609.32843442.515599435.38
102
3-2-1-102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电子设备及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合计其他
(1)计提3315168.361295215.19145609.32843442.515599435.38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或报废—————
4.2021年12月31日12417222.245473508.121134760.883674550.6722700041.91
三、减值准备
1.2020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1年12月31日—————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2021年12月31日55979739.7110973355.73517042.793131968.2370602106.46
2.2020年12月31日59294908.077544898.81662652.111813600.8969316059.88
B.2020 年度电子设备及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合计其他
一、账面原值:
1.2019年12月31日63259143.148360372.751405487.833793132.4576818136.17
2.本期增加金额5137818.813362818.99246315.84851576.609598530.24
(1)购置—612566.37246315.84851576.601710458.81
(2)在建工程转入5137818.812750252.62——7888071.43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或报废—————
4.2020年12月31日68396961.9511723191.741651803.674644709.0586416666.41
二、累计折旧
1.2019年12月31日6080671.633197100.68847371.602167129.1412292273.05
2.本期增加金额3021382.25981192.25141779.96663979.024808333.48
(1)计提3021382.25981192.25141779.96663979.024808333.48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或报废—————
4.2020年12月31日9102053.884178292.93989151.562831108.1617100606.53
三、减值准备
103
3-2-1-10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电子设备及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合计其他
1.2019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0年12月31日—————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2020年12月31日59294908.077544898.81662652.111813600.8969316059.88
2.2019年12月31日57178471.515163272.07558116.231626003.3164525863.12
C.2019 年度电子设备及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合计其他
一、账面原值:
1.2018年12月31日59664937.148146907.691433692.962962010.0272207547.81
2.本期增加金额3594206.00213465.06—831122.434638793.49
(1)购置—213465.06—831122.431044587.49
(2)在建工程转入3594206.00———3594206.00
3.本期减少金额——28205.13—28205.13
(1)处置或报废——28205.13—28205.13
4.2019年12月31日63259143.148360372.751405487.833793132.4576818136.17
二、累计折旧
1.2018年12月31日3550391.272452141.84717167.861605658.178325359.14
2.本期增加金额2530280.36744958.84153473.14561470.973990183.31
(1)计提2530280.36744958.84153473.14561470.973990183.31
3.本期减少金额——23269.40—23269.40
(1)处置或报废——23269.40—23269.40
4.2019年12月31日6080671.633197100.68847371.602167129.1412292273.05
三、减值准备
1.2018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19年12月31日—————
四、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104
3-2-1-10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电子设备及项目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合计其他
1.2019年12月31日57178471.515163272.07558116.231626003.3164525863.12
2.2018年12月31日56114545.875694765.85716525.101356351.8563882188.67
*各报告期无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
*各报告期无通过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情况。
*各报告期无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12.在建工程
(1)分类列示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在建工程16581795.4115904443.2317895323.61
工程物资———
合计16581795.4115904443.2317895323.61
(2)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情况
2021年12月31日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6#车间16581795.41—16581795.41(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6#车间15904443.23—15904443.23(续上表)
2019年12月31日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6#车间15904443.23—15904443.23
自动化立库1990880.38—1990880.38
合计17895323.61—17895323.61
*重要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
105
3-2-1-10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A.2021 年度预算数(万2020年12月本期转入固定资2021年12月项目名称本期增加金额
元)31日产金额31日
6#车间2400.0015904443.23677352.18—16581795.41(续上表)工程累计投入
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其中:本期利本期利息资本资金项目名称占预算比例
(%)累计金额息资本化金额化率(%)来源
(%)
6#车间69.0970.00———自筹
B.2020 年度预算数(万2019年12月本期转入固定资2020年12月31项目名称本期增加金额
元)31日产金额日
6#车间2400.0015904443.23——15904443.23
自动化立库300.001990880.38759372.242750252.62—
厂区附属工程550.00—5137818.815137818.81—
合计3250.0017895323.615897191.057888071.4315904443.23(续上表)工程累计投入
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其中:本期利本期利息资本资金项目名称占预算比例
(%)累计金额息资本化金额化率(%)来源
(%)
6#车间66.2770.00———自筹
自动化立库91.68100.00———自筹
厂区附属工程93.41100.00———自筹
C.2019 年度预算数(万2018年12月本期增加金本期转入固定2019年12月项目名称
元)31日额资产金额31日
6#车间2400.0015904443.23——15904443.23
自动化立库300.00—1990880.38—1990880.38
厂区附属工程400.00296868.833297337.173594206.00—
合计3100.0016201312.065288217.553594206.0017895323.61(续上表)
106
3-2-1-10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工程累计投其中:本期本期利息工程进度利息资本化项目名称入占预算比利息资本化资本化率资金来源
(%)累计金额例(%)金额(%)
6#车间66.2770.00———自筹
自动化立库66.3670.00———自筹
厂区附属工程89.86100.00———自筹
*期末在建工程没有发生减值的情形,故未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3.使用权资产
项目房屋及建筑物
一、账面原值:
1.2020年12月31日—
加:会计政策变更—
2021年1月1日—
2.本期增加金额1324562.64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1年12月31日1324562.64
二、累计折旧
1.2020年12月31日—
加:会计政策变更—
2021年1月1日—
2.本期增加金额442488.01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1年12月31日442488.01
三、减值准备
1.2020年12月31日—
加:会计政策变更—
2021年1月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1年12月31日—
四、账面价值882074.63
1.2021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882074.63
2.2021年1月1日账面价值—
107
3-2-1-10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说明:2021年度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为442488.01元,其中计入管理费用的折旧为442488.01元。
14.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情况
*2021年度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及其他合计
一、账面原值
1.2020年12月31日15886254.80527308.3816413563.18
2.本期增加金额—51886.7951886.79
(1)购置—51886.7951886.79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4.2021年12月31日15886254.80579195.1716465449.97
二、累计摊销
1.2020年12月31日1938501.34161815.082100316.42
2.本期增加金额317725.0898324.53416049.61
(1)计提317725.0898324.53416049.61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4.2021年12月31日2256226.42260139.612516366.03
三、减值准备
1.2020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1年12月31日———
四、账面价值
1.2021年12月31日13630028.38319055.5613949083.94
2.2020年12月31日13947753.46365493.3014313246.76
*2020年度
108
3-2-1-108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及其他合计
一、账面原值
1.2019年12月31日15886254.80216157.9316102412.73
2.本期增加金额—311150.45311150.45
(1)购置—311150.45311150.45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4.2020年12月31日15886254.80527308.3816413563.18
二、累计摊销
1.2019年12月31日1620776.2651951.541672727.80
2.本期增加金额317725.08109863.54427588.62
(1)计提317725.08109863.54427588.62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4.2020年12月31日1938501.34161815.082100316.42
三、减值准备
1.2019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20年12月31日———
四、账面价值
1.2020年12月31日13947753.46365493.3014313246.76
2.2019年12月31日14265478.54164206.3914429684.93
*2019年度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及其他合计
一、账面原值
1.2018年12月31日15886254.80145538.4616031793.26
2.本期增加金额—70619.4770619.47
(1)购置—70619.4770619.47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4.2019年12月31日15886254.80216157.9316102412.73
109
3-2-1-10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土地使用权软件及其他合计
二、累计摊销
1.2018年12月31日1303051.1810915.381313966.56
2.本期增加金额317725.0841036.16358761.24
(1)计提317725.0841036.16358761.24
3.本期减少金额———
(1)处置———
4.2019年12月31日1620776.2651951.541672727.80
三、减值准备
1.2018年12月31日———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2019年12月31日———
四、账面价值
1.2019年12月31日14265478.54164206.3914429684.93
2.2018年12月31日14583203.62134623.0814717826.70
(2)各报告期末公司无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
15.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21年12月31日
项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信用减值准备36664639.965499696.00
预计负债6641928.91996289.34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3558142.50533721.38
递延收益4790706.08718605.91
合计51655417.457748312.63(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
项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信用减值准备25430404.323814560.65
预计负债5076387.25761458.09
110
3-2-1-110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12月31日
项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收益4985952.10747892.81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3740183.99561027.60
合计39232927.665884939.15(续上表)
2019年12月31日
项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
信用减值准备23671751.073550762.66
递延收益5048199.16757229.87
预计负债3783556.10567533.42
存货跌价准备2619852.92392977.94
合计35123359.255268503.89
(2)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021年12月31日
项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
项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7485.932620.04(续上表)
2019年12月31日
项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9.012.85
(3)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明细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坏账准备125952.31152550.49111147.01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4200.0021932.98—
可抵扣亏损10505559.6610529022.368564468.78
111
3-2-1-11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合计10635711.9710703505.838675615.79
(4)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将于以下年度到期年份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2028年—36126.9836126.98
2029年8528341.808528341.808528341.80
2030年1964553.581964553.58—
2031年12664.28——
合计10505559.6610529022.368564468.78
(5)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2021年末较2020年末增长31.66%,主要系2021年应
收账款坏账准备增长较多,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较多所致。
16.其他非流动资产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预付设备款——229773.99
17.短期借款
(1)短期借款分类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保证借款64990000.0059000000.0070000000.00
应付利息80828.91583704.45107022.92
合计65070828.9159583704.4570107022.92
(2)各报告期末无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情况。
(3)期末保证借款担保情况为:*向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双岗支行借款1000万元,由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由股东姚志坚及其配偶阮郭静、李
凌及其配偶郑志娟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股东姚志坚、阮郭静、李凌及其配偶郑志娟向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向徽商银行和平路支行借款500万元,由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股东姚志坚、阮郭静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站西路支行借款1000万元,由股东姚志坚、阮郭静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站西路支行借款2000万元,由股东
112
3-2-1-112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姚志坚、阮郭静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向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站西路支行借款1000
万元由股东姚志坚、阮郭静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向中信银行合肥黄山大厦支行借款
999万元,由股东姚志坚、阮郭静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18.应付票据
种类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银行承兑汇票44388581.0028006297.7310374329.28
商业承兑汇票———
合计44388581.0028006297.7310374329.28
(1)2021年12月31日,无已到期未支付的应付票据。
(2)2021年末应付票据余额中,公司缴纳20337000.00元承兑保证金;7462000.00
元由姚志坚、阮郭静、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16589581.00元以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质押取得。
(3)应付票据余额2021年末较2020年末增长58.49%,2020年末较2019年末增
长169.96%,主要系公司以票据结算供应商货款增加所致。
19.应付账款
(1)按性质列示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应付货款212919495.86141300723.39126283367.45
应付工程设备款—1458754.42894057.68
其他3226586.372410163.381980078.97
合计216146082.23145169641.19129157504.10
(2)各报告期期末无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3)应付账款余额2021年末较2020年末增长48.89%,主要系采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的货款较多,期末未终止确认所致。
20.预收款项
(1)预收款项列示
113
3-2-1-11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预收货款——202961354.00
(2)各报告期期末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预收款项项目2019年12月31日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江西生益科技有限公司20219310.39未达到验收条件
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17500000.00项目处于暂停状态
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14415103.60未达到验收条件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13686417.06未达到验收条件
深圳市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11100000.00未达到验收条件
合计76920831.05未达到验收条件
(3)预收款项2020年末大幅减少,主要系根据新收入准则将预收货款重分类至合同负债所致。
21.合同负债
(1)合同负债情况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预收商品款197502620.41162430115.17—
(2)报告期期末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合同负债项目2021年12月31日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15486725.66项目处于暂停状态
SNP CO LTD 10743342.89 未达到验收条件
河北吉诚新材料有限公司5000000.00未达到验收条件
浙江联胜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418053.10未达到验收条件
合计33648121.65(续上表)项目2020年12月31日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15486725.66项目处于暂停状态
SNP CO LTD 10743342.89 未达到验收条件
衢州旭利工艺品有限公司5228024.78未达到验收条件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4145846.15未达到验收条件
114
3-2-1-11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2020年12月31日未偿还或结转的原因
合肥汉旸科技材料有限公司4051327.44未达到验收条件
合计39655266.92
(3)2020年1月1日开始根据新收入准则将预收货款重分类至合同负债。
22.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2020年12月2021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
一、短期薪酬8504566.4170173264.0967168037.0011509793.50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28523.404249954.134181763.1796714.36
合计8533089.8174423218.2271349800.1711606507.86(续上表)
2019年12月2020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
一、短期薪酬6494095.1148515570.7346505099.438504566.41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424210.55395687.1528523.40
合计6494095.1148939781.2846900786.588533089.81(续上表)
2018年12月2019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
一、短期薪酬7477451.5743696186.8344679543.296494095.11
二、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2712315.302712315.30—
合计7477451.5746408502.1347391858.596494095.11
(2)短期薪酬列示
2020年12月2021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8430497.6364472986.3261460072.0311443411.92
二、职工福利费—1520254.541520254.54—
三、社会保险费40267.702199272.832174997.9564542.58
其中:医疗保险费40267.702045512.372022664.2063115.87
工伤保险费—153760.46152333.751426.71
四、住房公积金31864.001852143.001884007.00—
115
3-2-1-11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12月2021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1937.08128607.40128705.481839.00
合计8504566.4170173264.0967168037.0011509793.50(续上表)
2019年12月2020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6492991.7144677259.8442739753.928430497.63
二、职工福利费—1327694.191327694.19—
三、社会保险费—1165014.021124746.3240267.70
其中:医疗保险费—1159626.241119358.5440267.70
工伤保险费—2793.382793.38—
生育保险费—2594.402594.40—
四、住房公积金—1240559.001208695.0031864.00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1103.40105043.68104210.001937.08
合计6494095.1148515570.7346505099.438504566.41(续上表)
2018年12月2019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
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7476789.5340096010.7441079808.566492991.71
二、职工福利费—1082599.461082599.46—
三、社会保险费—1343470.551343470.55—
其中:医疗保险费—1316579.341316579.34—
工伤保险费—13184.3113184.31—
生育保险费—13706.9013706.90—
四、住房公积金—1076541.001076541.00—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62.0497565.0897123.721103.40
合计7477451.5743696186.8344679543.296494095.11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2020年12月2021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
离职后福利:
1.基本养老保险26845.204125953.444059156.5693642.08
116
3-2-1-11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12月2021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
2.失业保险费1678.20124000.69122606.613072.28
合计28523.404249954.134181763.1796714.36(续上表)
2019年12月2020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
离职后福利:
1.基本养老保险—409860.81383015.6126845.20
2.失业保险费—14349.7412671.541678.20
合计—424210.55395687.1528523.40(续上表)
2018年12月2019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
离职后福利:
1.基本养老保险—2634746.542634746.54—
2.失业保险费—77568.7677568.76—
合计—2712315.302712315.30—
(4)应付职工薪酬余额2021年末较2020年末增长36.02%、2020年末较2019年
末增长31.40%,主要系应付工资增长较多所致。
23.应交税费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企业所得税7737845.48——
增值税7217437.917899809.408137030.12
城建税505220.64551430.75565189.64
教育费附加216523.12236327.45242224.12
地方教育费附加144348.78157551.65161482.76
房产税112404.93231875.31231875.31
土地使用税49724.1099448.2099448.20
其他税费610042.62660958.78586196.76
合计16593547.589837401.5410023446.91
应交税费2021年末较2020年末增长68.68%,主要系应交企业所得税增加所致。
117
3-2-1-11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4.其他应付款
(1)分类列示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其他应付款10095629.972275311.12932357.43
合计10095629.972275311.12932357.43
(2)其他应付款
*按款项性质列示其他应付款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代收代付款6300000.001300000.00—
保证金及押金222000.00260000.00260000.00
代扣代缴47524.0951580.2547335.06
其他3526105.88663730.87625022.37
合计10095629.972275311.12932357.43
*各报告期期末无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3)其他应付款2021年末较2020年末大幅增长、2020年末较2019年末增长
144.04%,主要系代收政府补助金额较大所致。
25.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项———
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526767.15——
合计526767.15——
26.其他流动负债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待转销项税额15568747.7511507476.44—
其他流动负债2021年末较2020年末增长35.29%,主要系合同负债增长较多,确认的待转销项税金额较大所致;2020年末较2019年末大幅增长,主要系预收客户商品
118
3-2-1-118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款中包含的待转销项税重分类所致。
27.长期借款
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21年度利
项目2021年12月31日
31日31日率区间
保证借款10000000.00——4.20%
利息调整12657.53———
小计10012657.53———
减: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合计10012657.53———
长期借款2021年末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为改善融资结构,借入长期银行借款所致。期末长期借款1000.00万元由股东姚志坚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8.租赁负债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租赁付款额851120.00——
减:未确认融资费用40852.99——
小计810267.01——
减: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526767.15——
合计283499.86——
29.预计负债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形成原因
产品质量保证6141928.915076387.253783556.10计提售后服务费
违约金500000.00——诉讼违约金
合计6641928.915076387.253783556.10
预计负债2021年末较2020年末增长30.84%、2020年末较2019年末增长34.17%,主要系公司销售规模增长较多,计提的售后服务费相应增加所致。
30.递延收益
(1)递延收益情况
2020年12月2021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形成原因
31日31日
政府补助4985952.10799100.00994346.024790706.08收到政府补助
119
3-2-1-11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续上表)
2019年12月2020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形成原因
31日31日
政府补助5048199.16756300.00818547.064985952.10收到政府补助(续上表)
2018年12月2019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形成原因
31日31日
政府补助5559972.79256400.00768173.635048199.16收到政府补助
(2)涉及政府补助的项目
2020年12本期新增补本期计入其2021年12与资产相关/
补助项目月31日助金额他收益金额月31日与收益相关
年产1000台(套)物流智
1433780.86—312903.801120877.06与资产相关
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年产1600台(套)物流智
2596481.15—451951.592144529.56与资产相关
能化设备生产项目年产1600台智能化物流设
464481.06619100.00122409.07961171.99与资产相关
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自动化仓储设备数字化车间491209.03—105491.66385717.37与资产相关智能物流生产线技术改造
—180000.001589.90178410.10与资产相关项目
合计4985952.10799100.00994346.024790706.08(续上表)
2019年12本期新增补本期计入其2020年12与资产相关/
补助项目月31日助金额他收益金额月31日与收益相关
年产1000台(套)物流智
1746684.66—312903.801433780.86与资产相关
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年产1600台(套)物流智
3048432.74—451951.592596481.15与资产相关
能化设备生产项目年产1600台智能化物流设
253081.76256300.0044900.70464481.06与资产相关
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自动化仓储设备数字化车间—500000.008790.97491209.03与资产相关
合计5048199.16756300.00818547.064985952.10(续上表)
2018年12本期新增补本期计入其2019年12与资产相关/
补助项目月31日助金额他收益金额月31日与收益相关
年产1000台(套)物流智
2059588.46—312903.801746684.66与资产相关
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年产1600台(套)物流智
3500384.33—451951.593048432.74与资产相关
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120
3-2-1-120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18年12本期新增补本期计入其2019年12与资产相关/
补助项目月31日助金额他收益金额月31日与收益相关年产1600台智能化物流设
—256400.003318.24253081.76与资产相关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合计5559972.79256400.00768173.635048199.16
31.股本
(1)2021年度
2020年12月2021年12月期末股权比
股东名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例(%)
姚志坚11888370.00——11888370.0026.67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7191990.00——7191990.0016.14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
6104348.00——6104348.0013.70限公司)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4387500.00——4387500.009.84
公司
李凌3794310.00——3794310.008.51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
2953000.00——2953000.006.63限合伙)合肥凌志投资合伙企业(有
2520000.00——2520000.005.65限合伙)
阮郭静2256930.00——2256930.005.06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
1719900.00——1719900.003.86
股份有限公司
郭君丽603720.00——603720.001.35
周利华473850.00——473850.001.06
徐伟449280.00——449280.001.01
刘振140400.00——140400.000.32
樊晓宏52650.00——52650.000.12
吴睿17550.00——17550.000.04
张静8775.00——8775.000.02
黎敏8775.00——8775.000.02
合计44571348.00——44571348.00100.00
(2)2020年度
2019年12月2020年12月期末股权比
股东名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例(%)
姚志坚11888370.00——11888370.0026.67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7191990.00——7191990.0016.14
121
3-2-1-12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19年12月2020年12月期末股权比
股东名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
6104348.00——6104348.0013.70限公司)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
4387500.00——4387500.009.84
公司
李凌3794310.00——3794310.008.51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
2953000.00——2953000.006.63限合伙)合肥凌志投资合伙企业(有
2520000.00——2520000.005.65限合伙)
阮郭静2256930.00——2256930.005.06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
1719900.00——1719900.003.86
股份有限公司
郭君丽603720.00——603720.001.35
周利华473850.00——473850.001.06
徐伟449280.00——449280.001.01
刘振140400.00——140400.000.32
樊晓宏52650.00——52650.000.12
吴睿17550.00——17550.000.04
张静8775.00——8775.000.02
黎敏8775.00——8775.000.02
合计44571348.00——44571348.00100.00
(3)2019年度
2018年12月2019年12月期末股权比
股东名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例(%)
姚志坚11888370.00——11888370.0026.67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7191990.00——7191990.0016.14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
6104348.00——6104348.0013.70
公司)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4387500.00——4387500.009.84
司
李凌3794310.00——3794310.008.51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2953000.00—2953000.006.63
合伙)合肥凌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2106000.00414000.00—2520000.005.65
合伙)
阮郭静2256930.00——2256930.005.06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
1719900.00——1719900.003.86
有限公司
122
3-2-1-122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18年12月2019年12月期末股权比
股东名称本期增加本期减少
31日31日例(%)
郭君丽603720.00——603720.001.35
周利华473850.00——473850.001.06
徐伟449280.00——449280.001.01
刘振140400.00——140400.000.32
樊晓宏52650.00——52650.000.12
吴睿17550.00——17550.000.04
张静8775.00——8775.000.02
黎敏8775.00——8775.000.02
合计41204348.003367000.00—44571348.00100.00
股本变动情况详见本附注一、1.公司概况。
32.资本公积
(1)2021年度项目2020年12月31日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1年12月31日
股本溢价58137870.971365759.05—59503630.02
其他资本公积1955953.591186251.91370725.562771479.94
合计60093824.562552010.96370725.5662275109.96
2021年度资本公积增加数系公司本期股份支付形成;本期减少系员工未满足服务期
限转让股权,原股权激励作废,对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予以冲回。
(2)2020年度项目2019年12月31日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0年12月31日
股本溢价41544210.3116593660.66—58137870.97
其他资本公积1145058.891186251.91375357.211955953.59
合计42689269.2017779912.57375357.2160093824.56
2020年度资本公积增加数系公司以2020年2月29日为基准日进行股改时的净资
产超过股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及本期股份支付形成;本期减少系员工未满足服务期限
转让股权,原股权激励作废,对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予以冲回。
(3)2019年度
123
3-2-1-12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2018年12月31日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19年12月31日
股本溢价35618327.115925883.20—41544210.31
其他资本公积91491.341069006.4115438.861145058.89
合计35709818.456994889.6115438.8642689269.20
2019年度资本公积增加数系公司增资时股东出资额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
公积及本期股份支付形成;本期减少系员工未满足服务期限转让股权,原股权激励作废,对已确认股份支付费用予以冲回。
33.专项储备
(1)2021年度项目2020年12月31日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1年12月31日
安全生产费—1695690.151695690.15—
(2)2020年度项目2019年12月31日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20年12月31日
安全生产费—1491857.721491857.72—
(3)2019年度项目2018年12月31日本期增加本期减少2019年12月31日
安全生产费—1287530.151287530.15—
34.盈余公积
(1)2021年度
2020年12会计政策2021年1月2021年12月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月31日变更1日31日
法定盈余公积5686035.17—5686035.176814962.23—12500997.40
(2)2020年度
2019年12会计政策2020年1月2020年12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月31日变更1日月31日
法定盈余公积3263550.07—3263550.075686035.173263550.075686035.17
(3)2019年度
2018年12会计政策2019年1月2019年12
项目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月31日变更1日月31日
法定盈余公积721759.28—721759.282541790.79—3263550.07
124
3-2-1-12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报告期内法定盈余公积增加系本公司按《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报告期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020年本期减少系公司股改时将股改基准日的盈余公积余额转入资本公积。
35.未分配利润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调整前上期末未分配利润53392193.6716342022.22-2682793.89
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合计数(调增+,调减-)———调整后期初未分配利润53392193.6716342022.22-2682793.89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8288614.2053674559.1521566606.90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6814962.235686035.172541790.79
股改折股转出—10938352.53—
期末未分配利润114865845.6453392193.6716342022.22
36.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21年度
项目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527719944.08376203690.65
其他业务10920676.436107999.49
合计538640620.51382311690.14(续上表)
2020年度
项目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395436875.94273692731.72
其他业务6302650.933709475.60
合计401739526.87277402207.32(续上表)
2019年度
项目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293436926.76208933390.90
其他业务6351047.193322897.88
合计299787973.95212256288.78
125
3-2-1-12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1)主营业务(分产品)
2021年度
产品名称收入成本
智能物流系统453069165.71337395871.35
智能物流设备74650778.3738807819.30
合计527719944.08376203690.65(续上表)
2020年度
产品名称收入成本
智能物流系统338219998.66243099975.75
智能物流设备57216877.2830592755.97
合计395436875.94273692731.72(续上表)
2019年度
产品名称收入成本
智能物流系统285212391.77204559077.31
智能物流设备8224534.994374313.59
合计293436926.76208933390.90
(2)主营业务(分地区)
2021年度
地区名称收入成本
内销527719944.08376203690.65
外销——
合计527719944.08376203690.65(续上表)
2020年度
地区名称收入成本
内销394458875.94273358563.99
外销978000.00334167.73
合计395436875.94273692731.72
126
3-2-1-12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续上表)
2019年度
地区名称收入成本
内销288518008.14206274621.08
外销4918918.622658769.82
合计293436926.76208933390.90
(3)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
*2021年度
客户名称本期发生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河南明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690266.0918.69
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32599999.956.05
华远国际陆港(大同)集团有限公司29026548.805.39
金能化学(青岛)有限公司26106194.864.85
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842477.883.87
合计209265487.5838.85
*2020年度
客户名称本期发生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9285932.309.78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37182563.129.26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31041544.487.73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20816074.155.18
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20349914.695.07
合计148676028.7437.02
*2019年度
客户名称本期发生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8300884.919.44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7839009.389.29
青岛华翔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19855084.676.62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8827711.266.28
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4743589.744.92
127
3-2-1-12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客户名称本期发生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合计109566279.9636.55
注:上述前五名客户系对同一控制下的公司进行合并披露,具体包括的明细如下:
*1、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含江西生益科技有限公司和陕西生益科技有限公司;
*2、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含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东岳动力总成有限公司、
上海安吉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安吉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幸福摩托车有限公司终端客户安吉智能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3、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含深圳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贝特瑞(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发生额2021年度较2020年度分别增长34.08%、37.28%,
2020年度较2019年度分别增长34.01%、30.69%,主要系公司不断开拓市场,销量增加,收入和成本相应增长所致。
37.税金及附加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城市维护建设税1458374.401062826.051021037.64
教育费附加625017.62455496.88437310.04
房产税479078.18477881.42477881.42
地方教育附加416678.41303664.59291540.04
土地使用税198896.40198896.40198896.40
印花税186770.60137995.94108605.11
其他330074.69242355.51190252.24
合计3694890.302879116.792725522.89
38.销售费用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职工薪酬11456043.167253250.867329581.67
售后服务费6308264.144745242.513521243.12
销售服务费5337139.771878985.101868266.82
广告宣传费2211703.662120028.751658964.13
差旅费2024065.392521655.542882820.96
128
3-2-1-128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业务招待费1405442.801419148.191862437.31
办公费1039639.45769465.41822173.08
折旧摊销221350.20173671.72171145.52
咨询费219046.10609499.72504232.86
股份支付18333.64171757.29220003.71
其他费用138310.25420941.65281616.09
合计30379338.5622083646.7421122485.27
销售费用2021年度较2020年度增长37.56%,主要系销售人员薪酬、售后服务费等增加较多所致。
39.管理费用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职工薪酬8841357.356622487.516851500.95
折旧摊销2963004.082257464.791941611.13
中介机构费用2913700.372492779.57642650.12
股份支付1834361.362773806.271316285.38
办公费1634613.56929968.36906245.16
装修费696064.05——
业务招待费285408.73137443.93197144.10
差旅费173820.78102229.86181516.19
诉讼费110622.78338953.13287497.31
租赁费用62400.00282588.00386923.40
其他费用505727.91410162.57259538.27
合计20021080.9716347883.9912970912.01
40.研发费用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职工薪酬27892887.2519272526.0715600968.36
材料费4290905.223705221.253136866.54
委外研发费用1067328.041196981.45823174.85
股份支付328590.40257089.20392661.66
其他费用3919752.362563849.413090082.33
129
3-2-1-12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合计37499463.2726995667.3823043753.74
研发费用2021年度较2020年度增长38.91%,主要系公司加大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增加,职工薪酬增加较多所致。
41.财务费用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利息支出3340619.002030889.504595008.82
加:租赁负债利息
29867.23——
支出
减:利息收入504129.86199455.47136249.96
利息净支出2866356.371831434.034458758.86
汇兑损失8721.3731832.9470751.97
银行手续费182885.7062203.3843073.43
合计3057963.441925470.354572584.26
(1)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的金额分别
为0.00元、1490900.00元、0.00元。
(2)财务费用发生额2021年度较2020年度增长58.82%,2020年度较2019年度
下降57.89%,主要系2020年公司收到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所致。
42.其他收益
与资产相关/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与收益相关
一、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18952315.3211818097.797703547.75
其中:与递延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994346.02818547.06768173.63与资产相关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17957969.3010999550.736935374.12与收益相关
二、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
20965.6519414.3428906.40
他收益的项目
其中:个税扣缴税款手续费17904.9017284.8326053.08与收益相关
进项税加计扣除3060.752129.512853.32与收益相关
合计18973280.9711837512.137732454.15
其他收益发生额2021年度较2020年度增加60.28%,2020年度较2019年度增加
53.09%,主要系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较多所致。
130
3-2-1-130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43.投资收益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理财收益344922.28146215.9931282.24
投资收益发生额2021年度较2020年度增长135.90%,2020年度较2019年度大幅增长,主要系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规模增加,相应收益增加所致。
44.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交易性金融资产—17466.9219.01
45.信用减值损失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11056488.23-3258903.21-3673793.92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151149.23-223168.91-222060.20
合计-11207637.46-3482072.12-3895854.12
信用减值损失发生额2021年度较2020年度增长221.87%,主要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增长,计提的坏账准备较多所致。
46.资产减值损失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一、坏账损失———
二、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
——-2619852.92减值损失
三、合同资产减值损失199774.47-2080101.58—
合计199774.47-2080101.58-2619852.9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2020年1月1日开始,合同资产发生的减值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资产减值损失发生额2021年度较2020年度下降109.60%,主要部分账龄较长的合同资产到期转入应收账款所致。
47.营业外收入
131
3-2-1-13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1)营业外收入明细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5500000.00502514.92500000.00
其他100000.000.731.92
合计5600000.00502515.65500001.92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5600000.00502515.65500001.92
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见附注五、53政府补助。
(2)营业外收入发生额2021年度较2020年度大幅增长,主要系2021年度收到的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48.营业外支出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4935.73
其他635971.32——
合计635971.32—4935.73
计入当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金额635971.32—4935.73
营业外支出发生额2021年度较2020年度大幅增长,主要系2021年度计提的违约金支出较多所致。
49.所得税费用
(1)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当期所得税费用8527942.097986330.214323629.52
递延所得税费用-1865993.52-613818.07-1050694.87
合计6661948.577372512.143272934.65
(2)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利润总额74950562.7761047071.2924839541.55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11242584.429157060.693725931.24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11849.75—-391037.40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7715.46——
132
3-2-1-132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437049.12663793.45413022.67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
19362.36304183.512154309.74
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32913.04-2752525.51-2629291.60
所得税费用6661948.577372512.143272934.65
(3)所得税费用发生额2020年度较2019年度增长125.26%,主要系销售规模增长导致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
50.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1)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政府补助15805015.346606024.402526322.00
冻结的货币资金解冻15730000.00——
代收代付5000000.001300000.00—
利息收入504129.86199455.47136249.96
其他120965.6519415.0726055.00
合计37160110.858124894.942688626.96
(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33
3-2-1-13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售后服务费6308264.144745242.513521243.12
差旅费5911432.125093061.936050414.96
办公费2674253.011699433.771728418.24
中介机构费2913700.372819691.29759959.58
广告宣传费2211703.662120028.751658964.13
业务招待费1690851.531556592.122059581.41
押金保证金1364217.001334300.00714396.00
装修费696064.05——
销售服务费208819.257555275.811868266.82
咨询费219046.10609499.72504232.86
诉讼费110622.78338953.13287497.31
租赁费用62400.00282588.00386923.40
冻结货币资金—15730000.00—
其他费用1697827.93372741.12544126.20
合计26069201.9443930496.4319966714.57
(3)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上市费用3166389.58——
租赁费用544162.86—1120800.00
合计3710552.44—1120800.00
5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1)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补充资料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1.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68288614.2053674559.1521566606.90
加:资产减值准备-199774.472080101.582619852.92
信用减值损失11207637.463482072.123895854.12
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油气资产折
5599435.384808333.483990183.31
耗、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使用权资产摊销442488.01——
无形资产摊销416049.61427588.62358761.24
134
3-2-1-13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补充资料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失
———(收益以“-”号填列)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收益以“-”号填列)——4935.73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17466.92-19.01
财务费用(收益以“-”号填列)3370486.233521789.504595008.82
投资损失(收益以“-”号填列)-344922.28-146215.99-31282.24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增加以“-”号填列)-1863373.48-616435.26-1050697.72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减少以“-”号填列)-2620.042617.192.85
存货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16364255.9488438420.56-20100789.43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增加以“-”号填列)-146353662.31-98645438.00-63866817.71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少以“-”号填列)126456125.622328015.8666264134.14
其他*6507565.50-14720044.967838554.1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7159793.4944617896.9326084288.02
2.不涉及现金收支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3.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变动情况:———
现金的期末余额109025475.4847428138.5828483463.21
减:现金的期初余额47428138.5828483463.2121435345.72
加:现金等价物的期末余额———
减:现金等价物的期初余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61597336.9018944675.377048117.49
注*:其他的具体内容为:2021年度为票据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期初13056397.73
元与期末24460117.63元的差额11403719.90元、解冻的货币资金15730000.00元及
股份支付费用2181285.40元;2020年度为票据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期初10863700.01
元与期末13056397.73元的差额2192697.72元、被司法冻结的银行存款15730000.00
元及股份支付费用3202652.76元;2019年度为票据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期初
16773303.36元与期末10863700.01元的差额5909603.35元及股份支付费用
1928950.75元。
(2)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构成情况
135
3-2-1-13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一、现金109025475.4847428138.5828483463.21
其中:库存现金10879.0026979.0027402.50
可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109014596.4847401159.5828456060.71
二、现金等价物———
三、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09025475.4847428138.5828483463.21
52.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
项目2021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受限原因
货币资金24460117.63银行承兑保证金、保函保证金
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19615342.10银行承兑票据质押
合计44075459.73
53.政府补助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资产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关成本费用项目金额表列报项损失的金额损失的列报目项目
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年产1000台(套)物
2658300.00递延收益312903.80312903.80312903.80其他收益
流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年产1600台(套)物
3927900.00递延收益451951.59451951.59451951.59其他收益
流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年产1600台智能化物
流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1131800.00递延收益122409.0744900.703318.24其他收益项目自动化仓储设备数字化
500000.00递延收益105491.668790.97—其他收益
车间智能物流生产线技术改
180000.00递延收益1589.90——其他收益
造项目
合计8398000.00994346.02818547.06768173.63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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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3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损失的金冲减相关成本费项目额用损失的列报项目
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软件退税8452053.967143241.255165452.12其他收益
企业上市奖励款5500000.00——营业外收入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政策资
4500000.00——其他收益
金
企业融资省级奖励1200000.00——其他收益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奖补1000000.00——其他收益
2021年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政
1000000.00——其他收益
策资金
三重一创政策资金750000.00—1000000.00其他收益
知识产权政策奖补300000.00——其他收益
首次认定高企补助款280000.00——其他收益
省级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资金200000.00——其他收益
自主创新政策高企补助100000.00——其他收益
研发费用补贴—128000.0086000.00其他收益
2019年安徽省支持数字经济发
——500000.00其他收益展奖补
2020年市级智能装备基地补贴—2460000.00—其他收益
稳定就业补贴—500000.00—其他收益
智能 AGV 人机混合场景下智能
—500000.00—其他收益调度系统研发项目
失业保险费返还—130012.48—其他收益中小企业民营发展专项资金补
——500000.00营业外收入助
驰名商标奖励—500000.00—营业外收入
贷款贴息—1490900.00—财务费用
其他收益/营业外
其他小额补贴175915.34140811.92183922.00收入
合计23457969.3012992965.657435374.12
(3)报告期内不存在政府补助退回情况
54.租赁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137
3-2-1-13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本期计入当期损益的短期租赁费用和低价值资产租赁费用金额如下:
项目2021年度金额
短期租赁费用62400.00
*与租赁相关的当期损益及现金流项目2021年度金额
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29867.23
计入当期损益的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与租赁相关的总现金流出544162.86
六、合并范围的变更
1.新设子公司
子公司名称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工业机器人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杭州智灵捷机器人有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
2020年12月21日10000万元
限公司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
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1.在子公司中的权益
(1)企业集团的构成
持股比例(%)子公司名称主要经营地注册地业务性质取得方式直接间接
井松软件合肥合肥技术开发100.00—新设成立
智灵捷杭州杭州设备制造100.00—新设成立
(2)无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2.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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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38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持股比例(%)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名称主要经营地注册地业务性质直接间接联营企业
杭州智行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杭州市技术服务33.00—
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与方曾兵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本公司持有的杭州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井松”)上述全部股权,合同签订后公司不再享有相关权益。公司自杭州井松设立至股权转让前未对其缴纳出资,不存在相关投资收益。2021年3月29日,杭州井松名称变更为杭州智行达科技有限公司。
八、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本公司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源于本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确认的各类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
本公司与金融工具相关的各类风险的管理目标和政策的制度由本公司管理层负责。
经营管理层通过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的风险管理(例如本公司信用管理部对公司发生的赊销业务进行逐笔进行审核)。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且将有关发现及时报告给本公司审计委员会。
本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在不过度影响公司竞争力和应变力的情况下,制定尽可能降低各类与金融工具相关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未能履行义务从而导致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本公司的信用风险主要产生于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
收款、合同资产等,这些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源自交易对手违约,最大的风险敞口等于这些工具的账面金额。
本公司货币资金主要存放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公司认为这些商业银行具备较高信誉和资产状况,存在较低的信用风险。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本公司设定相关政策以控制信用风险敞口。本公司基于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从第三方获取担保的可能性、信用记录及其他因素诸如目前市场状况等评估客户的信用资质并设置相应信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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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3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本公司会定期对客户信用记录进行监控,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本公司会采用书面催款、缩短信用期或取消信用期等方式,以确保本公司的整体信用风险在可控的范围内。
(1)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判断标准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本公司历史数据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定性标准时,本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增加:定量标准主要为报告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定性标准为主要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预警客户清单等。
(2)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为确定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所采用的界定标准,与内部针对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定量、定性指标。
本公司评估债务人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
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3)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参数
根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本公司对不同的资产分别以12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关键参数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本公司考虑历史统计数据(如交易对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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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40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信息,建立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相关定义如下:
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12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无法履行其偿付义务的可能性。
违约损失率是指本公司对违约风险暴露发生损失程度作出的预期。根据交易对手的类型、追索的方式和优先级,以及担保品的不同,违约损失率也有所不同。违约损失率为违约发生时风险敞口损失的百分比,以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为基准进行计算;
违约风险敞口是指,在未来12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中,在违约发生时,本公司应被偿付的金额。前瞻性信息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及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均涉及前瞻性信息。本公司通过进行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影响各业务类型信用风险及预期信用损失的关键经济指标。
本公司所承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为资产负债表中每项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本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其他可能令本公司承受信用风险的担保。
本公司应收账款中,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欠款金额前五大客户的应收账款占本公司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2.04%、36.37%、38.97%;本公司其他应收款中,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欠款金额前五大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占本公司其他应收款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5.97%、44.53%、45.83%。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在履行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方式结算的义务时发生资金短缺的风险。本公司统筹负责公司内各子公司的现金管理工作,包括现金盈余的短期投资和筹措贷款以应付预计现金需求。本公司的政策是定期监控短期和长期的流动资金需求,以及是否符合借款协议的规定,以确保维持充裕的现金储备和可供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
3.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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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4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本公司的利率风险主要产生于银行借款。浮动利率的金融负债使本公司面临现金流量利率风险,固定利率的金融负债使本公司面临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本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来决定固定利率及浮动利率合同的相对比例。
本公司总部财务部门持续监控集团利率水平。利率上升会增加新增带息债务的成本以及本公司尚未付清的以浮动利率计息的带息债务的利息支出,并对本公司的财务业绩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管理层会依据最新的市场状况及时做出调整。
截止2021年12月31日为止期间,公司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故面临市场利率波动风险较小。
九、公允价值的披露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第一层次: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第二层次: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1.于2021年12月31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2021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
项目第一层次公第二层次公第三层次公合计允价值计量允价值计量允价值计量
一、持续的公允价值计量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
(1)银行金融机构短期理财产品————
(二)应收款项融资——28770407.9028770407.90
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总额——28770407.9028770407.90
对于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本公司以其活跃市场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不在活跃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本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所使用的估值模型主要为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市场可比公司模型等。估值技术的输入值主要包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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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42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风险利率、基准利率、汇率、信用点差、流动性溢价、缺乏流动性折扣等。
2.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情况
本公司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
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一年
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长期应付款等。
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姚志坚、阮郭静夫妇。
姚志坚、阮郭静夫妇直接持有公司31.74%的股份;姚志坚通过犇智投资控制公司
6.63%的表决权;李凌、凌志投资将其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14.17%表决权全部不
可撤销的委托给姚志坚行使。因此,姚志坚、阮郭静夫妇合计控制公司52.53%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本公司的子公司情况
本公司子公司的情况详见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3.本公司合营和联营企业情况
本公司合营或联营企业情况详见附注七、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4.本公司的其他关联方情况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安元基金直接持有井松智能16.14%的股份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直接持有井松智能13.70%的股份
华贸中经直接持有井松智能9.84%的股份
直接持有井松智能8.51%的股份并担任董事、副总李凌经理
犇智投资直接持有井松智能6.63%的股份
凌志投资直接持有井松智能5.65%的股份
系华贸中经唯一股东,通过华贸中经间接持有井松华贸工经
智能9.84%的股份
中国工业报社系华贸工经唯一股东,通过华贸中经间接持有井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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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4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智能9.84%的股份
系安元基金控股股东,通过安元基金间接持有井松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智能6.99%的股份
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间接持有井松智能7.43%的
江苏毅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股份
朱祥芝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尹道骏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陈俊刚、周利华、陈志和公司董事
程晓章、蒋本跃、凌旭峰、吴焱明公司独立董事
许磊、孙雪芳、黄照金公司监事
姚志坚、阮郭静之子姚冬暐持股62.52%、并担任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企业深圳市埃欧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埃欧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铭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姚冬暐控制的合伙企业
李凌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已于2021年6月23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合力叉车配件经营部日注销
李凌弟弟凌晨持股100%、并且担任执行董事兼总安徽凌晨物流有限公司经理的企业
合肥平凌物资有限公司李凌弟弟凌晨持股40%、并且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朱祥芝配偶何仁志曾持股95%的企业
安徽中和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祥芝配偶何仁志曾持股45%的企业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黄山科宏生物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六安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安元基金持股50%、并且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60%、并且周利华担任董事兼总经阜阳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理的企业
宣城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60%、并且周利华担任董事兼总经滁州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理的企业
黄山市安元现代服务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安元基金持股80%、并且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铜陵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安元基金持股60%、并且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安徽安元创新皖北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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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4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安元基金持股60%、并且周利华担任董事兼总经安庆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66.45%、并且周利华担任董事兼总淮北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经理的企业宿州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安徽中意胶带有限责任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山东宝港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南京达迈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江苏视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广东盘古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厦门赛诺邦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深圳市广麟材耀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山东新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威而特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凌旭峰持股45%的企业
许磊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于2012年12月26合肥市包河区天乐家用电器经营部日吊销
合肥跬至商贸有限公司许磊配偶持股35%的企业北京地尔御享科技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美艺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地尔御享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北京盈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华贸传媒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中艺泰兴实业秦皇岛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华贸汇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华贸中兴(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奥瑞斯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145
3-2-1-14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天津潍柴津工商贸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市茂华腾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天津中艺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天津臻耀置业有限公司天津中艺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海速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艺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市茂华腾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苏州糖烟酒有限公司司
传世记忆(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嘉优科技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北京荣峰泰贸易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奔奥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沃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胜亚生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上海沃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亚太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民族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民族宫(云南)康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民族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杭州华贸中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上海中长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中经持股42%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曾系姚志坚持股100%、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已合肥井松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注销
R-STORM TECHNOLOGY COMPANY LLC 曾系姚冬暐控制的公司,已于 2020 年注销曾系姚冬暐持股20%的企业,已于2018年07月上海揽林实业有限公司
26日注销
韩龙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年12月起不再担任该职务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韩龙持股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合肥米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韩龙持股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合肥欣呈达科技有限公司韩龙持股47%,并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俎峰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年12月起不再担任该职务华贸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俎峰曾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王丹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年12月起不再担任该职务王丹配偶张虎曾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安徽龙轩泰商贸有限公司业,已于2021年5月6日注销刘宗其曾系发行人董事,2020年10月起不再担任该职务音飞储存曾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
146
3-2-1-14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其他关联方名称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长春音飞四环自动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音飞储存控制的企业
金跃跃曾通过音飞储存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
山东昌隆泰世科技有限公司曾通过音飞储存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
曾为井松智能的参股公司,目前朱祥芝持有该公司北京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1.8%的股权
杭州智行达科技有限公司曾为井松智能、王丹的参股公司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曾系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厦门迈赢贸易有限公司曾系陈俊刚控制的企业
曾系监事许磊控制、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合肥睿傲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业,已于2021年04月21日注销北京华贸丝路食品有限公司曾系华贸中经控制的企业华贸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系华贸中经控制的企业的控股子公司
5.关联交易情况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
货架30718876.108734513.2819215715.60份有限公司长春音飞四环自动化仓储设备
货架—3185840.70—有限公司
叉车、堆高车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及配件、电9141.60—1415.93转向控制器安防监控系
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统、LED 显示 1229193.81 302734.51 340738.94屏
合计31957211.5112223088.4919557870.47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
销售商品—142867.242554310.31有限公司
(2)关联租赁
*本公司作为出租方:
147
3-2-1-14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因员工持股平台凌志投资、犇智投资工商登记需要,发行人分别于2019年11月、
2020年1月将其名下房屋无偿提供给凌志投资、犇智投资作为其工商登记住所。2021年6月,凌志投资、犇智投资的工商登记住所已分别变更为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与新蚌埠路交口文一陶冲湖城市广场18栋102上下、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星港湾家园西10幢202室。
*本公司作为承租方:
因公司子公司井松软件工商登记需要,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于2018年
4月16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将其名下房屋无偿提供给井松软件作为其工商登记住所。
(3)关联方资金拆借资金拆出
2020年度
单位:万元关联方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
3.992020/4/232020/7/31
姚志坚
50.002020/8/122020/8/19
(4)关联担保情况
*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A、反担保
单位:万元截至报告主合同主合同主合同保证质押反质押物清期末序号担保人债权人编号期限金额反担保人担保人单是否履行完毕
合肥市中姚志坚、阮合肥科
001492122018/5/14-小企业融郭静、李农行站
12000.00——是
201800052019/5/8资担保有凌、郑志西路支
限公司娟、行
013020012018/3/30-合肥中小姚志坚、阮姚志姚志坚持中国工
21000.00是
06-20182019/3/1企业融资郭静、李坚、阮有井松智商银行
148
3-2-1-148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报告主合同主合同主合同保证质押反质押物清期末序号担保人债权人编号期限金额反担保人担保人单是否履行完毕
年(双担保有限凌、郑志娟郭静、能双岗支支)字公司李凌、538.837行
00033号郑志娟万股权、李凌持有井松智能
379.431
万股权合肥市中姚志坚持杭州银
姚志坚、阮姚志
150C1102 2018/2/22- 小企业融 有井松智 行合肥
3500.00郭静、李坚、阮是
018000012019/2/21资担保有能200万瑶海支
凌、郑志娟郭静限公司股股权行合肥市中姚志坚持
姚志坚、阮姚志中国银
2018企贷2018/5/31-小企业融有井松智
4500.00郭静、李坚、阮行安徽是
229号2019/5/29资担保有能450万
凌、郑志娟郭静省分行限公司股
姚志坚、阮
合肥国控郭静、李阮郭静持流借字第徽商银
2018/6/26-建设融资凌、朱祥有井松智
520180600500.00阮郭静行和平是
2019/6/03担保有限芝、王丹、能5.47%
5号路支行
公司许磊、郑志的股权娟姚志坚持有井松智
01302001姚志
合肥市中能中国工
06-2019姚志坚、阮坚、阮538.837
2019/3/18-小企业融商银行
6年(双1000.00郭静、李郭静、万股权、是
2020/3/13
支)字资担保有合肥双凌、郑志娟李凌、李凌持有号限公司岗支行00015郑志娟井松智能
379.431
万股权合肥市中姚志坚持
198001授姚志坚、阮姚志兴业银
2019/4/4-小企业融有井松智
7104贷500.00郭静、李坚、阮行合肥是
2020/4/2资担保有能200万
001凌、郑志娟郭静分行
限公司股股权合肥市中合肥科
姚志坚、阮
001492122019/5/28-小企业融农行站
82000.00郭静、李——是
201900202020/5/20资担保有西路支
凌、郑志娟限公司行
姚志坚、阮合肥国控阮郭静持
流借字第郭静、李徽商银
2019/6/13-建设融资有井松智
920190600500.00凌、郑志阮郭静行和平是
2020/6/13担保有限能5.06%
6号娟、朱祥路支行
公司的股权
芝、许磊
149
3-2-1-14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报告主合同主合同主合同保证质押反质押物清期末序号担保人债权人编号期限金额反担保人担保人单是否履行完毕合肥中小姚志坚持
姚志坚、阮姚志中国银
2019企贷2019/6/25-企业融资有井松智
10500.00郭静、李坚、阮行合肥是
234号2020/6/28担保有限能450万
凌、郑志娟郭静分行公司股股权合肥中小姚志坚持
姚志坚、阮姚志中国银
2020企贷2020/7/10-企业融资有井松智
11500.00郭静、李坚、阮行合肥是
365号2021/3/16担保有限能350万
凌、郑志娟郭静分行公司股股权姚志坚持有井松智
01302001姚志
合肥中小能中国工
06-2020姚志坚、阮坚、阮538.837年(双2020/3/19-企业融资商银行121000.00郭静、李郭静、万股、李是
2021/3/13
支)字担保有限双岗支凌、郑志娟李凌、凌持有井号公司行00014郑志娟松智能
379.431
万股
姚志坚、阮
合肥国控郭静、李阮郭静持流借字第徽商银
2020/7/3-建设融资凌、郑志有井松智
1320200600500.00阮郭静行和平是
2021/3/16担保有限娟、朱祥能5.06%
5号路支行
公司芝、许磊、的股权王丹合肥市兴杭州银
姚志坚、阮
150C1102 2020/4/9- 泰融资担 行合肥
14400.00郭静、李——是
020000032021/3/26保集团有瑶海支
凌、朱祥芝限公司行
姚志坚、阮合肥国控徽商银
流借字第郭静、王
2021/4/9-建设融资行和平
1520210300500.00丹、李凌、——否
2022/4/9
担保有限路支行8号朱祥芝、许公司
磊、郑志娟
01302001
合肥中小中国工
06-2021姚志坚、阮
年(双2021/3/29-企业融资商银行
161000.00郭静、李——否
2022/3/18
支)字担保有限合肥双
凌、郑志娟公司岗支行
000176号
B、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
150
3-2-1-150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报主合同担保合同主合同担保合同编告期末担保人债权人保证期间金额签订日期限号是否履行完毕
杭州银行 债务人履行 150C110202
阮郭静2020/4/9-0000032
合肥瑶海400.002020/4/1期限届满之是
姚志坚 2021/3/26 150C110202支行日起两年0000033债务履行期
姚志坚、阮 2018/5/31- XAKC20180
新安银行800.002018/5/31限届满之日是
郭静2019/5/2702-1起三年
C、最高额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截至报告最高担保合同主合同期担保合同担保人债权人保证期间期末是否债权额签订日限编号履行完毕
姚志坚、主债权发生期2016企贷
阮郭静、中国银行安2016/4/13-
600.002016/4/19间届满之日起122-保002是
李凌、郑徽省分行2019/4/12两年号志娟
0130200106-
中国工商银主合同项下借
姚志坚、2017/3/22-2017年双支
行合肥双岗2500.002017/3/22款期限届满之是
阮郭静2020/3/22(保)字支行次日起两年
0011号
姚志坚、主债权发生期2018企贷
阮郭静、中国银行安2018/1/23-
2000.002018/1/24间届满之日起056-保001否
李凌、郑徽省分行2023/1/22两年号志娟主合同约定的
姚志坚、合肥科农行2018/4/27-债务人履行债34010101412
2500.002018/5/8是
阮郭静站西路支行2019/4/27务期限届满之018262172日起两年债务履行期限最保字第
姚志坚、徽商银行和2018/6/21-
400.002018/6/21届满之日起两201806005是
阮郭静平路支行2019/6/21年号
姚志坚、主债权发生期2019企贷
阮郭静、中国银行安2019/1/18-
2000.002019/1/18间届满之日起040-保001否
李凌、郑徽省分行2024/1/17两年号志娟主债务履行期
兴业银行合2019/3/25-198001授
姚志坚3600.002019/3/25限届满之日起是
肥分行 2020/3/25 104A两年
姚志坚、合肥科农行2000.002019/5/202019/5/20-债务人履行债34010101041是
151
3-2-1-15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报告最高担保合同主合同期担保合同担保人债权人保证期间期末是否债权额签订日限编号履行完毕
阮郭静站西路支行2020/5/20务期限届满之20191492120日起两年债务履行期限最保字第
姚志坚、徽商银行和2019/6/10-
3000.002019/6/10届满之日起两201906006是
阮郭静平路支行2020/6/10年号
(2019)信合银最保字第
1973506AO1
债务履行期限
姚志坚 中信银行合 2019/7/10- 35-d1 号
2000.002019/7/10届满之日起三是
阮郭静肥分行2020/7/10(2019)信年合银最保字第
1973506AO1
35-d2 号
0130200106-
中国工商银主合同项下的
姚志坚、2020/3/9-2020年双支
行合肥双岗2000.002020/3/9借款期限届满否
阮郭静2023/3/9(保)字支行之次日起两年
0024号
0130200106-
中国工商银主合同项下的
李凌、郑2020/3/9-2020年双支
行合肥双岗2000.002020/3/9借款期限届满否
志娟2023/3/9(保)字支行之次日起两年
0025号
中国建设银债务人履行期城东自最高
2020/5/11-
姚志坚行合肥城东5300.002020/5/25限届满之日起额保(2020)否
2022/5/11
支行3年004债务履行期限最保字第
姚志坚、徽商银行和2020/6/17-
3900.002020/6/17届满之日起两202006005否
阮郭静平路支行2025/6/17年号主债务履行期198001授
姚志坚 兴业银行合 2020/4/1- 736A1
3600.002020/4/1限届满之日起是
阮郭静肥分行2021/3/31198001授两年
736A2
0130200106-
2021年双支
姚志坚、(保)字
阮郭静中国工商银主债务履行期1500.002021/3/152021/3/15-0018号
李凌、郑行合肥双岗限届满之日起否
2024/3/150130200106-
志娟支行三年2021年双支
(保)字
0019号
合肥科技农2020/10/27主债务履行期姚志坚、34010101412
村商业银行4000.002021/1/20-限届满之日起是阮郭静0211492003
站西路支行2021/10/27三年
姚志坚中信银行合1200.002021/1/142021/1/14-(2021)信阮郭静肥黄山大厦债务人履行期否
2022/1/14合银最保字
152
3-2-1-152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截至报告最高担保合同主合同期担保合同担保人债权人保证期间期末是否债权额签订日限编号履行完毕支行限届满之日起第
三年 2173506A00
09-d1 号
(2021)信合银最保字第
2173506A00
09-d2 号
中国建设银主债务履行期城东自最高
2021/4/14-
姚志坚行合肥龙门5300.002021/4/14限届满之日起额保(2021)否
2023/4/13
支行三年002
215502授
姚志坚 兴业银行合 2021/3/29- 主债务履行期 192A1
阮郭静肥分行8400.002021/3/29否
2022/3/28限届满之日起215502授
两年 192A3
姚志坚、
阮郭静、合肥中小企
2021年合信
2021/4/23-主债务履行届
李凌、郑业融资担保650.002021/4/23
保字第120-1否
2022/4/23满之日起三年号
志娟有限公司
姚志坚、兴业银行合2021/12/6-主债务履行届215502授
12000.002021/12/6否
阮郭静 肥分行 2022/12/5 满之日起三年 874A1
姚志坚、合肥科技农2021/12/13主债务履行届34010101412
阮郭静村商业银行4000.002021/12/13否
-2022/11/11满之日起三年0211248075站西路支行
(5)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229.03223.02215.50
(6)其他关联交易
2020年11月,姚志坚与公司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姚志坚将
专利号为“ZL201120282386.1”、专利名称“一种高速条烟分拣装置”无偿转让给公司。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系姚志坚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形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公司在2011年8月4日申请专利时,误登记在发明人姚志坚名下,但该专利的所有权一直由公司实际享有。2020年11月,为纠正前述登记错误,将误登记至职务发明人姚志坚个人名下的专利进行无偿转回。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53
3-2-1-15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1)应收项目
2020年12月31日
项目名称关联方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王丹6384.00319.20(续上表)
2019年12月31日
项目名称关联方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王丹22685.001134.25
(2)应付项目
2021年12月312020年12月2019年12月
项目名称关联方日31日31日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
应付账款34388824.4114389214.2913154787.32份有限公司长春音飞四环自动化仓储设备
应付账款2880000.002880000.00—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16.00116.0025826.00
应付账款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57966.2468566.37200650.00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
预收款项——971097.83份有限公司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
合同负债1637964.601637965.10—份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姚志坚——251600.53
十一、股份支付
1.股份支付总体情况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公司本期授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公司本期行权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112648.65209708.11216000.00
公司本期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情况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无关联第三方授予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市盈率估值法市盈率估值法的增资价格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确定依据转让协议转让协议转让协议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金额8577055.366395769.963193117.20
154
3-2-1-15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本期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2181285.403202652.761928950.75
2018年6月,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井松有限股权激励方案,拟定向增加公司注册资
本为不超过439.5652万元,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不超过4560.00万元,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9.64%。本次实际股权激励股数合计3367000.00股,增资价格为2.50元/股。
本次增资是对公司在职员工的股权激励,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授予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其他员工的股份属于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才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分摊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井松有限股权激励方案的约定,要求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除实际控制人外)为公司服务最低年限为公司国内 A 股上市满 3 年,若违反规定,公司以员工实际缴付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回股权。本次股权激励参照无关联第三方的增资价格 6.5527 元/股确定公允价值,公司自 2018 年 12 月预计到公司 A 股上市满 3 年的期限为7年,将股份支付费用在84个月内平均摊销。后续员工未满足服务期限转让股权,原股权激励作废,根据受让人(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员工)的不同,分别确认新的股份支付费用。
十二、承诺及或有事项
1.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重大承诺事项。
2.或有事项
(1)重大诉讼
155
3-2-1-15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序原告/申请受理案件被告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号人法院阶段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签订《设请求法院判令被下简称“合肥国合肥市瑶海备采购安装合同》,被告支付合同款450审理
1公司轩”)、国轩新能
区人民法院告拒绝终验收、支付万元及违约金29.4中源(庐江)有限剩余合同款项。万元公司(以下简称“庐江国轩”)请求法院判令井松智能支付逾期青岛国轩交货违约金690电池有限原被告双方签订《设万元,以及私自公司(以合肥市瑶海备采购安装合同》,审理
2公司更换设备品牌赔
下简称区人民法院井松有限逾期交货,中偿款30万元,并“青岛国且私自更换品牌。判令井松智能对轩”)供应的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换请求法院判令井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合肥市瑶海松智能支付逾期审理3合肥国轩公司备采购安装合同》,
区人民法院交货违约金450中井松有限逾期交货。
万元
(2)开具保函情况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开具未到期的保函金额为5181.58万元,其中
4813.22万元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具的授信保函。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大或有事项。
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2022年1月30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1)本公司与离职员工成立公司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与公司交易的前员工离职创立的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前员工成立的公司情况前员工姓名离职时间名称成立时间股权结构备注
安徽智桐科方曾兵90%、方曾兵为公司前员工;
方曾兵2018-062018-05
技有限公司陈宇宇10%陈宇宇非公司员工及
156
3-2-1-15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前员工
梁龙龙、刘杰、余志伟,安徽锻通智梁龙龙85%、
为公司前员工,三人均梁龙龙2020-07能科技有限2020-03刘杰10%、余于2020年7月从公司
公司志伟5%离职葛玉标,为公司前员安徽科聪物工,2020年9月从公司葛玉标90%、
葛玉标2020-09联科技有限2020-08离职;王传军,为公司王传军10%
公司前员工,2017年7月从公司离职
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销售服务商交易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交易金额公司名称
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安徽智桐科技有限公司2080158.641728259.431868266.82
安徽锻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372547.17——
安徽科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884433.96——
(2)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五、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1.应收账款
(1)按账龄披露账龄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1年以内164343194.24101637830.45111750331.05
1至2年41277894.4038349916.6637157033.13
2至3年18956287.1518737445.831048580.00
3至4年20744244.83310790.001615234.00
4至5年310790.00—258442.34
5年以上186690.34186690.34160000.00
小计245819100.96159222673.28151989620.52
减:坏账准备35516380.0624408702.2822872064.73
合计210302720.90134813971.00129117555.79
(2)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157
3-2-1-15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21年12月31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2021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4257000.005.8013805600.0096.834514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231562100.9694.2021710780.069.38209851320.90
组合1:应收客户款项231562100.9694.2021710780.069.38209851320.90
合计245819100.96100.0035516380.0614.45210302720.90
*2020年12月31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2020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4257000.008.9513805600.0096.834514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44965673.2891.0510603102.287.31134362571.00
组合1:应收客户款项144965673.2891.0510603102.287.31134362571.00
合计159222673.28100.0024408702.2815.33134813971.00
*2019年12月31日(按简化模型计提)
2019年12月31日
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账面价值
金额比例(%)金额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7257000.0011.3513805600.0080.003451400.00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134732620.5288.659066464.736.73125666155.79
组合1:应收客户款项134732620.5288.659066464.736.73125666155.79
合计151989620.52100.0022872064.7315.05129117555.79
各报告期坏账准备计提的具体说明:
*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21年12月31日
名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158
3-2-1-158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中垦薯业有客户存在财务困难,根据预
14257000.0013805600.0096.83
限责任公司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坏账准备(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
名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中垦薯业有客户存在财务困难,根据预
14257000.0013805600.0096.83
限责任公司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坏账准备(续上表)
2019年12月31日
名称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理由
中垦薯业有客户存在财务困难,根据预
17257000.0013805600.0080.00
限责任公司计可收回金额计提坏账准备
*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21年12月31日
账龄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164343194.248217159.715.00
1-2年41277894.404127789.4410.00
2-3年18956287.155686886.1530.00
3-4年6487244.833243622.4250.00
4-5年310790.00248632.0080.00
5年以上186690.34186690.34100.00
合计231562100.9621710780.069.38(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
账龄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101637830.455081891.525.00
1-2年38349916.663834991.6710.00
2-3年4480445.831344133.7530.00
3-4年310790.00155395.0050.00
4-5年——80.00
5年以上186690.34186690.34100.00
159
3-2-1-15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12月31日
账龄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合计144965673.2810603102.287.31(续上表)
2019年12月31日
账龄
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1年以内111750331.055587516.555.00
1-2年19900033.131990003.3110.00
2-3年1048580.00314574.0030.00
3-4年1615234.00807617.0050.00
4-5年258442.34206753.8780.00
5年以上160000.00160000.00100.00
合计134732620.529066464.736.73
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3)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2021年的变动情况本期变动金额类别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
应收账款24408702.2811107677.78——35516380.06
*2020年的变动情况本期变动金额
2019年12月2020年1月12020年12月
类别会计政策变更收回
31日日转销或计提或转31日
核销回应收账
22872064.73-1661653.3221210411.413198290.87——24408702.28
款
*2019年的变动情况
160
3-2-1-160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本期变动金额
2018年12月会计政策2019年1月2019年12月
类别
31日变更1日收回或转转销或计提31日
回核销
应收账款19308469.09—19308469.093563595.64——22872064.73
(4)各报告期无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情况
(5)各报告期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2021年12月31占应收账款余
单位名称坏账准备余额
日余额额的比例(%)
河南明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46890856.9919.082344542.85
中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14257000.005.8013805600.00
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886400.005.24644320.00
华远国际陆港(大同)集团有限公司11480000.004.67574000.00
许昌振德医用敷料有限公司10500000.004.27525000.00
合计96014256.9939.0617893462.85(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占应收账款余
单位名称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额的比例(%)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154321.0612.031126442.45
中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14257000.008.9513805600.00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9742760.866.12487138.04
一汽物流(长春陆顺)储运有限公司8671159.005.45433557.95
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6711200.004.21335560.00
合计58536440.9236.7616188298.44(续上表)
2019年12月31日占应收账款余
单位名称坏账准备余额
余额额的比例(%)
中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17257000.0011.3513805600.00
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13114344.838.631311434.48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748466.428.39637423.32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2542517.718.25627125.89
青岛华翔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9156000.306.02457800.02
合计64818329.2642.6416839383.71
说明:公司将主要客户按照关联关系汇总列示,上述汇总客户包括的明细注释见本附注五、36.
161
3-2-1-16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之(3)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
(6)各报告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
(7)各报告期无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8)应收款账面价值2021年末较2020年末增长55.99%,主要系公司收入规模增长,应收账款相应增长所致。
2.其他应收款
(1)分类列示项目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6382594.125300350.907132978.42
合计6382594.125300350.907132978.42
(2)其他应收款
*按账龄披露账龄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1年以内5018971.224012905.145271187.81
1至2年909800.001163887.801908900.00
2至3年1063887.80606560.00395000.00
3至4年102060.00—80000.00
4至5年—80000.00454200.00
5年以上454200.00458700.004500.00
小计7548919.026322052.948113787.81
减:坏账准备1166324.901021702.04980809.39
合计6382594.125300350.907132978.42
*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款项性质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保证金及押金7211847.805937043.804602743.80
备用金200281.22279009.14659701.32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往来11300.00—2622460.97
162
3-2-1-162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款项性质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其他125490.00106000.00228881.72
小计7548919.026322052.948113787.81
减:坏账准备1166324.901021702.04980809.39
合计6382594.125300350.907132978.42
*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A.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7548919.021166324.906382594.12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7548919.021166324.906382594.12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理由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7548919.0215.451166324.906382594.12
组合2:其他应收款项7548919.0215.451166324.906382594.12
合计7548919.0215.451166324.906382594.12
B.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6322052.941021702.045300350.90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6322052.941021702.045300350.90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理由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6322052.9416.161021702.045300350.90
组合2:其他应收款项6322052.9416.161021702.045300350.90
163
3-2-1-163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计提比例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理由
(%)
合计6322052.9416.161021702.045300350.90
C.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坏账准备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如下:
阶段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
第一阶段8113787.81980809.397132978.42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合计8113787.81980809.397132978.42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处于第一阶段的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类别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账面价值理由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8113787.8112.09980809.397132978.42
组合2:其他应收款项8113787.8112.09980809.397132978.42
合计8113787.8112.09980809.397132978.42
2021年度、2020年度和2019年度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说明见附注三、9。
*各报告期坏账准备的变动情况
2021年度的变动情况
2020年12月本期变动金额2021年12
类别
31日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月31日
其他应收款1021702.04144622.86——1166324.90
2020年的变动情况
2019年12月本期变动金额2020年12
类别
31日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月31日
其他应收款980809.3940892.65——1021702.04
2019年的变动情况
164
3-2-1-164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18年12会计政2019年1本期变动金额2019年12
类别月31日策变更月1日计提收回或转回转销或核销月31日
其他应收款627277.63—627277.63353531.76——980809.39
*各报告期无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各报告期按欠款方归集的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2021年12占其他应收款余额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龄坏账准备
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重庆川仪调节阀有限公司保证金1068700.001年以内14.1653435.00
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有
保证金800000.002-3年10.60240000.00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凤铝铝业有限
保证金600000.001年以内7.9530000.00公司
中航金网(北京)电子商务
保证金570000.001年以内7.5528500.00有限公司合肥天汇安巢孵化科技有
保证金500000.001年以内6.6225000.00限公司
合计3538700.0046.88376935.00(续上表)
2020年12占其他应收款余额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龄坏账准备
月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
保证金800000.001-2年12.6580000.00有限公司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农民工工
534200.004年以上8.45518200.00
障局资保证金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001年以内7.9125000.00
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001年以内7.9125000.00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
保证金500000.002-3年7.91150000.00司
合计2834200.0044.83798200.00(续上表)
2019年12月占其他应收款余额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龄坏账准备
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
保证金800000.001-2年9.8680000.00司
桑顿新能源科技(长沙)
保证金800000.001年以内9.8640000.00有限公司
青岛金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金650000.001年以内8.0132500.00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农民工工
534200.003-5年6.58403360.00
障局资保证金
165
3-2-1-165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19年12月占其他应收款余额
单位名称款项性质账龄坏账准备
31日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上海中实供应链管理有限
保证金300000.001年以内3.7015000.00公司
合计3084200.0038.01570860.00
*各报告期无涉及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
*各报告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
*各报告期无转移其他应收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的金额
3.长期股权投资
2021年12月31日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20000010.00—20000010.00(续上表)
2020年12月31日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10000000.00—10000000.00(续上表)
2019年12月31日
项目账面余额减值准备账面价值
对子公司投资1000000.00—1000000.00
(1)对子公司投资
2021年12
2020年12月本期减2021年12月本期计提
被投资单位本期增加月31日减
31日少31日减值准备
值准备余额
井松软件10000000.00——10000000.00——
智灵捷—10000010.00—10000010.00——
合计10000000.0010000010.00—20000010.00——(续上表)
2020年12
2019年12月本期减2020年12月本期计提
被投资单位本期增加月31日减
31日少31日减值准备
值准备余额
井松软件1000000.009000000.00—10000000.00——
166
3-2-1-16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续上表)
2019年12月
2018年12月2019年12本期计提
被投资单位本期增加本期减少31日减值准
31日月31日减值准备
备余额
井松软件—1000000.00—1000000.00——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21年度
项目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525688678.34376203690.65
其他业务10880018.336107999.49
合计536568696.67382311690.14(续上表)
2020年度
项目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391542422.74273692731.72
其他业务6302650.933709475.60
合计397845073.67277402207.32(续上表)
2019年度
项目收入成本
主营业务289577810.37208933390.90
其他业务6351047.193322897.88
合计295928857.56212256288.78
(1)主营业务(分产品)
2021年度
产品名称收入成本
智能物流系统451471528.29337395871.35
智能物流设备74217150.0538807819.30
合计525688678.34376203690.65(续上表)
167
3-2-1-16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20年度
产品名称收入成本
智能物流系统334325545.46243099975.75
智能物流设备57216877.2830592755.97
合计391542422.74273692731.72(续上表)
2019年度
产品名称收入成本
智能物流系统281482585.73204559077.31
智能物流设备8095224.644374313.59
合计289577810.37208933390.90
(2)主营业务(分地区)
2021年度
地区名称收入成本
内销525688678.34376203690.65
外销——
合计525688678.34376203690.65(续上表)
2020年度
地区名称收入成本
内销390564422.74273358563.99
外销978000.00334167.73
合计391542422.74273692731.72(续上表)
2019年度
地区名称收入成本
内销284658891.75206274621.08
外销4918918.622658769.82
合计289577810.37208933390.90
(3)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
168
3-2-1-168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2021年度
客户名称本期发生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河南明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00690266.0918.77
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司32599999.956.08
华远国际陆港(大同)集团有限公司29026548.805.41
金能化学(青岛)有限公司26106194.864.87
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842477.883.88
合计209265487.5839.00
*2020年度
客户名称本期发生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9285932.309.87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37182563.129.35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1041544.487.80
贝特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816074.155.23
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公司20349914.695.12
合计148676028.7437.37
*2019年度
客户名称本期发生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8300884.919.56
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7839009.389.41
青岛华翔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19855084.676.7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18827711.266.36
四川宁江山川机械有限责任公司14743589.744.98
合计109566279.9637.02
说明:公司将主要客户按照关联关系汇总列示,上述汇总客户包括的明细注释见本附注五、37.
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之(3)前五名客户营业收入情况。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发生额2021年度较2020年度分别增长34.87%、37.28%,
2020年度较2019年度分别增长34.44%、30.69%,主要系公司不断开拓市场,销量增加,收入和成本相应增长所致。
5.投资收益
169
3-2-1-16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理财收益344922.28146215.9931282.24
十六、补充资料
1.当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4935.73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16000261.366668271.463038095.63政府补助除外)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
344922.28163682.9131301.25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1365759.05-2391758.06-875383.2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535971.320.731.92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3060.752129.512853.32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14446514.024442326.552191933.19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2311935.031021504.38459600.76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12134578.993420822.171732332.43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12134578.993420822.171732332.43
2.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34.321.531.5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28.221.261.26
东的净利润
*2020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40.141.201.20
170
3-2-1-170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附注
加权平均净资产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37.591.131.13
股东的净利润
*2019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
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4.3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22.40——
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名称: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2年1月30日
171
3-2-1-17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7
四、发行人的设立.............................................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2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9
八、发行人的业务.............................................2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4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3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4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4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46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4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49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4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50
二十二、律师认为要说明的其他问题.....................................51
二十三、结论意见.............................................55
3-3-1-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井松智能、公司、发行人指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井松有限指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本次发行上市指在科创板上市安元基金指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
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华贸中经投资控华贸中经指股有限公司
犇智投资指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凌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合肥凌志投凌志投资指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音飞储存指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富海指芜湖富海浩研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东方禅控指佛山市东方禅控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国耀指安徽国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林辰商贸指廊坊市林辰商贸有限公司华贸工经指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井松软件指合肥井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智灵捷指杭州智灵捷机器人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肥市工商局指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后机构改革为合肥市市场监合肥市场监管局指督管理局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3-3-1-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编报规则第12号》指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指《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指《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指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指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安指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天禾所、本所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林、王小东、刘倩怡、杨本所律师指帆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华普天健会容诚会计所指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水致远指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期、最近三年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
《审计报告》指
[2021]230Z0297 号审计报告,特别说明的除外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21]230Z026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特别说明的除外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3-1-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1)第00699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井松智能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编报规则第12号》等规定作出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井松智能申请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井松智能在为本次股票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
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本所律
3-3-1-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师已审阅了井松智能本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确认井松智能在本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有关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没有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对于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
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井松智能为本次股票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井松智能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签到、议案、决议及记录。
2、查验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签到、议案、决议及记录。
3、查阅《公司章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1年4月30日,井松智能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井松智能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于
2021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1年5月20日,井松智能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3-3-1-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1485.7116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同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12个月内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范
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与上市尚待履行以下程序:
1、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同意;
2、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井松智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查验井松智能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发起人协议书》、容诚会计所出具
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2879 号)、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第020208号)、容诚会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创立大会决议及工商登记等资料。
3、查验井松智能前身井松有限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
4、审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查验公司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
5、查阅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辅导工作无异议函。
3-3-1-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一)井松智能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井松智能系由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并于2020年6月9日在合肥市场监管局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井松智能设立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4457.1348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是依法定程序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二)井松智能依法有效存续井松智能目前持有合肥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401007998066372的《营业执照》。对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井松智能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现依法有效存续。
(三)井松智能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井松智能是以井松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来,且井松有限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因此,井松智能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2021年6月,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对井松智能进行了辅导验收,并出具了无异议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草案)》。
2、查阅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
股东的关系,查阅井松智能及其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并访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3-1-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4、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的守法情况,访谈实际控制人,查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登陆证券监管机构网站、互联网搜索核查。
5、就发行人近三年的守法情况,询问公司董事长,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的《证明》,登陆证券监管机构网站、互联网搜索核查。
6、查阅井松智能的企业信用报告。
7、查阅华安证券出具的《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8、就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行业情况询问公司董事长、查验公司提供的统计
资料与说明、查阅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
9、查验井松智能《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等治理制度。
10、就公司主要资产、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治理结构、担保、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变化、主营业务、
经营模式、重大诉讼及仲裁等事宜,在相关部分充分查验,本处只是核查结果。
(一)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井松智能《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草案)》,井松智能本次发
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同股同权,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根据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井松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为询价方式或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3、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已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3-3-1-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4、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井松智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根据井松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井松智能于2020年6月9日由井松有限依法变更而来,且井松有限成立
于2007年3月13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井松智能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等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因此,井松智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井松智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3、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井松智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
3-3-1-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
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因此,井松智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7、井松智能主营业务为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与智能物流系统的研
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8、根据井松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
近3年内,井松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9、根据井松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
松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如前文所述,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条第(一)项之规定。
2、井松智能目前股本总额为4457.1348万股,根据《招股说明书》,本次
3-3-1-1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拟发行社会公众股(A 股)1485.7116 万股,本次发行后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942.8464?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3、根据华安证券出具的《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井松智能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根据《审计报告》,井松智能2019年度净利润为1983.43??万元,
2020年度净利润为5025.3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
7008.80?万元(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不低于
5000万元。因此,井松智能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
2.1.2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已具备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井松有限设立时的有关文件,包括:设立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皖新验(2007)93号]、股东会决议以及井松有限设立登记工商资料,以及容诚会计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1759 号)。
2、查验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包括:井松有限的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2879 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井松智
能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文件、井松智能设立登记工商资料。
3、查验井松智能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4、查验上述事项以工商登记资料为主,辅以公司保管的资料。
(一)井松智能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井松智能系由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而来。
2006年10月6日,孔建华、姚志坚、李凌召开井松有限股东会,会议决定
由孔建华出资43万元、姚志坚出资42万元、李凌出资15万元共同设立井松有
3-3-1-1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限。2007年3月13日,井松有限在合肥市工商局依法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设立时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井松智能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其前身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系由姚志坚、阮郭静、李凌、郭君丽、周利华、徐伟、刘振、樊晓宏、吴睿、张
静、黎敏、安元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华贸中经、犇智投资、凌志投资、音
飞储存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6月9日,井松智能在合肥市场监管局依法登记,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7998066372的《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4457.1348万元。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井松智能设立过程中所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井松智能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井松智能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井松智能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所议事项、表
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资质证件。
2、查阅公司提供的组织机构图,核对组织机构并实地调查。
3、查阅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查验公司不动产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主要资产的权利证书、凭证。
3-3-1-1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5、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要合同。
6、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7、就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
投资、兼职情况,要求其填写相应调查表。
8、查验有关董事、监事选举的股东大会决议与记录,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的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董事长选举的董事会决议与记录,监事会主席选举的监事会决议与记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董事会决议与记录。
9、查验劳动合同(抽样核查)及劳动、薪酬制度。
(一)井松智能的资产完整
1、井松智能系由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井松有限的各项资产由井松智能
依法承继,保证了井松智能资产的完整。
2、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持续经营多年,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研发系统、辅助生产研发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研发场所,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研发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生产销售系统。
(二)井松智能的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与智能物流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销售系统,拥有与上述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具有与其生产经营、研发相适应的场所、机器、设备。因此,井松智能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同时,井松智能的所有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井松智能的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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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松智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任免符合法定程序,董
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由井松智能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井松智能董事会聘任,不存在股东越权任命的情形。
2、根据井松智能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井松智能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经井松智能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
关联方的员工,并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署了劳动合同,制定了有关劳动、人事、薪酬制度。井松智能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于关联企业。
(四)井松智能的财务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在银行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户,基本账户为
开户行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账号1023301021000809097,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五)井松智能的机构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已设置了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市场营
销中心、项目工程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制造管理中心、审计部、证券部等内部
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2、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具有独立的办公机构和场所,不存在与股东
单位混合办公情形。
3-3-1-1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3、井松智能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井松智能自主经营能力和其他方面独立性
井松智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充分的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存在独立性方面的其他缺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及
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基本信息。
2、查验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调查表、简历及其出具的声明,公司机构股东及
其部分间接股东出具的声明。
3、查验机构股东提供的股权穿透情况,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
4、查验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股东会决议、合伙协议、激励对象的劳
动合同、合伙人变动相关资料和确认文件,以及员工持股平台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基本信息。
5、查验公司各项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
6、查阅《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2879 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
7、查验公司历次股权变化情况(详细查验在“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本处只是核查结果)。
8、查验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
3-3-1-1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9、查阅《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方案》《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
10、查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授权委托协议》、股份锁定承诺,并核
查了实际控制人任职情况,以及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运作情况。
11、查验公司股东出具的关于所持井松智能股份权属及权利负担等情况的声明。
(一)井松智能的发起人
1、井松智能共有17名发起人,包括姚志坚、李凌、阮郭静、郭君丽、周利
华、徐伟、刘振、樊晓宏、吴睿、张静、黎敏等11名自然人,安元基金、华贸中经、音飞储存等3家企业法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犇智投资、凌志投资等3家有限合伙企业。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11名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家法人企业和3家合伙企业发起人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井松智能的发起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和进行出资持股的主体资格。
2、井松智能17名发起人住所均在中国境内。井松智能设立时,各发起人以
其在井松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按照1:0.415764的比例折成井松智能的股份。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井松智能由井松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各发起人以合法持有的井松
有限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审计基准日为2020年2月29日)作为对井
松智能的出资并按1:0.415764的比例折为井松智能的股份。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投入井松智能的资产产权清晰,该等投入不存在法律障碍。
4、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
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出资的情况。
5、井松智能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井松有限
3-3-1-1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的资产或权利依法由井松智能承继,井松智能已合法拥有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井松智能现有股东17名,包括3家企业法人、3家有限合伙企业以及11名自然人。井松智能现有股东均为公司发起人。
经核查,华贸中经、音飞储存、犇智投资、凌志投资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安元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经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2021年5月21日,华贸工经出具《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井松智能总股本
44571348 股,其中:华贸中经持有 4387500 股,持股比例为 9.84%,应标注“SS”标识。
(三)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姚志坚、阮郭静系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且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姚志坚、阮郭静系夫妻关系,近两年以来,二人持续控制井松智能不低
于38.36%股份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姚志坚、阮郭静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为
38.36%。为进一步增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2020年10月22日,李凌、凌志投资与姚志坚签订《授权委托协议》,李凌、凌志投资自愿将依法享有的井松智能股东权利中的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委托给姚志坚行使,协议至李凌、凌志投资不再持有井松智能股份之日终止。
根据姚志坚、阮郭静持有井松智能的股份情况以及上述《授权委托协议》,自2019年以来,姚志坚、阮郭静夫妇合计控制井松智能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2019.1-2020.102020.10至今
3-3-1-1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姚志坚直接持有的表决权比例26.67%26.67%
阮郭静直接持有的表决权比例5.06%5.06%姚志坚通过犇智投资间接控制的表决权
6.63%6.63%
比例
姚志坚接受李凌委托控制的表决权比例/8.51%姚志坚接受凌志投资委托控制的表决权
/5.65%比例
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38.36%52.53%据上,自2019年以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续控制井松智能股份表决权的比例始终在38.36%以上,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
2、姚志坚、阮郭静近两年来对井松智能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具有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自2019年以来持续控制公司38.36%以上的股份表决权,其提名的公司董事始终占公司非独立董事成员的多数,并进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产生重大影响。据此,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来对井松智能的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具有实质性影响。
3、井松智能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实际控制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
权的情况未影响井松智能的规范运作。
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等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以及井松智能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关资料,井松智能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等机构,决策程序与制度化运作规范,井松智能法人治理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实际控制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情况未影响井松智能的规范运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姚志坚、阮郭静夫妇系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没有发生变化。
3-3-1-1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阅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设立及其历次股权变动时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文件资料。
3、查阅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井松智能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创立大会决议、工商登记等文件资料。
4、查验公司历次增资的股东缴款凭证、验资报告等出资文件。查阅容诚会
计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1759 号)。
5、查验历次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完税证明(如涉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说明等文件。
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公司现有股东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被冻结情形,并查阅公司现任股东出具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质押、被冻结的确认文件,访谈合肥市场监管局。
7、查验与公司增资、股权转让相关的附属协议及其终止的相关协议。
8、对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访谈,并取得访谈记录。
9、查验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股东会决议、合伙协议、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等资料。
10、查阅《关于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
(一)井松智能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
3-3-1-1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1、经核查,自井松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井松智能未发
生因增减注册资本、股份转让等导致其股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情形。
2、井松智能前身井松有限发生了7次增资以及7次股权转让事项。经核查,
本所律师注意到:
(1)2014年7月,安徽国耀增资井松有限时,其第一大股东合肥市创新科
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系合肥市国资委间接控制的公司,持股比例为40.80%,第二大股东为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持股比例为
20%,本次增资未进行资产评估,但鉴于:*安徽国耀系市场化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根据其当时《章程》的规定,安徽国耀当时共有8名股东,其余6名股东均系自然人控制的公司,其股东会的表决事项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及引导基金通过,故安徽国耀不受单一股东控制,无实际控制人;*作为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系安徽国耀核心业务。
根据安徽国耀当时《章程》规定,安徽国耀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资和退出进行决策;*本次增资系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井松有限进行投资估值,增资价格与其他投资方相同,增资价格公允;*就本次增资事项,井松有限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本次增资真实、合法、有效,其虽未进行资产评估,但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2017年5月,阮郭静向林辰商贸转让股权时,林辰商贸的股东已由自
然人变更为国有公司华贸工经,林辰商贸成为井松有限的国有股东,本次股权转让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鉴于:*2016年1月7日,姚志坚、阮郭静、井松有限与林辰商贸签订了《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阮郭静将所持井松有限438.75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林辰商贸,股权转让价格为
2500万元。阮郭静2016年12月及本次向林辰商贸转让股权均系履行前述2016年1月7日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且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井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且已就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备案手续;*华贸工经出具《关于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转让双方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3-3-1-2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约定之行为,虽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该股权转让真实、有效,其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效力予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阮郭静向林辰商贸转让股权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2017年11月,林辰商贸向华贸中经转让股权时,林辰商贸、华贸中
经均系华贸工经全资子公司,该股权转让是华贸工经内部实施的资产整合,转让价格系按林辰商贸原持股成本确定,并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华贸工经亦出具《关于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该次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4)2018年1月,井松有限增资导致国有股东华贸中经在井松有限的出资
比例发生变动,即华贸中经出资比例下降至10.65%,井松有限未履行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程序,但鉴于:*本次增资价格是以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5月31日)所反映的井松有限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并经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增资价格公允;*本次增资经井松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华贸工经亦出具《关于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本次增资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增资行为真实、有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5)2018年12月,井松有限增资导致国有股东华贸中经在井松有限的出
资比例发生变动,即华贸中经出资比例下降至9.84%,井松有限未进行资产评估,但鉴于:*本次增资系井松有限实施股权激励,增资价格以井松有限最近一期账面净资产为基础,股权激励方案业经井松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增资价格公允;
*本次增资经井松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华贸工经亦出具《关于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本次增资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增资行为真实、有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进行资产评估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3-1-2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井松智能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核查和访谈合肥市场监管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井松智能股东所持有的井松智能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情形,也不存在被冻结及其它争议情况。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历史上曾多次引进投资者,各投资方与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签署了对赌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投资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签订的对赌协议已解除,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及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照文件。
2、就公司主营业务情况询问公司总经理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3、查验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重要的采购、销售及其他合同。
4、查阅《招股说明书》。
5、查阅《审计报告》。
6、查阅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审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查验公司
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
7、就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是否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之情形询问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师,查阅《审计报告》,并登陆相关登记部门网站予以查询。
(一)井松智能已经取得开展其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和许可,其经营范围
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井松智能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未在中国大陆之外开展经营活动。
3-3-1-2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三)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与智能物流系统
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经井松智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依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89041043.85元、293436926.76元和
395436875.94元,分别占井松智能当期全部业务收入的97.56%、97.88%、98.43%。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核查,井松智能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井松智能经营所需的经营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其主要生产经营资产未出现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之情形,井松智能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并要求该等人员填写调查表。
2、查验公司持股5%以上企业法人股东和合伙企业股东的工商登记基本信
息、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3、查阅公司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4、查阅公司其他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工商登记资料。
5、查阅近三年来关联交易的关联交易合同及相关决策文件。
6、查阅《审计报告》。
7、就公司与关联方往来询问财务负责人、会计师。
8、查阅《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9、查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成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3-3-1-2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管理人员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承诺。
10、查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成员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出具的承诺。
11、查验实际控制人之子姚冬暐控制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财务报表、合同
台账等资料,并就相关事项询问姚冬暐。查验姚冬暐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出具的承诺。
12、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所发表的专项独立意见,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对于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确认的决议。
13、审阅《招股说明书》。
(一)井松智能的关联方
1、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姚志坚、阮郭静。
2、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井松智能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1安元基金直接持有井松智能16.14%的股份
2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直接持有井松智能13.70%的股份
3华贸中经直接持有井松智能9.84%的股份
4李凌直接持有井松智能8.51%的股份
5犇智投资直接持有井松智能6.63%的股份
6凌志投资直接持有井松智能5.65%的股份
系华贸中经唯一股东,通过华贸中经间接
7华贸工经
持有井松智能9.84%的股份
系华贸工经唯一股东,通过华贸中经间接
8中国工业报社
持有井松智能9.84%的股份
系安元基金控股股东,通过安元基金间接
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井松智能6.99%江苏毅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间接持有井松智能
10(有限合伙)7.43%的股份
3、井松智能的子公司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
3-3-1-2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1井松软件井松智能的全资子公司
2杭州智灵捷井松智能的全资子公司
4、井松智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井松智能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1)董事:共11名,即姚志坚、李凌、朱祥芝、尹道骏、周利华、陈俊刚、陈志和、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
(2)监事:共3名,即许磊、孙雪芳、黄照金。
(3)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姚志坚,副总经理李凌、尹道骏、朱祥芝,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由朱祥芝兼任。
5、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均构成公司关联方。
6、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姚志坚、阮郭静之子姚冬暐持股
1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62.52%、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
2深圳市埃欧珞科技有限公司
资子公司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
3上海埃欧珞科技有限公司
资子公司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
4北京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资子公司
5上海铭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姚冬暐控制的合伙企业
李凌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于2007
6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合力叉车配件经营部
年9月12日吊销
李凌弟弟凌晨持股100%、并且担任执
7安徽凌晨物流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3-3-1-2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李凌弟弟凌晨持股40%、并且担任总
8合肥平凌物资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9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朱祥芝配偶何仁志持股95%的企业
10安徽中和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祥芝配偶何仁志持股45%的企业
11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12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13黄山科宏生物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14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50%、并且周利华担任
15六安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60%、并且周利华担任
16阜阳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17宣城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60%、并且周利华担任
18滁州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80%、并且周利华担任
19黄山市安元现代服务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60%、并且周利华担任
20铜陵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21安徽安元创新皖北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60%、并且周利华担任
22安庆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66.45%、并且周利华担
23淮北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任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24宿州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25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26山东宝港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27南京达迈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28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29江苏视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0广东盘古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1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2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3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4厦门赛诺邦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3-1-2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35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6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7深圳市广麟材耀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8上海威而特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凌旭峰持股45%的企业
许磊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于2012
39合肥市包河区天乐家用电器经营部
年12月26日吊销
40合肥跬至商贸有限公司许磊配偶持股35%的企业
41北京地尔御享科技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北京地尔御享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42北京美艺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
43天津中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天津中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44北京盈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45华贸传媒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46中艺泰兴实业秦皇岛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47华贸汇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48华贸中兴(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49天津奥瑞斯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50天津潍柴津工商贸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51天津市茂华腾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天津市茂华腾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52苏州糖烟酒有限公司
司的控股子公司
53传世记忆(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54北京嘉优科技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55北京荣峰泰贸易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56北京奔奥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57上海沃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上海沃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58胜亚生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公司
59亚太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60民族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民族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
61民族宫(云南)康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
62杭州华贸中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63上海中长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中经持股42%且为第一大股东的
3-3-1-2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企业
7、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姓名关联关系
曾系姚志坚持股100%、并担任总经理
1合肥井松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已于2021年2月9日注销曾系姚冬暐控制的公司,已于2020
2 R-STORM TECHNOLOGY COMPANY LLC
年注销
曾系姚冬暐持股20%的企业,已于
3上海揽林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07月26日注销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年12月起不
4韩龙
再担任该职务
韩龙持股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5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韩龙持股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6合肥米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韩龙持股47%,并担任董事长、总经
7合肥欣呈达科技有限公司
理的企业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年12月起不
8俎峰
再担任该职务
9华贸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俎峰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年12月起不
10王丹
再担任该职务王丹配偶张虎曾控制并担任执行董
11安徽龙轩泰商贸有限公司事、总经理的企业,已于2021年5月6日注销
曾系发行人董事,2020年10月起不
12刘宗其
再担任该职务
13音飞储存曾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
14长春音飞四环自动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音飞储存控制的企业
曾通过音飞储存间接持有发行人5%
15金跃跃
以上股权
曾通过音飞储存间接持有发行人5%
16山东昌隆泰世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股权
曾为井松智能的参股公司,目前朱祥
17北京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芝持有该公司1.8%的股权
18杭州智行达科技有限公司曾为井松智能、王丹的参股公司
19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曾系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3-1-2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序号关联方名称/姓名关联关系
20厦门迈赢贸易有限公司曾系陈俊刚控制的企业
曾系许磊控制、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
21合肥睿傲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理的企业,已于2021年4月21日注
销
22北京华贸丝路科技有限公司曾系华贸中经控制的企业
23华贸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系华贸中经控制的企业
(二)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井松智能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音飞储存货架11920353.9819215715.606500000.00
叉车、堆高车以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
配件、电转向控制-1415.93412027.57展有限公司器
合肥启畅物联网科 安防监控系统、LED
302734.51340738.94362068.97
技有限公司显示屏安徽龙轩泰商贸有
食品--45900.00限公司
合计-12223088.4919557870.477319996.54
2、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音飞储存智能物流系统142867.242554310.3110517241.42
3、关联方资金拆借
发行人在2018年度、2020年度,存在姚志坚因个人临时资金周转而向公司拆借少量资金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度
3-3-1-2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单位:万元关联方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
3.992020.04.232020.07.31
姚志坚
50.002020.08.122020.08.19
(2)2018年度
单位:万元关联方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
2.322018.01.262018.02.28
3.002018.03.142018.03.31
2.002018.04.092018.04.30
姚志坚
0.602018.05.152018.06.30
2.402018.05.212018.06.30
2.002018.06.202018.06.30
4、接受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因公司银行贷款需要,存在关联方向公司提供担保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反担保
单位:万元截至报告保证质押主合同期限主合同金额担保人债权人期末是否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履行完毕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合肥科农
2017.05.02
20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行站西路是
-2018.05.02保有限公司志娟支行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姚志坚、阮中国工商
2017.03.22
10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郭静、李凌、银行双岗是
-2018.03.21保有限公司志娟郑志娟支行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杭州银行
2017.01.23姚志坚、阮
5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合肥瑶海是
-2018.01.22郭静保有限公司志娟支行
合肥中小企姚志坚、阮郭中国银行
2017.05.19姚志坚、阮
500.00业融资担保静、李凌、郑安徽省分是
-2018.05.21郭静有限公司志娟行
姚志坚、阮郭合肥国控建徽商银行
2017.05.31静、李凌、郑
500.00设融资担保阮郭静和平路支是
-2018.05.31志娟、朱祥有限公司行
芝、王丹、许
3-3-1-3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截至报告保证质押主合同期限主合同金额担保人债权人期末是否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履行完毕磊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合肥科农
2018.05.14
20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行站西路是
-2019.05.08
保有限公司志娟、支行
合肥中小企姚志坚、阮郭姚志坚、阮中国工商
2018.03.30
1000.00业融资担保静、李凌、郑郭静、李凌、银行双岗是
-2019.03.01有限公司志娟郑志娟支行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杭州银行
2018.02.22姚志坚、阮
5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合肥瑶海是
-2019.02.21郭静保有限公司志娟支行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中国银行
2018.05.31姚志坚、阮
5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安徽省分是
-2019.05.29郭静保有限公司志娟行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静、李凌、郑徽商银行
2018.06.26
500.00设融资担保志娟、朱祥阮郭静和平路支是
-2019.06.03
有限公司芝、王丹、许行磊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姚志坚、阮中国工商
2019.03.18
10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郭静、李凌、银行合肥是
-2020.03.13保有限公司志娟郑志娟双岗支行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
2019.04.04姚志坚、阮兴业银行
5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是
-2020.04.02郭静合肥分行保有限公司志娟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合肥科农
2019.05.28
20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行站西路是
-2020.05.20保有限公司志娟支行
姚志坚、阮郭合肥国控建徽商银行
2019.06.13静、李凌、郑
500.00设融资担保阮郭静和平路支是
-2020.06.13志娟、朱祥有限公司行
芝、许磊
合肥中小企姚志坚、阮郭
2019.06.25姚志坚、阮中国银行
500.00业融资担保静、李凌、郑是
-2020.06.28郭静合肥分行有限公司志娟
合肥中小企姚志坚、阮郭
2020.07.10姚志坚、阮中国银行
500.00业融资担保静、李凌、郑否
-2021.03.16郭静合肥分行有限公司志娟
合肥中小企姚志坚、阮郭姚志坚、阮中国工商
2020.03.19
1000.00业融资担保静、李凌、郑郭静、李凌、银行双岗否
-2021.03.13有限公司志娟郑志娟支行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静、李凌、郑徽商银行
2020.07.03
500.00设融资担保志娟、朱祥阮郭静和平路支否
-2021.03.16
有限公司芝、许磊、王行丹
2020.04.09合肥市兴泰姚志坚、阮郭杭州银行
400.00-否
-2021.03.26融资担保集静、李凌、朱合肥瑶海
3-3-1-3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截至报告保证质押主合同期限主合同金额担保人债权人期末是否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履行完毕团有限公司祥芝支行
(2)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是否担保人债权人主合同金额主合同期限履行完毕
杭州银行合2020.04.09
姚志坚、阮郭静400.00否
肥瑶海支行-2021.03.26
2018.05.31
姚志坚、阮郭静新安银行800.00是
-2019.05.27
(3)最高额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担保人债权人最高债权额主合同期限是否履行完毕
姚志坚、阮郭静、中国银行安徽2016.04.13
600.00是
李凌、郑志娟省分行-2019.04.12
中国工商银行2017.03.22
姚志坚、阮郭静2500.00是
合肥双岗支行-2020.03.22
合肥科农行站2016.12.22
姚志坚、阮郭静2500.00是
西路支行-2017.12.22
徽商银行和平2017.05.23
姚志坚、阮郭静2500.00是
路支行-2018.05.23
姚志坚、阮郭静、中国银行安徽2018.01.23
2000.00否
李凌、郑志娟省分行-2023.01.22
合肥科农行站2018.04.27
姚志坚、阮郭静2500.00是
西路支行-2019.04.27
徽商银行和平2018.06.21
姚志坚、阮郭静400.00是
路支行-2019.06.21
姚志坚、阮郭静、中国银行安徽2019.01.18
2000.00否
李凌、郑志娟省分行-2024.01.17
兴业银行合肥2019.03.25
姚志坚3600.00是
分行-2020.03.25
合肥科农行站2019.05.20
姚志坚、阮郭静2000.00是
西路支行-2020.05.20
徽商银行和平2019.06.10
姚志坚、阮郭静3000.00是
路支行-2020.06.10
中信银行合肥2019.07.10
姚志坚、阮郭静2000.00是
分行-2020.07.10
中国工商银行2020.03.09
姚志坚、阮郭静2000.00否
合肥双岗支行-2023.03.09
3-3-1-3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截至报告期末担保人债权人最高债权额主合同期限是否履行完毕
中国工商银行2020.03.09
李凌、郑志娟2000.00否
合肥双岗支行-2023.03.09
中国建设银行2020.05.11
姚志坚5300.00否
合肥城东支行-2022.05.11
徽商银行和平2020.06.17
姚志坚、阮郭静3900.00否
路支行-2025.06.17
兴业银行合肥2020.04.01
姚志坚、阮郭静3600.00否
分行-2021.03.31
5、受让关联方专利
2020年11月,姚志坚与井松智能签订专利转让协议书,约定姚志坚将专利
号为2011202823861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高速条烟分检装置)无偿转让给井松智能。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系姚志坚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形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公司在2011年8月4日申请专利时,误登记在发明人姚志坚名下,但该专利的所有权一直由公司实际享有。2020年11月,为纠正前述登记错误,将误登记至职务发明人姚志坚个人名下的专利进行无偿转回。
6、向关联方承租房屋
因发行人子公司井松软件工商登记需要,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于
2018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将其名下房屋无偿提供给井松软件
作为其工商登记住所。
7、向关联方出租房屋
因员工持股平台凌志投资、犇智投资工商登记需要,发行人分别于2019年
11月、2020年1月将其名下房屋无偿提供给凌志投资、犇智投资作为其工商登记住所。2021年6月,凌志投资、犇智投资的工商登记住所已分别变更为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与新蚌埠路交口文一陶冲湖城市广场18栋102上下、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星港湾家园西10幢202室。
8、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3-3-1-3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223.02215.50143.64
9、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关联方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应收账款音飞储存--4949689.69
应付账款音飞储存14389214.2913154787.324254969.83
预收款项音飞储存1637965.10971097.83-长春音飞四环自动化仓
应付账款2880000.00--储设备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王丹6384.0022685.00163707.00
其他应付款姚志坚-251600.53175729.91
其他应付款许磊--1800.00
注:上表所列其他应收王丹款项,主要系其从公司借用备用金所致;其他应付姚志坚款项,主要系公司应付其薪酬所致;其他应付许磊款项,主要系公司应付其报销款所致。
(三)经核查:
1、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系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予以确定采
购价格;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系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予以确定采购价格;
接受关联方担保均系关联方无偿提供;发行人将误登记至职务发明人个人名下的专利进行转回系无偿受让;发行人使用关联方场所用作工商登记住所系关联方无偿提供;员工持股平台使用发行人场所用作工商登记住所系发行人无偿提供。
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方姚志坚从公司拆借款项情形,但鉴于拆借款
项金额较小,短期内即偿还完毕,后续未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且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亦对该关联交易予以确认,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上述资金拆借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井松智能2021年4月30日召开的第
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确认公司2018年以来与
3-3-1-3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客观原因所导致,具备合理性,价格公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非关联方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潜在争议和纠纷,未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4、2021年4月30日,井松智能独立董事对公司最近三年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前述关联交易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5、2021年4月30日,井松智能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客观真实,具备合理性、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同时,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分别由发行人一届五次董事会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关联股东及董事均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亦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表决、决策程序。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股5%
以上股份的股东已就规范关联交易,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分别作出承诺。
(六)同业竞争
1、根据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与井松智能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为有效避免发生同业竞争,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3-1-3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3、经核查,除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投资控制其他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控制的企业为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埃欧珞科技有限
公司、上海埃欧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上海铭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该等企业均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子姚冬暐投资控制的企业。
经核查,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均独立于井松智能,其业务与井松智能业务不具有替代性和竞争性的关系,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井松智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上海铭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不实际从事经营业务,姚冬暐拟将其作为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该合伙企业与井松智能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4、为有效避免发生同业竞争,姚冬暐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七)经核查,井松智能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关联交易事项和避免同业
竞争的措施或承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不动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文件,查阅不动产登记部门出
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单。
2、查验公司专利证书、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转让协议,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公司专利公示信息,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公司专利情况的证明。
3、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陆中国版权服务微
信公众号查询登记情况。
4、查验公司的商标注册证,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公司商标信息,查阅国家
3-3-1-3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5、查验公司软件产品证书。
6、查验公司的域名证书,登陆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公司域名信息。
7、查验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
8、查验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相关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许可证书,并实地调查。
9、查验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
10、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承租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证。
11、就公司的财产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负担情况,询问财务负责人。
(一)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不动产6处。
(二)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井松智能核发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专利权107项。
经核查,发行人重要专利中不存在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情形,但一般专利中存在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情形,具体如下:
1、专利号为2011202823861的实用新型专利系姚志坚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
资源形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公司在2011年8月4日申请专利时,误登记在发明人姚志坚名下,但该专利的所有权一直由公司实际享有。2020年11月,为纠正前述登记错误,姚志坚与井松智能签订专利转让协议书,将误登记至职务发明人姚志坚个人名下的专利进行无偿转回。
2、专利号为 2018222244651、201822224860X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为井松智能和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系上交所上市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合营企业),该等共有专利不属于公司核心技术,系发行人在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企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就该等专利权的行
3-3-1-3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使,井松智能与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约定,共有权人双方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所拥有的专利不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发行人对专利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障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根据国家版权局向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1项。
(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井松智能核发的《商标注册证》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21项境内注册商标;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1项境外注册商标。
(五)根据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向井松智能核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2项软件产品。
(六)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1项域名。
(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2家公司股权。
(八)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有1家分公司。
(九)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有一项在建工程,该在建工程为“6#车间”项目。该建设项目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浍水路与毕升路交口。就该在建工程项目,井松智能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4010120145001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规新建(工)许2015-04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40135153310101-sx-001)。
(十)井松智能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包括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该等设备
由公司自购取得,目前该等设备均能正常使用。
3-3-1-3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十一)经核查,井松智能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二)经核查,除存在因财产保全被冻结部分银行存款情形外,井松智能
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限制,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三)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他单位进行的合作研发项目如下:
序合作研发成果归属及合同协议主要内容保密措施协议期限号单位项目收益分成金额
上海懒书负责:地面视觉纹理导
航升级维护,其他基于激光、协议所研发的技术上海懒 IMU、视觉等 AGV 导航方式或其 原型,自合作期间知书智能他涉及先进技术的原理验证系识产权授予日起,上双方共同享
科技有 AGV 统,AGV 在部署、使用环节需要 海懒书为井松有限有知识产权。
限公司 配 套 使用到的常用算法实现,AGV 在 保证6个月的技术保 30 2018.07
1双方未对收
(以下软件部署、使用环节需要使用到的工护期加18个月的产万元-2018.12益分成作出简称开发具软件。品保护期。技术保护约定。
“上海井松有限负责提供研发所需的期内,上海懒书承诺懒书”)设备、场地、资料等信息,选派期间不将技术提供合适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开给任何第三方实施。
发配合。
在合同有效双方中任何一方向
浙江大学根据井松有限的进度期内,双方利另一方提供的产品
移动要求,从技术路线角度给予井松用对方的技实物或样品、文字、
机器有限可行性评估与分析,并提供术咨询或工图像、音像、存储信
人定一年时间的现场技术支持,支持作条件所形浙江大息等为载体的文件、152019.06
2位导的内容包括相关技术实现与验成的专利技
学数据、资料及公司所万元-2020.05航技证。术归双方共有专利产品的一切术咨井松有限负责提供相关硬件的同所有。
言行均包括在保密
询说明文档、办公场地和试验场地双方未对收范围内。保密期限五(含机器人平台)。益分成作出年。
约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进行合作研发,旨在通过产学研合作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技术储备,加强智能物流设备与系统相关产品技术的交流,不会影响发行人技术研发的独立性,发行人具有完善的技术研发体系和独立的研发机构,具备独立可持续的研发能力,不存在技术研发对其他主体形成依赖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合作研发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十四)经核查,目前井松智能子公司、分公司存在租赁房屋情形,该等租
赁已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出租方均有权对外出租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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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其他重大合同。
2、就公司环保和劳动安全情况、知识产权纠纷情况、劳动用工情况、产品
质量和技术标准情况询问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3、查阅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
金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4、查验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查验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5、查验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劳务派遣经
营许可证、公司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的凭证。
6、查验职工名册并随机抽取比对劳动合同。
7、查阅《审计报告》,查验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及相关合同。
(一)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完备,内容
合法有效,未发现潜在风险和纠纷。
(二)相关合同系以井松有限、井松智能名义签订,由于井松有限已整体变
更为井松智能,井松智能依法承继井松有限的债权债务,因此井松智能履行上述合同没有法律障碍。
(三)根据井松智能的声明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目前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1、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经依法在所在地劳动
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并在所在地住房
3-3-1-4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为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员工总数471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52人,未缴纳原因为12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
32名员工为新进员工正在办理社会保险缴存手续、6名员工不愿办理社保缴存手
续、2名员工在原单位社会保险尚未停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53人,未缴纳原因为12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33名员工为新进员工正在办理住房公
积金缴存手续、7名员工不愿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1名员工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尚未停缴。
(2)报告期内,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未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缴纳事宜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并获得了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根据该等合规证明文件,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员工办理
了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井松智能(含子公司、分公司,下同)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部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保障井松智能不会因此遭受损失。”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在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与公司员工总数之间的差异确因客观原因所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相关合法合规证明,井松智能及其分、子公司未因此收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且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因此,井松智能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井松智能本次
3-3-1-4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
2、经核查,井松智能在2020年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井松智能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人数为4人,劳务派遣员工人数未超过用工总量的10%,上述劳务派遣员工为公司提供安装服务,所任岗位为辅助性岗位。
同时,井松智能与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四)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
12月31日,除本法律意见书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披露的情况外,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井
松智能其他应收款5340287.73元,其他应付款2275311.12元。井松智能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向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询问井松智能自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查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了解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情况。
2、查阅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
3、查阅井松智能各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4、询问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公司是否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
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但发生过增资扩股行为。
3-3-1-4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二)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共发生过7次增资扩股行为,具体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相关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真实、合法、有效。
(三)依据井松智能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井松智能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及创立大会决议与记录、公司登记资料。
2、查验井松智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记录及《公司章程(修订)》、工商备案资料。
3、查验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记录及《公司章程(草案)》。
(一)井松智能章程的制定、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现行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及《上市规则》进
行制定的,该章程自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重大财务决策制度、非
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日常生产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基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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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公司重要制度。
2、查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的《公司章程(草案)》。
3、查验公司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簿、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
(一)井松智能已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井松智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董事会由11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董事)组成,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履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职责,并设有战略与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负责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等进行监督。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设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具体管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向董事会负责。
(二)井松智能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
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井松智能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均是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3-3-1-4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1、查验公司提供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近两年变化情况,
并与三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进行对照。
2、查验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文件。
3、查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具的任职资格声明。
4、就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事项登陆监管机构网站、互联网搜索核查。
5、查验独立董事的培训证书、其出具的任职资格声明及其填写的关联关系情况表。
6、查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履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7、查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井松智能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井松智能业已发生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井松智能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井松智能独立董事情况
井松智能现任独立董事4名,为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蒋本跃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4位独立董事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同时,井松智能现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阅《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
3-3-1-4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专字[2021]230Z0266 号),并就其记载的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以及各项政府补助事项,咨询公司财务负责人。
2、查验公司近三年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缴款凭证。
3、查验公司的各项政府补助凭证,及相关政策依据或批文。
4、查阅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纳税合规证明。
5、查验《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凭证。
(一)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井松智能
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法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税收行政处罚的情形。但井松智能在2021年5月存在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情形,经核查,井松智能缴纳滞纳金系《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税款征收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且井松智能已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故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前述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井松智能排污许可证、现有生产线项目环评、验收文件、主要环保
设施设备购置合同、环保检测报告、危废处置合同及相关凭证。
2、查阅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查阅井松智能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查阅环保部门对井松智能募投项目的审核意见。
5、登陆环境保护部门网站进行查询。
3-3-1-4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6、走访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调查生产经营的环境情况。
7、查阅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8、查阅井松智能及相关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9、就公司环保、质量标准、质量控制流程及近三年来是否存在质量投诉询
问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经核查,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主要环保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充足;发行人现有生产场地的主要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情况相匹配。发行人募投项目已采取了相应的环保措施,不会对建设地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建设完成后,日常的环保设备运行及费用支出等由公司自有资金支出。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环评手续。
报告期内,公司排污达标检测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符合要求,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有关公司环保方面的负面媒体报道。井松智能所在地生态环境局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环保合规情况出具了合法合规证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二)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内严格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方面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募集资金项目的备案和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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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3、查阅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4、审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5、审阅《招股说明书》。
(一)井松智能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1、根据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招股说明书》,井松智能本
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1)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总额13977.39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13977.39万元。2021年3月5日,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局针对该项目出具了《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103-340163-04-02-877885),同意该项目备案。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7860.22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7860.22万元。2021年3月5日,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局针对该项目出具了《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103-340163-04-01-705829),同意该项目备案。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总额12000.00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12000.00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低于计划金额,不能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公司将以自筹方式解决。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已获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拟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三)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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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井松智能已于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审阅《招股说明书》。
2、询问公司董事长。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井松智能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井松智能提供的诉讼案件、破产债权申报和行政处罚相关资料及其
出具的《声明》。
2、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发行人合法合规的证明。
3、查验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
4、查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
5、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查询发行人及
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涉诉或执行情况。
6、查阅井松智能企业信用报告。
(一)井松智能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存在7起尚未了结的案件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以及2个破产债权申报事项。经核查,发行人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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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不涉及公司核心商标、专利、技术,并且公司已就前述案件及事项采取了充分的应诉和维权准备,同时业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所涉款项进行了会计处理,其相应影响已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予以体现。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涉及的上述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根据井松智能声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井松智能受到一次海关处罚外,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因井松有限将商品税号误填为8479509090,2019年7月11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新生圩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井松有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17日,井松有限缴纳了前述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井松有限上述行为仅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受到的罚款金额为最低罚款额。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所受到的该项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根据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井松智能董事长、总经理的个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
智能董事长、总经理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井松智能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讨论工作,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全文,特别对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次审核。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招股说明书真实反映了井松智能的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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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律师认为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井松智能借款合同、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
2、查验井松智能及主要关联方的银行流水。
3、查验井松智能控制的个人卡的银行流水。
4、查阅井松智能的企业信用报告。
5、查验近三年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缴款凭证。
6、查阅井松智能贷款银行出具的相关贷款合规使用的说明文件。
7、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出具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行政处罚记录的函》。
8、查阅税务局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9、访谈井松智能主要供应商,了解其与发行人资金往来情况。
10、查阅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11、查阅井松智能《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2、审阅井松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13、查阅《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4、审阅《招股说明书》。
(一)关于发行人财务内控相关事宜
1、关于通过供应商周转贷款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为满足运营资金需求,发行人在进行贷款时存在相关商业银行向公司发放的贷款通过受托支付给公司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银行贷款后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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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扣除应收公司货款之后的余额转回公司银行账户的情况。报告期各期,转贷发生额分别为5720.86万元、5485.90万元、4361.23万元。前述贷款相关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公司已按时、足额偿还前述贷款之本息,就转贷行为,公司业已整改完毕。
发行人上述转贷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但鉴于:1、发行人上述行为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2、发行人已按时、全额偿还贷款之本息,未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3、上述贷款事项涉及的各贷款行出具了《证明》,确认井松智能在有关银行的相应贷款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行为,未对相关银行造成损失,与相关银行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4、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回函确认,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井松智能不存在受到其行政处罚的情形;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发行人转贷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转贷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关于不规范使用票据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商业汇票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时,因部分背书转让票据的金额大于实际应支付货款的金额,故供应商使用商业汇票或现金找回差额。2018年至2020年,供应商使用商业汇票找回差额分别为808.75万元、99.10万元、
16.07万元。针对不规范使用票据情形,发行人业已整改完毕。
发行人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但鉴于:1、发行人使用商业汇票对冲差额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2、发行人与银行等主体之间不存在
任何纠纷;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回函确认,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井松智能不存在受到其行政处罚的情形;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3-3-1-5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
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关于使用个人卡收支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以员工名义开具的个人银行卡对外收付的情形,该等个人卡主要用于收取废料款、支付零星薪酬及报销无票费用,相关个人卡的收付情况具体如下:
(1)个人卡收入
单位:万元序号具体内容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1代收废料销售款25.0047.0035.73
合计25.0047.0035.73
针对上述公司使用个人卡收款情形,公司完整记录了废料销售明细,对个人卡收取的废料销售收入调整入账,并履行了纳税义务,公司已对个人卡收款情形整改完毕。
(2)个人卡支出
单位:万元序号具体内容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1代发员工奖金21.4619.646.99
2无票费用报销3.5411.2628.74
3取现缴存公司-16.10-
合计25.0047.0035.73
针对上述公司使用个人卡支出情形,公司已将上述相关薪酬和费用报销调整入账,公司已对个人卡支出情形整改完毕。
发行人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但鉴于:1、个人卡的收支使用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2、发行人已对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进行了规范整改;3、发行人对上述个人账户代收代付款项均已纳入财务核算,并履行了纳税义务,发行人未因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发行人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3-3-1-5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通过供应商周转贷款资金、不规范使用票据以及使用个人卡收支的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亦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为完善公司分红政策及决策机制,建立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发行人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且载入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并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中披露了公司报告期
内实际股利分配情况、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及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明确、合理,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股东合法权益。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
3-3-1-5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承诺、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二十三、结论意见
鉴于对井松智能所进行的事实与法律方面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获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股票注册外,井松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上均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3-3-1-5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张大林王小东刘倩怡杨帆
3-3-1-5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1)第00699-1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上交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8-3-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井松智能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井松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井松智能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井松智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井松智能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4】关于销售服务商获客模式
招股书披露,公司采取直销模式,按获客方式不同可分为公司获客直销模式、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客的直销模式。(1)报告期内,公司共签约9家销售服务商,其中3家为公司前员工设立,分别是安徽智桐、安徽锻通和安徽科聪;(2)报告期各期,公司通过销售服务商销售金额分别为1780.42万元、3716.30万元、
8-3-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3051.85万元,占比9.42%、12.66%、7.72%。其中通过安徽智桐销售金额为1397.66
万元、3716.30万元、1780.42万元;(3)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公司在手订单金额合计为75169.02万元,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客的在手订单金额为14583.80万元,占比19.40%,其中安徽智桐9380万元,安徽锻通3683.8万元,安徽科聪1520万元,均为前员工设立的销售服务商。
请发行人说明:(1)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业务的原因,对应的具体产品;
与前员工离职后创立公司合作的原因,获取的客户及报告期内销售金额,相关客户此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过合作;(2)通过服务商销售产品的价格、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其他同类产品价格及合同条款存在显著差异,是否符合行业通行做
法;(3)公司与销售服务商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部分销售服务费在其他流动
资产核算的原因及恰当性,销售服务费支付的依据、时点,资金往来与业务数据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依据。
请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1)对上述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
对销售服务商模式下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核查方法、核查具体过程及核查结论。
【回复】
(一)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业务的原因,对应的具体产品;与前员工离
职后创立公司合作的原因,获取的客户及报告期内销售金额,相关客户此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过合作
1、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业务的原因,对应的具体产品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销售服务商工商资料或网络查询工商信息、发
行人销售合同和销售合同台账、财务账簿、前员工离职申请、相关解除劳动
合同证明书以及发行人总经理、销售部门负责人、销售服务商签署的访谈笔
录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业务所对应的产品均为智能物流系统项目,发行人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业务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为拓展公司业务来源、扩大销售规模,发行人将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业务作为公司销售模式的补充,发行人与销售服务商开展产品销售与服务合作,销售服务商协助发行人寻找潜在客户,向发行人提供客户信息,以促成发行人与客户订立业务合同;另一方面,因发行人产品具有明显的定制化特征,下游不
8-3-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同行业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对发行人的售前需求分析、项目实施管理等提出了
较高要求,销售服务商可在为发行人提供销售信息的同时协助发行人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需求分析、方案规划设计及项目实施推进等服务,帮助发行人提升服务质量,增强客户的黏性。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业务具备商业合理性。
2、与前员工离职后创立公司合作的原因,获取的客户及报告期内销售金额,相关客户此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过合作
(1)与前员工离职后创立公司合作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前员工销售服务商工商资料、发行人销售合同
和销售合同台账、财务账簿、前员工离职申请、相关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
及发行人总经理、销售部门负责人、销售服务商签署的访谈笔录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与前员工离职后创立公司合作的原因为:发行人原少量销售人员出于自主创业诉求,选择离职创业,以谋求个人发展。该等销售人员原在公司长期从事智能物流系统销售业务,充分了解发行人产品的性能指标和应用特点等产品特征,具备为发行人提供相关服务的知识和经验优势;同时,发行人基于对前述销售人员业务能力的了解,愿意同相关前员工创立的企业开展合作,由其为公司提供销售服务。
(2)获取的客户及报告期内销售金额,相关客户此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过合作
根据发行人的销售合同台账、销售合同、验收文件、收入明细表及发行
人出具的说明,经核查,发行人通过前员工创立的公司获取的客户、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相关客户此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过合作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客户此前
销售服务商是否与发客户名称名称合同金合同金额收入金额收入金额合同金额收入金额行人存在额过合作鲁泰纺织
股份有限---1206.601031.28是安徽智桐科公司技有限公司浙江鑫兰
---425.00366.38否纺织有限
8-3-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客户此前
销售服务商是否与发客户名称名称合同金合同金额收入金额收入金额合同金额收入金额行人存在额过合作公司威海昆嵛山天然矿
--1028.00886.21--否泉水有限公司河南明泰
铝业股份--3198.002830.09--否有限公司合肥经纬
电子科技858.00759.29----是有限公司广博集团
股份有限2335.001615.93----否公司陕西艾科莱特新材
680.00-----否
料有限公司河南明晟新材料科
8700.00-----否
技有限公司庆鼎精密安徽锻通智
电子(淮能科技有限3683.80-----否
安)有限公公司司安徽科聪物绿康生化
联科技有限股份有限1520.00-----否公司公司经核查,除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其余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的客户此前与发行人不存在合作关系,系销售服务商为公司开拓的新客户。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此前与发行人有过合作关系,后续业务仍通过销售服务商取得的原因为:该等客户由相关销售服务商的负责人在公司工作期间开拓或维护,基于其对客户的需求较为了解,为便于客户沟通,公司委托其提供相关销售服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前员工离职后创立公司合作具备商业合理性;个别客户此前与发行人存在过合作,其后续业务通过相关销售服务商取得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二)通过服务商销售产品的价格、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其他同类产
品价格及合同条款存在显著差异,是否符合行业通行做法
8-3-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1、通过服务商销售产品的价格、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其他同类产品
价格及合同条款存在显著差异
(1)通过服务商销售产品的价格、合同主要条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结算资料,发行人通过服务商销售产品的价格、合同主要条款具体如下:
合同金额服务商名称客户名称产品名称合同验收条款合同主要付款条款(万元)
合同生效后付30%,在供方工厂安装调试完成后连
安徽智桐科技鲁泰纺织股色纱自动化立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30%,安装
1206.60续试运行30天无故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体仓库设备调试完毕,双方签订验收报告后障进行验收。
支付30%,质保期满支付10%。
安装调试完成且设合同生效后付30%,设备到厂检安徽智桐科技浙江鑫兰纺自动化立体仓备经5个工作日试查合格后支付30%,安装调试完
425.00
有限公司织有限公司库运行且连续运行5毕、验收合格后支付30%,质保个工作日无故障。期满支付10%。
合同生效后付30%,发货前支付重庆市旺成数字化工厂建调试完成后连续无
重庆旭普科技3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科技股份有设项目物流仓1260.00故障运行不少于30
有限公司支付30%,验收合格后12个月限公司储系统天。
内支付10%安装调试完成后试
合同生效后付30%,设备到厂检威海昆嵛山运行30天,能够正安徽智桐科技智能仓储立体查合格后支付30%,安装调试完天然矿泉水1028.00常运行、无任何质
有限公司仓库项目毕、验收合格后支付30%,质保有限公司量问题方可完成最
期满支付10%。
终验收。
安装调试完毕且设合同生效后付30%,发货前支付河南明泰铝明泰铝业智能
安徽智桐科技备经30日试运行且3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业股份有限高架库管理系3198.00
有限公司连续运行30日无故支付30%,验收合格满1年后支公司统障。付10%。
合同生效后支付30%,设备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经
安徽智桐科技广博集团股立体仓集成项检验合格后支付20%,安装调试
2335.001个月试运行无任
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40%,验收何故障进行验收。
合格质保期满3年支付10%。
合同签订后付30%,发货前支付合肥经纬电5#厂房全自动安装调试完毕正常
安徽智桐科技30%,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子科技有限化立体库仓库858.00运行30天内完成验
有限公司后支付30%,验收合格满1年支公司项目收。
付10%。
合同生效后付10%,乙方收到通安装联合调试完毕
陕西艾科莱知后支付20%,发货前支付安徽智桐科技自动化立体仓且设备经30日试运
特新材料有680.003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有限公司库行且连续运行5日
限公司支付30%,验收合格满1年后支无故障进行验收。
付10%。
庆鼎精密电淮安自动化中甲方对合同标的进
安徽锻通智能预付款25%,交机款40%,验收子(淮安)央仓库系统设3683.80行试运行2个月后
科技有限公司款35%。
有限公司备进行验收。
合同生效后付30%,发货前支付安装调试完毕经30
原材料库、成品20%,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25%,安徽科聪物联绿康生化股个工作日试运行且
库自动化立库1520.0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连续2个工作日达
项目成套设备20%,验收合格期满1年后支付到行业测试标准。
5%。
河南明晟新安装调试完毕经30合同签订后付30%,主要设备到安徽智桐科技智能高架仓库
材料科技有8700.00日试运行且连续30场后支付20%,安装调试完毕验有限公司管理系统
限公司日无故障。收合格后支付45%,验收合格满
8-3-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同金额服务商名称客户名称产品名称合同验收条款合同主要付款条款(万元)
1年后支付5%。
(2)其他同类产品价格及合同条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结算资料,发行人自主获客销售的主要客户产品价格及合同条款如下:
合同金额客户名称产品名称合同验收条款合同主要付款条款(万元)
自动化物流及安装完成后买方对各项指合同签署后支付30%,发货前支付江西生益科技有
仓库信息管理4434.31标进行测试,符合要求后3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限公司系统进行验收。32%,验收合格满一年支付8%。
成套设备连续运转60天无
合同签订支付20%,货物到场支付江苏江南高纤股自动智能化仓故障;安装调试完毕连续
2450.004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支付
份有限公司库成套设备运转48小时零故障可申请
30%,验收合格满一年支付10%。
验收。
上汽通用东岳动注货到现场支付90%,安装调试完成立体仓库系统1499.95-力总成有限公司验收后支付10%。
合同签订后支付30%,发货前支付深圳市贝特瑞纳自动化设备控安装调试完成后试运行2
1670.293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
米科技有限公司制系统个月无故障进行验收。
30%,质保期满支付10%。
自动化立体仓合同签订后预付10%,设备到场验上海开米科技有库和拣选配送设备安装调试、测试、试收合格后支付30%,安装调试完毕
2299.54
限公司系统设备及安运行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50%,验收合格满装工程一年支付10%。
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买方使
自动仓储系统合同签署后支付30%,货到现场后陕西生益科技有用后6个月期满后15日内
及外围设备项3170.14支付30%,验收合格后支付30%,限公司对各项指标进行测试验
目验收合格满一年支付10%。
收。
合同签订后支付30%,设备到场后安装联合调试完毕且设备
青岛华翔汽车金自动化物流项支付30%,验收合格后支付35%,
2226.25经30日试运行且连续运行
属部件有限公司目系统验收合格满一年支付2.5%,满二年
5日无故障。
支付2.5%。
合同签订后支付20%,设备到场后中国邮政集团有
省级智能仓储试运行90天后进行系统验支付30%,安装调试完成后支付限公司安徽省分2192.45中心项目收。20%,验收合格后支付25%,质保期公司满支付5%。
合同生效后支付30%,发货前支付四川宁江山川机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行3个
物流设备系统1725.0030%,验收合格后支付30%,验收合械有限责任公司月后进行验收。
格满一年支付5%,满二年支付5%。
设备联合调试完毕,且整合同签订支付30%,设备到场支付玫德集团有限公自动化物流设体系统无故障运行60天,
2818.9615%,验收合格后支付45%,质保期
司备及软件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验满支付10%。
收。
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初验
合同签订支付30%,发货前支付合肥国轩电池材自动化物流系收,初验收满6个月后进
1500.0030%,初验满六个月后支付30%,质
料有限公司统行交付验收,质保期满后保期满支付10%。
进行终验。
合同签订支付5%,第一批设备到场广西格霖农业科自动化物流及安装调试完毕并经1个月
支付25%,设备全部到场支付30%,技发展有限公司仓库信息管理1380.00试运行,并经甲方确认连验收合格后支付30%,质保期满支威宁分公司系统续1周运行无故障。
付10%。
广西格霖农业科自动化炼苗及1270.00安装调试完毕并经15天试合同签订支付30%,设备到场支付
8-3-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同金额客户名称产品名称合同验收条款合同主要付款条款(万元)
技发展有限公司智能输送项目运行,并经甲方确认连续135%,验收合格后支付30%,质保期威宁分公司周运行无故障。满支付5%。
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初验
合同签订支付30%,发货前支付青岛国轩电池有自动化立体仓收,初验收满6个月后进
1181.9030%,初验满六个月后支付30%,质
限公司库及物流设备行交付验收,质保期满后保期满支付10%。
进行终验。
注:该合同金额系不含税金额,含税金额为1739.94万元。
(3)产品价格及合同条款的比对
通过上述比较,发行人通过销售服务商销售产品与自主获客销售产品的产品价格及主要合同条款比对结果如下:
*公司单个项目销售价格存在差异,该差异系因公司产品定制化程度高,受产品功能、具体构成、项目规模、实施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所致,具备合理性,同时,发行人自主获取客户与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毛利率基本持平,发行人通过销售服务商销售产品的价格具备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与自主获取客户产品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整体毛利率
自主获客毛利率30.48%29.24%30.74%30.14%
服务商获客毛利率34.40%25.74%35.58%30.90%
由上表可知,公司自主获取客户产品毛利率与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产品毛利率不同年度存在较小差别,但从整体上看,公司自主获取客户毛利率与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毛利率基本持平,公司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的交易价格公允。
*在验收和付款等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发行人自主获取客户与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基本一致,不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所述,发行人单个项目销售价格存在差异,但差异系因公司产品定制化程度高,受产品功能、具体构成、项目规模、实施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所致,具备合理性,并且发行人自主获取客户与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毛利率基本持平,发行人通过服务商销售产品的价格具备公允性;在验收和付款等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基本一致,不存在较大差异。
8-3-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2、通过服务商销售产品是否符合行业通行做法
根据上市公司和 IPO 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部分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或IPO 公司亦存在通过服务商销售产品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主营业务销售服务商情况
为拓展市场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公司通过居智能物流系统的研发、生
衣拿智能间商的有偿介绍等方式拓展客户资源,公司支付产、销售以及相关服务一定的居间费用。
公司销售服务费分为两类,一类系通过销售服务中高档数控机床的研发、商介绍的直销业务中支付给销售服务商的佣金,纽威数控生产及销售一类系根据经销商年度有效订单支付的年度奖励。
公司借助代理商的渠道向终端客户销售,公司直瓶坯智能成型系统和瓶坯
接与终端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直接供货与收款,华研精机模具的设计、研发、生产
必要时通过部分代理商进行报价、提供售后服和销售务。
销售服务费系公司支付给数控机床产品的经销
数控机床、智能自动化生
国盛智科商的销售服务费用,主要为了更好地激励经销商产线及装备部件的研发、
(688558.SH) 开拓市场,完善经销网络,最终与经销商分享合生产和销售
作的成果,达到双赢的局面。
公司产品的直销模式主要通过全国的销售顾问(即指提供销售顾问服务的销售服务商)进行,销售顾问负责收集客户信息、提供销售服务及一
海天精工高端数控机床的研发、生定售后服务。公司直接与最终用户签订协议,产
(601882.SH) 产和销售 品直接发送到最终用户处安装、调试,公司获得用户的安装调试单后确认收入;客户直接将货款支付给公司;公司向销售顾问支付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在直销模式下,公司为扩大销售规模,保持市场客梯、自动扶梯、自动人
竞争地位,公司会采用居间服务模式推广业务,梅轮电梯行道及配套件的产品研
即公司在产品直销时,通过从事相关业务的居间
(603321.SH) 发、生产、销售及整机产
商的介绍而促成交易,最终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品的安装和维保业务合同。
水务行业内智能硬件的研公司与居间服务商协助开拓的下游客户直接签
威派格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署销售合同,并与居间服务商签署合作协议。公
(603956.SH) 以及软件的开发测试、销 司以取得客户款项为基础向居间服务商支付服售及交付实施务费。
代理直销的模式下,公司借助代理商的渠道能力开发客户,公司直接与终端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天正电气低压电器产品的研发、生
直接供货与收款。合同签订后,终端客户按照合
(605066.SH) 产和销售
同向公司支付货款,公司收到货款后,按照服务费协议向代理商支付销售服务费。
公司在直销模式基础上引入了居间代理商,即选择当地的专业设备代理公司跟进在当地的现有捷佳伟创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设备研客户,寻找潜在的客户,在获取客户需求信息后
(300724.SZ) 发、生产和销售
与公司取得联系并负责供需双方对接,协助公司与最终用户或最终用户签署合同并结算货款;同
8-3-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时还协助公司催收货款和对最终客户开展安装
调试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并约定根据当地市场最终客户的购买情况及其付款进度向代理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
销售顾问与客户进行洽谈,达成合作意向,销售迈为股份智能制造装备的设计、研
顾问向公司进行报备,公司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
(300751.SZ) 发、生产与销售合同,并向销售顾问支付相应的报酬。
公司在支付佣金及代理费的直销模式中,第三方中高端数控钢筋加工装备
根据其掌握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向公司报告建科机械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
产品销售的机会并向公司提供可行性、实际操作
(300823.SZ) 售,并提供数控钢筋加工
及风险分析服务,公司与客户直接磋商签订销售的整体解决方案
合同、结算货款,并向第三方支付佣金。
公司与销售服务方通过《居间合同》或《代理服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务费协议》等形式,在销售服务商协助公司成功通用电梯行道的产品研发、设计、签订电梯等产品销售合同后,根据与销售服务商
(300931.SZ) 制造、销售、安装、改造 的《居间合同》或《代理服务费协议》及相应销
及维保业务售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向销售服务商支付一定金额的销售服务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通过与服务商合作销售产品的方式符合设备制造行业通行做法。
(三)公司与销售服务商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部分销售服务费在其他
流动资产核算的原因及恰当性,销售服务费支付的依据、时点,资金往来与业务数据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依据
1、公司与销售服务商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发行人与销售服务商签订的协议,发行人与销售服务商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服务商名称合作范围支付标准及付款节点
1、安徽智桐获客并向公司提供销售服务的项目,公司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8%向安徽智桐支付销售服务费;根据每一单业协助公司进行产品及业务的具体情况,公司与安徽智桐采取“一事安徽智桐科技有限务的市场推广、初步方案一议”办法协商签署销售合同,约定销售服公司(简称“安徽智设计、投标与商业谈判服务费的具体比例,但原则上不得突破前述标桐”)务、施工与验收协调、资准;
金催收等工作2、按照公司收到项目方支付项目款的时点分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按照双方就具体项目签订的销售服务合同为准。
重庆旭普科技有限就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数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旭普科技7.36万元,公司(简称“旭普科字化工厂建设项目开展项目验收合格收到项目方验收款后支付旭技”)前期沟通与技术支持工普科技9.67万元。
8-3-1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服务商名称合作范围支付标准及付款节点作,并协助公司在项目施工、验收等与客户沟通
1、安徽锻通获客并向公司提供销售服务的项目,公司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8%向安徽锻通支付销售服务费;公司获客并请
安徽锻通协助提供销售服务的项目,公司按协助公司进行产品及业照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5%向安徽锻通支
安徽锻通智能科技务的市场推广、初步方案付销售服务费;根据每一单业务的具体情有限公司(简称“安设计、投标与商业谈判服况,公司与安徽锻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徽锻通”)务、施工与验收协调、资协商签署销售合同,约定销售服务费的具体金催收等工作比例,但原则上不得突破前述标准;
2、按照公司收到项目方支付项目款的时点
分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按照双方就具体项目签订的销售服务合同为准。
1、安徽科聪获客并向公司提供销售服务的项目,公司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8%向安徽科聪支付销售服务费;公司获客并请
安徽科聪协助提供销售服务的项目,公司按照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5%向安徽科聪支付销售服务费;根据每一单业务的具体情协助公司进行产品及业
安徽科聪物联科技务的市场推广、初步方案况,公司与安徽科聪采取“一事一议”办法有限公司(简称“安设计、投标与商业谈判服协商签署销售合同,约定销售服务费的具体徽科聪”)务、施工与验收协调、资
金催收等工作比例,但原则上不得突破前述标准;
2、按照公司收到项目方支付项目款的时点
分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具体支付金额及时间按照双方就具体项目签订的销售服务合同为准。
渊驰粉粒体技术(上为市场活动提供服务支单个项目成交金额小于或等于1000.00万
海)有限公司持,进行商务对接,完成元,服务费比例为6%;单个项目成交金额立际物流科技(上标书制作大于1000.00万元,服务费比例为8%。
海)有限公司苏州鸿博斯特超净鸿博斯特独立开发客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引荐公司参与项目按合同交易金额的10%支付居间服务费。
(简称“鸿博斯竞争特”)
斯多瑞奇自动化科 负责“井松”品牌的 AGV 视具体项目,双方另作规定。
8-3-1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服务商名称合作范围支付标准及付款节点技(北京)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以及技术咨询服务等一切商务活动
负责“井松”品牌的 AGV无锡诺尚机电设备
产品销售,以及技术咨询视具体项目,双方另作规定。
有限公司服务等一切商务活动
2、部分销售服务费在其他流动资产核算的原因及恰当性经核查,发行人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
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以及第二十九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的资产(以下简称“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应当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发行人支付给销售服务商的销售佣金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且预期能够收回,实际发生时应通过“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归集,项目验收完成确认收入时再摊销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公司在报告期末对合同取得成本对应项目的验收时间进行估计,预计合同取得成本对应的项目在一年内验收并确认收入的,合同取得成本将在一年内摊销,相应合同取得成本计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预计合同取得成本对应的项目在一年以上验
收并确认收入的,相应的合同取得成本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2020年末公司预计合同取得成本对应的项目将于一年内验收并确认收入,因此,相应的合同取得成本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列示。
经查询公开信息,部分存在销售佣金的上市公司,也存在将销售佣金计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核算的情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销售佣金核算科目销售服务商情况
梅轮电梯在直销模式下,公司为扩大销售规模,保持市其他流动资产
(603321.SH) 场竞争地位,公司会采用居间服务模式推广业
8-3-1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名称销售佣金核算科目销售服务商情况务,即公司在产品直销时,通过从事相关业务的居间商的介绍而促成交易,最终与客户直接签订销售合同。
公司与居间服务商协助开拓的下游客户直接签
威派格署销售合同,并与居间服务商签署合作协议。
其他流动资产
(603956.SH) 公司以取得客户款项为基础向居间服务商支付服务费。
代理直销的模式下,公司借助代理商的渠道能力开发客户,公司直接与终端客户签订销售合天正电气
其他流动资产同并直接供货与收款。合同签订后,终端客户
(605066.SH)
按照合同向公司支付货款,公司收到货款后,按照服务费协议向代理商支付销售服务费。
公司与销售服务方通过《居间合同》或《代理服务费协议》等形式,在销售服务商协助公司通用电梯成功签订电梯等产品销售合同后,根据与销售其他流动资产
(300931.SZ) 服务商的《居间合同》或《代理服务费协议》
及相应销售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向销售服务商支付一定金额的销售服务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将部分尚未验收、确认收入项目的销售服务费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部分上市公司的核算方式一致,故发行人将部分销售服务费在其他流动资产核算原因合理,会计处理恰当。
3、销售服务费支付的依据、时点,资金往来与业务数据是否匹配
根据发行人与销售服务商签订的合同、销售服务费支付凭证以及相关审
批表、发票、结算单等资料,发行人一般在收到客户支付的预付款后向销售服务商支付销售服务费。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服务费的支付及对应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支付时间及金额约定的销约定的销售客户名称2020年2019年2018年售服务费合同金额服务费占合合计度度度金额同金额比例鲁泰纺织股份
--62.1962.1962.191206.605.15%公司浙江鑫兰纺织
--22.9122.9122.91425.005.39%有限公司重庆旺成科技
7.36--7.3617.031260.001.35%
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昆嵛山天
-61.46-61.4661.461028.005.98%然矿泉水有限
8-3-1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公司河南明泰铝业
-128.489.99138.47138.473198.004.33%股份有限公司广博集团股份
118.20--118.20118.202335.005.06%
有限公司合肥经纬电子
65.00--65.0065.00858.007.58%
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艾科莱特
新材料有限公35.95--35.9535.95680.005.29%司庆鼎精密电子(淮安)有限公251.49--251.49251.493683.806.83%司绿康生化股份
49.56--49.5693.751520.006.17%
有限公司河南明晟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159.0920.29-179.38220.508700.002.53%司
合计686.65210.2395.09991.971086.9524894.404.37%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向销售服务商支付的销售服务费占合同金额的比例均在公司与销售服务商约定的比例范围内,资金往来与业务数据相匹配。
4、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依据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形,具体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依据如下:
(1)根据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公司制定了《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成本费用控制》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并严格执行,从资金使用和费用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的出现。容诚会计所已出具容诚专字[2021]230Z026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查阅公司重点人员签订的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公司在重点环节、重点岗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须与公司签订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并要求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反商业贿赂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
8-3-1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3)根据发行人与销售服务商、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销售合同,发
行人与销售服务商、部分客户签订了反商业贿赂条款,坚决拒绝行贿、受贿及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的馈赠等商业贿赂行为。
(4)根据报告期内主要销售服务商、主要客户签署的访谈笔录,主要
销售服务商、主要客户均确认,发行人与其不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5)查阅发行人营业外支出、费用等科目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不
存在因商业贿赂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而缴纳罚款、罚金的情形。
(6)查阅主要销售服务商公司银行流水及方曾兵、梁龙龙、葛玉标个
人银行流水,并将银行流水交易对手方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客户及其股东等主要人员名单进行核对,不存在异常资金往来。
(7)取得发行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8)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销
售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前述人员签署的无违法违规声明,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销售人员报告期内不存在犯罪记录,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行为被立案调查、处罚的情形。
(9)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销售人员和销售服务商不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诉讼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销售服务商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四)说明对销售服务商模式下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的核查方法、核查具体过程及核查结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服务商模式下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形,具体核查方法、核查具体过程详见前述(三)之“4、是否存在商业贿赂及依据”答复内容。
8-3-1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问询函》问题7】关于合作研发
招股书披露,(1)报告期公司与上海懒书、浙江大学就 AGV 配套软件、移动机器人定位导航技术进行合作研发,公司主要提供场地、设施资料等;(2)公司与合作方双方共同享有知识产权,双方未对收益分成作出约定。
请发行人说明:合作研发成果对应产品及其销售金额和占比,相关合作研发成果是否仍属于授权期/保密期。若否,公司产品运用相关技术是否需要向合作方支付费用,合作方是否将或可以将相关技术授权其他竞争对手使用。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上海懒书、浙江大学的相关项目联
系人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2018 年 6 月,发行人就 AGV 配套软件开发事项,与上海懒书签订《AGV 配套软件开发合作协议》;2019 年 6 月,发行人就移动机器人定位导航技术咨询事项,与浙江大学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前述合同均已期满终止。在合同履行期间,发行人与上海懒书、浙江大学未就 AGV 配套软件、移动机器人定位导航技术形成合作研发成果。
三、【《问询函》问题8之(1)、(3)】关于合同纠纷
招股书披露,截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发行人有7项尚未了结的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2项发行人作为债权人的破产债权申报事项;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中,发行人存在约1500万元的银行存款被冻结,但未披露诉讼、执行、破产案件及存款冻结的起因和争议内容。
请发行人说明:(1)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破产案件及账户冻结的纠纷起
因、争议内容和进展,产生前述纠纷的原因;(2)退货、换货情况;(3)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履约效率、合规经营方面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对于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3)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8-3-1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破产案件及账户冻结的纠纷起因、争议内
容和进展,产生前述纠纷的原因
1、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及账户冻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账户冻结相关资料,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以及发行人诉讼律师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截至发行人首发上市申报日,发行人有7项尚未了结的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并存在1573万元银行存款被冻结情形,该等诉讼案件、执行案件、账户冻结的纠纷起因、争议内容和进展、产生纠纷的原因等情况具体如下:
8-3-1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原告/申存款冻结
被告受理法院纠纷起因/原因争议内容进展情况号请人情况
一、截至发行人首发上市申报日7项尚未了结的争议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与被告在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相继签订了《组培中心自动化发行人于2018年11月提起诉讼,贵州省威宁广西格霖、广立体库合同书》《自动化炼苗诉称发行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义彝族回族苗
1发行人西格霖威宁及智能输送项目合同书》和增务,但被告未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执行中(注1)-
族自治县人分公司补协议,以及《自动化炼苗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725.7万民法院盘采购合同书》《净化车间输元及利息345.14万元。送系统项目合同书》,后因合同款项支付产生争议。
2020年8月3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0年10月
30日,合肥市中级
合肥国轩电人民法院裁定发回
池材料有限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电发行人于2019年12月提起诉讼,重审;发行人于公司(以下简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目,在后变更诉讼请求,诉称发行人已经2021年8月24日合肥市瑶海
2发行人称“合肥国2017年5月与被告合肥国轩签依约完成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履行收到合肥市瑶海区-区人民法院轩”)、国轩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后款项支付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人民法院作出的新能源(庐因合同款项支付产生争议。合同款450万元及违约金29.4万元。《民事判决书》,江)有限公司判决合肥国轩向发
行人支付325.13万元及利息损失。目前案件尚处于上诉期内,该判决尚未生效。
8-3-1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原告/申存款冻结
被告受理法院纠纷起因/原因争议内容进展情况号请人情况
合肥汉旸于2020年7月提起诉讼,诉称发行人逾期交货,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设合肥汉旸发行人备供需合同》,发行人返还设备款
457.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2.6万元。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针对合肥汉旸起诉,发行人于2020立体仓库设备销售事项,在合肥市瑶海年8月提起反诉,诉称交货逾期系
32019年5月与合肥汉旸签订了审理中-
区人民法院因合肥汉旸生产车间施工未完成且
《设备供需合同》,后因逾期其要求更改防爆设备等原因所致,发行人交货责任产生争议。
合肥汉旸(反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合肥(反诉原诉被告)汉旸的行为已给发行人造成重大经
告)济损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设备供需合同》,并由合肥汉旸赔偿损失
715.495万元。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发行人于2020年8月提起诉讼,诉立体仓库及物流输送仓库成套称发行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义务,设备销售事项,与被告在2017但海斯摩尔未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海斯摩尔、华合肥市瑶海
4发行人年2月至2019年期间相继签订请求判令海斯摩尔向其支付剩余合执行中(注2)-
兴纺织区人民法院了采购合同、增补合同及《分同款620.9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期付款协议书》,后因合同款18.63万元,华兴纺织对上述债务承项支付产生争议。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发行人于2020年9月提交执行异议发行人被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书,认为发行人与安徽湖滨建合肥市包河执行异议申请尚在冻结343
5发行人/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未履行
区人民法院审理中万元银行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冻结了的债权债务,法院未依法审查双方存款
发行人343万元银行存款。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冻结发行
8-3-1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原告/申存款冻结
被告受理法院纠纷起因/原因争议内容进展情况号请人情况人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损害了发行
人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发行人被冻结的343万元银行存款。
青岛国轩于2020年10月提起诉讼,诉称发行人逾期交货且更换品牌,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690万元,以及私自更换设备品牌赔偿款30万元,并判令发行青岛国轩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人对供应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换。
电池有限立体仓库及物流设备销售事发行人被
针对青岛国轩起诉,发行人应诉认公司(以合肥市瑶海项,与青岛国轩在2016年3月冻结720
6发行人为,逾期交货系因青岛国轩对其土审理中下简称区人民法院至5月期间签订了两份《设备万元银行建、设计、产品进行频繁变更等原“青岛国采购安装合同》,后因逾期交存款因所造成,设备改动也系青岛国轩轩”)货责任产生争议。
的上述变更行为所导致,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发行人安装的设备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合格,法院应依法驳回青岛国轩诉讼请求。
合肥国轩于2020年11月提起诉讼,后变更诉讼请求,诉称发行人逾期交货,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逾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电期交货违约金450万元。发行人被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目,在合肥市瑶海针对合肥国轩起诉,发行人应诉认冻结4507合肥国轩发行人2017年5月与合肥国轩签订《设审理中区人民法院为,逾期交货系因合肥国轩未及时万元银行备采购安装合同》,后因逾期提供图纸,且其变更设计方案等原存款交货责任产生争议。
因所造成,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应依法驳回合肥国轩诉讼请求。
8-3-2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原告/申存款冻结
被告受理法院纠纷起因/原因争议内容进展情况号请人情况
二、发行人存款冻结所涉争议标的在200万元以下的案件情况
苏州帕罗2021年1月28日,特物流设苏州帕罗特于2020年6月提起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备有限公讼,后变更诉讼请求,诉称其依约法院作出《民事判司(以下发行人完成了合同义务,但发行人未履行决书》,判决发行简称“苏发行人作为采购方,就液压升付款义务,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定人支付苏州帕罗特州帕罗降平台、液压翻转机构的采作款55.96万元及利息损失。55.96万元货款,并发行人被特”)苏州市中级购,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偿付利息;苏州帕冻结60万
8
人民法院12月期间,与苏州帕罗特相继针对苏州帕罗特起诉,发行人于罗特赔偿发行人损元银行存签订了多份定作合同,后因产2020年8月提起反诉,诉称苏州帕失43.97万元。款发行人品质量、货款支付产生争议。罗特所供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021年2月18日,苏州帕罗特
(反诉原并导致发行人向第三方支付整改维苏州帕罗特向苏州(反诉被告)
告)修费用62.6万元,请求判令苏州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罗特支付设备整改维修费62.6万起上诉。目前该案元。件尚在审理中。
注:1、2019年1月2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支付发行人
1725.7万元。后因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发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中垦薯业为被执行人。2020年8月
7日,法院裁定追加中垦薯业为被执行人。2020年8月11日,发行人与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中垦薯业签订《四方执行和解协议》。
该协议签署后,中垦薯业仅支付300万元设备款,未再依约支付其余款项。2020年12月14日,发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2020年10月22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海斯摩尔支付原告620.91万元。后因海斯摩尔未按约定支付款项,
发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20日,发行人与海斯摩尔签订《和解协议书》。2021年8月4日,因海斯摩尔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发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8-3-2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2、破产债权申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破产债权申报相关资料以及发行人债权申报负责律
师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发行人破产债权申报的起因、内容和进展等情况具体如下:
序破产受理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申报起因进展情况号企业法院申报内容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在2017年3月、5月与上海易往相继签订了《江苏捷阳智能工厂自动立体仓库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同金额为622万上海易往上海元。2019年12月,因上海易往拒绝履行合同义破产清算发行人申
市青务且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发行人提起诉讼,程序正在上海报破产债
1浦区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合同,上海易往支付货款进行,发行
易往权579.51
人民434.01万元。人债权尚万元法院因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18未得到清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徐苏阳对上海易往的破产清偿算申请。发行人撤诉并于2020年9月18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井松有限作为销售方,在2014年5月与山东泉林签订了《生活用纸立体仓库合同书》,合同金山东泉林
额为8750万元。合同签订后,山东泉林支付了山东发行人申破产重整货款1750万元。
省高报破产债程序正在
山东2019年10月30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
2唐县权进行,发行
泉林受理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泉林
人民1760.16人债权尚
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9年11月27日法院万元未得到清裁定泉林集团以及山东泉林等22家关联公司合偿并重整。2020年8月4日,井松智能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结合前述情况分析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履约效率、合规经营方
面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对于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根据案件相关资料、发行人质量控制制度、组织架构、质量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以及发行人总经理、质量管理、生产
等公司部门负责人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发行人在上述诉讼所涉合同履行中不存在重大违约情形,发行人存在的部分延期交货情形系因客户自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更改设备、设计变更、图纸变更等客户原因所导致,发行人在产品质量控制、履约效率、合规经营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对于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产品质量控制方面
8-3-2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1)发行人制定了《采购内部控制细则》《产品质量检验规范》《质管部内部管理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产品(物料)报废管理规定》
等产品质量控制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有效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合格供应商准入、原材料采购检验、生产加工过程检验、装配
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设备安装质量管控、调试质量管控等。
(2)发行人质量管理部负责生产及产品质量的控制过程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及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得到贯彻及落实执行。
(3)发行人目前持有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物流智能化设备设计、生产及服务符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标准。
2、履约效率方面
(1)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智能物流系统,该等产品属于非标准、个性
化定制的产品,需根据各个客户不同的需求、投资概算、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等因素,对各产品进行统筹规划、研发、制造以及安装调试。在履约过程中,若客户提出需求变更、设计变更或客户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则可能导致发行人延期交货。
(2)为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发行人根据智能物流系统解决方案项目特点,定制采购了一套项目管理系统——“共好项目管理平台”,通过该管理系统,发行人设置了项目管理流程关键点任务,制定详细的现场实施计划,监督施工进度。“共好项目管理平台”的使用,便于发行人实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有力提升了项目实施效率。
(3)如前文所述,发行人之所以存在部分延期交货情形,主要系因客
户自身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更改设备、设计变更、图纸变更等客户原因所导致,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并非发行人自身履约效率存在缺陷。
3、合规经营方面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
8-3-2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及发行
人的声明,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产品质量控制、履约效率、合规经营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对于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问询函》问题14之(1)】关于对赌协议
招股书披露:(1)就2016年1月阮郭静向林辰商贸转让发行人股权1笔交易,2016年1月井松有限、林辰商贸与姚志坚签订2份对赌协议,2017年9月林辰商贸与井松有限、姚志坚、阮郭静签订2份对赌协议,合计共4份对赌协议,
4份对赌协议分别于2016年1月、2017年9月、2021年3月解除;(2)就2017年11月华贸中经从林辰商贸受让发行人股权1笔交易,2019年3月10日华贸中经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对赌协议,2020年3月华贸中经与姚志坚、阮郭静另1份对赌协议,前述2份对赌协议于2021年5月解除。
请发行人说明:(1)针对单笔股权交易在不同时间签订多份对赌协议,并于不同时间解除对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公司作为签署方的对赌协议中,是否涉及回购条款,是否属于金融负债。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根据对赌协议、对赌协议之解除协议、确认书,华贸中经、姚志坚、阮郭静的声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林辰商贸、华贸中经、姚志坚、阮郭静,经核查,单笔股权交易在不同时间签订多份对赌协议并在不同时间解除对赌的相关情况如下:
8-3-2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赌是否具有相关协议签订情况协议类型协议签订原因权利人合理性
2016年1月7日,井松有限、林辰商贸2016年1月,阮郭静向林辰商贸转让所持438.75万元股权,与姚志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设定对赌林辰商贸为控制股权投资风险,与井松有限、姚志坚签订了是书》(GS2015120003) 该份补充协议,对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进行了约定。
2016年1月10日,林辰商贸与井松有限、因井松有限拟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姚志坚签订《关于取消对赌事宜的承诺解除对赌牌转让,林辰商贸确认《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是函》(GS2015120004) (GS2015120003)约定的对赌条款失效。
2016年1月17日,井松有限、林辰商贸因井松有限新三板挂牌计划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控制股权与姚志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设定对赌投资风险,林辰商贸与井松有限、姚志坚重新签订对赌协是书》(GS2015120005) 议,对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进行了约定。
林辰2017年9月28日,林辰商贸与井松有限、因井松有限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对工作进程进行商贸姚志坚、阮郭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解除原有了调整,林辰商贸与相关主体签订了该两份补充协议,确认充协议书》(GS2017090001),同日林辰 对赌,重新 是此前签订的对赌协议均终止,并重新设定了业绩承诺、股份商贸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股份转让协设定对赌回购等对赌条款。
议之补充协议书》(GS2017090002)
2017年11月林辰商贸将所持井松有限438.75万元股权转让
给华贸中经,退出井松有限时,前述 GS2017090001、对赌解除 GS2017090002 两份补充协议已实际终止,但相关方未以书
2021年3月,林辰商贸出具确认函是
确认函面方式明确。2021年3月,林辰商贸出具确认函,确认自其退出井松有限时,对赌协议即已终止,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2019年3月10日,华贸中经与姚志坚、2019年3月,华贸中经根据井松有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阮郭静签订《补充协议书》设定对赌市工作进程安排,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了该份补充协议,是(GS2019020001) 对业绩承诺进行约定。
华贸2020年3月19日,华贸中经与姚志坚、2020年3月,因井松有限调整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中经阮郭静签订《附加协议书》设定对赌作进程,华贸中经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了该份补充协议,是(GS2020030001) 对业绩承诺进行调整,并约定了股份回购。
2021年5月,华贸中经与姚志坚、阮郭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规范要求,华贸中经与
解除对赌是
静签订《补充协议书》姚志坚、阮郭静签订补充协议,解除了此前签订的对赌协议。
8-3-2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单笔股权交易在不同时间签订多份对赌协议并在不同时间解除对赌系客观原因所致,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林辰商贸、华贸中经之间签订的对赌协议已解除,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以下无正文)
8-3-2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张大林王小东刘倩怡杨帆
8-3-2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2021)第00699-2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鉴于2021年9月9日,容诚会计所就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1-6月(以下简称“报告期”)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有关变化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8-3-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井松智能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井松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井松智能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井松智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井松智能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问询函》回复内容的更新
一、《问询函》问题4
8-3-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较此前已披露的情况,《问询函》问题4回复内容的变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通过前员工创立的公司获取的客户、报告期内的销售金额、相
关客户此前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过合作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销售服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客户此前是否与发务商客户名称行人存在名称合同金额收入金额合同金额收入金额合同金额收入金额合同金额收入金额过合作鲁泰纺织
股份有限-----1206.601031.28是公司浙江鑫兰
纺织有限-----425.00366.38否公司威海昆嵛山天然矿
----1028.00886.21--否泉水有限公司河南明泰
铝业股份----3198.002830.09--否安徽智有限公司桐科技合肥经纬有限公
电子科技--858.00759.29----是司有限公司广博集团
股份有限--2335.001615.93----否公司陕西艾科莱特新材
--680.00-----否料有限公司河南明晟新材料科
--8700.00-----否技有限公司安徽锻庆鼎精密通智能电子(淮-3260.003683.80-----否科技有安)有限公限公司司安徽科绿康生化聪物联
股份有限--1520.00-----否科技有公司限公司
(二)就发行人自主获客销售的主要客户产品价格及合同条款,增加对
比客户如下:
8-3-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同金额客户名称产品名称合同验收条款合同主要付款条款(万元)
自动化立体安装调试完毕经30合同签署后支付30%,设备到场检查合格后支黄山永新股份
仓库成套设1598.00个工作日试运行结付3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30%,有限公司备束进行验收。设备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支付10%。
试运行1个月后,按中国重汽集团合同签署后支付30%,设备到场检查合格后支自动化立体技术协议,2天测试济南动力有限1330.00付3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30%,仓库系统达到99%可用
公司质保期满支付10%。
度。
试运行1个月后,根合同签署后支付10%,设备到场检查合格后支福建永荣锦江
立库1250.00据技术指标,连续2付50%,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30%,股份有限公司
日测试可用度99%。设备验收合格后满一年支付10%。
合同签署后支付30%,发货前支付30%,安装衢州旭利工艺自动化立体安装调试完成试用
1011.42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30%,质保期满支付
品有限公司仓库后进行验收。
10%。
(三)报告期内,公司通过销售服务商获取客户与自主获取客户产品毛
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2021年1-6月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整体毛利率
自主获客毛利率27.79%30.48%29.24%30.74%29.86%
服务商获客毛利率28.10%34.40%25.74%35.58%30.13%
(四)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公司预计合
同取得成本对应的项目将于一年内验收并确认收入,因此,相应的合同取得成本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列示。
(五)报告期内,公司销售服务费的支付及对应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支付时间及金额约定的销约定的销售客户名称2021年20202019年2018售服务费合同金额服务费占合合计
1-6月年度度年度金额同金额比例
鲁泰纺织股份公司---62.1962.1962.191206.605.15%
浙江鑫兰纺织有限公司---22.9122.9122.91425.005.39%重庆旺成科技股份有限
-7.36--7.3617.031260.001.35%公司威海昆嵛山天然矿泉水
--61.46-61.4661.461028.005.98%有限公司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
--128.489.99138.47138.473198.004.33%公司
广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8.20--118.20118.202335.005.06%合肥经纬电子科技有限
-65.00--65.0065.00858.007.58%公司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
-35.95--35.9535.95680.005.29%限公司
8-3-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支付时间及金额约定的销约定的销售客户名称2021年20202019年2018售服务费合同金额服务费占合合计
1-6月年度度年度金额同金额比例
庆鼎精密电子(淮安)
-251.49--251.49251.493683.806.83%有限公司
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49.56--49.5693.751520.006.17%河南明晟新材料科技有
41.11159.0920.29-220.50220.508700.002.53%
限公司
合计41.11686.65210.2395.091033.091086.9524894.404.37%(六)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容诚专字[2021]230Z209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现将发行人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形核查依据所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容更新为:容诚会计所已出具容诚专字[2021]230Z2096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二、《问询函》问题8经核查,截至发行人首发上市申报日,发行人有7项尚未了结的标的在
2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并存在1573万元银行存款被冻结情形,较此前已披露的情况,目前,除下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账户冻结情况发生变动外,其余未发生变动:
1、发行人与合肥国轩、国轩新能源(庐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1年9月8日,合肥国轩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件尚在审理中。
2、发行人执行异议申请目前,发行人被冻结的343万元银行存款因原冻结期限届满而解除冻结。
3、发行人与苏州帕罗特合同纠纷发行人于2021年9月8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终4147号],判决发行人支付苏州帕罗特55.96万元货款,并偿付利息;苏州帕罗特支付发行人21.98万元。
8-3-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井松智能因住所门牌编号发生变化于2021年7月21日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外,井松智能的主体资格情况未发生变化,其依然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应满足的实质条件逐项重新进行了审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上市所要求的各项实质性条件。现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所涉及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和相应财务信息及主营业务作如下更新和调整:
1、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以
及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井松智能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井松智能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4、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2096 号),井松智能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
8-3-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为便于投资者理解,井松智能将原主营业务“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与智能物流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的表述调整为“研发与制造智能物流设备、开发智能物流软件,以智能物流设备和软件为基础,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物流系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其余部分内容所涉及的发行人主营业务表述均作相同调整),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井松智能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部分股东的基本情况发生了如下变化:
(一)安元基金控股股东的股本结构
安元基金的控股股东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3746582921.48
2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3741970112.32
3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202247255.05
4安徽省安粮集团有限公司1567971873.59
5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308160893.00
6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185769692.72
7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34825822.37
8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865085571.98
9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94627051.59
10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602135501.38
8-3-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音飞储存的股本结构
音飞储存截至2021年6月30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景德镇陶文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018080029.99
2山东昌隆泰世科技有限公司4062088013.51
3金跃跃3007029010.00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65228262.17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泊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3750001.12
6应向军33169391.10
7宁波中昌恒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8125000.94
8骆正超25300000.84
9黄春芳20400000.68
10熊绍杰20231000.67
四、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1-6月,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89041043.85元、293436926.76元、395436875.94元和138566162.11元,分别占井松智能当期全部业务收入的97.56%、97.88%、98.43%、97.81%。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主营业务突出。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较此前已披露的关联方,发生如下变
化:
1、李凌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合力叉车配件经营部已于
2021年6月23日注销。
2、2021年9月3日,朱祥芝配偶何仁志将持有的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
公司95%股权转让合肥仰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何仁志不再持有合肥启畅物联网
8-3-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根据《上市规则》,在上述股权转让后12个月内仍将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视为公司的关联方。
3、2021年7月12日,朱祥芝配偶何仁志将持有的安徽中和讯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45%股权转让给陶帮艳、张志钧,何仁志不再持有安徽中和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根据《上市规则》,在上述股权转让后12个月内仍将安徽中和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视为公司的关联方。
4、新增4家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安徽中意胶带有限责任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2天津中艺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天津中艺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
3天津臻耀置业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天津中艺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控
4上海速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股子公司
5、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华贸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系俎峰担任董事
长、总经理的企业,2021年9月7日,俎峰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6、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北京华贸丝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
更名为北京华贸丝路食品有限公司。
(二)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外,井松智能在2021年1-6月期间,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新增及变化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1年1-6月音飞储存货架11796460.18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叉车配件9141.60
8-3-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1年1-6月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安防监控系统、LED 显示屏 600685.84
合计-12406287.62
注:(1)2018年1月,音飞储存转让部分公司股权,转让后音飞储存持有公司的
股权比例从27.39%的降至为4.17%。上述事项发生12个月后,即自2019年2月起,音飞储存不再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报告期内音飞储存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其后续与公司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2)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韩龙持股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韩龙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年12月起不再担任该职务。自韩龙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情形发生12个月后,即自2020年1月起,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再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报告期内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其后续与公司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2、接受关联方担保
较此前已披露的情况,井松智能在2021年1-6月期间,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变化及新增情况如下:
(1)反担保
单位:万元截至报告保证质押主合同期限主合同金额担保人债权人期末是否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履行完毕
合肥市中小企姚志坚、阮郭
2020.07.10姚志坚、中国银行
500.00业融资担保有静、李凌、郑是
-2021.03.16阮郭静合肥分行限公司志娟
姚志坚、
合肥市中小企姚志坚、阮郭中国工商
2020.03.19阮郭静、
1000.00业融资担保有静、李凌、郑银行双岗是
-2021.03.13李凌、郑限公司志娟支行志娟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设静、李凌、郑徽商银行
2020.07.03
500.00融资担保有限志娟、朱祥阮郭静和平路支是
-2021.03.16
公司芝、许磊、王行丹
合肥市兴泰融姚志坚、阮郭杭州银行
2020.04.09
400.00资担保集团有静、李凌、朱-合肥瑶海是
-2021.03.26限公司祥芝支行
姚志坚、阮郭合肥国控建设徽商银行
2021.04.09静、李凌、郑
500.00融资担保有限-和平路支否
-2022.04.09志娟、朱祥公司行
芝、许磊、王
8-3-1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截至报告保证质押主合同期限主合同金额担保人债权人期末是否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履行完毕丹
合肥市中小企姚志坚、阮郭中国工商
2021.03.29
1000.00业融资担保有静、李凌、郑-银行合肥否
-2022.03.18限公司志娟双岗支行
(2)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是否担保人债权人主合同金额主合同期限履行完毕
杭州银行合2020.04.09
姚志坚、阮郭静400.00是
肥瑶海支行-2021.03.26
(3)最高额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担保人债权人最高债权额主合同期限是否履行完毕
姚志坚、阮郭静、中国工商银行2021.03.15
1500.00否
李凌、郑志娟合肥双岗支行-2024.03.15合肥科技农村
2020.10.27
姚志坚、阮郭静商业银行站西4000.00否
-2021.10.27路支行
中信银行黄山2021.01.14
姚志坚、阮郭静1200.00否
大厦支行-2022.01.14
中国建设银行2021.04.14
姚志坚5300.00否
合肥龙门支行-2023.04.13
兴业银行合肥2021.03.29
姚志坚、阮郭静8400.00否
分行-2022.03.28合肥市中小企
姚志坚、阮郭静、2021.04.23
业融资担保有650.00否
李凌、郑志娟-2022.04.23限公司
3、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21年1-6月,井松智能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110.14万元。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关联方2021.06.30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应收账款音飞储存---4949689.69
8-3-1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应付账款音飞储存22536840.3914389214.2913154787.324254969.83
预收款项音飞储存1637965.101637965.10971097.83-长春音飞四环自
应付账款动化仓储设备有2880000.002880000.00--限公司合肥搬易通科技
应付账款946.00116.0025826.00190586.57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启畅物联网
应付账款127500.0068566.37200650.0021000.00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王丹6384.006384.0022685.00163707.00
其他应付款姚志坚--251600.53175729.91
其他应付款许磊---1800.00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客观真实,具
备合理性、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该等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四)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杭州埃欧珞发生了股权转让外,其他情况未发生变化,杭州埃欧珞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2021年7月,杭州埃欧珞发生股权转让事项,即曹泽群将其持有的11.906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章鼎,股权转让后,杭州埃欧珞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姚冬暐355.737062.5235
2楚桂东44.33707.7926
3陈晓22.78154.0040
4顾亚飞22.78154.0040
5章鼎11.90652.0927
6张伟健10.00001.7576
7康伟琪8.70651.5302
8深圳市新浩新兴发展有限公司23.75004.1742
国宏嘉信(深圳)天使创业投资企
968.965512.1212业(有限合伙)
合计568.9655100.0000
8-3-1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财产发生如下变化:
(一)专利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井松智能核发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专利权7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权利权利专利取得他项专利号名称专利权人号类型期限申请日方式权利链条输送机(穿梭车上外观原始
1202130034277710年2021.01.18井松智能无
使用)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2 202130034271X 伸缩夹抱货叉 10 年 2021.01.18 井松智能 无
设计取得重型堆垛机行走驱动外观原始
3202130174831110年2021.03.30井松智能无
总成设计取得行走轮箱机构(工字钢外观原始
4202030591486710年2020.09.30井松智能无轨道 EMS) 设计 取得转轨车(龙门架导向堆外观原始
5202030768765610年2020.12.14井松智能无垛机转轨车)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62021303389826差速驱动机15年2021.06.03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72021303389898重型称重机15年2021.06.03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
除上述专利权新增事项外,发行人存在一项专利权失效事项,即专利号为
2011202823861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高速条烟分检装置”因专利权利期限届满,终止失效。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根据国家版权局向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7项,具体如下:
权利取得首次发表他项序号软件名称证书编号著作权人方式日期权利车内安全实时监控系统软著登字第
1原始取得2020.09.18井松智能无
V1.0 7940570 号
8-3-1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权利取得首次发表他项序号软件名称证书编号著作权人方式日期权利穿梭车从动轮曲柄控制软著登字第
2原始取得2020.08.07井松智能无
系统 V1.0 7940571 号电机电流智能监测系统软著登字第
3原始取得2020.07.23井松智能无
V1.0 7940572 号一轨多车安全控制系统软著登字第
4原始取得2020.09.11井松智能无
V1.0 7940579 号拆叠盘机智能控制系统软著登字第
5原始取得2021.02.09井松智能无
V1.0 7940580 号基于多传感器融合信息软著登字第
6 的 SLAM 技术及混合导 原始取得 2021.05.20 井松智能 无
7943359号
航系统 V1.0
基于 2D 激光及反光板的 软著登字第
7原始取得2021.05.18井松智能无
定位系统 V1.0 7943360 号输送线触摸屏监控系统软著登字第
8原始取得2021.04.15井松智能无
V1.0 7943407 号分拣设备智能控制系统软著登字第
9原始取得2021.03.17井松智能无
V1.0 7943553 号堆垛机智能定位控制软软著登字第
10原始取得2020.07.09井松智能无
件 V1.0 7943554 号提升机智能调节控制系软著登字第
11原始取得2021.02.25井松智能无
统 V1.0 7943592 号输送线信息传递和监控软著登字第
12原始取得2021.01.14井松智能无
系统 V1.0 7943593 号
堆垛机 Y 轴负方向横梁 软著登字第
13原始取得2020.06.25井松智能无
检测系统 V1.0 7943716 号
堆垛机 S 型曲线运动控 软著登字第
14原始取得2020.06.18井松智能无
制系统 V1.0 7943745 号顶升移载自动化控制系软著登字第
15原始取得2021.01.21井松智能无
统 V1.0 7943746 号电气设备远程自动化控软著登字第
16原始取得2021.03.05井松智能无
制系统 V1.0 7943747 号软著登字第
17 AGV 智能调度系统 V1.0 原始取得 2021.06.07 杭州智灵捷 无
7781807号
(三)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杭州智灵捷住所变更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 88 号 3 号楼 8 层 A802 室”外,井松智能子公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8-3-1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经核查,井松智能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新增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单一主体、单笔合同)2项,具体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万元)签订日期上海精星物流设备工程
1井松智能货架1250.002021.08.25
有限公司上海精星物流设备工程
2井松智能货架1400.002021.08.25
有限公司
2、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新增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单一主体、单笔合同)5项,具体如下:
序合同金额客户名称销售方名称合同标的签订日期号(万元)大同国际陆港港务有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1井松智能3280.002021.06.22
限公司设备浙江三江思怡新材料
2井松智能立体仓库系统2200.002021.07.07
有限公司
华润雪花啤酒(安徽)
3井松智能立体库及配套设备11714.362021.07.23
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雅化锂业(雅安)有限
4井松智能智能库及其输送线1600.002021.08.05
公司福建省福化鲁华新材
5井松智能固体智能存取仓库2657.402021.08.18
料有限公司
(二)经核查,上述合同内容完备,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上无效的风险。
8-3-1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同各方当事人现均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未出现纠纷。
(三)根据井松智能的声明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目前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1、截至2021年6月30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员工总数551人,
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43人,未缴纳原因为13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23名员工为新进员工正在办理社会保险缴存手续、6名员工不愿办理社保缴存手
续、1名员工在原单位社会保险尚未停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43人,未缴纳原因为13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23名员工为新进员工正在办理住房公
积金缴存手续、7名员工不愿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2、报告期内,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未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
纳事宜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并获得了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根据该等合规证明文件,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员工办理了
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本所律师对井松智能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结论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结论意见相同。
4、经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井松智能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
(四)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
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况外,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
8-3-1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截至2021年6月30日,井松智能其他应收款8145702.10元,其他应付款
2161661.28元。井松智能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021年6月30日,井松智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因井松智能住所门牌编号发生变化,井松智能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章程的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其现行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除此前已披露的井松智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新召开1次股东大会、1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6月30日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名,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4571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
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董事会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9月9日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报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及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8-3-1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规、真实、有效。
(三)监事会
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9月9日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
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上半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2021年1-6月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13%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额7%
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5%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5%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政策
1、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
井松智能于2019年9月9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取得了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934000992,有效期三年。井松智能 2021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子公司井松软件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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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202034003621,有效期三年。井松软件 2021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13日颁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井松智能及子公司井松软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2、政府补助
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3833 号),发行人在2021年1-6月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计入当期损项目依据
益金额(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扶年产1000台(套)物流156451.90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政[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年产1600台(套)物流225975.80《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合年产1600台智能化物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
流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50400.15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项目政办[2019]16号)自动化仓储设备数字化《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
52745.83车间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合计485573.68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软件退税2914530.92《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8-3-1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2011]100号)《关于的补充通知》(皖财金便函[2020]2号)《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首次认定高企补助款280000.00业认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其他小额补贴101837.71-
合计4496368.63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井松智能
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法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税收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井松智能环保投入、环保费用情况发生如下变化外,此前已披露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生产经营仍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发行人2021年度1-6月的环保投入0元、环保费用57883.00元。
(二)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内严格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二、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井松智能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
1、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8-3-2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此前披露的诉讼、执行案件的进展、账户冻结情况及新增案件标的20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的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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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原告/申存款冻结
被告受理法院纠纷起因/原因争议内容进展情况号请人情况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8项尚未了结的争议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与被告在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相继签订了《组培中心自动化发行人于2018年11月提起诉讼,贵州省威宁广西格霖、广立体库合同书》《自动化炼苗诉称发行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义彝族回族苗
1发行人西格霖威宁及智能输送项目合同书》和增务,但被告未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执行中(注1)-
族自治县人分公司补协议,以及《自动化炼苗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725.7万民法院盘采购合同书》《净化车间输元及利息345.14万元。送系统项目合同书》,后因合同款项支付产生争议。
2020年8月3日,合
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0年10月3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发行人于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电发行人于2019年12月提起诉讼,
2021年8月24日收到
合肥国轩、国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目,在后变更诉讼请求,诉称发行人已经合肥市中级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2发行人轩新能源(庐2017年5月与被告合肥国轩签依约完成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履行-人民法院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江)有限公司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后款项支付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书》,判决合肥国轩因合同款项支付产生争议。合同款450万元及违约金29.4万元。
向发行人支付325.13万元及利息损失。
2021年9月8日,合
肥国轩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目前,该案件尚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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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原告/申存款冻结
被告受理法院纠纷起因/原因争议内容进展情况号请人情况理中。
合肥汉旸于2020年7月提起诉讼,诉称发行人逾期交货,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设合肥汉旸发行人备供需合同》,发行人返还设备款
457.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2.6万元。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针对合肥汉旸起诉,发行人于2020立体仓库设备销售事项,在合肥市瑶海年8月提起反诉,诉称交货逾期系
32019年5月与合肥汉旸签订了审理中-
区人民法院因合肥汉旸生产车间施工未完成且
《设备供需合同》,后因逾期其要求更改防爆设备等原因所致,发行人交货责任产生争议。
合肥汉旸(反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合肥(反诉原诉被告)汉旸的行为已给发行人造成重大经
告)济损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设备供需合同》,并由合肥汉旸赔偿损失
715.495万元。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发行人于2020年8月提起诉讼,诉立体仓库及物流输送仓库成套称发行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义务,设备销售事项,与被告在2017但海斯摩尔未履行款项支付义务,海斯摩尔、华合肥市瑶海
4发行人年2月至2019年期间相继签订请求判令海斯摩尔向其支付剩余合执行中(注2)-
兴纺织区人民法院了采购合同、增补合同及《分同款620.91万元及逾期违约金期付款协议书》,后因合同款18.63万元,华兴纺织对上述债务承项支付产生争议。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肥市包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发行人于2020年9月提交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申请尚在审发行人被
5发行人/
区人民法院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书,认为发行人与安徽湖滨建理中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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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原告/申存款冻结
被告受理法院纠纷起因/原因争议内容进展情况号请人情况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未履行343万元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冻结了的债权债务,法院未依法审查双方银行存款发行人343万元银行存款。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冻结发行因原冻结人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损害了发行期限届满
人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发行人被冻而解除冻结的343万元银行存款。结青岛国轩于2020年10月提起诉讼,诉称发行人逾期交货且更换品牌,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690万元,以及私自更换设备品牌赔偿款30万元,并判令发行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人对供应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换。
立体仓库及物流设备销售事发行人被
针对青岛国轩起诉,发行人应诉认合肥市瑶海项,与青岛国轩在2016年3月冻结720
6青岛国轩发行人为,逾期交货系因青岛国轩对其土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至5月期间签订了两份《设备万元银行建、设计、产品进行频繁变更等原采购安装合同》,后因逾期交存款因所造成,设备改动也系青岛国轩货责任产生争议。
的上述变更行为所导致,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发行人安装的设备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合格,法院应依法驳回青岛国轩诉讼请求。
合肥国轩于2020年11月提起诉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电讼,后变更诉讼请求,诉称发行人发行人被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目,在合肥市瑶海逾期交货,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逾冻结450
7合肥国轩发行人2017年5月与合肥国轩签订审理中
区人民法院期交货违约金450万元。万元银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后因针对合肥国轩起诉,发行人应诉认存款逾期交货责任产生争议。
为,逾期交货系因合肥国轩未及时
8-3-2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原告/申存款冻结
被告受理法院纠纷起因/原因争议内容进展情况号请人情况
提供图纸,且其变更设计方案等原因所造成,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应依法驳回合肥国轩诉讼请求。
凯盛重工于2021年5月提起诉讼,凯盛重工诉称发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有限公司务,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自动化立(以下简发行人体仓库系统采购合同》,发行人返称“凯盛还预付款16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重工”)
110.4万元。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针对凯盛重工的起诉,发行人于立体仓库系统销售事项,在2021年8月提起反诉,诉称发行人淮南市谢家
2014年9月与凯盛重工签订逾期交货系因凯盛重工厂房建设未
8集区人民法审理中-《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采购合完成,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同院同》,后因逾期交货责任产生时凯盛重工的行为已给发行人造成发行人凯盛重工纠纷。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反诉原(反诉被告)实现,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自动化告)立体仓库系统采购合同》,凯盛重工返还发行人支付的20万元保证金,并赔偿发行人采购损失及利息
222.22万元、项目投入费用20.38万元。
二、发行人存款冻结所涉争议标的在200万元以下的案件情况
发行人作为采购方,就液压升苏州帕罗特于2020年6月提起诉2021年1月28日,苏发行人被苏州帕罗苏州市中级
9发行人降平台、液压翻转机构的采讼,后变更诉讼请求,诉称其依约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冻结60万
特人民法院购,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完成了合同义务,但发行人未履行作出《民事判决书》,元银行存
8-3-2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原告/申存款冻结
被告受理法院纠纷起因/原因争议内容进展情况号请人情况
12月期间,与苏州帕罗特相继付款义务,请求判令发行人支付定判决发行人支付苏州款
签订了多份定作合同,后因产作款55.96万元及利息损失。帕罗特55.96万元货品质量、货款支付产生争议。款,并偿付利息;苏州帕罗特赔偿发行人
损失43.97万元。
2021年2月18日,苏
针对苏州帕罗特起诉,发行人于州帕罗特向苏州市中
2020年8月提起反诉,诉称苏州帕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发行人罗特所供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诉。发行人于2021年苏州帕罗特
(反诉原并导致发行人向第三方支付整改维9月8日收到苏州市中(反诉被告)告)修费用62.6万元,请求判令苏州帕级人民法院作出《民罗特支付设备整改维修费62.6万事判决书》,判决发元。行人支付苏州帕罗特
55.96万元货款,并偿
付利息;苏州帕罗特
支付发行人21.98万元。
注:1、2019年1月2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支付发行人
1725.7万元。后因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发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中垦薯业为被执行人。2020年8月7日,法院裁定追加中垦薯业为被执行人。2020年8月11日,发行人与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中垦薯业签订《四方执行和解协议》。
该协议签署后,中垦薯业仅支付300万元设备款,未再依约支付其余款项。2020年12月14日,发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2020年10月22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海斯摩尔支付原告620.91万元。后因海斯摩尔未按约定支付款项,
发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20日,发行人与海斯摩尔签订《和解协议书》。2021年8月4日,因海斯摩尔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发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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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破产债权申报事项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此前披露的发行人破产债权申报进展等情况如下:
序破产受理破产债权申破产债权申报起因进展情况号企业法院报内容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在2017年3月、5月与上海易往相继签订了《江苏捷阳智能工厂自动立体仓库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同金额为上海易往上海622万元。2019年12月,因上海易往拒绝履行破产清算市青合同义务且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发行人提发行人申报程序正在上海
1浦区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合同,上海易破产债权进行,发行
易往
人民往支付货款434.01万元。579.51万元人债权尚法院因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1月18未得到清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徐苏阳对上海易往的破产清偿算申请。发行人撤诉并于2020年9月18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井松有限作为销售方,在2014年5月与山东泉林签订了《生活用纸立体仓库合同书》,合同山东泉林
金额为8750万元。合同签订后,山东泉林支山东破产重整付了货款1750万元。发行人申报省高程序正在
山东2019年10月30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裁破产债权
2唐县进行,发行
泉林定受理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泉1760.16万人民人债权尚
林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9年11月27元法院未得到清日裁定泉林集团以及山东泉林等22家关联公偿司合并重整。2020年8月4日,井松智能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涉及的上述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根据井松智能声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情形外,报告期内,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井松智能董事长、总经理的个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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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董事长、总经理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获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股票注册外,井松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上均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8-3-2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张大林王小东刘倩怡杨帆
8-3-2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天律意(2021)第00699-3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根据上交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二)》”)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
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8-3-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井松智能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井松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井松智能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井松智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井松智能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二)》问题5】关于诉讼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首轮问询回复:(1)截至发行人首发上市申报日,发行人有7项尚未了结的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并存在1573
8-3-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万元银行存款被冻结情形:(2)公司诉讼案件起因包括货款支付、交货逾期、产品质量问题等争议。
请发行人说明:(1)截至二轮问询回复日,发行人涉及的全部诉讼/仲裁、执行案件起因、标的数额、争议双方及进展情况;(2)就涉及交货逾期、产品
质量相关争议的案件,公司履约情况及产生争议的原因,裁判/仲裁机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和依据。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截至二轮问询回复日,发行人涉及的全部诉讼/仲裁、执行案件起因、标的数额、争议双方及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仲裁案件、执行案件相关资料,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经核查,2018年1月
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涉及的全部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共计
32件,该等案件的起因、标的数额、争议双方及进展情况如下:
序号原告被告纠纷起因标的数额进展情况
/申请人/被申请人苏州中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因向苏州中藤
(以下简称发行人10.38万元采购的产品存在质量调解结案,相关“苏州中
1问题,拒付货款,遂与民事调解书已履藤”)苏州中藤发生本起纠行完毕。
发行人(反诉苏州中藤(反诉被纷。28.83万元原告)告)发行人因佳顺智能交货逾期及产品不符合
249.51万元
深圳市佳顺智能机技术协议要求而发生
调解结案,相关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本起纠纷。
发行人民事调解书已履(以下简称“佳顺发行人因向佳顺智能行完毕。
智能”)采购的产品不符合技
339.68万元
术协议要求而发生本起纠纷。
陕西方菱冷弯型钢发行人因陕西方菱未调解结案,相关4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按约定支付货款而发76.21万元民事调解书已履简称“陕西方菱”)生本起纠纷。行完毕。
江苏金坛绿能新能
发行人因江苏绿能未调解结案,相关源科技有限公司(以
5发行人按约定支付货款而发126.17万元民事调解书已履下简称“江苏绿生本起纠纷。行完毕。
能”)
8-3-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原告被告纠纷起因标的数额进展情况
/申请人/被申请人
发行人因江苏绿能未调解结案,相关
6发行人江苏绿能按约定支付货款而发8.54万元民事调解书已履生本起纠纷。行完毕。
双方在二审期间
达成庭外和解,上海开米科技有限发行人因上海开米未目前除质保金尚7发行人公司(以下简称“上按约定支付货款而发1029.62万元未支付发行人海开米”)生本起纠纷。外,双方已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基于宁德时代项目需代”)要,发行人向天津朗誉发行人天津朗誉科技发展采购设备。后宁德时代
183.34万元有限公司(第三人,以该等设备交货逾期判决结案,相关
8以下简称“天津朗且天津朗誉部分产品判决已履行完誉”)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毕。
付货款,遂导致宁德时代与发行人、天津朗誉
宁德时代(反发行人(反诉被告)发生本起纠纷。78.57万元诉原告)天津朗誉(第三人)
判决结案,驳回
9天津朗誉发行人15.06万元天津朗誉诉讼请求。
双方在一审期间
发行人基于宁德时代达成庭外和解,项目需要向天津朗誉双方同意解除合
采购设备,因天津朗誉同,天津朗誉分交货逾期及产品存在五期返还发行人
质量问题,发行人拒付货款,发行人撤
10发行人天津朗誉货款而发生纠纷。110.03万元诉并退还设备。
目前和解协议正
在履行中,即天津朗誉尚在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分期返还发行人货款。
马松(劳动仲发行人(劳动仲裁被
25.69万元裁申请人)申请人)判决结案,目前因工伤保险待遇事项
11相关判决已履行
而发生本起纠纷。
完毕。
发行人(原告)马松(被告)3.21万元
江苏三能动力总成发行人因江苏三能未调解结案,相关12发行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按约定支付货款而发33.63万元民事调解书已履“江苏三能”)生本起纠纷。行完毕。
双方在发行人是否存判决结案,目前
13发行人青岛国轩在交货逾期、产品质量910.42万元相关判决已履行问题,以及青岛国轩货完毕。
款支付等方面产生争
14青岛国轩发行人议,遂导致发行人与青720万元一审审理中。
岛国轩发生纠纷。
8-3-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原告被告纠纷起因标的数额进展情况
/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审判决合肥国轩支付发行人
合肥国轩、国轩新能双方在发行人是否存325.13万元货款15发行人479.4万元源(庐江)有限公司在交货逾期,以及合肥及利息损失,目国轩货款支付等方面前案件在二审审
产生争议,遂导致发行理中。
人与合肥国轩发生纠纷。
16合肥国轩发行人450万元一审审理中。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大禹节水项目需
(以下简称发行人402.47万元要,发行人向合肥柯金“大禹节采购设备。后大禹节水水”)调解结案,相关以合肥柯金交付的产17大禹节水(反诉被民事调解书已履品存在质量问题为告)行完毕。
由,拒付货款,遂导致发行人(反诉合肥柯金自动化科大禹节水与发行人、合57.50万元原告)技股份有限公司(第肥柯金发生本起纠纷。
三人,以下简称“合肥柯金”)上海优帆智能装备发行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72.50万元简称“上海优帆”)判决结案,双方
18继续履行合同。
上海优帆(反发行人因向上海优帆发行人(反诉被告)65.25万元诉原告)采购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遂与上海优帆发行人上海优帆发生纠纷。65.25万元
19一审审理中。
发行人(反诉上海优帆(反诉被
75.99万元原告)告)
诉讼期间,普天普天物流技术有限发行人因普天物流未物流履行了货款20发行人公司(以下简称“普按约定支付货款而发166.02万元支付义务,发行天物流”)生本起纠纷。
人撤诉。
发行人无锡城基机械制造
55.96万元及苏州帕罗特有限公司(第三利息损失
人)、陕西生益科技发行人因向苏州帕罗
有限公司(第三人)特采购的产品存在质判决结案,相关
21苏州帕罗特量问题,拒付货款,遂判决已履行完(反诉被告)与苏州帕罗特发生本毕。
发行人无锡城基机械制造起纠纷。
62.60万元(反诉原告)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生益科技
有限公司(第三人)双方在发行人是否履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行了培训义务、交付产发行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配件中的电池种类35.27万元“迦南科技”)判决结案,相关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
22判决已履行完
及迦南科技货款支付毕。
迦南科技(反等方面产生争议,遂导发行人(反诉被告)致发行人与迦南科技38.50万元诉原告)发生本起纠纷。
8-3-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号原告被告纠纷起因标的数额进展情况
/申请人/被申请人
西安凯丰铁路机电发行人因西安凯丰未调解结案,相关23发行人设备有限公司(以下按约定支付货款而发18.37万元民事调解书已履简称“西安凯丰”)生本起纠纷。行完毕。
因安徽宇锋交付给发行人的产品存在质量双方在一审期间安徽宇锋智能科技问题,发行人退货后安达成庭外和解,24发行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92.30万元徽宇锋未返还全部货相关和解协议已“安徽宇锋”)款,遂导致发行人与安经履行完毕。
徽宇锋发生本起纠纷。
江苏六维智能发行人因向江苏六维双方在上诉期内物流装备股份采购的产品存在质量
34.23万元货达成庭外和解,25有限公司(以发行人问题且项目未通过验款及逾期利息目前和解协议已下简称“江苏收,拒付货款,遂与江履行完毕。
六维”)苏六维发生本起纠纷。
发行人因广西格霖及
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其威宁分公司未按约调解结案,法院
26发行人2070.84万元
威宁分公司定支付货款而发生本执行中。
起纠纷。
合肥汉旸发行人双方在发行人是否存610.40万元在交货逾期产生争
27一审审理中。
发行人(反诉合肥汉旸(反诉被议,遂导致发行人与合
715.495万元原告)告)肥汉旸发生本起纠纷。
发行人因海斯摩尔未
调解结案,法院
28发行人海斯摩尔、华兴纺织按约定支付货款而发639.54万元执行中。
生本起纠纷。
发行人因合肥市包河执行异议申请尚区人民法院在其他案在审查中。发行
29发行人/件执行中冻结系案外343万元人的银行存款已
人的发行人银行存款因冻结期限届满而申请执行异议。而解冻。
凯盛重工发行人双方在发行人是否存275.40万元在交货逾期产生争
30一审审理中。
发行人凯盛重工议,遂导致发行人与凯盛重工发生本起纠纷。262.60万元(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济南群星科技有限发行人因济南群星未
调解结案,法院31发行人公司(以下简称“济退回未供货部分款项6.90万元执行中。
南群星”)而发生本起纠纷。
桑顿新能源科技(长发行人因桑顿新能源沙)有限公司(以下判决结案,法院
32发行人未返还投标保证金而80万元简称“桑顿新能执行中。发生本起纠纷。
源”)
(二)就涉及交货逾期、产品质量相关争议的案件,公司履约情况及产生
争议的原因,裁判/仲裁机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和依据
1、就涉及交货逾期、产品质量相关争议的案件,公司履约情况及产生争议的原因,裁判/仲裁机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和依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诉讼/仲裁案件、执行案件相关资料,发行人出具的声明
8-3-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经核查,发行人2018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主要包括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因货款支付而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因产品质量、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因发行人自产产品质量、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以及发行人与客户之间因发行人外购产品质量、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等四类案件。其中,涉及发行人自产产品质量、交货逾期相关争议的诉讼案件4件,涉及发行人外购产品质量、交货逾期相关争议的诉讼案件2件,就该6件案件,公司履约情况及产生争议的原因,裁判/仲裁机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和依据如下:
(1)青岛国轩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立体仓库及物流设备销售事项,在2016年3月、5月先后与青岛国轩各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技术协议,后双方就发行人自产产品是否存在交货逾期、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争议,青岛国轩于2020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及私自更换设备品牌赔偿款,并对供应的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换。
*发行人履约情况
根据《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新建十亿安时电池产线项目技术协议》《青岛国轩电池有限公司 PACK 段技术协议》《项目更改通知书》、货物到货验收报告、
发货单、设备调试安装记录表、发行人要求青岛国轩签署交付验收报告的函、双
方之间往来电子邮件、分容柜改造设备清单、方案确认图、联络函、变更函、合
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就发行人向青岛国轩追索货款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青岛国轩签约后,发行人即开始组织生产,同时就项目实施所需部分设备和零配件,与南京科安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海科瑞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凯亿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汇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青岛国轩对其土建项目、生产线设计、生产设备及拟生产的电池产品规格进行了频繁变更,鉴于前述变更并应青岛国轩要求,发行人对
8-3-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产品及方案进行了相应变更。青岛国轩的频繁变更行为导致发行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原期限交付货物。
此后,发行人向青岛国轩交付了约定的设备并安装调试,且开展了相关人员培训工作。2018年9月,双方签署了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自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签署日至2019年9月期间,发行人多次要求青岛国轩对设备进行交付验收并签署交付验收报告,但青岛国轩始终未履行前述验收义务。
*产生争议的原因
发行人与青岛国轩产生争议的原因如下:
A、双方对于交货逾期的责任认定产生争议
青岛国轩认为,发行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发行人认为,交货逾期系因青岛国轩对其土建项目、生产线设计、生产设备及拟生产的电池产品规格进行频繁变更所致,发行人不应承担交货逾期的违约责任。
B、双方对于部分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青岛国轩认为,发行人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维修及更换义务。
发行人认为,发行人设备系合格产品,并于2018年9月14日经青岛国轩初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在发行人诉青岛国轩货款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已确认发行人业已按照合同交付货物并安装调试完毕,支持了发行人的追索货款诉请(未满质保期的质保金除外),故青岛国轩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C、双方对于是否指定货架品牌产生争议
青岛国轩认为,发行人私自更换货架品牌,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认为,合同中未约定货架品牌,且青岛国轩并未指定货架品牌,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之中。
但发行人因同一项目而向青岛国轩追索货款(货款883.9万元、违约金26.52万元,合计910.42万元)一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3日
8-3-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青岛国轩支付发行人货款662.71万元并支付利息。
前述判决业已生效,且青岛国轩已按判决履行完毕。该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如下:
A、责任认定
发行人已按照合同交付货物并安装调试,青岛国轩于2018年9月14日签署初验收报告,发行人于2019年9月24日催告青岛国轩签署交付验收报告,但青岛国轩始终未予签署。依照合同关于“初验收满半年后经乙方(发行人)书面催告后甲方(青岛国轩)无理由未提供相应报告的,1个月内甲方(青岛国轩)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的约定,青岛国轩应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0%,即青岛国轩应支付金额为1990.71万元,已支付1328万元,尚应支付662.71万元;剩余10%款项因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支付,目前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B、责任认定的依据
法院作出责任认定的依据包括:发行人与青岛国轩签署的合同、验收报告、
发行人要求青岛国轩签署交付验收报告的函、银行转账记录、增值税发票及庭审笔录。
(2)合肥国轩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电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目,在2017年5月与合肥国轩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及技术协议,后双方就发行人自产产品是否存在交货逾期产生争议,合肥国轩于2020年11月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
*发行人履约情况
根据《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圆柱电池自动化物流线技术协议》、设备到货
确认书、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发行人要求合肥国轩签署交付验收报告的
函、双方之间的往来电子邮件、施工图纸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合肥国轩签约后,发行人即开始组织生产,同时就项目实施所需部分设备和零配件,与苏州鼎虎科技有限公司、韵道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苏州顺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
8-3-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同执行过程中,合肥国轩对土建项目、电池尺寸、托盘尺寸相继进行了变更,并要求发行人随之对发行人产品设计予以变更,同时要求发行人变更部分设备,合肥国轩的变更行为及其土建项目的施工进度导致发行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原期限交付货物。
此后,发行人向合肥国轩交付了约定的设备并安装调试。2018年9月,双方签署了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自设备安装运行初验收报告签署日至2019年9月期间,发行人多次要求合肥国轩对设备进行交付验收并签署交付验收报告,但合肥国轩始终未履行前述验收义务。
*产生争议的原因发行人与合肥国轩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双方对于交货逾期的责任认定产生争
议:
合肥国轩认为,发行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发行人认为,交货逾期系因合肥国轩对其土建项目、电池尺寸、托盘尺寸相继进行了变更,并要求发行人变更部分设备,且合肥国轩土建施工不满足发行人进场条件等原因所致,发行人不应承担交货逾期的违约责任。
*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之中。
(3)合肥汉旸诉发行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立体仓库设备销售事项,在2019年5月与合肥汉旸签订了《设备供需合同》及技术协议,后双方就发行人自产产品是否存在交货逾期产生争议,合肥汉旸于2020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发行人返还设备款并支付违约金。针对合肥汉旸起诉,发行人于2020年8月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合肥汉旸赔偿损失。
*发行人履约情况
根据《设备供需合同》及技术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双方之间的邮件往来、会议纪要、函件及设备问题汇总,安装、吊装现场照片及发行人自制设备发货照
8-3-1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片,发行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合肥市庐州公证处对于发行人仓储的有关合肥汉旸项目设备情况出具的公证书,合肥汉旸生产产品属于易燃易爆化学品且其消防和防爆未通过审核验收的相关材料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合肥汉旸签约后,发行人即开始组织生产,同时就项目实施所需部分设备和零配件,与 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倍加福工业自动化贸易有限公司、风范绿色建筑(常熟)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
2019年9月,合肥汉旸通知发行人,因合肥汉旸综合库中央防火墙施工作业,项目施工予以延期。
2019年11月,发行人已将项目所需设备予以采购和制作完毕,但因合肥汉
旸自身土建、消防(防火防爆)等施工未完成,尚不满足发行人进场施工条件,为保障项目按时实施,发行人先将货架等设备发往合肥汉旸并完成初步安装,其余设备存放在发行人处,等待合肥汉旸通知进场时间。
2019年12月,合肥汉旸要求停止项目进程并更改防爆设备,且要求发行人
随之更改产品设计方案,为此,发行人要求合肥汉旸对变更方案及因此增加的费用予以确认,但合肥汉旸未予确认。其后,发行人又多次与合肥汉旸沟通进场施工、方案变更及增加费用事宜,并垫付了因延期施工产生的额外仓储、人工等费用,然而合肥汉旸始终未给予答复。
*产生争议的原因发行人与合肥汉旸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双方对于交货逾期的责任认定产生争
议:
合肥汉旸认为,发行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发行人认为,交货逾期系因合肥汉旸土建及消防未完工、更改防爆设备等原因所致,发行人不应承担交货逾期的违约责任。
*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之中。
8-3-1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4)凯盛重工诉发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销售事项,在2014年9月与凯盛重工签订《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后双方就发行人自产产品是否存在交货逾期产生争议,凯盛重工于2021年5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发行人返还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针对凯盛重工的起诉,发行人于2021年8月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凯盛重工返还保证金,赔偿损失及利息、项目投入费用。
*发行人履约情况
根据《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采购合同》及技术协议、发行人与供货商签订的
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发行人支付保证金的付款凭证、2015年4月凯盛重工因自身厂房未完工要求项目延期半年的电子邮件、2019年12月凯盛重工《关于启动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项目建设的函》、发行人2020年1月《凯盛重工自动化立体仓库项目报价单》、发行人因凯盛重工项目产生的损失明细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凯盛重工签约后,发行人即开始组织生产,同时就项目实施所需部分设备和零配件,与上海精星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广州市西克传感器有限公司、海得电气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等供应商签
订了采购合同,并向供应商支付了货款。
2015年4月,凯盛重工通知发行人,因其场地不具备安装条件,需发行人延迟半年发货。但直至2019年12月前,凯盛重工始终未通知发行人交货和进场施工。
2019年12月,凯盛重工以《关于启动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项目建设的函》
告知发行人重新启动该项目建设。发行人收函后,鉴于因凯盛重工原因导致项目延期长达六年,基础钢材等原材料价格相比2014年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上涨,且此前采购制作的设备已出现老化、元器件过保质期等情形,故向凯盛重工重新报价,并与凯盛重工协商发行人所受损失赔偿事宜,但凯盛重工始终未予同意。
*产生争议的原因
8-3-1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与凯盛重工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双方对于交货逾期的责任认定产生争
议:
凯盛重工认为,发行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发行人认为,交货逾期系因凯盛重工自身要求延期所致,且停滞长达六年,业已给发行人造成损失,同时原合同定价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但凯盛重工拒不同意增加费用并赔偿损失。
*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在一审审理之中。
(5)宁德时代诉发行人、天津朗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 AGV 物流系统(E4 系统、N2 系统)销售事项,在
2017年2月、3月、6月先后与宁德时代签订了框架采购合同、2份订单及相应
技术规格书,后双方因发行人外购产品质量、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发行人于
2019年1月提起诉讼,要求宁德时代支付货款。针对发行人起诉,宁德时代于
2019年3月提起反诉,要求解除订单,发行人退还预付款。
*发行人履约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宁德时代签订的框架采购合同、订单、技术规格书,发行人与天津朗誉签订的购销合同书,送货单,相关方工作人员之间的往来邮件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
与宁德时代签约后,发行人在2017年3月、6月、7月与第三人天津朗誉签订了 3 份《购销合同书》,向其采购 E4 系统及 N2 系统,且天津朗誉需将前述系统交付给宁德时代并完成安装调试。此后,天津朗誉将 E4 系统、N2 系统交付宁德时代,并于 2017 年 10 月完成了 E4 系统的安装调试,N2 系统的安装调试因宁德时代未依约协调好电梯运营商而未能完成。
2018 年 5 月,宁德时代向发行人反映,天津朗誉交付安装调试的 E4 系统于
2018年3月至5月期间发生多起撞料事故。2018年8月,宁德时代向发行人反映,天津朗誉交付的 N2 系统缺少部分配件且未进行安装调试。为此,发行人与宁德时代、天津朗誉进行多次沟通协商,积极解决相关问题,但各方未达成一致。
8-3-1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产生争议的原因
发行人、天津朗誉与宁德时代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各方对发行人从天津朗誉外
购的设备是否存在交货逾期和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A、各方对于 N2 系统是否完成交货及安装调试产生争议
宁德时代认为,发行人、天津朗誉未完全交付 N2 系统,尚缺少部分配件且未进行安装调试。发行人及天津朗誉认为,N2 系统部分配件缺失不能排除系宁德时代保管不善所致,N2 系统未能安装调试系宁德时代未依约协调好电梯运营商所致。
B、各方对于 E4 系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宁德时代认为,E4 系统发生多起撞料事故,产品质量不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发行人及天津朗誉认为,E4 系统在 2017 年 10 月调试完毕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运行正常,而2018年3月至5月集中出现问题可能系因宁德时代人为原因和宁德时代上级指挥系统造成,并非 E4 系统本身质量所致,且发行人已将宁德时代所提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邮件发送给宁德时代。
*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2019年7月15日、2019年11月27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和宁德市中
级人民法院相继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订单,发行人退还宁德时代预付款78.57万元。该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如下:
A、责任认定a、发行人在与宁德时代合同签订后,及时与第三人天津朗誉签订《购销合同书》,向其采购 E4 系统和 N2 系统。天津朗誉完成了 E4 系统的交货及安装,天津朗誉交付了缺少部分配件的 N2 系统且未安装调试。发行人、天津朗誉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宁德时代交付了完整的 N2 系统配件设备,不足以证明N2 系统未安装系因宁德时代电梯问题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宁德时代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另,发行人延迟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对 N2 系统进行安装调试,致使宁德时代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宁德时代亦享有法定解除权。
8-3-1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b、发行人、天津朗誉虽抗辩 E4 系统发生故障系人为原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发行人未举证证明其已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决 E4系统运行存在的问题,且至今未取得验收报告,发行人交付的设备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构成违约,宁德时代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c、基于订单解除,发行人诉请宁德时代支付剩余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B、责任认定的依据
法院作出责任认定的依据包括:发行人与宁德时代签订的框架采购合同、订
单、技术规格书,催收到货款的函、AGV 设备终验收通知函、E4 系统事故分析报告、物料报废说明、公司内部流程图,宁德时代与发行人工作人员许磊就 N2系统沟通邮件、宁德时代与发行人姚志坚及相关工作人员就 E4 系统事故问题沟
通邮件、索赔邮件、宁德时代与发行人沟通设备处理事宜的邮件,庭审笔录。
(6)大禹节水诉发行人、合肥柯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农业精量灌溉装备智能制造新模式建设项目中的自动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在2018年8月与大禹节水签订《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采购合同》,后双方因发行人外购产品质量、交货逾期而产生争议。大禹节水于2020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发行人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针对大禹节水的起诉,发行人于2020年4月提起反诉,要求大禹节水支付合同余款。
*发行人履约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大禹节水签订的采购合同、发行人与合肥柯金签订的采购合
同、大禹节水及其农业精量灌溉装备智能制造新模式建设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
进步奖的公示、双方工作人员微信及邮件沟通记录、培训单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履约情况如下:
与大禹节水签约后,发行人在2018年9月与第三人合肥柯金签订了《自动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采购合同》,向其采购自动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且合肥柯金需将前述系统交付至大禹节水并完成安装调试。此后,合肥柯金依约在
8-3-1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9年1月30日前向大禹节水交付了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
2019年7月,发行人、合肥柯金配合大禹节水完成了农业精量灌溉装备智
能制造新模式建设项目的国家验收,大禹节水业已实际使用该等设备。
*产生争议的原因
发行人、合肥柯金与大禹节水产生争议的原因系各方对发行人从合肥柯金外
购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大禹节水认为,发行人虽依约交付并安装了自动立体库出入库管理系统,但该设备未能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且无法满足自动出入库管理需求。发行人及合肥柯金认为,合肥柯金已将设备交付大禹节水并完成安装调试,且农业精量灌溉装备智能制造新模式建设项目业已通过国家验收,该设备自身不存在质量问题,其无法正常运行系因大禹节水违规操作等诸多因素导致;同时,发行人认为,该设备系由合肥柯金供货并负责安装调试,故即便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亦应由该设备供应商合肥柯金承担全部责任。
*生效判决对于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本案系调解结案,发行人与大禹节水自愿解除合同,发行人退还大禹节水货款85.8万元,拆除并收回原出售给大禹节水的设备。该《民事调解书》内容未涉及双方责任的认定及依据。
目前,就发行人所受损失赔偿等事宜,发行人与合肥柯金尚在协商之中。
2、就发行人与客户在交货逾期、产品质量方面发生的争议,发行人不存在
重大违约行为,发行人在产品质量控制、履约效率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1)发行人存在的少量交货逾期、产品质量争议系因客户原因或发行人对
外购设备把控不严所导致,但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发行人深耕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规划、研发和实施,并依据不同行业特性,经过持续的研发创新积累和多行业项目应用实践,逐步开发了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积累了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形成了深厚的技术沉淀,且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大多数客户的销售业务均能如约顺利开展,在交货期限、产品质量等方面没有发生争议并由此引发诉讼。
8-3-1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产品属于非标准化产品,定制化程度高,自2018年1月以来发行人与少量客户仍然因交货逾期、产品质量等发生争议,该等争议主要系因客户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客户需求变更等客户原因,或因发行人外购设备产品质量、外购设备交货逾期等原因所致,发行人在该等诉讼所涉合同履行中不存在重大违约情形。
(2)就发行人对外购设备把控不严情形,发行人业已采取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后续未再因外购设备质量和交付问题而与客户发生争议和纠纷
2018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因发行人对外购设备把控不严,而导致发行人向客户承担责任的诉讼案件共2件,即宁德时代诉发行人、天津朗誉买卖合同纠纷案和大禹节水诉发行人、合肥柯金买卖合同纠纷案。
就前述案件,发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的判决/调解结果,分别与宁德时代、大禹节水解除了双方合同,并于2020年1月、12月相继退还预付货款78.57万元、85.8万元。经核查,发行人未对该等案件所涉项目确认收入,且退还款项金额较小,该两起案件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为避免再次因外购设备发生纠纷,严格控制外购设备的质量及交付期限,发行人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组织管理层及技术、采购、销售、财务等人员,对案件所涉项目进行深入讨论,确认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具体环节,明确具体整改措施,优化和细化过程管理,以切实把控外购设备的质量及交付期限;*加强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研发人员、采购人员、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培训,通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相关培训,进一步强化其质量意识和履约意识;*将存在产品质量和交付逾期问题的相关供应商从合格供应商名录中剔除,不再向其采购设备;*为满足项目进度,提高外购设备采购效率,保证外购设备质量,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项目大件采购流程制度。该制度对于采购的工作具体流程、各部门(销售部门、技术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项目经理、法务及分管领导)的职责、
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签订和审核流程、付款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保证项目
实施过程中外购设备交付的及时性及设备质量,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项目实施管理流程制度。该制度从项目交接会、项目启动通知、方案细化、外购件采购、设备批次发货计划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制定、最终发货批次确认、现场安装
用的外购件到货确认、现场收货、外购设备到货款付款确认、现场安装培训、进
8-3-1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场条件及时间的确认、安装调试质量确认、外购设备验收款付款确认等项目实施
各阶段及异常情形的处理等方面,对外购设备质量和交付及时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发行人采取的上述整改措施积极有效,外购设备的质量及交付期限得以严格控制,发行人后续未再因外购设备质量和交付问题而与客户发生争议和纠纷。
(3)发行人在产品质量控制、履约效率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发行人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和履约效率控制制度,以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和履约效率
根据发行人《采购内部控制细则》《产品质量检验规范》《质管部内部管理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产品(物料)报废管理规定》《生产计划管理》
《项目大件采购流程》《项目实施管理流程》等制度,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了产品质量和履约效率控制的原有制度,对合格供应商准入、原材料及设备采购检验、采购付款、供应商直发现场管理、生产加工过程检验、装配过
程检验、成品检验、设备安装质量管控、调试质量管控及生产计划管理等各个环
节予以有效控制,以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和履约效率。
*发行人借助项目管理软件系统和培训制度,以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和履约效率
为保障及提升项目实施效率和质量管理水平,发行人根据智能仓储物流系统项目特点,定制采购了一套项目管理系统。发行人借助该管理系统,可以实现项目管理流程关键点任务设置、各阶段施工进度监测、现场详细实施方案制定及变
更、项目进展持续督导、部门任务划分和调整、系统调试沟通及反馈等产品质量
和履约效率管控工作。同时,发行人通过对公司相关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进一步强化其质量意识和履约意识。
*发行人通过外部质量认证,深入推进质量体系活动发行人业已通过北京中经科环质量认证有限公司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发行人物流智能化设备设计、生产及服务符合 GB/T 19001-2016/ISO 9001:
2015标准。发行人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以及认证方每年进行的监督审
8-3-1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核,核查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之进行改进、监督和体系优化,利用外部监督机制强化质量管理体系专业条款执行,深入推进质量体系活动。
*发行人的交货逾期、产品质量争议仅涉及少数项目,发行人在产品质量、履约效率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2018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发行人实施的众多项目中,
就发行人交货逾期、产品质量产生争议的诉讼案件仅为6件,只涉及少数项目,发行人在产品质量、履约效率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且发行人在智能仓储物流应用领域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
公司参与设计承建的多项大型自动化立体仓库及物流输送系统项目入选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诸如:特变电工“光伏电力系统关键设备数字化车间试点”被国家工信部评定为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新乡化纤“年产2万吨超细旦氨纶纤维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被国家工信部评定为
2018年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玫德集团“自动化包装智能制造数字化车间”、海斯摩尔“高端医卫制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成功入选2018年山东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同时,公司多项仓储物流设备亦先后获得“中国物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大奖”、第六届至第八届“LT 中国物流技术奖创新产品奖”
“2017年中国制造业物流创新技术奖”“2018年度最佳技术创新奖”“2018年中国物流技术装备金智奖”“2019年物流创新技术奖”“2019-2020双年度创新应用奖”等奖项。
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亦出具了合法合规证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诉讼情况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没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经核查,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及主营业务收入变动情况如下:
期间年末净资产(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2018年度7495.3118904.10
2019年度10686.6229343.69
2020年度16374.343954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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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知,发行人年末净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自2018年以来呈明显增长趋势,发行人少数项目产生的交货逾期、产品质量争议,没有对其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交货逾期、产品质量争议仅涉及少数项目,该等争议系因客户原因或发行人对外购设备把控不严所导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约情形,且发行人已对外购设备把控不严情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后续未再因外购设备质量和交付问题而与客户发生争议和纠纷,发行人在产品质量、履约效率方面亦不存在重大缺陷,该等争议没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8-3-2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张大林王小东刘倩怡杨帆
8-3-21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天律意(2021)第00699-4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现根据上交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8-3-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井松智能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井松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井松智能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井松智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井松智能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落实函》问题5】
李凌、凌志投资将其股权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委托给实际控制人
8-3-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姚志坚行使,但未将李凌、凌志投资作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的原因,相关承诺是否符合规定。
【回复】
(一)此前未将李凌、凌志投资作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的原因
发行人此前未将李凌、凌志投资作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系因对一致行动的理解偏差所致。发行人原认为,姚志坚依据《授权委托协议》约定凭个人意愿即可行使受托权利,相关委托系加强姚志坚一方控制权的安排,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双方共同扩大所能够支配发行人股份表
决权数量的安排。基于该等理解,发行人此前未将李凌、凌志投资作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目前,发行人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李凌、凌志投资列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
虽然发行人此前未将李凌、凌志投资作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但发行人已充分披露李凌及其控制的凌志投资将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提案权、表决权及提名权委
托姚志坚行使的相关情况,并充分考虑了该等委托关系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影响,且李凌及其控制的凌志投资亦比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股份锁定、减持等事项作出承诺。
(二)李凌、凌志投资虽为一致行动人,但并不导致其与姚志坚、阮郭静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根据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份表决权情况、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运作情况、授权委托协议以及李凌、凌志投资的说明,经核查,李凌、凌志投资虽作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但并不导致其与姚志坚、阮郭静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直系姚志坚、阮郭静夫妇二人,具体分析如下:
1、姚志坚、阮郭静夫妇二人对发行人构成共同控制,系实际控制人
不考虑李凌、凌志投资将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委托姚志坚行使的因素,最近两年来,姚志坚、阮郭静二人持续控制发行人不低于38.36%股份的表决权,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
8-3-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任免均具有实质性影响,业已对发行人形成有效控制。李凌、凌志投资是否将所持发行人股份相关权利委托给姚志坚行使,不影响姚志坚、阮郭静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姚志坚凭个人意愿即可行使受托权利,相关委托系加强姚志坚、阮郭静
夫妇二人单方控制权
根据李凌、凌志投资与姚志坚2020年10月22日所签《授权委托协议》的约定,李凌、凌志投资自愿将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提案权、表决权及提名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姚志坚行使,姚志坚可凭其个人意愿代为行使,且对于已委托的股东权利,未经姚志坚同意,李凌、凌志投资不再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方行使,否则行为无效。由此可见,李凌、凌志投资的委托行为仅是加强了姚志坚、阮郭静夫妇二人的单方控制权,并不会导致李凌、凌志投资与姚志坚、阮郭静共同控制发行人,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变化。
3、李凌、凌志投资没有谋求共同控制公司的意愿
经访谈李凌并根据李凌、凌志投资出具的说明,李凌及其控制的凌志投资均确认其将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委托给姚志坚行使,系为进一步增强姚志坚、阮郭静夫妇二人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李凌、凌志投资没有谋求共同控制发行人的意愿,并始终认可姚志坚、阮郭静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李凌、凌志投资列为姚志坚一致行动人,但前述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导致李凌、凌志投资与姚志坚、阮郭静共同拥有发行人控制权,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一直系姚志坚、阮郭静夫妇二人。
(三)李凌、凌志投资的相关承诺符合规定
李凌及其控制的凌志投资比照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股份锁定、减持等事项作出承诺,相关股份锁定、减持意向承诺具体如下:
1、李凌出具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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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2)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年内,如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凌志投资出具的承诺:
(1)股份锁定承诺
8-3-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合伙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2)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如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若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合伙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违反前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李凌、凌志投资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等承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8-3-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张大林王小东刘倩怡杨帆
8-3-7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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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天律意(2021)第00699-6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现根据上交所《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
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8-3-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井松智能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井松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井松智能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井松智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井松智能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落实函》问题2】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
8-3-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利为9项,其中2020年7月集中申请5项。可比公司发明专利平均值为44.60项。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的
具体关系,专利重要性程度,专利技术先进性,与所形成营业收入的对应关系;
(2)发明专利的具体形成过程、研发投入、研发团队构成、发明人及核心研发人
员具体背景,在2020年7月集中申请发明专利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明专利数量远少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采取何种措施保护核心技术。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的具体关系,专利
重要性程度,专利技术先进性,与所形成营业收入的对应关系
1、公司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的具体关系,专利重要性程度,专利技术先进性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研发项目资料、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工、财务负责人签署的访谈笔录,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经核查,公司发明专利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的具体关系,专利重要性程度,专利技术先进性,对应的产品或系统等情况如下:
8-3-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智能仓储专利对应的
序发明专利名称物流系统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重要性专利技术先进性产品或号及专利号中的应用的具体关系程度系统环节
* AGV 运行需要一个较稳定的车体平台,因* 属于重载叉车式 AGV 机械结构 地面不平整会出现打滑故障。传统的常用的设计与运动控制技术要点,应用于车体支撑,一般由三支点与多支点+弹簧下一 种 全 向 背 负 式 AGV、智
AGV 产品的车架支撑结构设计。 压结构实现。
AGV 的车架支撑结 能 仓 储
1 搬运 * 车体的浮动结构是 AGV 车架的 重要 * 本发明专利技术采用多支点,加连杆浮动
构及托盘车物流系
重要组成部分该技术实现 AGV 的 结构作为车体的驱动结构。此结构驱动轮的ZL202010652621.3 统
稳定运行,减少驱动轮的打滑现地面附着力更加合理,可根据负载货物重量象。按照比例分配到驱动轮与辅助轮上,减少驱动轮打滑故障。
* 属于 AGV 执行机构设计技术要点。 * AGV 物料搬运过程中,因地缝等原因会导* 机械抓斗是一种搬运 AGV 的运 致货物相对于车体位置偏离,或者出现货物AGV、智
一种搬运机器人机载属具,可实现卷料的稳定搬运。跌落情形。
能仓储
2械抓斗搬运该技术通过设计连接杆、固定板和重要*本发明专利技术为解决搬运过程中的物
物流系
ZL202010655740.4 支撑杆等,可在将竖向的物料抓住 料稳定性提供了一种机械解决方案,解决了统后,将物料旋转90°,使得物料物料抖动掉落的问题,防止出现物料掉落砸与地面呈水平方向,从而不会出现伤工人的现象。
物料抖动掉落的现象。
* 属于 AGV 执行机构设计技术要点。
* 行业内很多 AGV 车载机械手在抓取重量
* AGV 车载机械手是 AGV 产品上
大的物料时,车辆整体重心偏移,易造成车的属具,可实现对不同高度货物的 AGV、智一种 AGV 车载机械 辆倾覆。
抓取和移动,常用于仓储货物的快能仓储
3手搬运重要*该技术方案中的机械手上下移动,实现不速、平稳分拣。物流系ZL202010655755.0 同高度货物的抓取,其托板能够伸出,并将*该技术方案通过设计滑块、电动统
限位板放下形成支撑脚结构,保证车体的稳伸缩杆和限位板等,构建支撑结定,方便机械手抓取重的物料。
构,稳定车体的重心,方便抓取重的物料。
8-3-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智能仓储专利对应的
序发明专利名称物流系统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重要性专利技术先进性产品或号及专利号中的应用的具体关系程度系统环节
*该技术基于地面图像纹理进行定位,不需* 属于 AGV 车载控制系统技术要 要铺设反光板、二维码、磁带等外围辅助装点,应用于 AGV 导航控制。 置,部署、维护更便捷柔性,适应性更强。
* 基于地面图像纹理的视觉导航 * 视觉导航技术在工业低算力 CPU 条件下,是 AGV 的一种导航定位技术,是 通过算法获取地面纹理及托盘、货物特征,一种基于地面图像 对现有其他导航方式(例如激光反 可实现智能状态感知、实时分析决策、精准 AGV、智纹理的视觉导航方光板导航、二维码导航、磁导航等)高效执行和智能安全管控等功能。能仓储
4搬运重要
法的一种替代和升级。*该专利技术先进,安全性高,可对悬空障物流系ZL201710264333.9 * 视觉导航技术利用相机采集货 碍物、低矮障碍物、凹凸地面等精准识别, 统物或地面纹理特征,通过 SLAM 等 确保复杂场景下的运行安全;可实现不规其他算法,实现图像匹配,基于图则、多品类货物的取放;可实现动态物、准像匹配生成路径地图和实现 AGV 静态物、静态物的有效区分;精度高,基于的实时定位。视觉信息的末端伺服控制,可实现高精度操作。
*货叉在长时间使用后,会发生磨损,为保证货物搬运过程中的安全,需要将货叉顶起更换、维护货叉,但是现有的结构装卸时工*属于堆垛机结构设计技术要点,序复杂,且在安装完成后为保证安全,需要应用于堆垛机货叉设计。堆垛机、一种便于更换的堆进行复杂的校验工序。
*堆垛机的货叉,通过铆接结构安智能仓
5垛机货叉存取重要*该技术针对现有技术的缺陷和不足,提供
装在堆垛机的顶升机构上。堆垛机储物流ZL202010659499.2 一种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的便于更换的堆垛
货叉托住货物,随着堆垛机顶升机系统机货叉,其通过插设结构将货叉与顶升机构构的上升或下降实现货物升降。
连接,方便进行连接固定,且货叉上设置有垫起的结构,能够对货叉上的货物进行微调顶升。
*属于堆垛机结构设计技术要点,*国内堆垛机厂家生产的货叉大多比较厚,轻型高轻载超薄型货叉
6存取应用于堆垛机货叉设计。重要主要以厚度满足其刚性要求,该方式重量速堆垛
ZL201110085840.9
*该技术提供一种堆垛机存取货大、成本高。机、智能
8-3-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智能仓储专利对应的
序发明专利名称物流系统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重要性专利技术先进性产品或号及专利号中的应用的具体关系程度系统环节
物的货叉装置,该货叉在满足刚性*本专利技术方案有效解决了货叉强度的仓储物需求的条件下,具备轻载、超薄的要求,减少了阻力,实现了无噪音;货叉和流系统特点,与之配套的托盘也具有超薄配套的托盘具有超薄的特点,托盘尺寸的减的特点,托盘尺寸的减小可有效增小增加了单位空间内的货位数量,提高了自加单位空间内的货位数量,提高仓动化立体库的库容率。
储空间的利用率。
*属于分拣控制技术要点,应用于分拣系统设计。*行业内企业多采用交叉带分拣,设备组合*该技术方案通过电机驱动车体,灵活度低、成本高,后期布局调整难度大。
分拣机、带动多个拖车(可移动的输送线*分拣动车组技术采用牵引车头带动多台分拣动车组智能仓
7分拣体),在分拣轨道上高速行驶,与重要分拣输送线体的方案,可根据效率要求配置
ZL201410533108.7 储 物 流地面的各个工位(固定的输送线分拣输送线体的数量,该分拣系统设备组合系统
体)进行实时通讯,完成多个货物灵活度高、造价低,可复制性高,易于标准的导入/导出需求和货物的循环分化。
拣。
*传统技术方案中,货物先经由分拣系统进*属于分拣控制技术要点,应用于行分拣,分拣后再经由输送机构进行输送,货物分拣系统中物品输送机构设
传统技术方案中的输送箱在装满后,需工作分拣机、计。
一种货物分拣系统人员对输送箱进行更换,费时费力。输送机、分拣、输*分拣是将物品按照品种、出入库
8用物品输送机构重要*本发明专利技术针对传统技术的缺陷和智能仓
送先后顺序进行分门别类的进行堆
ZL202010659497.3 不足,提供一种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的货物 储 物 流放的作业,本专利技术方案由底分拣系统用物品输送机构,经由货物分拣系系统座、支撑杆、底板、传送机构和输
统分拣后的货物输送到输送箱内,输送箱可送机构等组成。
自动进行更换,无需人工更换,省时省力。
*属于穿梭车结构设计技术要点,*本专利技术提供一种可在运输过程中进穿梭车、带式提升悬挂变轨
应用于多车交叉变轨设计。 行交叉变轨的空中运输小车。小车可提升较 EMS 空
9小车输送重要
*本发明专利涉及一种结构简单,重货物,上下升降通过带式传动,下面悬挂中悬挂ZL201310039405.1
方便操作适用于物流运输行业中无动力输送线,无动力输送线由于不需要动小车、智
8-3-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智能仓储专利对应的
序发明专利名称物流系统与主要产品设计、生产所使用技术重要性专利技术先进性产品或号及专利号中的应用的具体关系程度系统环节的运输小车。力,节约能源、结构简单、方便操作。能仓储*该技术方案中,带式提升悬挂变*能根据要求在不同的位置实现以不同的物流系轨小车,由悬挂式无动力输送机、输送速度运行、在不同的工作位置实现对所统提升机部分、驱动部分、从动部分、输送的物件安装高度和角度的调节,以满足电源接入部分构成。生产对输送工件的节拍和位置要求。
*属于空中有轨悬挂设备结构设
计技术要点,应用于多车交叉变轨*该技术方案节约能源、结构简单、方便操EMS 空设计。作。
中悬挂
一种自动化冶金行*该技术方案包括行走部分、升降*该技术方案能根据工艺和产线进行自动
小车、智
10 业重型 EMS 输送 部分、吊具部分、变轨机构以及相 重要 调整,可在主线和支线之间通过变轨机构切
能仓储
ZL202110644945.7 关轨道部分等,可设计一种沿空中 换线路,能够智能分配任务及计算线路,货物流系
架设轨道进行材料运输的悬挂小物输送稳定、可靠、高效,适用载重大、输统车,小车下方悬挂材料吊具,可实送速度要求快、高温等复杂工作场景。
现升降、开盖、旋转等功能。
8-3-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2、公司发明专利与所形成营业收入的对应关系
发行人发明专利对应的产品包括 AGV、堆垛机、输送机、分拣机、穿梭车、
EMS 等智能仓储物流单项设备,以及以前述一种或多种设备为基础组成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智能仓储物流设备的选型、性能等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设计方案均为发行人获取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业务的关键决定因素。因此,发行人发明专利与所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对应关系,体现为发行人销售的含有发明专利技术的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及以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为基础的智能仓储物流系统。
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销售台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
经理、技术总工、财务负责人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2018年-2021年,公司通过销售含有发明专利技术的产品,所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与所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对应关系专利名称维度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一种全向背负式 AGV 的车架支
撑结构及托盘车、一种搬运机器 1.智能仓储物流设备-AGV 52.99 148.33 1909.38 4171.44
人机械抓斗、一种 AGV 车载机械手、一种基于地面图像纹理的2.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含有1222.174141.385933.499536.97视觉导航方法 AGV)
1.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堆垛
827.9860.692290.901095.58
一种便于更换的堆垛机货叉、轻机载超薄型货叉2.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含有
10888.2412736.9713191.2517969.36堆垛机)
1.智能仓储物流设备-输送
0.000.00105.59653.37
分拣动车组、一种货物分拣系统机用物品输送机构2.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含有
11521.9012656.0114750.9518654.07分拣机或输送机)
1.智能仓储物流设备-穿梭
53.20285.86125.2745.55
带式提升悬挂变轨小车、一种自车动化冶金行业重型 EMS 2.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含有
10134.728975.1110799.8314408.50穿梭车或 EMS)
注1: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均为2018年-2021年已经实现的销售收入。
注 2:根据功能要求的不同,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中可能包含 AGV、堆垛机、输送机、分拣机、穿梭车、EMS 等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中的一种或多种,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设计方案与智能仓储物流设备选型、性能等均为公司获取智能仓储物流系统业务的关键决定因素。
注3:智能仓储物流设备-输送机、智能仓储物流设备-穿梭车,为公司自主设计的分拣系统或输送系统之配套产品,主要通过公司相关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实现销售,以及作为单项设备销售给购置了公司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客户,因此单项设备独立销售规模较小。
注 4:由于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可能同时含有 AGV、堆垛机、输送机、分拣机、穿梭
车、EMS 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产品,因此,上表中含有 AGV、堆垛机、输送机、分拣机、穿梭车、EMS 的智能物流系统收入存在重合。
8-3-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明专利技术先进,具有重要性,相关技术均应用于公司主要智能仓储物流设备的设计、生产,智能仓储物流设备既可以独立销售,又可以作为智能仓储物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组合销售,并形成相应的主营业务收入。
(二)发明专利的具体形成过程、研发投入、研发团队构成、发明人及核
心研发人员具体背景,在2020年7月集中申请发明专利的原因及合理性
1、发明专利的具体形成过程、研发投入、研发团队构成、发明人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研发项目资料、《AGV 小车视觉定位系统算法研发及产品开发协议》《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技术总工、财务负责人签署的访谈笔录,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发明专利10项,该等专利的形成过程、研发投入、研发团队构成及发明人等具体如下:
相关研序研发团队专利名称具体形成过程发投入发明人号构成(万元)
为解决原有 AGV 车架支撑结构容易打滑现 姚志坚、王
象的技术问题,公司于2017年初开展全向快、陶凤一种全向背王快、姚
背负式 AGV 的车架支撑结构及托盘车的立 荣 、 李 高
负式 AGV 的 志坚、刘
1项研究;2017年不断试验、验证,当年底294.11坡、胡勇、车架支撑结博文、尹
确定最终设计方案;2018年、2019年小批尹道骏、徐构及托盘车道骏
量生产投入使用;2020年7月提交发明专伟、刘博文利申请,2021年3月获得授权。等为解决 AGV 抓斗在抓料过程中,由于物料的长短和重量不一、出现的抖动问题,公
姚志坚、谷司于2017年年中立项研究搬运机器人机
一种搬运机亚运、程永
械抓斗设计,经2017下半年及2018年初
2器人机械抓197.38干、韩宝姚志坚
不断优化设计方案,进行小批试制,2018斗谛、许诗新
年年中确定最终方案,投入使用;2020年等
7月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2021年2月获得授权。
为解决在抓取重量大的物料时,车辆整体重心偏移易造成车辆倾覆的问题,公司于姚志坚、范
2017 年下半年开展 AGV 车载机械手的立
一种 AGV 车 贝贝、卞江
3项研究;2018年初拟定初步设计方案,并140.10姚志坚
载机械手帝、袁大
开始测试验证;2018年底,确定最终技术伟、丁震等方案;2020年7月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
2021年1月获得授权。
一种基于地为弥补激光反光板、二维码、磁导航等导尹道骏、李
4面图像纹理航方式不能面向多油污、地面平整度差、78.96高坡、胡刘诗聪
的视觉导航工作空间矮小等复杂应用场景的不足,公勇、王快等
8-3-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相关研序研发团队专利名称具体形成过程发投入发明人号构成(万元)方法司于2015年开展视觉地面图像纹理导航
技术研究;2016年完成视觉定位算法,确定相关硬件方案;2017年初确定最终的视觉导航技术方案;2017年4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2019年2月获得授权。
为克服堆垛机货叉更换困难、操作复杂的难题,公司于2015年初立项研发一种便于姚志坚、尹一种便于更更换的堆垛机货叉;2016年形成两套方案道骏、高汉
5换的堆垛机进行小批试制验证,2017年确定方案;62.46富、莫小姚志坚
货叉2018年、2019年投入使用并不断改进;峰、李高坡
2020年7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2021年等
11月获得授权。
为提供一种轻载、超薄货叉装置,公司于姚志坚、曹
2010年初组织立项研发轻载超薄型货叉,亮、张东
轻载超薄型
6拟定设计方案,进行强化测试;2010年底22.88阳、郑冠姚志坚
货叉
确定最终设计方案;2011年4月提交发明林、付旭成
专利申请,2013年1月获得授权。等曹亮、周
为提供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分拣系统,姚志坚、曹西、陈卫公司于2013年组织分拣动车组技术立项
亮、周西、兵、尹道
7分拣动车组研究,当年形成方案并进行评审测试;201437.40
陈卫兵、尹骏、姚志年形成最终设计方案;2014年10月提交
道骏等坚、曹博
发明专利申请,2018年2月获得授权。
涵为解决传统输送箱货物装满后更换费时费
力、效率低的问题,公司2015年下半年开姚志坚、尹一种货物分始组织立项研究;2016年底至2017年初
道骏、谷亚
8拣系统用物完成设计初稿并试制测试;2017年底形成70.08姚志坚
运、杨永国
品输送机构完善设计方案;2018年、2019年投入使用等并不断改进;2020年7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2021年3月获得授权。
为提供一种节约能源、操作简单的空中运输小车,公司于 2011 年组织立项研发 EMS 姚志坚、曹带式提升悬变轨小车;2012年拟定设计方案,进行装亮、杨永
993.53曹亮
挂变轨小车机测试和强化实验;2012年底,确定最终国、李慧、设计方案;2013年2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冯传鹏等
2017年2月获得授权。
为提供一种载重大、速度快且适应高温等
复杂工作环境的空中悬挂小车,公司于莫小峰、姚莫小峰、
一 种 自 动 化 2020 年初立项研发冶金行业重型 EMS;
志坚、尹道姚志坚、
10冶金行业重2020年年中拟定设计方案,并进行测试验65.34
骏、高汉富尹道骏、
型 EMS 证;2020 年底形成最终设计方案;2021等高汉富
年6月提交发明专利申请,2021年12月获得授权。
综上,发行人基于市场需求导向和技术创新引领规划,组建了研发团队,持续进行研发投入,稳步、有序地推进了上述专利技术的形成。
8-3-1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2、相关发明专利核心研发人员具体背景
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研发项目资料、研发人员简历/调查表以及发行人出
具的说明,经核查,发行人相关发明专利核心研发人员具体背景如下:
序专利的核心发明专利名称具体背景号研发人员
王快先生,198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2年7月至2013年11月,任徐工集团工程机械王快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机械分公司助理工程师;2014年2月至
2014年5月,任合肥通用特种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工程师;2014年 6 月至今,任公司 AGV 研发部主管。
姚志坚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1989年7月至1990年7月,安徽合力股份有限一种全向背负公司实习;1990年7月至1990年12月,任安徽合力股份有式 AGV 的车架 限公司车间普通员工;1991 年至 2005 年,任安徽合力股份
1姚志坚
支撑结构及托有限公司技术部主任;2006年至2007年,任安徽合力物流盘车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11月至2014年6月任井松
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尹道骏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0年5月至2014年2月,任安徽合力尹道骏股份有限公司机械设计师;2014年3月至2020年12月,历任公司机械工程师、监事;2021年1月至今,任公司技术总工、副总经理、董事。
一种搬运机器
2姚志坚同上
人机械抓斗
一种 AGV 车载
3姚志坚同上
机械手
刘诗聪先生,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一种基于地面博士研究生学历。2009年9月至2013年6月,就读于上海
4图像纹理的视刘诗聪交通大学,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士学位;2013年9月
觉导航方法至2019年6月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获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博士学位。
一种便于更换
5姚志坚同上
的堆垛机货叉轻载超薄型货
6姚志坚同上
叉尹道骏同上
7分拣动车组
姚志坚同上一种货物分拣
8系统用物品输姚志坚同上
送机构
曹亮先生,198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5年6月至2007年2月,任马鞍山市华宇环保带式提升悬挂
9曹亮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机械设计工程师;2007年3月至2008年
变轨小车
10月,任常州市卓信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机械设计工程师;2008年12月至2015年3月,任公司机械设计工程师;
8-3-1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专利的核心发明专利名称具体背景号研发人员
2015年4月,自公司离职。
莫小峰先生,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2年1月至2018年1月,任职于合肥平和机莫小峰
械设备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师;2018年2月至今,任公司机械设计工程师。
姚志坚同上一种自动化冶尹道骏同上
10金行业重型
高汉富先生,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EMS本科学历。2010年6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安徽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任职于淮南高汉富润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任职于合肥凯泉电机电泵有限公司;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任职于安徽金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2月至今,任公司机械设计部主管。
上述发明专利中,第4项发明专利系公司委托刘诗聪开发,根据公司与刘诗聪于 2016 年 8 月签署的《AGV 小车视觉定位系统算法研发及产品开发协议》,公司委托刘诗聪研发基于视觉的 AGV 小车定位系统,协议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刘诗聪为发明人。根据刘诗聪签署的访谈记录及《AGV 小车视觉定位系统算法研发及产品开发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裁判文书网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等网站查询,该项发明专利系发行人所有,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除第4项发明专利外,其余发明专利均属于公司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具体如下:
(1)该等发明专利均为发行人职务发明
根据发行人专利证书、研发项目资料、发行人的说明以及相关专利的主要核
心研发人员签署的访谈记录,该等发明系发行人自主研发取得,是核心研发人员基于发行人的研发设施、研发资金的支持并在履行发行人的本职工作时所作出的
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其专利权人为发行人。
根据相关核心研发人员的调查表/简历、出具的声明及其签署的访谈记录,发行人技术并非来源于相关核心研发人员原任职单位,与其原任职单位无关,相关核心研发人员在发行人的任职及工作中不存在侵犯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情形。
8-3-1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不存在技术、专利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核心研发人员签署的调查表、访谈记录及声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裁判文书网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核心研发人员不存在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引发诉讼、仲裁的情形,不存在技术、专利方面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明专利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在2020年7月集中申请发明专利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发行人在2020年7月集中申请发明专利,与发行人技术保护策略、技术创新进展相关,具体原因如下:
(1)发行人技术保护策略及其变化情况
2020年之前,发行人主要采用以技术秘密保护为主、专利保护为辅的策略,
在对部分技术进行专利申请保护的同时,对其中的某些关键设计或工艺参数采用技术秘密方式保护,以最大化地保护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机密不会被公众、竞争者或其他相关方轻易知晓。
2020年开始,发行人提供的智能仓储物流设备类型、规格,设计实施的代
表性智能仓储物流系统行业案例项目相比创业早期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并在市场竞争中逐渐树立了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为进一步体现发行人的技术竞争优势,更加有效地保护发行人核心技术,发行人于2020年开始调整技术保护策略,逐渐采取专利保护为主的技术保护策略,遂以近年来积累的核心技术申请发明专利。
(2)2020年7月提交的专利为发行人近年来技术创新积累的成果,集中提
交专利申请与其产品规划、技术创新进展相关
发行人于2020年7月提交并获得授权5项发明专利,该等专利技术系公司于2015年至2017年组织立项研发,经过不断的测试验证及技术优化,于2018年确定了最终技术方案或投入使用,相关主营产品于报告期初实现批量销售,AGV 与堆垛机在报告期内的销售增长较快。因此,2020 年 7 月提交的专利为公司近年来技术创新积累的成果,且形成了主营业务收入。
8-3-1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于 2020年 7月提交并获得授权的 5项发明专利中的 3项与 AGV相关,AGV 相关专利技术为发行人近年来重点研发积累形成的技术成果。鉴于该等 AGV专有技术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竞争优势,且其所应用的 AGV 产品性能指标良好、销售数量持续增长,为切实保障发行人 AGV 产品规划的实现,发行人决定就前述 3 项 AGV 相关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保护。因此,发行人发明专利申请亦与其产品规划、技术创新进展相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2020年7月集中申请发明专利,与发行人技术保护策略、技术创新进展相关,原因具有合理性。
(三)发明专利数量远少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备持
续创新能力,采取何种措施保护核心技术。
1、发明专利数量远少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知识产权、研发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员工花名册、《审计报告》以及上市公司和 IPO 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知识产权、研发情况如下:
单位:项、人、万元知识产权研发情况
主体2020年末2020年20182018-2020有效发明软件著
研发人员末研发人-2020年度年度研发专利专利作权数量员占比研发支出支出占比
拥有几十项专利,拥有软件东杰智能20726.74%10699.534.33%著作权
中科微至53163319627.72%13793.076.05%
兰剑智能180504124929.47%9342.497.81%
德马科技213243018918.66%12499.895.49%拥有近300项专利和计算
今天国际29353.20%15545.817.55%机软件著作权
音飞储存85未披露4612913.55%8496.314.13%
科捷智能120134118336.31%7684.734.48%
昆船智能4281227247422.59%23233.974.96%
口径1179.834543.83
平均值24028.53%12661.985.60%
口径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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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149106014631.00%6789.807.58%
注1: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于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或根据其数据整理计算得出。
注2:2018-2020年度研发支出占比=2018-2020年研发支出总额/2018-2020年营业收入总额。
注3:发行人、中科微至、科捷智能的研发费用扣除了股份支付费用。
注4:东杰智能、兰剑智能、德马科技、今天国际和音飞储存的知识产权数据来自
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科微至、科捷智能和昆船智能的知识产权数据来自招股说明书。
注5:因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未披露相关数据,计算同业行业可比公司知识产权平均值时,不包括东杰智能和今天国际;计算发明专利平均值时,不包括音飞储存。
注6:知识产权平均值口径1包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口径2仅包含原始取得。
发行人重视技术研发投入,经过产业实践和技术创新,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研发成果。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发行人有效专利和发明专利数量低于均值,软件著作权数量高于均值;发行人2020年末研发人数、2018-2020年度研发支出
小于可比公司均值,但研发人员占比和2018-2020年度研发支出占比均高于可比公司均值。
(2)发行人发明专利数量少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发行人发明专利数量少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原因如下:
*发展早期,发行人主要采取技术秘密保护为主的保护策略发行人发展早期至2020年,主要采取技术秘密保护为主、专利保护为辅的保护策略。该保护策略模式下,发行人的技术多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存在,而仅对技术成果中的某个环节采取专利保护的方式,因而发行人早期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较少。
2020年以来,发行人逐步采取专利保护为主的技术保护策略,共申请12项
发明专利,截至目前有6项获得授权。
*发行人的专利取得方式、重点研发方向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
发行人的专利取得方式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的发明专利均为原始取得。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发明专利存在继受取得情形,如昆船智能的122项发明专利中有80项为继受取得,中科微至的16项发明专利中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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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为继受取得,科捷智能的13项发明专利中有2项为继受取得。剔除继受取得的发明专利,发行人发明专利数量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明专利数量的区间范围内。
发行人的重点研发方向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的重点研发方向与发明专利技术主要与工业制造业智能仓储物流领域的智能仓储物流
设备相关(例如 AGV、堆垛机等),技术涉及搬运、存取、分拣和输送等多环节,且大多为智能仓储物流的基础技术,发行人研发的重载叉车式 AGV,以及高速堆垛机、超高超重型堆垛机等被《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列入智
能物流关键技术装备研制重点产品的主要产品,发行人研发的 AGV 视觉导航、AGV 本体相关的技术,均具有技术难度大、开发周期长、验证周期长等特征,较难形成新的发明创造;个别同行业可比公司非智能仓储物流相关的专利较多,例如昆船智能拥有与烟草加工相关的发明专利40余项;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例如德马科技、中科微至、科捷智能等自主申请并获授的发明专利主要与智能仓储
物流中的分拣应用环节相关,由于其业务专注于分拣环节,部分应用技术创新较易取得发明专利。例如:德马科技2015年自主申请发明专利7项并于2017-2018年获得授权;中科微至自主申请获授的发明专利6项,2017年-2019年每年各申请2项;科捷智能自主申请获授的发明专利11项,其中2020年申请9项。因此,区别于部分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围绕工业制造业智能仓储物流领域的智能仓储物流中多环节物流设备底层技术研发,研发技术积累过程较长,且创新难度大,较难形成新的发明创造,技术积累转化为发明专利的时间相应较长。但是,发行人重点研发成果获授的主要发明专利技术含量较高,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以及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从发行人近年来 AGV 相关销售的增长中得到较好的体现。
*发行人技术积累时间少于大多数同行业可比公司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除中科微至(2016年成立)、科捷智能(2015年成立)外,其他公司(昆船智能1998年成立、兰剑智能2001年成立、德马科技2001年成立)成立时间均早于发行人(2007年成立)。智能仓储物流行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积累需要较长的时间沉淀,成立较早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技术积累时间较长,形成的发明专利相对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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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立时间较早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来看,兰剑智能成立于2001年,其自主申请获授的发明专利50项,其中2013年申请8项、2015年申请9项、2019年申请13项;德马科技亦成立于2001年,其自主申请获授的发明专利24项,其中2012年申请4项、2015年申请7项、2016年申请3项;昆船智能成立于
1998年,其自主申请获授的发明专利42项,其中2013年申请13项、2014年
申请5项、2016年申请10项。发行人成立于2007年,申请获授的发明专利10项,其中2020年申请5项、2021年申请1项。发行人发明专利申请时间与成立时间之间逻辑的关系,与前述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反应了行业技术积累的一般特点。
因此,由于发行人技术积累时间少于大多数同行业可比公司,形成的发明专利数量少于大多数同行业可比公司自主申请获授的发明专利。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明专利数量少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是由于发行人技术保护策略、专利取得方式、重点研发方向与技术积累时间等因素所致,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根据发行人员工花名册、《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
长、总经理、技术总工、财务负责人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发行人构建了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拥有专业的研发团队,持续加大研发投入,自主研发并掌握多项关键核心技术,不断强化前瞻性技术研发与储备,为持续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1)完善的研发管理体系为发行人的持续创新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发行人重视研发体系建设,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制定了适应持续创新需求的研究与开发管理制度,设置了合肥研发中心、上海研发中心和杭州研发中心,负责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制造及系统集成相关的机械与电气设计、智能仓储物流算法研究、车载系统开发、智能仓储物流软件开发等,有力支撑了公司技术研发体系的建设,促进了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创新。
同时,发行人不断完善研发创新激励机制,对研发人员制定了考核办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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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了研发体系的奖励激励机制。
(2)专业的研发团队为发行人的持续创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发行人培养了一支专业基础扎实、多学科综合发展、经验丰富、对下游行业
理解深刻的研发团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拥有智能仓储物流相关技术研发人员147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26.73%。其中,硕士及以上22人、本科67人,研发人员知识背景涵盖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信息与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测量计量技术及仪器、物流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多个专业领域。
发行人的研发团队规模较大、结构合理,且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能够满足发行人研发方向制定、研发技术指导、研发管理的需求,具备持续推动发行人科技创新的能力。
(3)持续的研发投入为发行人的持续创新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2018年-2021年,发行人研发投入(扣除股份支付)分别为1850.83万元、
2265.11万元、2673.86万元、3717.09万元,持续的研发投入为技术创新提供了资金保障。
未来,发行人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为发行人的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创新机制奠定物质基础,为发行人的持续创新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4)较强的研发能力为发行人的持续创新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发行人拥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自主研发并掌握了 AGV 车载控制、重载叉车式 AGV 机械结构设计与运动控制、AGV 执行机构设计、堆垛机结构设计、穿梭
车结构设计及分拣控制等关键核心技术,并在智能仓储物流系统关键设备自研自产、AGV 车载控制系统自主研发、重载等特殊设备的快速开发等方面形成技术优势。如:发行人自主开发的 AGV 车载控制系统实现技术自主可控;独立研发设计的重载叉车式 AGV 业已成功应用于冶金等重工业智能仓储物流中的超重、高难度搬运场景。
发行人在深化和巩固当前技术优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迭代既有技术和解决方案,孵化培育新产品并布局前瞻性技术,不断提升发行人的持续创新能力。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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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发行人在研项目包括智能柔性移动机器人、面向智能仓储物流设备的分布式调
度系统、机器视觉技术应用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3、发行人采取了多种措施保护核心技术根据发行人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系统安全相关的制度、《员工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以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技术总工、财
务负责人签署的访谈笔录,经核查,发行人采取了多项保护措施,对核心技术中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避免技术秘密泄露,具体措施如下:
(1)保密制度建立
发行人已建立技术保护制度体系,对项目立项管理、项目过程管理、项目结题验收、开发成果保护等整个研发流程的核心技术秘密的保护作出制度安排。
(2)涉密人员管理发行人与包括核心技术人员在内的研发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签署员工保密
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相关人员应遵守并履行与其职位相关的保密职责。同时发行人通过薪酬管理、创新奖励、持有股权等措施维持核心技术人员等研发人员
的稳定性,以进一步减少核心技术秘密泄露的可能性。
(3)技术资料保密措施
发行人配置了专有服务器、设置了专门的技术资料档案室,用于存储、保管研发相关的技术资料。专有服务器、技术资料档案室由专人管理,对研发团队与管理人员赋予不同权限,防止技术资料外泄。
(4)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发行人高度重视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明确了发行人知识产权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以及发行人知识产权的范围、归属、奖惩等,并就专利申请、专利权维护以及软件著作权登记等事项作了进一步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采取了多项措施保护核心技术,相关保护措施充分、有效。
8-3-1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张大林王小东刘倩怡杨帆
8-3-20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天律意(2021)第00699-7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鉴于容诚会计所对发行人截止2021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有关变化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内容仍然有效。
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
8-3-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井松智能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井松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井松智能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井松智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井松智能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因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露
8-3-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申请已于2021年12月2日经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委员
会2021年第92次审议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2年3月11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实质条件。
现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专项报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实质条件所涉及的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1、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以
及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井松智能最近三年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井松智能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4、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230Z0491 号),井松智能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
8-3-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为便于投资者理解,井松智能将原主营业务“研发与制造智能物流设备、开发智能物流软件,以智能物流设备和软件为基础,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物流系统”的表述调整为“研发与制造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开发智能仓储物流软件,以智能仓储物流设备和软件为基础,为下游客户提供智能仓储物流系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其余部分内容所涉及的发行人主营业务表述均作相同调整),最近两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井松智能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6、根据华安证券出具的《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井松智能预计市值不低
于 10 亿元。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井松智能 2020年度净利润为5025.37?万元,2021年度净利润为5615.40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因此,井松智能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2.1.2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较此前披露的发行人股东情况,发生如下变化:
(一)安元基金控股股东的股本结构
安元基金的控股股东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9月30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3746582921.48
2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4143970112.41
3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24725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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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4安徽省安粮集团有限公司1681156873.85
5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308160893.00
6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1072256572.46
7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34825822.37
8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774909691.78
9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753950421.73
10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94627051.59
(二)华贸中经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更名
2021年9月30日,华贸中经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佳。2021年10月9日,
华贸中经更名为华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贸投资”)。
(三)音飞储存的股本结构
音飞储存截至2021年9月30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景德镇陶文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018080029.99
2山东昌隆泰世科技有限公司4062088013.51
3金跃跃3007029010.00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65228262.17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5应向军34586391.15
6泊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3750001.12
7宁波中昌恒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8125000.94
8骆正超21100000.70
9熊绍杰20331000.68
10黄春芳19100000.64
(四)犇智投资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犇智投资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方式
1姚志坚442.0059.87无限责任
2李敬仁40.005.42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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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方式
3李高坡25.003.39有限责任
4陶凤荣20.002.71有限责任
5吴洁华20.002.71有限责任
6李鹤17.502.37有限责任
7许磊15.002.03有限责任
8吴丽丽13.751.86有限责任
9孙雪芳12.501.69有限责任
10徐帅10.001.35有限责任
11刘林10.001.35有限责任
12高龙7.501.02有限责任
13谷亚运7.501.02有限责任
14王快7.501.02有限责任
15司强薇7.501.02有限责任
16李宏瑞7.501.02有限责任
17张邦友7.501.02有限责任
18徐敏7.501.02有限责任
19方勇7.501.02有限责任
20卜伟7.501.02有限责任
21范贝贝7.501.02有限责任
22高汉富5.000.68有限责任
23王红5.000.68有限责任
24孔令雁5.000.68有限责任
25赵大利5.000.68有限责任
26戚传海5.000.68有限责任
27邓锐5.000.68有限责任
28韩路路2.500.34有限责任
29尹道骏2.500.34有限责任
30钱久莉2.500.34有限责任
合计738.25100.00-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核查,井松智能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变化
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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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排污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井松智能申请换证并于2021年10月取得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
913401007998066372001U,行业类别为其他物料搬运设备制造、表面处理,有
效期至2026年6月9日。
(2)公司原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2020年7月8日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2019010301196639,产品名称为动力柜(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有效期至2024年6月19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的规定,低压成套开关设备调整为实施自我声明程序的产品,公司已完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声明编号为
2020980301006464。
(二)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93436926.76
元、395436875.94元和527719944.08元,分别占井松智能当期全部业务收入的97.88%、98.43%、97.97%。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主营业务突出。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较此前已披露的关联方,发生如下变
化:
1、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
18日更名为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华贸投资控制的企业天津潍柴津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更
名为天津新扬商贸有限公司。
3、2021年9月14日,华贸投资将持有的北京嘉优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转让给华贸工经,华贸投资不再持有北京嘉优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同日,北京嘉优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华贸丝路矿业有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在上述股权转让后12个月内仍将北京华贸丝路矿业有限公司视为公司的关联方。
4、2022年1月6日,华贸投资将持有的中艺泰兴实业秦皇岛有限公司全部
股权转让给华贸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华贸投资不再持有中艺泰兴实业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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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岛有限公司股权。根据《上市规则》,在上述股权转让后12个月内仍将中艺泰兴实业秦皇岛有限公司视为公司的关联方。
5、新增1家关联方,即山东新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二)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井松智能 2021 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新增及变化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1年度
音飞储存货架30718876.10
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叉车、堆高车以及配件、电转向控制器9141.60
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安防监控系统、LED 显示屏 1229193.81
合计-31957211.51
注:(1)2018年1月,音飞储存转让部分公司股权,转让后音飞储存持有公司的
股权比例从27.39%的降至为4.17%。上述事项发生12个月后,即自2019年2月起,音飞储存不再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报告期内音飞储存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其后续与公司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2)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韩龙持股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韩龙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年12月起不再担任该职务。自韩龙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情形发生12个月后,即自2020年1月起,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再认定为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要求,报告期内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由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其后续与公司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2、接受关联方担保
较此前已披露的情况,井松智能在2021年7-12月期间,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变化及新增情况如下:
最高额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担保人债权人最高债权额主合同期限是否履行完毕
2020.04.01
姚志坚、阮郭静兴业银行合肥分行3600.00是
-2021.03.31
8-3-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2020.10.27
姚志坚、阮郭静4000.00是
银行站西路支行-2021.10.27
2021.12.06
姚志坚、阮郭静兴业银行合肥分行12000.00否
-2022.12.05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2021.12.13
姚志坚、阮郭静4000.00否
银行站西路支行-2022.11.11
3、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21年度,井松智能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229.03万元。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关联方2021.12.312020.12.312019.12.31
应收账款音飞储存---
应付账款音飞储存34388824.4114389214.2913154787.32
预收款项音飞储存--971097.83
合同负债音飞储存1637964.601637965.10-长春音飞四环自动化
应付账款2880000.002880000.00-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
应付账款116.00116.0025826.00有限公司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
应付账款57966.2468566.37200650.00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王丹-6384.0022685.00
其他应付款姚志坚--251600.53
(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客观真实,具
备合理性、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该等关联交易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财产发生如下变化:
(一)专利权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专利权36项,具体情况如下:
8-3-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权利权利专利取得他项序号专利号名称专利权人类型期限申请日方式权利一种便于更换的堆垛原始
12020106594992发明20年2020.07.10井松智能无
机货叉取得一种自动化冶金行业原始
22021106449457发明20年2021.06.09井松智能无
重型 EMS 取得实用原始
3 2020230043632 一种新型 AGV 小车 10 年 2020.12.14 井松智能 无
新型取得一种便于使用的重载实用原始
4202023019983310年2020.12.14井松智能无
堆垛机用配重笼总成新型取得一种堆垛机从动天轨实用原始
5202023019984810年2020.12.14井松智能无
导向上横梁总成新型取得一种铁水旋转倒料机实用原始
6202023038844510年2020.12.15井松智能无
构新型取得
一种全向前移式 AGV 实用 原始
7202120657349810年2021.03.31井松智能无
驱动桥新型取得
一种全向前移式 AGV 实用 原始
8202120657790610年2021.03.31井松智能无
前移滑架新型取得
一种 AGV 用取放货托 实用 原始
9202120676372110年2021.04.02井松智能无
盘定位装置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102021206850931一种多用途消防铠装10年2021.04.06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一种便于拆装的重型实用原始
11202120676353910年2021.04.02井松智能无
堆垛机驱动机构新型取得一种模块化组合载物实用原始
12202120685099910年2021.04.06井松智能无
台新型取得一种设置消防铠装的实用原始
13202120710524510年2021.04.06井松智能无
堆垛机载货台新型取得一种输送设备用阻挡实用原始
14202120712708510年2021.04.08井松智能无
装置新型取得一种可自动翻转式输实用原始
15 202120712716X 10 年 2021.04.08 井松智能 无
送线新型取得一种无人搬运自动导实用原始
16202120590141910年2021.03.23井松智能无
引车新型取得一种具有防滑效果的实用原始
17202121809216410年2021.08.04井松智能无
堆高车货叉新型取得一种上料用物料提升实用原始
18202121607577010年2021.07.15井松智能无
机新型取得一种三向旋转堆高车实用原始
19202122149327310年2021.09.07井松智能无
的货叉结构新型取得一种小型仓库用堆垛实用原始
20202122149329210年2021.09.07井松智能无
机新型取得一种便于下料的堆垛实用原始
21202122156613210年2021.09.07井松智能无
机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22021218074024一种叠盘机10年2021.08.04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
一种 AGV 充换电池装 实用 原始
23202120770765910年2021.04.15杭州智灵捷无
置新型取得一种重型高速堆垛机实用原始
24202121102610410年2021.05.21杭州智灵捷无
天轨制动机构新型取得
8-3-1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权利权利专利取得他项序号专利号名称专利权人类型期限申请日方式权利实用原始
252021207818685重型阻挡器10年2021.04.15杭州智灵捷无
新型取得
一种 AGV 柔性拆叠盘 实用 原始
26202120772693110年2021.04.15杭州智灵捷无
定位装置新型取得
一种叉车式 AGV 用货 实用 原始
27 202121100605X 10 年 2021.05.21 杭州智灵捷 无
叉新型取得倒料机构(铁水包电动外观原始
28202030768275610年2020.12.14井松智能无开盖及倒料机构)设计取得高速重载卷材物料母外观原始
29202130343640315年2021.06.04井松智能无
车设计取得重型调节式母车地面外观原始
30202130343628215年2021.06.04井松智能无
锁车机构设计取得重型高速堆垛机天轨外观原始
31202130339002415年2021.06.03井松智能无
制动机构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322021303435415双驱母车行走机构15年2021.06.04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33 2021303389883 AGV 自动充电桩 15 年 2021.06.03 井松智能 无
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34 2021301746829 窄巷道 AGV 10 年 2021.03.30 井松智能 无
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352021303435256子车定位旋转机构15年2021.06.04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362021303436460旋转锁闭装置15年2021.06.04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9项,具体如下:
权利取得首次发表他项序号软件名称证书编号著作权人方式日期权利
井松 AGV 任务管理平台 软著登字第
1原始取得未发表井松智能无
系统 V1.00 8196622 号
井松 AGV 调度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2原始取得未发表井松软件无
V1.00 8196755 号基于机器视觉技术的物软著登字第
3原始取得2021.10.20井松软件无
流管理系统 V1.0 9052566 号智能化仓库集成控制系软著登字第
4原始取得2021.03.19井松软件无
统 V1.0 9049127 号智能车辆指挥调度管理软著登字第
5原始取得2021.01.08井松软件无
系统 V1.0 9049128 号超重型液压顶升物流设软著登字第
6原始取得2021.07.20井松软件无
备管理系统 V1.0 9049177 号基于攀爬式机器人技术软著登字第
7的三维空间物料搬运识原始取得2021.09.16井松软件无
9049178号
别控制系统 V1.0
8-3-1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权利取得首次发表他项序号软件名称证书编号著作权人方式日期权利智能仓库拣货运输控制软著登字第
8原始取得2021.05.14井松软件无
系统 V1.0 9049179 号智能柔性移动机器人控软著登字第
9原始取得2021.11.19井松软件无
制系统 V1.0 9049180 号
(三)商标权
1、境内商标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商标5项,具体如下:
序权利取得他项注册商标注册证号核定使用商品种类有效期限号人方式权利
第7类:起重机;升降设备;
运输机(机器);输送机;
2021.09.07井松原始
142637593堆垛机器;铸造机械;机械无-2031.09.06智能取得台架;工业机器人;联轴器(机器)
第7类:堆垛机器;起重机;
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
2021.09.21井松原始
247651947输送机;铸造机械;金属加无-2031.09.20智能取得
工机械;机械台架;工业机器人;联轴器(机器)
第7类:堆垛机器;起重机;
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
2021.08.28井松原始
353235345输送机;铸造机械;金属加无
-2031.08.27智能取得工机械;工业机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7类:堆垛机器;起重机;
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
2021.09.07井松原始
453232982输送机;铸造机械;金属加无
-2031.09.06智能取得工机械;工业机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7类:堆垛机器;起重机;
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
2021.09.07井松原始
553240837输送机;铸造机械;金属加无
-2031.09.06智能取得工机械;工业机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2、境外商标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注册号为“1589677”的马德里体系商标,日本已声明驳回。
(四)域名
8-3-1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新增域名1项,具体如下:
序号域名域名所有人备案/许可证号审核通过日
1 gen-song.vip 井松智能 皖 ICP 备 17000970 号 2022.01.21
(五)经核查,井松智能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与其他单位进行
的合作研发项目如下:
序合作研发成果归属及收益合同协议主要内容保密措施协议期限号单位项目分成金额在合同有效期双方确定因履行内,井松智能利超高合肥工业大学根据井松智本合同应遵守保用合肥工业大学
重载能超高重载双立柱式堆垛密义务,保密内提交的技术服务双立机关键结构件设计需求,针容(包括技术信工作成果所完成柱式对设计方案的安全性、稳定息和经营信息)合肥的新的技术成
堆垛性和可靠性等关键问题,结为超高重载双立16.82021.11
1工业果,或合肥工业
机关合理论计算、有限元法和实柱式堆垛机关键万元-2023.12大学大学利用井松智
键结验研究等多种方法,开展优结构件设计技术能提供的技术资构件化设计。资料、项目产品料和工作条件所优化井松智能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资料。保密完成的新的技术设计工作条件。期限至2025年成果,均归井松
12月31日。
智能所有。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
合同如下:
1、采购合同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井松智能新增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单一主体、单笔合同)4项,具体如下:
序采购方名合同金额供应商名称合同标的签订日期号称(万元)
罗伯泰克自动化科技(苏州)
1井松智能堆垛机2761.002021.07.24
有限公司
2荣森海姆(北京)输送系统有井松智能穿梭车2340.002021.08.24
8-3-1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
3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井松智能输送线1200.002021.08.30
4南京百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井松智能货架及钢平台1050.002021.11.25
2、销售合同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井松智能新增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单一主体、单笔合同)3项,具体如下:
序合同金额客户名称销售方名称合同标的签订日期号(万元)河南义瑞新材料科技
1井松智能智能高架库管理系统20080.002021.11.15
有限公司江苏汇天机电科技有
2井松智能自动化立体仓库项目1698.002021.12.13
限公司
C? NGTY TNHH TIMBER 越南大森工厂智能仓
3井松智能1899.002021.12.22
INDUSTRIES 储立体仓库项目
3、借款合同
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井松智能新增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借款合同1项,具体如下:
2021年12月13日,井松智能与科农行站西路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67601220210076],约定井松智能向科农行站西路支行借款
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85%。
(二)经核查,上述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三)根据井松智能的声明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目前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员工总数550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33人,未缴纳原因为16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
10名员工为新进员工正在办理社会保险缴存手续、6名员工不愿办理社保缴存手
续、1名员工在原单位社会保险尚未停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31人,未缴纳原因为16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8名员工为新进员工正在办理住房公
8-3-1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积金缴存手续、7名员工不愿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2、报告期内,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未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
纳事宜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并获得了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根据该等合规证明文件,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员工办理了
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本所律师对井松智能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结论意见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结论意见相同。
4、经核查,井松智能在2021年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井松智能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人数为0人。
(四)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
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
露的情况外,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井松智能其他应收款6546531.95元,其他应付款
10095629.97元。井松智能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因正常生产经
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除此前已披露的井松智能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新召开2次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2次监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
1、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出席本次股
8-3-1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名,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4571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关联方为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无偿提供担保的议案》。
2、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2年2月20日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名,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4430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68%,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1年度薪酬分配的议案》《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董事会
1、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关联方为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无偿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0日召开,应到董事11人,
实到董事11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报出审阅报告的议案》。
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1月26日召开,应到董事11人,
实到董事11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报出审阅报告的议案》。
4、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1月30日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报出财务报告及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
8-3-1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事2021年度薪酬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分配的议案》《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监事会
1、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为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无偿提供担保的议案》。
2、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月30日召开,应到监事3人,
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
《关于的议案》。
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的税务
(一)2021年度,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13%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额7%
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5%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0%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政策
1、税收优惠
8-3-1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1)企业所得税优惠
*井松智能于2019年9月9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取得了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934000992,有效期三年。井松智能 2021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子公司井松软件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034003621,有效期三年。井松软件 2021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月17日颁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杭州智灵捷享受企业所得税20%的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13日颁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井松智能及子公司井松软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8-3-1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2、政府补助
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0272 号),发行人在2021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计入当期损益项目依据金额(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扶年产1000台(套)物流312903.80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政[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年产1600台(套)物流451951.59《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合年产1600台智能化物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
流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122409.07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项目办[2019]16号)自动化仓储设备数字化《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
105491.66车间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智能物流生产线技术改《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机器人产业
1589.90造项目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5号)
合计994346.0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软件退税8452053.96[2011]10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合金[2021]47号)
企业上市奖励款5500000.00《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政策的通知》(合新管[2020]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4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4500000.00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发改产业规政策资金[2020]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20年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资金计划的通知》(皖发改产业[2020]700号)《关于的补充通知》(皖财金便函[2020]2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奖1000000.00《2021年合肥市推动经济?质量发展若?政
8-3-1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计入当期损益项目依据金额(元)补策》(合办[202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工业
2021年支持工业互联网互联网发展若干政策和安徽省工业互联网创
1000000.00发展政策资金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8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三重一创政策资金750000.00《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
知识产权政策奖补300000.00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0]6号)《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首次认定高企补助款280000.00业认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省级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
200000.00资金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
自主创新政策高企补助100000.00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0]6号)
其他小额补贴175915.34-
合计23457969.30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井松智能
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法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税收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井松智能环保投入、环保费用情况发生如下变化外,此前已披露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发行人生产经营仍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发行人2021年度的环保投资116110.00元、环保费用186645.00元。
8-3-2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内严格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井松智能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
1、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此前披露的案件标的200万元以上诉讼、执行案件的变动情况如下:
8-3-2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原告/
被告受理法院纠纷起因/原因争议内容进展情况号申请人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6项尚未了结的争议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与被告在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相继签订了《组培中贵州省威广西格心自动化立体库合同书》《自发行人于2018年11月提起诉讼,诉称发宁彝族回
霖、广西动化炼苗及智能输送项目合行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履
1发行人族苗族自执行中(注1)格霖威宁同书》和增补协议,以及《自行款项支付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治县人民分公司动化炼苗托盘采购合同书》款1725.7万元及利息345.14万元。
法院《净化车间输送系统项目合同书》,后因合同款项支付产生争议。
合肥汉旸于2020年7月提起诉讼,诉称发行人逾期交货,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请2021年12月16日,合合肥汉
发行人求判令解除双方《设备供需合同》,发行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旸
人返还设备款457.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出《民事判决书》,判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152.6万元。决双方合同解除,发行合肥市中化立体仓库设备销售事项,针对合肥汉旸起诉,发行人于2020年8月人返还货款337.3308
2级人民法在2019年5月与合肥汉旸签提起反诉,诉称交货逾期系因合肥汉旸生万元,支付违约金60
院订了《设备供需合同》,后产车间施工未完成且其要求更改防爆设备万元。(注2)发行人合肥汉旸
因逾期交货责任产生争议。等原因所致,发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同2022年1月5日,发行(反诉(反诉被时合肥汉旸的行为已给发行人造成重大经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原告)告)济损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判院提起上诉。目前,该令解除双方《设备供需合同》,并由合肥案件尚在审理中。
汉旸赔偿损失715.495万元。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发行人于2020年8月提起诉讼,诉称发行化立体仓库及物流输送仓库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义务,但海斯摩尔未海斯摩合肥市瑶
成套设备销售事项,与被告履行款项支付义务,请求判令海斯摩尔向
3发行人尔、华兴海区人民执行中(注3)
在2017年2月至2019年期其支付剩余合同款620.91万元及逾期违约纺织法院
间相继签订了采购合同、增金18.63万元,华兴纺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补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带清偿责任。8-3-2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原告/
被告受理法院纠纷起因/原因争议内容进展情况号申请人书》,后因合同款项支付产生争议。
发行人于2020年9月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执书,认为发行人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行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
合肥市包公司之间不存在未履行的债权债务,法院公司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执行异议申请尚在审理
4发行人/河区人民未依法审查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直接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冻结发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的行为损害了发中,冻结了发行人343万元行人合法权益,请求解除发行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
343万元银行存款。
青岛国轩于2020年10月提起诉讼,诉称发行人逾期交货且更换品牌,请求判令发2021年11月18日,发行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690万元,以及行人收到合肥市瑶海区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自动私自更换设备品牌赔偿款30万元,并判令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化立体仓库及物流设备销售发行人对供应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换。判决书》,判决发行人合肥市中
青岛国事项,与青岛国轩在2016年针对青岛国轩起诉,发行人应诉认为,逾支付违约金99.10万元。
5发行人级人民法
轩3月至5月期间签订了两份期交货系因青岛国轩对其土建、设计、产2021年11月30日,发院
《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后品进行频繁变更等原因所造成,设备改动行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因逾期交货责任产生争议。也系青岛国轩的上述变更行为所导致,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行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发行人安装的设该案件尚在审理中。(注备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合格,法院应4)依法驳回青岛国轩诉讼请求。
合肥国轩于2020年11月提起诉讼,后变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更诉讼请求,诉称发行人逾期交货,请求电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判令发行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50万元。
合肥市瑶
合肥国目,在2017年5月与合肥国针对合肥国轩起诉,发行人应诉认为,逾
6发行人海区人民审理中(注4)轩轩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期交货系因合肥国轩未及时提供图纸,且法院同》,后因逾期交货责任产其变更设计方案等原因所造成,发行人不生争议。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应依法驳回合肥国轩诉讼请求。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1项已经了结的争议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案件
8-3-2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序原告/
被告受理法院纠纷起因/原因争议内容进展情况号申请人
2020年8月3日,合肥
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0年10月3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发行人作为销售方,就圆柱合肥国发行人于2019年12月提起诉讼,后变更发行人于2021年8月电芯线自动化物流系统项
轩、国轩合肥市中诉讼请求,诉称发行人已经依约完成合同24日收到合肥市瑶海目,在2017年5月与被告合7发行人新能源级人民法义务,但被告未履行款项支付义务,请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肥国轩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庐江)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450万元及违约金事判决书》,判决合肥合同》,后因合同款项支付有限公司29.4万元。国轩支付325.13万元及产生争议。
利息损失。2021年12月7日,发行人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注:1、2019年1月21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支付发行人1725.7万元。后因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发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中垦薯业为被执行人。2020年8月7日,法院裁定追加中垦薯业为被执行人。2020年8月11日,发行人与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中垦薯业签订《四方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签署后,中垦薯业仅支付300万元设备款,未再依约支付其余款项。2020年12月14日,发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2年1月,中垦薯业支付200万元设备款。2022年3月,中垦薯业支付100万元设备款。
2、该判决书正文表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违约金损失为50万元”,但在判决书结果中判决发行人支付违约金60万元。
3、2020年10月22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约定海斯摩尔支付原告620.91万元。后因海斯摩尔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发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20日,发行人与海斯摩尔签订《和解协议书》。2021年8月4日,因海斯摩尔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发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4、发行人因与合肥国轩、青岛国轩的诉讼案件,导致602.37万元银行存款被冻结。
8-3-2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
2、破产债权申报事项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此前披露的发行人破产债权申报等变动情况如下:
2021年10月8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泉林集团以及山东泉林
等22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022年1月17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无异议债权表(二)》记载的债权,其中,井松智能的审查债权为1360万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目前,山东泉林重整计划正在执行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涉及的上述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根据井松智能声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此前已披露情形外,报告期内,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根据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井松智能董事长、总经理的个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
智能董事长、总经理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井松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上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8-3-2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补充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张大林王小东刘倩怡杨帆
8-3-2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第一章引言.................................................4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4
二、律师的工作过程.............................................6
第二章正文.................................................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2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3
四、发行人的设立.............................................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1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2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36
八、发行人的业务.............................................5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8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0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0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0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0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11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1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21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12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27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12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32
二十二、律师认为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33
二十三、结论意见............................................142
3-3-2-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井松智能、公司、发行人指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井松有限指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本次发行上市指在科创板上市安元基金指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江苏有限合伙)
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华贸中经投资控华贸中经指股有限公司
犇智投资指合肥犇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凌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合肥凌志投凌志投资指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音飞储存指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富海指芜湖富海浩研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东方禅控指佛山市东方禅控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安徽国耀指安徽国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林辰商贸指廊坊市林辰商贸有限公司华贸工经指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井松软件指合肥井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智灵捷指杭州智灵捷机器人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肥市工商局指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后机构改革为合肥市市场监合肥市场监管局指督管理局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管理办法》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3-3-2-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编报规则第12号》指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章程》指《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指《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指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指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安指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天禾所、本所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林、王小东、刘倩怡、杨本所律师指帆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华普天健会容诚会计所指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水致远指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报告期、最近三年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
《审计报告》指
[2021]230Z0297 号审计报告,特别说明的除外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2021]230Z0264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特别说明的除外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3-2-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天律意(2021)第00694号
致: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井松智能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章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1、注册地址及时间
天禾所原名安徽天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安徽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87年。1999年10月,本所整体改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注册地址为安
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经司法部、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于1993年获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2002年换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证号为99262。
2、业务范围
天禾所主要业务范围为: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为
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融资、招投标
设计法律方案、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和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刑事辩护;代理国内外
民事、经济纠纷的诉讼、仲裁和调解以及其他需要委托律师办理的法律事务。
3-3-2-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二)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1、张大林
本所合伙人,男,1968年8月出生。1993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7月起执业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2000年取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座东楼16层,邮政编码:230041,联系电话:0551-62642831、13905512940,电子信箱:zhangdalin@tianhelaw.cn。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担任安徽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配股发行人律师,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现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配股承销商律师,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配股发行人律师,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现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大国创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律师,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人律师,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律师,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开发行可转债、非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律师,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律师,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律师。
2、王小东
本所合伙人,男,1974年7月出生,1995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3年起执业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邮政编码:230041,联系电话:
3-3-2-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0551-62642792、13305690296,电子信箱:wangxiaodong @tianhelaw.cn。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担任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担任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律师;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人律师。
3、刘倩怡
本所授薪合伙人,女,1985年10月出生,2011年6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1年7月起执业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 层,邮政编码:230041,联系电话:
0551-62642792、18158844667,电子信箱:liuqianyi @tianhelaw.cn。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担任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及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律师,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
4、杨帆
本所专职律师,女,1993年4月出生,2015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17年起执业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 层,邮政编码:230041,联系电话:
0551-62642792、18655368695,电子信箱:yangfan@tianhelaw.cn。
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如下:
担任安徽佳先功能助剂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律师。
二、律师的工作过程
本所作为井松智能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完成本次股
3-3-2-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票发行及上市工作,指派由张大林、王小东、刘倩怡、杨帆律师组成的项目工作组,进驻井松智能工作,具体承办该项业务。
(一)发行人改制设立阶段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参与了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本所律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井松有限进行了尽职调查,收集井松有限设立以来的文件资料,协助井松有限完成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各项准备工作。期间,本所律师还听取了井松有限执行董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对井松有限的全面情况介绍,并对井松有限的办公、生产场所等进行了实地查看。本所律师全过程参与了发行人设立材料的制作,并列席了发行人创立大会。
(二)规范运作辅导阶段
井松智能进入辅导期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井松智能需解决的有关问题,就有关规范运作事项向井松智能提出了律师建议。期间,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协助井松智能拟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各项法人治理制度,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草拟了自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的《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此外,根据华安证券的上市辅导计划,本所律师对井松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有关
人员进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促进其规范运作。本所律师还列席了井松智能部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三)准备辅导验收和制作申报材料阶段
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上市申报工作的要求,查验并收集了井松智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公司章程》、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主要财产权利证书、关联交易合同、重大债权债务合同、税收、环保资料,工商登记资料,股东相关资料等,协助发行人准备辅导验收资料。本所律师同时
3-3-2-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井松智能的设立程序、生产经营状况、规范运作情况和财务资料等,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一起制作了井松智能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全套申报材料,参与编制并认真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出具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承办此项目,累计有效工作时间长达180余日。本所律师在与井松智能、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通力协作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完成了井松智能本次申报股票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律师工作。
第二章正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签到、议案、决议及记录。
2、查验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签到、议案、决议及记录。
3、查阅《公司章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1、2021年4月30日,井松智能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井松智能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于
2021年5月20日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1年5月20日,井松智能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名,代表井松智能4457.1348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
3-3-2-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
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交
所科创板上市,具体方案为: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 元。
*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485.711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
会同意发行注册的数量为准。
*发行对象符合上交所科创板相关规则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的方式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定价方式
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或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上市地点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后,将申请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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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事宜,具体授权为:
*履行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上交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规定以及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股票数量、发行对象、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区间和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的选择等;
*审阅、修订和签署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签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要合同;
*根据公司需要在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托管登记、流通锁定等事宜;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关于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规定,并就具体修改情况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
*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与实施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的其他事项。
(5)《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
3-3-2-1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决定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有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12个月内有效。
(6)《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7)《关于的议案》。
(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
(9)《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0)《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11)《关于制定的议案》。(12)《关于修订的议案》。
(13)《关于修订的议案》。
(14)《关于修订的议案》。
(15)《关于制定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范
围、程序合法有效。
(四)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与上市尚待履行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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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同意;
2、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股票注册的决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下列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井松智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查验井松智能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发起人协议书》、容诚会计所出具
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2879 号)、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第020208号)、容诚会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创立大会决议及工商登记等资料。
3、查验井松智能前身井松有限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资料。
4、审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查验公司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
5、查阅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辅导工作无异议函。
(一)井松智能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井松智能系由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并于2020年6月9日在合肥市场监管局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井松智能设立时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
4457.1348万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是依法定程序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二)井松智能依法有效存续井松智能目前持有合肥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6月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401007998066372的《营业执照》。对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井松智能未出现需要终止的情形,现依法有效存续。
(三)井松智能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
3-3-2-1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井松智能是以井松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而来,且井松有限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因此,井松智能持续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四)2021年6月,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对井松智能进行了辅导验收,并出具了无异议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草案)》。
2、查阅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
股东的关系,查阅井松智能及其股东的工商登记信息,并访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的守法情况,访谈实际控制人,查验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登陆证券监管机构网站、互联网搜索核查。
5、就发行人近三年的守法情况,询问公司董事长,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
的《证明》,登陆证券监管机构网站、互联网搜索核查。
6、查阅井松智能的企业信用报告。
7、查阅华安证券出具的《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
8、就发行人的行业地位及行业情况询问公司董事长、查验公司提供的统计
资料与说明、查阅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
9、查验井松智能《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等治理制度。
3-3-2-1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10、就公司主要资产、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性,治理结构、担保、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变化、主营业务、
经营模式、重大诉讼及仲裁等事宜,在相关部分充分查验,本处只是核查结果。
(一)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根据井松智能《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草案)》,井松智能本次发
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同股同权,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根据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井松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为询价方式或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3、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已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4、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具有
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井松智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根据井松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井松智能于2020年6月9日由井松有限依法变更而来,且井松有限成立
3-3-2-1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于2007年3月13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井松智能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等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因此,井松智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井松智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3、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井松智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5、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
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因此,井松智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3-3-2-1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7、井松智能主营业务为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与智能物流系统的研
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8、根据井松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
近3年内,井松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
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9、根据井松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
松智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
1、如前文所述,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条第(一)项之规定。
2、井松智能目前股本总额为4457.1348万股,根据《招股说明书》,本次
拟发行社会公众股(A 股)1485.7116 万股,本次发行后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942.8464?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3、根据华安证券出具的《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井松智能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根据《审计报告》,井松智能2019年度净利润为1983.43??万元,
2020年度净利润为5025.37?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为
7008.80?万元(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不低于
5000万元。因此,井松智能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
2.1.2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已具备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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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井松有限设立时的有关文件,包括:设立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皖新验(2007)93号]、股东会决议以及井松有限设立登记工商资料,以及容诚会计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1759 号)。
2、查验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包括:井松有限的股东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2879 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井松智
能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文件、井松智能设立登记工商资料。
3、查验井松智能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4、查验上述事项以工商登记资料为主,辅以公司保管的资料。
(一)井松智能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1、井松智能系由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而来,井松有限的设立过程如下:
2006年10月6日,孔建华、姚志坚、李凌召开井松有限股东会,会议决定
由孔建华出资43万元、姚志坚出资42万元、李凌出资15万元共同设立井松有限。
2006年10月10日,合肥市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皖合)名称预核(2006)第011853号],核准企业名称为“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6日,股东孔建华、姚志坚、李凌签署《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记载,井松有限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由全体股东在两年内缴足,首期出资为20万元,由孔建华认缴8.6万元、姚志坚认缴8.4万元、李凌认缴3万元,在2007年3月7日缴纳。
2007年3月7日,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设立验资报告》[皖新验(2007)93号],经审验,截至2007年3月7日止,
3-3-2-1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已收到孔建华、姚志坚、李凌的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0万元,其中,孔建华实际缴纳出资8.6万元、姚志坚实际缴纳出资8.4万元、李凌实际缴纳出资3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2007年3月13日,井松有限在合肥市工商局依法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井松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孔建华43.008.6043.00
2姚志坚42.008.4042.00
3李凌15.003.0015.00
合计100.0020.00100.00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设立时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井松智能设立于2020年6月9日,系由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而来。井松智
能变更设立的主要过程如下:
2020年3月31日,井松有限取得合肥市场监管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合)市监名登变字[2020]第825号],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5 日,容诚会计所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2879号),经审计,井松有限截至2020年2月29日的净资产为107203411.84元。
2020年5月8日,中水致远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
第020208号),经评估,井松有限截至2020年2月29日的净资产为11525.84万元。
2020年5月8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公司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井松有限截止2020年2月29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07203411.84元,按1:0.415764?的比例折成4457.1348万股作为股份有限
3-3-2-1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的总股本,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净资产余额部分62632063.84?元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457.1348万元。井松有限股东以其在井松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按上述比例折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020年5月8日,井松有限全体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就整体
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等事宜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
2020年5月23日,井松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井松智能的职工监事。
2020 年 5 月 28 日,容诚会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20号),审验确认,截至2020年5月28日止,井松智能(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4457.1348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2020年5月28日,井松智能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的报告》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应由创立大会选举的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2020年5月28日,井松智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公司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2020年5月28日,井松智能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创立大会选举
的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和职工监事出席了会议,选举了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主席。
2020年6月9日,井松智能就上述整体变更事宜在合肥市场监管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7998066372的《营业执照》,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4457.1348万元。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井松智能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有关改制重组合同
3-3-2-1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井松智能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井松有限全体股东姚志坚、阮郭静、李凌、郭君丽、周利华、徐伟、刘振、樊晓宏、
吴睿、张静、黎敏、安元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华贸中经、犇智投资、凌志
投资、音飞储存作为井松智能的发起人于2020年5月8日签订《发起人协议书》,同意作为发起人,将共同作为股东的井松有限整体变更为井松智能,并以井松有限截止2020年2月29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07203411.84元,按1:0.415764的比例折成44571348股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各发起人以其在井松有限的股权相对应的净资产按上述比例折成井松智能的股份。同时对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住所、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股份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及终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井松智能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井松智能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程序
1、井松智能设立过程中的审计
容诚会计所对井松有限截止2020年2月29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0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2879 号)。经审计,
井松有限截止2020年2月29日的净资产为107203411.84元。
2、井松智能设立过程中的评估
中水致远对井松有限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并于2020年5月8日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0]第020208号)。经评估,井松有限截止2020年2月29日的净资产为11525.84万元。
3、井松智能设立过程中的验资
井松有限整体变更为井松智能过程中,容诚会计所对各发起人投入井松智能的资本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5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审验确认,截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井松智能(筹)已收
3-3-2-2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4457.1348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设立时履行了审计、评估、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井松智能的创立大会
2020年5月28日,井松智能召开了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7人,代表股份4457.1348万股,占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的100%,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的报告》《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井松智能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应由创立大会选举的
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创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所议事项、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资质证件。
2、查阅公司提供的组织机构图,核对组织机构并实地调查。
3、查阅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查验公司不动产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主要资产的权利证书、凭证。
5、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要合同。
6、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
7、就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对外
投资、兼职情况,要求其填写相应调查表。
8、查验有关董事、监事选举的股东大会决议与记录,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的
3-3-2-2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董事长选举的董事会决议与记录,监事会主席选举的监事会决议与记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董事会决议与记录。
9、查验劳动合同(抽样核查)及劳动、薪酬制度。
(一)井松智能的资产完整
1、井松智能系由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井松有限的各项资产由井松智能
依法承继,保证了井松智能资产的完整。
2、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持续经营多年,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研发系统、辅助生产研发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研发场所,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研发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生产销售系统。
(二)井松智能的业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与智能物流系统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研发、供应、生产、销售系统,拥有与上述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具有与其生产经营、研发相适应的场所、机器、设备。因此,井松智能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同时,井松智能的所有业务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井松智能的人员独立
1、井松智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任免符合法定程序,董
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由井松智能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由井松智能董事会聘任,不存在股东越权任命的情形。
2、根据井松智能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及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总经
3-3-2-2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井松智能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经井松智能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拥有独立于股东单位或其他
关联方的员工,并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签署了劳动合同,制定了有关劳动、人事、薪酬制度。井松智能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于关联企业。
(四)井松智能的财务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设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在银行开设了独立的银行账户,基本账户为
开户行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账号1023301021000809097,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五)井松智能的机构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已设置了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市场营
销中心、项目工程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制造管理中心、审计部、证券部等内部
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2、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具有独立的办公机构和场所,不存在与股东
单位混合办公情形。
3、井松智能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井松智能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3-3-2-2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股东大会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综财市项技制证合务场目术造审券管管营工研管计部理理销程发理部部部中中中中心心心心
(六)井松智能自主经营能力和其他方面独立性
井松智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具有充分的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存在独立性方面的其他缺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的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发起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及
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基本信息。
2、查验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调查表、简历及其出具的声明,公司机构股东及
其部分间接股东出具的声明。
3、查验机构股东提供的股权穿透情况,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
3-3-2-2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4、查验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股东会决议、合伙协议、激励对象的劳
动合同、合伙人变动相关资料和确认文件,以及员工持股平台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企业基本信息。
5、查验公司各项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
6、查阅《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0]230Z2879 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20 号)。
7、查验公司历次股权变化情况(详细查验在“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本处只是核查结果)。
8、查验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
9、查阅《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方案》《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
10、查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授权委托协议》、股份锁定承诺,并核
查了实际控制人任职情况,以及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运作情况。
11、查验公司股东出具的关于所持井松智能股份权属及权利负担等情况的声明。
(一)井松智能的发起人
1、井松智能发起人的基本情况
井松智能共有17名发起人,包括3家企业法人、3家有限合伙企业以及11名自然人。各发起人基本情况如下:
(1)自然人发起人序持股比例
姓名持股数(股)住所地身份证号码号(%)
1姚志坚1188837026.67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3401041966********
2李凌37943108.51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3401041966********
3阮郭静22569305.06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3401041970*******
3-3-2-2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持股比例
姓名持股数(股)住所地身份证号码号(%)
4郭君丽6037201.35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4103031960********
5周利华4738501.06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3428231966********
6徐伟4492801.01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2224011985********
7刘振1404000.32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3421291976********
8樊晓宏526500.12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3412021981********
9吴睿175500.04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2310111979********
10张静87750.02上海市杨浦区3401041984********
11黎敏87750.02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3426231991********
(2)法人发起人
*安元基金
安元基金目前持有井松智能719199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14%。安元基金成立于2015年7月17日,注册资本30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3487227680,法定代表人为俞仕新,住所为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翠微路6号海恒大厦515室,营业期限至2035年7月16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债权及其他投资;投资顾问、管理及咨询(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安元基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0000.0043.33
2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60000.0020.00
3安徽国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30000.0010.00
4安徽国元资本有限责任公司30000.0010.00
5安徽省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10.00
6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00.006.67
合计300000.00100.0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为“国元证券”,股票代码为“000728”,截至2021年3月31日,该公司总股本4363777891
3-3-2-2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股,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93746582921.48
2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56666440112.99
3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334147255.35
4安徽省安粮集团有限公司1468841873.37
5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308160893.00
6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034825822.37
7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1000985572.29
8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694627051.59
9安徽全柴集团有限公司662598011.52
10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612308621.40经核查,安元基金系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5年1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81798;其管理人为安徽安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23390。
*华贸中经
华贸中经目前持有井松智能43875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84%。华贸中经成立于2009年2月17日,注册资本5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6851055415,法定代表人为吴昊翰,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甲28
号520室,营业期限至2029年2月16日,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教育咨询;文化咨询;企业策划、设计;公共关系服务;家庭劳务服务;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物业管理;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交易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向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华贸中经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2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华贸工经50000.00100.00
合计50000.00100.00
华贸工经系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为中国工业报社。中国工业报社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
经核查,华贸中经的注册资金来源于股东投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音飞储存
音飞储存目前持有井松智能17199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6%。音飞储存成立于2002年6月17日,注册资本30070.29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00738866409D,法定代表人为刘子力,住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殷华街470号,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立体仓库系统及设备、货架、仓储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钢结构及五金制品、输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销售自产产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供应链管理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音飞储存系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简称为“音飞储存”,股票代码为“603066”,截至2021年3月31日,音飞储存总股本300702900股,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3-3-2-2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景德镇陶文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018080029.99
2山东昌隆泰世科技有限公司4062088013.51
3金跃跃3007029010.00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
465228262.17
购专用证券账户
5泊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3750001.12
6应向军33017391.10
7宁波中昌恒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8125000.94
8骆正超22600000.75
9黄春芳20200000.67
鑫升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1014825960.49(现更名为:深圳鑫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核查,音飞储存系上市公司,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3)合伙企业发起人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目前持有井松智能61043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3.70%。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成立于2016年11月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000MA1MYEW57N,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为南京市浦口区慧成街3号,合伙期限至2025年11月3日,经营范围为以对中小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为主,进行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方式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14500.001.00无限责任
有限公司
2江苏毅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244000.0054.22有限责任
3-3-2-2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有限合伙)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
3110000.0024.44有限责任
公司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有限
467500.0015.00有限责任
合伙)
5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4000.005.33有限责任
合计450000.00100.00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南京毅达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4900.000046.35
2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699.970335.00南京毅达同盈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3896.43008.48
伙)南京毅达泽贤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4403.57003.82
伙)南京毅达融聚兆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
5304.70662.88
合伙)南京毅达同鑫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
6300.00002.84
伙)
7江阴滨江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66.66670.63
合计10571.3436100.00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南京毅达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方式
1南京毅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007.58无限责任
2应文禄220.0016.67有限责任
3周春芳200.0015.15有限责任
4黄韬200.0015.15有限责任
5尤劲柏200.0015.15有限责任
6樊利平200.0015.15有限责任
7史云中200.0015.15有限责任
合计1320.00100.00-
3-3-2-3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南京毅达资本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毅达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应文禄5.7922.45
2周春芳4.0015.51
3黄韬4.0015.51
4尤劲柏4.0015.51
5樊利平4.0015.51
6史云中4.0015.51
合计25.79100.00经核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系私募投资基金,已于2016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基金编号为 SR1700;其管理人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 P1001459。
*犇智投资
犇智投资目前持有井松智能2953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63%。犇智投资成立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MA2TC8W59N,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姚志坚,主要经营场所为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星港湾家园西10幢202室,合伙期限至2038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犇智投资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方式
1姚志坚434.5058.86无限责任
2李敬仁40.005.42有限责任
3李高坡25.003.39有限责任
4陶凤荣20.002.71有限责任
5吴洁华20.002.71有限责任
6李鹤17.502.37有限责任
7许磊15.002.03有限责任
3-3-2-3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8吴丽丽13.751.86有限责任
9孙雪芳12.501.69有限责任
10徐帅10.001.35有限责任
11刘林10.001.35有限责任
12高龙7.501.02有限责任
13谷亚运7.501.02有限责任
14王快7.501.02有限责任
15司强薇7.501.02有限责任
16李宏瑞7.501.02有限责任
17张邦友7.501.02有限责任
18徐敏7.501.02有限责任
19方勇7.501.02有限责任
20卜伟7.501.02有限责任
21范贝贝7.501.02有限责任
22韩杰7.501.02有限责任
23高汉富5.000.68有限责任
24王红5.000.68有限责任
25孔令雁5.000.68有限责任
26赵大利5.000.68有限责任
27戚传海5.000.68有限责任
28邓锐5.000.68有限责任
29韩路路2.500.34有限责任
30尹道骏2.500.34有限责任
31钱久莉2.500.34有限责任
合计738.25100.00-经核查,犇智投资系井松智能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系公司员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凌志投资
凌志投资目前持有井松智能252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5%。凌志投资成立于2013年12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0875928611,
3-3-2-3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李凌,主要经营场所为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与新蚌埠路交口文一陶冲湖城市广场18栋102上下,合伙期限至2024年10月7日,经营范围为企业项目投资及咨询;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凌志投资的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方式
1李凌36.681116.06无限责任
2姚志坚132.352657.95有限责任
3朱祥芝13.64765.98有限责任
4王丹13.64765.98有限责任
5杨永国9.11643.99有限责任
6杨会生8.85483.88有限责任
7宋长辉5.22982.29有限责任
8陈新3.43891.51有限责任
9黄照金1.96730.86有限责任
10朱迎伍1.83410.80有限责任
11魏武顺1.60480.70有限责任
合计228.3750100.00-经核查,凌志投资系井松智能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均系公司员工,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经核查,井松智能上述11名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家法人企业和3家合伙企业发起人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井松智能的发起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和进行出资持股的主体资格。
2、井松智能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井松智能的发起人共17人,住所均在中国境内。井松智能设立时,各发起人以其在井松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账面净资产按照1:0.415764的比例折成井松智能的股份。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当时
3-3-2-3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投入井松智能的资产
井松智能由井松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各发起人以合法持有的井松有限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审计基准日为2020年2月29日)作为对井松智
能的出资并按1:0.415764的比例折为井松智能的股份。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各发起人投入井松智能的资产产权清晰,该等投入不存在法律障碍。
4、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
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出资的情况。
5、井松智能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井松有限
的资产或权利依法由井松智能承继,井松智能已合法拥有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二)井松智能的现有股东
1、井松智能现有股东17名,包括3家企业法人、3家有限合伙企业以及11名自然人。井松智能现有股东均为公司发起人,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章之“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井松智能的发起人”。
2、2021年5月21日,华贸工经出具《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标识有关问题的批复》,井松智能总股本
44571348 股,其中:华贸中经持有 4387500 股,持股比例为 9.84%,应标注“SS”标识。
(三)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姚志坚、阮郭静系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且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1、姚志坚、阮郭静系夫妻关系,近两年以来,二人持续控制井松智能不低
于38.36%股份的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姚志坚、阮郭静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为
3-3-2-3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38.36%。为进一步增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2020年10月22日,李凌、凌志投资与姚志坚签订《授权委托协议》,李凌、凌志投资自愿将依法享有的井松智能股东权利中的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委托给姚志坚行使,协议至李凌、凌志投资不再持有井松智能股份之日终止。
根据姚志坚、阮郭静持有井松智能的股份情况以及上述《授权委托协议》,自2019年以来,姚志坚、阮郭静夫妇合计控制井松智能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2019.1-2020.102020.10至今
姚志坚直接持有的表决权比例26.67%26.67%
阮郭静直接持有的表决权比例5.06%5.06%姚志坚通过犇智投资间接控制的表决权
6.63%6.63%
比例
姚志坚接受李凌委托控制的表决权比例/8.51%姚志坚接受凌志投资委托控制的表决权
/5.65%比例
合计控制的表决权比例38.36%52.53%据上,自2019年以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续控制井松智能股份表决权的比例始终在38.36%以上,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实质影响。
2、姚志坚、阮郭静近两年来对井松智能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具有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自2019年以来持续控制公司38.36%以上的股份表决权,其提名的公司董事始终占公司非独立董事成员的多数,并进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产生重大影响。据此,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两年来对井松智能的董事会决议,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免具有实质性影响。
3、井松智能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实际控制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
权的情况未影响井松智能的规范运作。
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内部
3-3-2-3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控制基本制度》等公司法人治理制度,以及井松智能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关资料,井松智能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等机构,决策程序与制度化运作规范,井松智能法人治理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实际控制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情况未影响井松智能的规范运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姚志坚、阮郭静夫妇系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没有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阅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设立及其历次股权变动时的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文件资料。
3、查阅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井松智能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创立大会决议、工商登记等文件资料。
4、查验公司历次增资的股东缴款凭证、验资报告等出资文件。查阅容诚会
计所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1759 号)。
5、查验历次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完税证明(如涉及)、税务部门出具的说明等文件。
6、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阅公司现有股东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被冻结情形,并查阅公司现任股东出具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质押、被冻结的确认文件,访谈合肥市场监管局。
7、查验与公司增资、股权转让相关的附属协议及其终止的相关协议。
8、对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访谈,并取得访谈记录。
3-3-2-3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9、查验发行人股权激励计划方案、股东会决议、合伙协议、激励对象的劳动合同等资料。
10、查阅《关于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
(一)井松智能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1、井松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结构
2006年10月6日,孔建华、姚志坚、李凌召开井松有限股东会,决定由孔
建华出资43万元、姚志坚出资42万元、李凌出资15万元共同设立井松有限。
2006年10月10日,合肥市工商局核发《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皖合)名称预核(2006)第011853号],核准企业名称为“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6日,股东孔建华、姚志坚、李凌签署《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07年3月7日,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设立验资报告》[皖新验(2007)93号],审验确认截至2007年3月7日止,公司已收到孔建华、姚志坚、李凌的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0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007年3月13日,井松有限在合肥市工商局依法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井松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孔建华43.008.6043.00
2姚志坚42.008.4042.00
3李凌15.003.0015.00
合计100.0020.00100.00
3-3-2-3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2007年6月15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在2007年6月19日缴纳二期出资。2007年6月19日,安徽新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变更验资报告》[皖新验(2007)282号],审验确认截至2007年6月19日止,公司已收到孔建华、姚志坚、李凌缴纳的第2期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80万元,本次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井松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井松智能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
2020年5月8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公司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井松有限截止2020年2月29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107203411.84元,按1:0.415764的比例折成4457.1348万股作为股份有限公
司的总股本,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净资产余额部分62632063.84?元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457.1348万元。井松有限股东以其在井松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按上述比例折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同日,井松有限全体股东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
2020 年 5 月 28 日,容诚会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230Z0120号),审验确认,截至2020年5月28日止,井松智能(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4457.1348万元,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2020年6月9日,井松智能在合肥市场监管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1007998066372的《营业执照》。
井松智能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额(股)持股比例(%)
1姚志坚1188837026.67
2安元基金719199016.14
3中小企业发展基金610434813.70
4华贸中经43875009.84
5李凌37943108.51
3-3-2-3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6犇智投资29530006.63
7凌志投资25200005.65
8阮郭静22569305.06
9音飞储存17199003.86
10郭君丽6037201.35
11周利华4738501.06
12徐伟4492801.01
13刘振1404000.32
14樊晓宏526500.12
15吴睿175500.04
16张静87750.02
17黎敏87750.02
合计44571348100.00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二)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
1、经核查,自井松有限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井松智能未发
生因增减注册资本、股份转让等导致其股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动的情形。井松智能的前身井松有限历次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1)2007年11月,股权转让
2007年11月14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孔建华将所持井松有限43万元股权转让给韩龙,股权转让价格为43万元。同日,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2007年11月14日,公司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
2007年11月20日,井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3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韩龙43.0043.00
2姚志坚42.0042.00
3李凌15.0015.00
合计100.00100.00
(2)2008年10月,增资至800万元
2008年10月6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8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700万元由韩龙、姚志坚、李凌依次认缴301万元、294万元、105万元,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1元。同日,公司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
2008年10月6日,安徽普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皖普诚验字[2008]1653号),经审验,截至2008年10月6日,公司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实收资本7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韩龙实际缴纳新增出资
301万元、姚志坚实际缴纳新增出资294万元、李凌实际缴纳新增出资105万元。
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实收资本为800万元。
2008年10月8日,井松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韩龙344.0043.00
2姚志坚336.0042.00
3李凌120.0015.00
合计800.00100.00
(3)2008年11月,增资至1000万元
2008年11月11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00万元由韩龙、姚志坚、李凌依次认缴86万元、84万元、
3-3-2-4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30万元,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1元。同日,公司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
2008年11月11日,安徽苏明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皖苏明特验字[2008]2651号),经审验,截至2008年11月11日止,公司已经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实收资本200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其中,韩龙实际缴纳新增出资86万元、姚志坚实际缴纳新增出资84万元、李凌实际缴纳新增出资
30万元。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2008年11月13日,井松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韩龙430.0043.00
2姚志坚420.0042.00
3李凌150.0015.00
合计1000.00100.00
(4)2014年1月,股权转让
2013年12月1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韩龙将所持井松有限50万
元股权转让姚志坚。同日,公司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
2013年12月25日,韩龙与姚志坚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韩龙将
所持井松有限50万元股权转让给姚志坚,股权转让价格为75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经双方协商确定,每一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1.5元。
2014年1月6日,井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姚志坚470.0047.00
3-3-2-4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2韩龙380.0038.00
3李凌150.0015.00
合计1000.00100.00
(5)2014年4月,增资至1110万元
2014年3月10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11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凌志投资以124.875万元认缴83.25万元新增资本、钟智敏以40.125万元认缴26.75万元新增资本。本次增资系对公司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增资价格系参照公司账面净资产并予以适当溢价,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1.5元。
2014年3月18日,公司股东签署《章程修正案》。
2014年3月18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出具《验资报告》(瑞华皖验字[2014]34010004号),经审验,截至2014年3月17日止,公司已经收到凌志投资和钟智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1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014年4月1日,井松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姚志坚470.0042.34
2韩龙380.0034.23
3李凌150.0013.51
4凌志投资83.257.50
5钟智敏26.752.41
合计1110.00100.00
(6)2014年7月,增资至1387.5万元
2014年7月18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387.5
3-3-2-4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77.5万元,其中芜湖富海以1200万元认缴138.75万元新增资本、安徽国耀以600万元认缴69.375万元新增资本、东方禅控以500万元
认缴57.8125万元新增资本、孙龙宝以100万元认缴11.5625万元新增资本。本次增资价格系依据市场化原则并综合考虑行业、市场地位、盈利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8.6486元。
同日,公司股东签署新修订的《公司章程》。
2014年7月28日,井松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增资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姚志坚470.000033.87
2韩龙380.000027.39
3李凌150.000010.81
4芜湖富海138.750010.00
5凌志投资83.25006.00
6安徽国耀69.37505.00
7东方禅控57.81254.17
8钟智敏26.75001.93
9孙龙宝11.56250.83
合计1387.5000100.00经核查,本所律师注意到,安徽国耀本次增资井松有限时,其第一大股东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系合肥市国资委间接控制的公司,持股比例为
40.80%,第二大股东为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持股
比例为20%,本次增资未进行资产评估,但鉴于:*安徽国耀系市场化运作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根据其当时《章程》的规定,安徽国耀当时共有8名股东,其余6名股东均系自然人控制的公司,其股东会的表决事项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及引导基金通过,故安徽国耀
3-3-2-4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不受单一股东控制,无实际控制人;*作为私募基金,投资业务系安徽国耀核心业务。根据安徽国耀当时《章程》规定,安徽国耀内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资和退出进行决策;*本次增资系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对井松有限进行投资估值,增资价格与其他投资方相同,增资价格公允;*就本次增资事项,井松有限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本次增资真实、合法、有效,其虽未进行资产评估,但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7)2014年8月,增资至3510万元
2014年8月4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以资本公积金2122.5万
元转增注册资本2122.5万元,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510万元。
2014年8月5日,公司股东签署《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4年8月8日,井松有限就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宜在合肥市工商局
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姚志坚1188.83733.87
2韩龙961.38927.39
3李凌379.43110.81
4芜湖富海351.00010.00
5凌志投资210.6006.00
6安徽国耀175.5005.00
7东方禅控146.3674.17
8钟智敏67.7431.93
9孙龙宝29.1330.83
合计3510.000100.002014年7月8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出具《验
3-3-2-4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资报告》(瑞华皖验字[2014]34010008号),审验了井松有限2014年7月增资事项以及本次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事项。
2021年4月30日,容诚会计所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1759 号),对公司设立至 2014 年的历次验资报告进行了验资复核。
(8)2016年8月,股权转让2016年7月31日,芜湖富海与阮郭静、徐伟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转让协议》,约定芜湖富海将所持井松有限245.7万元股权以9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阮郭静,将所持井松有限105.3万元股权以41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伟。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投资本金及约定的回购利率等因素协商确定,每一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3.932元。
2016年7月31日,东方禅控与阮郭静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东方禅控将所持井松有限146.367万元股权以5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阮郭静。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投资本金及约定的回购利率等因素协商确定,每一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3.928元。
2016年7月31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
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6年8月11日,井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姚志坚1188.83733.87
2韩龙961.38927.39
3阮郭静392.06711.17
4李凌379.43110.81
5凌志投资210.6006.00
6安徽国耀175.5005.00
3-3-2-4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7徐伟105.3003.00
8钟智敏67.7431.93
9孙龙宝29.1330.83
合计3510.000100.00
(9)2016年12月,股权转让2016年7月,孙龙宝与阮郭静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孙龙宝将所持井松有限29.133万元股权以1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阮郭静。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投资本金及约定的回购利率等因素协商确定,每一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3.947元。
2016年7月,安徽国耀与阮郭静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安徽国耀将所持井松有限175.5万元股权以6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阮郭静。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投资本金及约定的回购利率等因素协商确定,每一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3.932元。
2016年10月,钟智敏与阮郭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钟智敏将所持井松
有限67.743万元股权以7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阮郭静。本次股权转让系激励对象退出,转让价格参照井松有限截至2015年末每股净资产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每一元注册资本转让价格为1.122元。
2016年10月,阮郭静与林辰商贸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阮郭静将所持井松有限392.067万元股权以22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辰商贸。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转让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并综合考虑行业、市场地位、盈利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5.698元。
2016年12月1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的事宜,
并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6年12月15日,井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4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姚志坚1188.83733.87
2韩龙961.38927.39
3林辰商贸392.06711.17
4李凌379.43110.81
5阮郭静272.3767.76
6凌志投资210.6006.00
7徐伟105.3003.00
合计3510.000100.00
(10)2017年5月,股权转让2017年2月15日,阮郭静与林辰商贸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阮郭静将所持井松有限46.683万元股权以26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辰商贸。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转让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并综合考虑行业、市场地位、盈利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5.698元。
2017年2月15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的事宜,
并通过《章程修正案》。
2017年5月10日,井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姚志坚1188.83733.87
2韩龙961.38927.39
3林辰商贸438.75012.50
4李凌379.43110.81
5阮郭静225.6936.43
6凌志投资210.6006.00
7徐伟105.3003.00
合计3510.000100.00
3-3-2-4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经核查,本次阮郭静向林辰商贸转让股权时,林辰商贸的股东已由自然人变更为国有公司华贸工经,林辰商贸成为井松有限的国有股东,本次股权转让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鉴于:*2016年1月7日,姚志坚、阮郭静、井松有限与林辰商贸签订了《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阮郭静将所持井松有限438.75万元的股权转让给林辰商贸,股权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阮郭静2016年12月及本次向林辰商贸转让股权均系履行前述2016年1月
7日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且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毕,股权转让不存在
任何争议纠纷;*井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且已就相关股权转让事项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变更备案手续;*华贸工经出具《关于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系转让双方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之行为,虽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不存在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该股权转让真实、有效,其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效力予以确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阮郭静向林辰商贸转让股权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1)2017年11月,股权转让2017年2月15日,韩龙与音飞储存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韩龙将所持井松有限961.389万元股权以37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音飞储存。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转让双方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3.932元。
2017年11月15日,林辰商贸与华贸中经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林辰商贸将所持井松有限438.75万元股权以2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华贸中经。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即每一元注册资本5.698元系按林辰商贸原持股成本确定。
2017年11月15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的事宜,
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年11月24日,井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3-2-4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姚志坚1188.83733.87
2音飞储存961.38927.39
3华贸中经438.75012.50
4李凌379.43110.81
5阮郭静225.6936.43
6凌志投资210.6006.00
7徐伟105.3003.00
合计3510.000100.00经核查,本次林辰商贸向华贸中经转让股权时,林辰商贸、华贸中经均系华贸工经全资子公司,该股权转让是华贸工经内部实施的资产整合,转让价格系按林辰商贸原持股成本确定,并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华贸工经亦出具《关于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该次股权转让合法、有效。
(12)2018年1月,股权转让及增资至4120.4348万元
2017年7月21日,基于井松有限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需要,中水致远出具了《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拟转让股权所涉及的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7]第
020204号),经按收益法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17年5月31日,井松有限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9139.03万元,即每一元注册资本为5.453元。
2017年11月22日,音飞储存分别与安元基金、周利华、刘振、樊晓宏、吴睿、黎敏、张静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音飞储存将所持井松有限719.199万元、47.385万元、14.04万元、5.265万元、1.755
万元、0.8775万元、0.8775万元股权依次转让给安元基金、周利华、刘振、樊晓
宏、吴睿、黎敏、张静,股权转让价格依次为4098万元、270万元、80万元、
3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在收益法评估结果基础
上予以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5.698元。
3-3-2-4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2017年11月22日,徐伟与郭君丽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徐伟将所持井松有限60.372万元股权以34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郭君丽。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在收益法评估结果基础上予以协商确定,转让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5.698元。
2017年11月,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与井松有限、姚志坚签订《关于合肥井松自动化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约定由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4000万元的价格认缴井松有限新增注册资本610.4348万元。本次增资价格系依据市场化原则并综合考虑前述净资产评估值、行业、市场地位、盈利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6.553元。
2017年11月22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股权转让和增资事宜,并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年12月15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7]5492号),经审验,截至2017年12月15日止,公司已收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610.4348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018年1月8日,井松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在合肥市工商局办
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姚志坚1188.837028.85
2安元基金719.199017.45
3中小企业发展基金610.434814.81
4华贸中经438.750010.65
5李凌379.43109.21
6阮郭静225.69305.48
7凌志投资210.60005.11
8音飞储存171.99004.17
3-3-2-5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9郭君丽60.37201.47
10周利华47.38501.15
11徐伟44.92801.09
12刘振14.04000.34
13樊晓宏5.26500.13
14吴睿1.75500.04
15张静0.87750.02
16黎敏0.87750.02
合计4120.4348100.00经核查,本次增资导致国有股东华贸中经在井松有限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动,即华贸中经出资比例下降至10.65%,井松有限未履行相应的资产评估备案程序,但鉴于:*本次增资价格是以中水致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5月31日)所反映的井松有限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并经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增资价格公允;*本次增资经井松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华贸工经亦出具《关于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本次增资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增资行为真实、有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履行资产评估备案程序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3)2018年12月,增资至4457.1348万元
2018年12月20日,井松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4457.134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36.7万元,其中犇智投资以738.25万元认缴
295.3万元新增资本、凌志投资以103.5万元认缴41.4万元新增资本,并审议通
过《公司章程修正案》。本次增资是对公司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增资价格系参照公司账面净资产并予以适当溢价,增资价格为每一元注册资本2.5元。
2018年12月29日,井松有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合肥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3-2-5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2019年8月7日,容诚会计所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19]7087号),经审验,截至2019年8月6日止,公司已收到犇智投资、凌志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336.7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井松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姚志坚1188.837026.67
2安元基金719.199016.14
3中小企业发展基金610.434813.70
4华贸中经438.75009.84
5李凌379.43108.51
6犇智投资295.30006.63
7凌志投资252.00005.65
8阮郭静225.69305.06
9音飞储存171.99003.86
10郭君丽60.37201.35
11周利华47.38501.06
12徐伟44.92801.01
13刘振14.04000.32
14樊晓宏5.26500.12
15吴睿1.75500.04
16张静0.87750.02
17黎敏0.87750.02
合计4457.1348100.00经核查,本次增资导致国有股东华贸中经在井松有限的出资比例发生变动,即华贸中经出资比例下降至9.84%,井松有限未进行资产评估,但鉴于:*本次增资系井松有限实施股权激励,增资价格以井松有限最近一期账面净资产为基础,股权激励方案业经井松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增资价格公允;*本次增资经井松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华贸工经亦出具《关
3-3-2-5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于确认华贸中经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所持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确认本次增资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增资行为真实、有效,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进行资产评估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历次股权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井松智能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核查和访谈合肥市场监管局,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井松智能股东所持有的井松智能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情形,也不存在被冻结及其它争议情况。
(四)发行人对赌协议的解除情况经核查,公司历史上曾多次引进投资者,各投资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签署了对赌协议,相关对赌协议的签署及解除情况如下:
1、与芜湖富海、东方禅控、安徽国耀、孙龙宝对赌协议的签署及解除
2014年7月,井松有限增资至1387.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77.5万元,其
中芜湖富海以1200万元认缴138.75万元新增资本、安徽国耀以600万元认缴
69.375万元新增资本、东方禅控以500万元认缴57.8125万元新增资本、孙龙宝
以100万元认缴11.5625万元新增资本。就该增资事项,2014年6月30日,井松有限、姚志坚、韩龙、李凌、钟智敏、凌志投资与投资方芜湖富海、东方禅控、安徽国耀、孙龙宝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同日,井松有限、姚志坚、韩龙、李凌、钟智敏、凌志投资分别与芜湖富海、东方禅控、安徽国耀、孙龙宝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增资补充协议》”),约定了估值调整、股权回购、优先认购权、最优惠条款、优先清算权等条款。
2016年1月,井松有限、阮郭静、徐伟、姚志坚与投资方芜湖富海、东方
禅控、安徽国耀、孙龙宝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芜湖富海将所持井松有限245.7万元股权转让给阮郭静,105.3万元股权转让给徐伟;东方禅控将所持井松有限
146.367万元股权转让给阮郭静;安徽国耀将所持井松有限175.5万元股权转让
3-3-2-5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给阮郭静;孙龙宝将所持井松有限29.133万元股权转让给阮郭静,投资方承诺股权转让完成后,自愿放弃在《增资协议》和《增资补充协议》的全部权利义务,井松有限、姚志坚就《增资协议》和《增资补充协议》之约定内容不再向投资方履行相关义务。
2、与林辰商贸对赌协议的签署及解除
因阮郭静将所持井松有限438.75万元股权转让给林辰商贸,2016年1月7日,井松有限、林辰商贸与姚志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约定了业绩承诺、股份回购、反摊薄、优先购买权和共售权等条款。2016年1月10日,林辰商贸与井松有限、姚志坚签订《关于取消对赌事宜的承诺函》,确认前述《补充协议一》约定的经营业绩要求等的对赌协议条款失效。
2016年1月17日,井松有限、林辰商贸与姚志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约定了业绩承诺、股份回购、反摊薄、优先购买权和共售权等条款。2017年9月28日,林辰商贸与井松有限、姚志坚、阮郭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三》”),确认各方原签署的《补充协议一》《关于取消对赌事宜的承诺函》以及《补充协议二》终止,前述补充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约定了股份回购、反稀释、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等条款。同日,林辰商贸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四》”),约定了业绩承诺等条款。
2017年11月,林辰商贸与华贸中经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林辰商贸将所持井松有限438.75万元股权转让给华贸中经,退出井松有限。2021年3月,林辰商贸出具确认函,确认其业已于2017年11月退出井松有限,《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四》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3、与华贸中经对赌协议的签署及解除
因华贸中经受让林辰商贸所持井松有限438.75万元股权,2019年3月10日,华贸中经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2020年3月19日,华贸中经与姚志坚、阮郭静又签订《附加协议书》,约
3-3-2-5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定了业绩承诺、股份回购等条款。2021年5月5日,华贸中经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解除2019年3月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以及2020年3月签订的《附加协议书》,该等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4、与安元基金及其跟投方对赌协议的签署及解除
因安元基金受让音飞储存所持井松有限719.199万元股权,2017年10月13日,安元基金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姚志坚、阮郭静关于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补充协议之附属协议》(以下简称“《附属协议》”),约定了股份回购、反稀释、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等条款。2021年5月21日,安元基金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书二》,约定解除《附属协议》,该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安元基金跟投方周利华、刘振等自然人合计受让音飞储存所持井松有限
70.2万元股权,2017年10月13日,周利华、刘振、樊晓宏、吴睿、黎敏、张静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跟投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跟投补充协议》”),约定股份回购、反稀释、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等条款。2021年5月21日,周利华、刘振、樊晓宏、吴睿、黎敏、张静与姚志坚、阮郭静签订《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跟投补充协议二》,约定解除《跟投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5、与中小发展基金对赌协议的签署及解除
2018年1月,井松有限增资至4120.4348万元,新增注册资本610.4348万
元由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4000万元的价格认缴。就该增资事项,2017年11月,中小发展基金与姚志坚签订《关于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之股东间协议》(以下简称“《股东间协议》”),约定了股份回购、反稀释、优先认购权、优先出售权等条款。2021年5月6日,中小发展基金与姚志坚签订《补充协议书二》,约定解除《股东间协议》,该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相关投资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签订的对赌协议已解除,不存在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3-3-2-5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及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照文件。
2、就公司主营业务情况询问公司总经理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3、查验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重要的采购、销售及其他合同。
4、查阅《招股说明书》。
5、查阅《审计报告》。
6、查阅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审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查验公司
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情形。
7、就公司及子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是否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之情形询问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师,查阅《审计报告》,并登陆相关登记部门网站予以查询。
(一)井松智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井松智能的《营业执照》,其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机器人与自动化
物流仓储系统、自动化装备、大型自动化系统、自动化物流分拣系统、自动化生
产线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控制系统软件、光电技术及产品、
信息技术与网络系统设计、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及服务;机械设备设计、加工、
销售、安装;自动化系统维护、咨询、销售、安装;计算机、机械电子设备及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低压成套开关和控制设备开发、制造、销售与安装;
建筑机电安装;智能化机电工程设计、安装;智能机电及信息产品设计、制造、租赁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井松智能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业务资质和许可(1)公司目前持有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20日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 913401007998066372001U,行业类别为其他物料搬运设备
3-3-2-5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效期至2023年7月19日。
(2)公司目前持有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7月28日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 D334239920,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5年7月16日。
(3)公司目前持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5月11日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为(皖)JZ 安许证字[2021]025526,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4年5月11日。
(4)公司目前持有合肥市应急管理局于2019年11月19日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证书编号为皖 AQB3401JXⅢ201911128,公司是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机械),有效期至2022年11月。
(5)公司目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庐州海关于2020年7月21日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海关备案日期为2013年6月25日,海关注册编码3401960724,检验检疫备案号3400601287,有效期为长期。
(6)公司目前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2020年7月8日颁发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2019010301196639,产品名称为动力柜(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有效期至2024年6月19日。
(7)公司目前持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2020年8月6日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为 CQC2019010301196639,产品名称为动力柜(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有效期至2024年6月19日。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已经取得开展其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资质和许可,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井松智能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未在中国大陆之外开展经营活动。
(三)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为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与智能物流系统
的研发、设计、制造与销售。经井松智能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3-3-2-5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四)依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井松智能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89041043.85元、293436926.76元和
395436875.94元,分别占井松智能当期全部业务收入的97.56%、97.88%、98.43%。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主营业务突出。
(五)经核查,井松智能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井松智能经营所需的经营资质均在有效期内,其主要生产经营资产未出现被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之情形,井松智能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并要求该等人员填写调查表。
2、查验公司持股5%以上企业法人股东和合伙企业股东的工商登记基本信
息、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3、查阅公司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4、查阅公司其他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工商登记资料。
5、查阅近三年来关联交易的关联交易合同及相关决策文件。
6、查阅《审计报告》。
7、就公司与关联方往来询问财务负责人、会计师。
8、查阅《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
9、查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成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承诺。
10、查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成员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出具的承诺。
11、查验实际控制人之子姚冬暐控制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财务报表、合同
3-3-2-5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台账等资料,并就相关事项询问姚冬暐。查验姚冬暐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出具的承诺。
12、查验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所发表的专项独立意见,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对于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确认的决议。
13、审阅《招股说明书》。
(一)井松智能的关联方
1、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姚志坚、阮郭静。
2、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井松智能5%以上股份的股东
序号关联方关联关系
1安元基金直接持有井松智能16.14%的股份
2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直接持有井松智能13.70%的股份
3华贸中经直接持有井松智能9.84%的股份
4李凌直接持有井松智能8.51%的股份
5犇智投资直接持有井松智能6.63%的股份
6凌志投资直接持有井松智能5.65%的股份
系华贸中经唯一股东,通过华贸中经间接
7华贸工经
持有井松智能9.84%的股份
系华贸工经唯一股东,通过华贸中经间接
8中国工业报社
持有井松智能9.84%的股份
系安元基金控股股东,通过安元基金间接
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井松智能6.99%江苏毅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间接持有井松智能
10(有限合伙)7.43%的股份
3、井松智能的子公司
序号企业名称关联关系
1井松软件井松智能的全资子公司
2杭州智灵捷井松智能的全资子公司
井松智能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之“(七)股权”。
3-3-2-5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4、井松智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井松智能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1)董事:共11名,即姚志坚、李凌、朱祥芝、尹道骏、周利华、陈俊刚、陈志和、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
(2)监事:共3名,即许磊、孙雪芳、黄照金。
(3)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姚志坚,副总经理李凌、尹道骏、朱祥芝,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由朱祥芝兼任。
5、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均构成公司关联方。
6、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姚志坚、阮郭静之子姚冬暐持股
1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62.52%、并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
2深圳市埃欧珞科技有限公司
资子公司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
3上海埃欧珞科技有限公司
资子公司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的全
4北京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资子公司
5上海铭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姚冬暐控制的合伙企业
李凌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于2007
6常州市武进区横林合力叉车配件经营部
年9月12日吊销
李凌弟弟凌晨持股100%、并且担任执
7安徽凌晨物流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李凌弟弟凌晨持股40%、并且担任总
8合肥平凌物资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9合肥启畅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朱祥芝配偶何仁志持股95%的企业
3-3-2-6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0安徽中和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朱祥芝配偶何仁志持股45%的企业
11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12天立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13黄山科宏生物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14滁州白鹭岛国际生态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50%、并且周利华担任
15六安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60%、并且周利华担任
16阜阳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17宣城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60%、并且周利华担任
18滁州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80%、并且周利华担任
19黄山市安元现代服务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60%、并且周利华担任
20铜陵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的企业
21安徽安元创新皖北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60%、并且周利华担任
22安庆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安元基金持股66.45%、并且周利华担
23淮北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任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24宿州安元创新风险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周利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25山东泰鹏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26山东宝港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27南京达迈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28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29江苏视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0广东盘古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1山东冠森高分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2吉林省昊远农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3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4厦门赛诺邦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5深圳市创凯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6安徽新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7深圳市广麟材耀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3-3-2-6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38上海威而特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凌旭峰持股45%的企业
许磊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于2012
39合肥市包河区天乐家用电器经营部
年12月26日吊销
40合肥跬至商贸有限公司许磊配偶持股35%的企业
41北京地尔御享科技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北京地尔御享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42北京美艺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
43天津中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天津中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44北京盈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45华贸传媒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46中艺泰兴实业秦皇岛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47华贸汇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48华贸中兴(北京)贸易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49天津奥瑞斯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50天津潍柴津工商贸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51天津市茂华腾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天津市茂华腾达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
52苏州糖烟酒有限公司
司的控股子公司
53传世记忆(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54北京嘉优科技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55北京荣峰泰贸易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56北京奔奥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57上海沃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上海沃离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
58胜亚生物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公司
59亚太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60民族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民族宫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
61民族宫(云南)康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
62杭州华贸中嘉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贸中经的控股子公司
华贸中经持股42%且为第一大股东的
63上海中长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
7、报告期内的其他关联方
3-3-2-6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关联方名称/姓名关联关系
曾系姚志坚持股100%、并担任总经理
1合肥井松物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企业,已于2021年2月9日注销曾系姚冬暐控制的公司,已于2020年
2 R-STORM TECHNOLOGY COMPANY LLC
注销
曾系姚冬暐持股20%的企业,已于
3上海揽林实业有限公司
2018年07月26日注销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年12月起不再
4韩龙
担任该职务
韩龙持股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5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韩龙持股47%,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6合肥米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经理的企业
韩龙持股47%,并担任董事长、总经
7合肥欣呈达科技有限公司
理的企业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年12月起不再
8俎峰
担任该职务
9华贸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俎峰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曾系发行人董事,2018年12月起不再
10王丹
担任该职务王丹配偶张虎曾控制并担任执行董
11安徽龙轩泰商贸有限公司事、总经理的企业,已于2021年5月
6日注销
曾系发行人董事,2020年10月起不再
12刘宗其
担任该职务
13音飞储存曾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权
14长春音飞四环自动化仓储设备有限公司音飞储存控制的企业
曾通过音飞储存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
15金跃跃
上股权
曾通过音飞储存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
16山东昌隆泰世科技有限公司
上股权
曾为井松智能的参股公司,目前朱祥
17北京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芝持有该公司1.8%的股权
18杭州智行达科技有限公司曾为井松智能、王丹的参股公司
19连云港大吉塑业有限公司曾系陈志和担任董事的企业
20厦门迈赢贸易有限公司曾系陈俊刚控制的企业
曾系许磊控制、并担任董事长兼总经
21合肥睿傲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理的企业,已于2021年4月21日注
销
3-3-2-6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关联方名称/姓名关联关系
22北京华贸丝路科技有限公司曾系华贸中经控制的企业
23华贸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系华贸中经控制的企业
(二)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井松智能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音飞储存货架11920353.9819215715.606500000.00
叉车、堆高车以及合肥搬易通科技发
配件、电转向控制-1415.93412027.57展有限公司器
合肥启畅物联网科 安防监控系统、LED
302734.51340738.94362068.97
技有限公司显示屏安徽龙轩泰商贸有
食品--45900.00限公司
合计-12223088.4919557870.477319996.54
2、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音飞储存智能物流系统142867.242554310.3110517241.42
3、关联方资金拆借
发行人在2018年度、2020年度,存在姚志坚因个人临时资金周转而向公司拆借少量资金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度
单位:万元关联方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
3.992020.04.232020.07.31
姚志坚
50.002020.08.122020.08.19
(2)2018年度
3-3-2-6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关联方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
2.322018.01.262018.02.28
3.002018.03.142018.03.31
2.002018.04.092018.04.30
姚志坚
0.602018.05.152018.06.30
2.402018.05.212018.06.30
2.002018.06.202018.06.30
4、接受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因公司银行贷款需要,存在关联方向公司提供担保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1)反担保
单位:万元截至报告保证质押主合同期限主合同金额担保人债权人期末是否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履行完毕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合肥科农
2017.05.02
20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行站西路是
-2018.05.02保有限公司志娟支行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姚志坚、阮中国工商
2017.03.22
10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郭静、李凌、银行双岗是
-2018.03.21保有限公司志娟郑志娟支行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杭州银行
2017.01.23姚志坚、阮
5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合肥瑶海是
-2018.01.22郭静保有限公司志娟支行
合肥中小企姚志坚、阮郭中国银行
2017.05.19姚志坚、阮
500.00业融资担保静、李凌、郑安徽省分是
-2018.05.21郭静有限公司志娟行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静、李凌、郑徽商银行
2017.05.31
500.00设融资担保志娟、朱祥阮郭静和平路支是
-2018.05.31
有限公司芝、王丹、许行磊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合肥科农
2018.05.14
20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行站西路是
-2019.05.08
保有限公司志娟、支行
合肥中小企姚志坚、阮郭姚志坚、阮中国工商
2018.03.30
1000.00业融资担保静、李凌、郑郭静、李凌、银行双岗是
-2019.03.01有限公司志娟郑志娟支行
2018.02.22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姚志坚、阮杭州银行
500.00是
-2019.02.21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郭静合肥瑶海
3-3-2-6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报告保证质押主合同期限主合同金额担保人债权人期末是否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履行完毕保有限公司志娟支行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中国银行
2018.05.31姚志坚、阮
5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安徽省分是
-2019.05.29郭静保有限公司志娟行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静、李凌、郑徽商银行
2018.06.26
500.00设融资担保志娟、朱祥阮郭静和平路支是
-2019.06.03
有限公司芝、王丹、许行磊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姚志坚、阮中国工商
2019.03.18
10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郭静、李凌、银行合肥是
-2020.03.13保有限公司志娟郑志娟双岗支行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
2019.04.04姚志坚、阮兴业银行
5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是
-2020.04.02郭静合肥分行保有限公司志娟
合肥市中小姚志坚、阮郭合肥科农
2019.05.28
2000.00企业融资担静、李凌、郑-行站西路是
-2020.05.20保有限公司志娟支行
姚志坚、阮郭合肥国控建徽商银行
2019.06.13静、李凌、郑
500.00设融资担保阮郭静和平路支是
-2020.06.13志娟、朱祥有限公司行
芝、许磊
合肥中小企姚志坚、阮郭
2019.06.25姚志坚、阮中国银行
500.00业融资担保静、李凌、郑是
-2020.06.28郭静合肥分行有限公司志娟
合肥中小企姚志坚、阮郭
2020.07.10姚志坚、阮中国银行
500.00业融资担保静、李凌、郑否
-2021.03.16郭静合肥分行有限公司志娟
合肥中小企姚志坚、阮郭姚志坚、阮中国工商
2020.03.19
1000.00业融资担保静、李凌、郑郭静、李凌、银行双岗否
-2021.03.13有限公司志娟郑志娟支行
姚志坚、阮郭
合肥国控建静、李凌、郑徽商银行
2020.07.03
500.00设融资担保志娟、朱祥阮郭静和平路支否
-2021.03.16
有限公司芝、许磊、王行丹
合肥市兴泰姚志坚、阮郭杭州银行
2020.04.09
400.00融资担保集静、李凌、朱-合肥瑶海否
-2021.03.26团有限公司祥芝支行
(2)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是否担保人债权人主合同金额主合同期限履行完毕
3-3-2-6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杭州银行合2020.04.09
姚志坚、阮郭静400.00否
肥瑶海支行-2021.03.26
2018.05.31
姚志坚、阮郭静新安银行800.00是
-2019.05.27
(3)最高额保证担保
单位:万元截至报告期末担保人债权人最高债权额主合同期限是否履行完毕
姚志坚、阮郭静、中国银行安徽2016.04.13
600.00是
李凌、郑志娟省分行-2019.04.12
中国工商银行2017.03.22
姚志坚、阮郭静2500.00是
合肥双岗支行-2020.03.22
合肥科农行站2016.12.22
姚志坚、阮郭静2500.00是
西路支行-2017.12.22
徽商银行和平2017.05.23
姚志坚、阮郭静2500.00是
路支行-2018.05.23
姚志坚、阮郭静、中国银行安徽2018.01.23
2000.00否
李凌、郑志娟省分行-2023.01.22
合肥科农行站2018.04.27
姚志坚、阮郭静2500.00是
西路支行-2019.04.27
徽商银行和平2018.06.21
姚志坚、阮郭静400.00是
路支行-2019.06.21
姚志坚、阮郭静、中国银行安徽2019.01.18
2000.00否
李凌、郑志娟省分行-2024.01.17
兴业银行合肥2019.03.25
姚志坚3600.00是
分行-2020.03.25
合肥科农行站2019.05.20
姚志坚、阮郭静2000.00是
西路支行-2020.05.20
徽商银行和平2019.06.10
姚志坚、阮郭静3000.00是
路支行-2020.06.10
中信银行合肥2019.07.10
姚志坚、阮郭静2000.00是
分行-2020.07.10
中国工商银行2020.03.09
姚志坚、阮郭静2000.00否
合肥双岗支行-2023.03.09
中国工商银行2020.03.09
李凌、郑志娟2000.00否
合肥双岗支行-2023.03.09
中国建设银行2020.05.11
姚志坚5300.00否
合肥城东支行-2022.05.11
徽商银行和平2020.06.17
姚志坚、阮郭静3900.00否
路支行-2025.06.17
兴业银行合肥2020.04.01
姚志坚、阮郭静3600.00否
分行-2021.03.31
5、受让关联方专利
2020年11月,姚志坚与井松智能签订专利转让协议书,约定姚志坚将专利
3-3-2-6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号为2011202823861的实用新型专利(一种高速条烟分检装置)无偿转让给井松智能。
上述实用新型专利系姚志坚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资源形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公司在2011年8月4日申请专利时,误登记在发明人姚志坚名下,但该专利的所有权一直由公司实际享有。2020年11月,为纠正前述登记错误,将误登记至职务发明人姚志坚个人名下的专利进行无偿转回。
6、向关联方承租房屋
因发行人子公司井松软件工商登记需要,合肥搬易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于
2018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将其名下房屋无偿提供给井松软件
作为其工商登记住所。
7、向关联方出租房屋
因员工持股平台凌志投资、犇智投资工商登记需要,发行人分别于2019年
11月、2020年1月将其名下房屋无偿提供给凌志投资、犇智投资作为其工商登记住所。2021年6月,凌志投资、犇智投资的工商登记住所已分别变更为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与新蚌埠路交口文一陶冲湖城市广场18栋102上下、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星港湾家园西10幢202室。
8、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223.02215.50143.64
9、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关联方2020.12.312019.12.312018.12.31
应收账款音飞储存--4949689.69
应付账款音飞储存14389214.2913154787.324254969.83
预收款项音飞储存1637965.10971097.83-长春音飞四环自动化仓
应付账款2880000.00--储设备有限公司
3-3-2-6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其他应收款王丹6384.0022685.00163707.00
其他应付款姚志坚-251600.53175729.91
其他应付款许磊--1800.00
注:上表所列其他应收王丹款项,主要系其从公司借用备用金所致;其他应付姚志坚款项,主要系公司应付其薪酬所致;其他应付许磊款项,主要系公司应付其报销款所致。
(三)经核查:
1、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系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予以确定采
购价格;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系采取市场化定价方式予以确定采购价格;
接受关联方担保均系关联方无偿提供;发行人将误登记至职务发明人个人名下的专利进行转回系无偿受让;发行人使用关联方场所用作工商登记住所系关联方无偿提供;员工持股平台使用发行人场所用作工商登记住所系发行人无偿提供。
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关联方姚志坚从公司拆借款项情形,但鉴于拆借款
项金额较小,短期内即偿还完毕,后续未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且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亦对该关联交易予以确认,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上述资金拆借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对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井松智能2021年4月30日召开的第
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确认公司2018年以来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系客观原因所导致,具备合理性,价格公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非关联方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潜在争议和纠纷,未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4、2021年4月30日,井松智能独立董事对公司最近三年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自2018年1月1日以来,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前述关联交易不存在任何争议和纠纷。”
3-3-2-6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5、2021年4月30日,井松智能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对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客观真实,具备合理性、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同时,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分别由发行人一届五次董事会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确认,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关联股东及董事均回避表决,且独立董事及监事会亦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已在《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中明确了关联交易表决、决策程序。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关联交易表决、决策程序的规
定《公司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反映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参与投票表决。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免于回避的申请,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能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应当对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申请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根据表决结果在大会上决定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决议同意后,该项关联交易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
3-3-2-7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公司章程》第一百〇一条规定:“董事会应当拟订或制订相关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15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但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在人民币300万元以内的或者虽超过在人民币3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1%的
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但董事长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3、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内或虽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1%以上的关联交易,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内或虽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为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或股东大会认定需其批准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或者其他衍生品种;(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3)一方依据另一方
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7)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8)公司按与
3-3-2-7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反映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参与投票表决。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免于回避的申请,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能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应当对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申请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根据表决结果在大会上决定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决议同意后,该项关联交易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董事会应当拟订或制订相关制度,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15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
3-3-2-7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在人民币300万元以内的或者虽超过在人民币3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及
市值0.1%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但董事长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3、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内或虽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及市值1%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者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内或虽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及市值1%的关联交易;或虽
属于总经理、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
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或股东大会认定需其批准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
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2)一方作
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7)关联人向公
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8)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3-2-7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关联交易表决、决策程序的规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免于回避的申请,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能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应当对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申请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根据表决结果在大会上决定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决议同意后,该项关联交易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
3、《董事会议事规则》关于关联交易表决、决策程序的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二)董事本人认为
应当回避的情形;(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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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反映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免于回避的申请,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能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应当对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的申请进行审查,并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股东提出的免于回避申请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根据表决结果在大会上决定该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决议同意后,该项关联交易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在公司上市后,在征得有权部门同意后,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当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公司上市后,应进行公告。关联股东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请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在公司上市前,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争议股东进行表决;在公司上市后,应将争议情形提交有权部门,由其决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告知公司股东。公司上市后,还需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15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
3-3-2-7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在人民币300万元以内的或者虽超过在人民币3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市值0.1%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但董事长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及向其他企业投资事项。”《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但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内或虽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市值1%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内或虽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市值1%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董事长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市值1%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或股东大会认定需其批准的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告知全体股东,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同时该项关联交易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上市后,还需及时披露。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公司上市后,还需及时披露,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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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对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5、《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第五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在本公司享有以下特别职权:1、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第六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履行职权外,应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0、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或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五)关联方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1、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书面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如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井松智能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井松智能公司章程及井松智能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井松智能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将不利用在井松智能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井松智能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2、若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将在井松智能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造成井松智能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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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持有井松智能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书面承诺:
“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及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如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及本人/公司/
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井松智能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将根据《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井松智能公司章程及井松智能关于关联交易的有关制度的规定,依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公平合理地进行交易,以维护井松智能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将不利用在井松智能中的股东地位,为本人/公司/合伙企业及本人/公司/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在与井松智能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同业竞争
1、根据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控制与井松智能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为有效避免发生同业竞争,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未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任何与井松智能及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
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与井松智能不存在同业竞争;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未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井松智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井松智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井松智能;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井松智能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经核查,除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投资控制其他企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近亲属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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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埃欧珞科技有限
公司、上海埃欧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上海铭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该等企业均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子姚冬暐投资控制的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杭州埃欧珞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埃欧珞”)
杭州埃欧珞成立于2019年9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10MA2GYB0P5G,注册资本 568.9655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姚冬暐,经营范
围为自动化科技、智能科技,电气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电气设备、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的销售;保
洁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的租赁;货物进出口业务,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 88 号 3 幢 A 座 501 室。
杭州埃欧珞设立时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姚冬暐355.737071.1474
2楚桂东44.33708.8674
3陈晓22.78154.5563
4顾亚飞22.78154.5563
5曹泽群11.90652.3813
6张伟健10.00002.0000
7康伟琪8.70651.7413
8深圳市新浩新兴发展有限公司23.75004.7500
合计500.0000100.0000
2020年10月,杭州埃欧珞发生增资事项,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加至
568.9655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国宏嘉信(深圳)天使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认购,本次增资完成后,杭州埃欧珞形成目前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3-3-2-7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1姚冬暐355.737062.5235
2楚桂东44.33707.7926
3陈晓22.78154.0040
4顾亚飞22.78154.0040
5曹泽群11.90652.0927
6张伟健10.00001.7576
7康伟琪8.70651.5302
8深圳市新浩新兴发展有限公司23.75004.1742
国宏嘉信(深圳)天使创业投资企业
968.965512.1212(有限合伙)
合计568.9655100.0000
杭州埃欧珞的有3家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序注册资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号(万元)
一般经营项目是:自动化科技、智能科技,电气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电深圳市埃欧珞科
1800姚冬暐气设备、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电
技有限公司
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的销售;
保洁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的租赁;货物进出口业务。
从事自动化科技、智能科技、电气
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电气设备、家用上海埃欧珞科技
2219.4728姚冬暐电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
有限公司保洁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普通机械设备的租赁。
自动化科技、智能科技、电气科技
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北京埃欧珞机器
350楚桂东技术咨询;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人科技有限公司
电气设备、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清洁服务;计算机系统
3-3-2-8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服务;软件开发;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埃欧珞及其子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均独立于井松智能,其业务与井松智能业务不具有替代性和竞争性的关系,杭州埃欧珞及其子公司与井松智能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具体分析如下:
项目井松智能杭州埃欧珞异同
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高空玻璃幕墙清洁机器人产
主营业务与智能物流系统的研发、设不相同
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计、制造与销售
智能物流设备、智能物流软件主要产品高空玻璃幕墙清洁机器人不相同以及智能物流系统
智能物流设备核心技术、智能结构设计、壁面吸附技术、清核心技术不相同物流软件系统核心技术洁技术
应用于汽车、化工、机械、纺
织服装、电子、电力设备及新
物业管理公司、光伏电站、清
主要客户能源、轻工制造、交通运输、不相同洁服务公司
有色金属、食品饮料、医药等众多行业或领域发行人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杭州埃欧珞的主要原材料供主要原材料
包括货架、减速电机、型材等应商包括气动元件、电机、铝少量重合供应商供应商合金等供应商
(2)上海铭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铭煌”)
上海铭煌成立于2020年4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230MA1JWQAQ8W,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姚冬暐,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投资类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住所为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北星公路1999号(上海玉海棠科技园区)。
上海铭煌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1姚冬暐67.500067.5000普通合伙人
2楚桂东14.896014.8960有限合伙人
3康伟琪14.510514.5105有限合伙人
4曹泽群3.09353.0935有限合伙人
3-3-2-8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100.000010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铭煌并不实际从事经营业务,姚冬暐拟将其作为杭州埃欧珞的员工持股平台。该合伙企业与井松智能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4、为有效避免发生同业竞争,姚冬暐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控制任何与井松智能及控股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
织的股权或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井松智能不存在同业竞争。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未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会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井松智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会与井松智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会将上述商业机会优先让予井松智能。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井松智能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持续有效。”
(七)经核查,井松智能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关联交易事项和避免同业
竞争的措施或承诺进行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不动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文件,查阅不动产登记部门出
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单。
2、查验公司专利证书、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转让协议,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公司专利公示信息,查阅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公司专利情况的证明。
3、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陆中国版权服务微
信公众号查询登记情况。
4、查验公司的商标注册证,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公司商标信息,查阅国家
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3-3-2-8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5、查验公司软件产品证书。
6、查验公司的域名证书,登陆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公司域名信息。
7、查验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营业执照。
8、查验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相关的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许可证书,并实地调查。
9、查验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
10、查验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承租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证。
11、就公司的财产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负担情况,询问财务负责人。
(一)不动产权
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不动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他项权证号坐落权利类型面积用途号性质用权使用期限权利共有宗地面积
皖(2021)合肥新站区毕昇路国有建设用
出让/39779.44㎡/工业用
1市不动产权第128号1号车间地使用权/房至2064.09.29无
自建房房屋建筑面积地/工业
11100355号101/201/301屋所有权
10492.71㎡
共有宗地面积
皖(2021)合肥新站区毕昇路国有建设用
出让/39779.44㎡/工业用
2市不动产权第128号2号车间地使用权/房至2064.09.29无
自建房房屋建筑面积地/工业
11100361号101/201/301屋所有权
10492.71㎡
共有宗地面积
皖(2021)合肥新站区毕昇路国有建设用
出让/39779.44㎡/工业用
3市不动产权第128号3号车间地使用权/房至2064.09.29无
自建房房屋建筑面积地/工业
11115842号101屋所有权
3900.00㎡
共有宗地面积
皖(2021)合肥新站区毕昇路国有建设用
出让/39779.44㎡/工业用
4市不动产权第128号4号车间地使用权/房至2064.09.29无
自建房房屋建筑面积地/工业
11110857号101屋所有权
3900.00㎡
5皖(2021)合肥新站区毕昇路国有建设用出让/共有宗地面积至2064.09.29工业用无
3-3-2-8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他项权证号坐落权利类型面积用途号性质用权使用期限权利
市不动产权第128号5号车间地使用权/房自建房39779.44㎡/地/工业
11100357号101/201/301屋所有权房屋建筑面积
3530.86㎡
共有宗地面积
皖(2021)合肥新站区毕昇路国有建设用
出让/39779.44㎡/工业用
6市不动产权第128号办公楼地使用权/房至2064.09.29无
自建房房屋建筑面积地/工业
11100356号101/201/301屋所有权
2086.16㎡
(二)专利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向井松智能核发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专利权107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权利权利专利取得他项专利号名称专利权人号类型期限申请日方式权利原始
12011100858409轻载超薄型货叉发明20年2011.04.07井松智能无
取得原始
22013100394051带式提升悬挂变轨小车发明20年2013.02.01井松智能无
取得原始
32014105331087分拣动车组发明20年2014.10.11井松智能无
取得一种基于地面图像纹理的原始
42017102643339发明20年2017.04.21井松智能无
视觉导航方法取得原始
5 2020106557550 一种 AGV 车载机械手 发明 20 年 2020.07.09 井松智能 无
取得原始
62020106557404一种搬运机器人机械抓斗发明20年2020.07.09井松智能无
取得
一种全向背负式 AGV 的车 原始
72020106526213发明20年2020.07.08井松智能无
架支撑结构及托盘车取得一种货物分拣系统用物品原始
82020106594973发明20年2020.07.10井松智能无
输送机构取得实用继受
92011202823861一种高速条烟分检装置10年2011.08.04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10 2012202657141 EMS 小车 10 年 2012.05.29 井松智能 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112012205345349驱动行走轮机构10年2012.09.25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122012204456679堆垛机货叉10年2012.08.24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
3-3-2-8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权利权利专利取得他项专利号名称专利权人号类型期限申请日方式权利实用原始
132012205345334悬挂变轨穿梭车10年2012.09.25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142013205670161被动偏心轮10年2013.09.13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152013205671304松绳保护装置10年2013.09.13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162013205673672钢丝绳堆垛机10年2013.09.13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172013206013487上横梁装置10年2013.09.28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182014201102440地面单轨输送装置10年2014.03.12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192014205858940从动轮自锁调整机构10年2014.10.11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02014205859229新型断绳保护装置10年2014.10.11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12014205859303高速堆垛机10年2014.10.11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2 201520174128X 双电机双升叉 10 年 2015.07.16 井松智能 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32016203322764穿梭小车10年2016.04.20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42016203322815药盒自动抓取机构10年2016.04.20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52016214231097重型货叉穿梭车顶升装置10年2016.12.23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62016214231078驱动装置的联接结构10年2016.12.23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72017202424430一种顶升旋转机构10年2017.03.14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82017202964640一种双差速驱动底盘10年2017.03.24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292017207224214一种顶升旋转机构10年2017.06.21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302018204281402一种双摆分拣机10年2018.03.28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312018207164434一种差速驱动总成10年2018.05.15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
32 201820780942X 一种全方位双差速视觉导 实用 10 年 2018.05.24 井松智能 原始 无
3-3-2-8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权利权利专利取得他项专利号名称专利权人号类型期限申请日方式权利
航智能 AGV 车体结构 新型 取得一种防火门无动力翻转装实用原始
33201820898730110年2018.06.11井松智能无
置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342018208990484一种顶升定位装置10年2018.06.11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352018221056462一种全向转向轮结构10年2018.12.14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362018221635605一种全向运动的轮组结构10年2018.12.20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372018221866065一种全向运动的车体结构10年2018.12.20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
井松智能、实用上汽通用东原始
382018222244651一种顶升旋转机构10年2018.12.28无
新型岳汽车有限取得公司
井松智能、一种充电组件及具有该充实用上汽通用东原始
39 201822224860X 10 年 2018.12.28 无
电组件的充电箱新型岳汽车有限取得公司实用原始
402019204394871一种自动开阀机构10年2019.04.03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一种高速堆垛机制动防晃实用原始
41201920600045010年2019.04.29井松智能无
动装置新型取得一种堆垛机用新型旋转货实用原始
42201920768134610年2019.05.24井松智能无
叉机构新型取得一种开口式方便快速安装实用原始
43201920768132710年2019.05.24井松智能无
拆卸的轮箱新型取得一种热处理厂房用翻转倒实用原始
44201920768135010年2019.05.24井松智能无
料穿梭车新型取得一种立体仓库用新型防后实用原始
45201920800117610年2019.05.29井松智能无
退机构新型取得一种立体仓库用无动力粘实用原始
46201920902650310年2019.06.14井松智能无
尘装置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472019213607684一种新型悬挂小车10年2019.08.20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482019210823855一种同向穿梭车防推机构10年2019.07.11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一种提升式货叉穿梭车机实用原始
49201921360766510年2019.08.20井松智能无
构新型取得
3-3-2-8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权利权利专利取得他项专利号名称专利权人号类型期限申请日方式权利一种顶升移载滚筒机动力实用原始
50 201921088645X 10 年 2019.07.11 井松智能 无
过渡装置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512019212322339一种堆垛机滑轮坠机构10年2019.07.31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一种拆叠盘机新型落地阻实用原始
52201921360791310年2019.08.20井松智能无
挡机构新型取得一种穿梭板堆垛机的载货实用原始
53201922165867310年2019.12.05井松智能无
台输送设备新型取得一种输送机用卷料翻转阻实用原始
54202020014402810年2020.01.03井松智能无
挡机构新型取得一种转弯堆垛机防天轨导实用原始
552020205421845向装置高空坠落的上横梁10年2020.04.13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总成一种新型可注油带密封圈实用原始
56202020542183010年2020.04.13井松智能无
重载调心带座轴承总成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572020205422015一种新型四驱穿梭板10年2020.04.13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582020208606701一种提升机用承重平台10年2020.05.20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一种新型下横梁偏置双立实用原始
59202020902996610年2020.05.25井松智能无
柱堆垛机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602020209975455一种新型提升机10年2020.06.03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612020213352635一种连杆顶升滑块机构10年2020.07.08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62 202020997539X 一种安全可靠的拆叠盘机 10 年 2020.06.03 井松智能 无
新型取得一种新型气动链条机翻转实用原始
63202021335265410年2020.07.08井松智能无
机构新型取得一种立体仓库用新型气动实用原始
64202020997696010年2020.06.03井松智能无
阻挡装置新型取得
一种新型工字钢轨道 EMS 实用 原始
65202022220985210年2020.09.30井松智能无
的行走轮箱机构新型取得实用原始
662020222210417一种输送设备用阻挡机构10年2020.09.30井松智能无
新型取得外观原始
672017300676625视觉导航机器人10年2017.03.10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68 201830278439X 视觉导航背负滚筒(AGV) 10 年 2018.06.05 井松智能 无
设计取得
3-3-2-8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权利权利专利取得他项专利号名称专利权人号类型期限申请日方式权利外观原始
692018302008327灯罩(视觉相机)10年2018.05.07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702018302204676视觉导航机器人10年2018.05.15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堆垛机上横梁(载重4吨转外观原始
71202030143926210年2020.04.13井松智能无弯堆垛机上横梁)设计取得堆垛机上横梁(同步带提升外观原始
72202030143928110年2020.04.13井松智能无堆垛机上横梁)设计取得堆垛机下横梁(重载双电机外观原始
73202030144378510年2020.04.13井松智能无行走转弯)设计取得下横梁(行走夹轨提升同步外观原始
74202030143923910年2020.04.13井松智能无带堆垛机)设计取得转轨车(底盘焊接一体式转外观原始
75 202030144393X 10 年 2020.04.13 井松智能 无
轨车)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762020301443959穿梭板(新型四驱穿梭板)10年2020.04.13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堆垛机(新型下横梁偏置双外观原始
77 202030245377X 10 年 2020.05.25 井松智能 无立柱堆垛机)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782020302711292拆叠盘机伸缩拨叉10年2020.06.03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导向机构(堆垛机扁线滑轮外观原始
79202030245376510年2020.05.25井松智能无
坠)设计取得
站台(堆垛机控制箱维修站外观原始
80202030245355310年2020.05.25井松智能无
台)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812020302711108从动链轮保护装置10年2020.06.03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提升机(与地牛对接的提升外观原始
82 202030271131X 10 年 2020.06.03 井松智能 无
机)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832020303650898双滑轨提升机10年2020.07.08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84 202030365092X 堆垛机单电机单伸板指叉 10 年 2020.07.08 井松智能 无
设计取得穿梭车旋转过渡链条输送外观原始
85202030365098710年2020.07.08井松智能无
部件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862020303651072转弯堆垛机行走定位组件10年2020.07.08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87 202030365504X 移动式提升机 10 年 2020.07.08 井松智能 无
设计取得
882020303655054地牛叉车用落地三排链外观10年2020.07.08井松智能原始无
3-3-2-8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权利权利专利取得他项专利号名称专利权人号类型期限申请日方式权利设计取得直线一轨双堆垛机扫码器外观原始
89202030365518110年2020.07.08井松智能无
安装支架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902020302454556移动升降平移机构10年2020.05.25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载货台(左右叉取货物的载外观原始
91202030271109510年2020.06.03井松智能无
货台)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922020302711288联轴器保护罩10年2020.06.03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直线一轨双堆垛机集电臂外观原始
93202030365095310年2020.07.08井松智能无
支架设计取得转弯堆垛机供电设备安装外观原始
94202030365097210年2020.07.08井松智能无
组件设计取得穿梭板用连杆顶升滑块机外观原始
95202030365236110年2020.07.08井松智能无
构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962020305914814阻挡机构(滚筒输送机用)10年2020.09.30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穿梭车(玻璃钢外罩穿梭外观原始
97202030593853710年2020.09.30井松智能无
车)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982020303650968堆垛机用偏置载货台10年2020.07.08井松智能无
设计取得穿梭车(一体式铁罩壳穿梭外观原始
99202030628588110年2020.10.21井松智能无
车)设计取得涨紧机构(重载堆垛机带导外观原始
100202030768274110年2020.12.14井松智能无向杆涨紧机构)设计取得导向机构(堆垛机上横梁导外观原始
101202030768282610年2020.12.14井松智能无向装置)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102 2020307682864 搬运车(迷你搬运 AGV) 10 年 2020.12.14 井松智能 无
设计取得堆垛机车体(堆垛机用直线外观原始
103202030768289810年2020.12.14井松智能无道岔小车)设计取得配重笼(堆垛机立柱内嵌式外观原始
104202030768296810年2020.12.14井松智能无配重笼)设计取得上横梁(变轨堆垛机三导向外观原始
105202030768304910年2020.12.14井松智能无轮上横梁)设计取得外观原始
106 2020307687590 搬运车(双舵轮背负 AGV) 10 年 2020.12.14 井松智能 无
设计取得
货叉(推力叉取组合单伸货外观原始
107202030768763710年2020.12.14井松智能无
叉)设计取得
3-3-2-8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经核查,发行人重要专利中不存在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情形,但一般专利中存在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情形,具体如下:
1、专利号为2011202823861的实用新型专利系姚志坚在工作期间利用公司
资源形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公司在2011年8月4日申请专利时,误登记在发明人姚志坚名下,但该专利的所有权一直由公司实际享有。2020年11月,为纠正前述登记错误,姚志坚与井松智能签订专利转让协议书,将误登记至职务发明人姚志坚个人名下的专利进行无偿转回。
2、专利号为 2018222244651、201822224860X 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为井松智能和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系上交所上市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合营企业),该等共有专利不属于公司核心技术,系发行人在为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企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就该等专利权的行使,井松智能与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约定,共有权人双方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所拥有的专利不存在瑕疵、纠纷和潜在纠纷,发行人对专利权的行使不存在法律障碍,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根据国家版权局向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41项,具体如下:
序权利取得首次发表著作他项软件名称证书编号号方式日期权人权利井松自动化物流及仓库信软著登字第井松
1原始取得2012.08.20无
息管理系统 V2.2.1 0528602 号 智能
食品类 WMS 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2原始取得2019.06.20无
V1.0 6384592 号 智能
离散型 WMS 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3原始取得2019.06.20无
V1.0 6389048 号 智能
4 电商 WMS 管理系统 V1.0 软著登字第 原始取得 2019.08.16 井松 无
3-3-2-9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权利取得首次发表著作他项软件名称证书编号号方式日期权人权利
6394333号智能
生产制造业 WMS 管理系 软著登字第 井松
5原始取得2019.08.24无
统 V1.0 6384580 号 智能井松离散型仓库管理系统软著登字第井松
6原始取得2019.09.03无
V1.0 4509550 号 智能井松新能源智能仓储管理软著登字第井松
7原始取得2019.09.05无
系统 V1.0 4507222 号 智能井松医药物品管理系统软著登字第井松
8原始取得2019.09.07无
V1.0 4509431 号 智能
汽车行业 WMS 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9原始取得2019.12.15无
V1.0 6389049 号 智能
生产集成 WMS 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10原始取得2019.12.20无
V1.0 6384581 号 智能井松自动化物流及智能仓软著登字第井松
11原始取得2019.12.27无
储 WCS 管理系统 V1.0 6394338 号 智能
井松智能 AGV 多台调度系 软著登字第 井松
12原始取得2020.01.13无
统 V1.0 6394317 号 智能
井松 MES 生产信息化管理 软著登字第 井松
13原始取得2020.01.17无
系统 V1.0 6392428 号 智能
包装行业 WMS 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14原始取得2020.06.22无
V1.0 6394316 号 智能
医药行业 WMS 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15原始取得2020.06.28无
V1.0 6384591 号 智能
纺织制造 WMS 管理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16原始取得2020.08.28无
V1.0 6392449 号 智能烟丝箱式储存立体库输送软著登字第井松
17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线控制系统 V1.1.0 0224227 号 智能高速堆垛机控制软件系统软著登字第井松
18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V1.1.0 0224229 号 智能汽车零部件自动立体仓库软著登字第井松
19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管理系统 V1.1.0 0224230 号 智能家具生产物流输送线控制软著登字第井松
20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系统 V1.0.1 0224232 号 智能烟丝柔性调度管理系统软著登字第井松
21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V3.8.0 0231901 号 智能
烟丝柔性输送 EMS 子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22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软件 V4.1.6 0231951 号 智能化工产品小型立体仓库集软著登字第井松
23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成自动化管理控制系统0232245号智能
3-3-2-9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权利取得首次发表著作他项软件名称证书编号号方式日期权人权利
V3.0.0巷道堆垛机地面远程控制软著登字第井松
24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系统软件 V7.0.5 0232271 号 智能银行金库输送线桥接系统软著登字第井松
25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V0.2.1 0232278 号 智能视觉自然导航智能识别系软著登字第井松
26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统软件 V1.0.0 3570381 号 智能
视觉堆高式 AGV 控制系统 软著登字第 井松
27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软件 V1.0.0 3574590 号 智能
甲壳虫式视觉 AGV 控制系 软著登字第 井松
28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统软件 V1.0.0 3574611 号 智能井松纺织成品立体库智能软著等字第井松
29原始取得2019.05.31无
物流控制管理系统 V1.0.0 4806286 号 软件井松食品智能仓储信息管软著等字第井松
30原始取得2019.06.15无
理系统 V1.0.0 4809992 号 软件井松电力智能物流控制管软著等字第井松
31原始取得2019.06.28无
理系统 V1.0.0 4790974 号 软件
平衡重式叉车 AGV 控制系 软著等字第 井松
32原始取得2019.10.22无
统软件 V1.0.0 4772994 号 软件井松医药智能仓储信息管软著等字第井松
33原始取得2019.10.25无
理系统 V2.1.1 4776284 号 软件井松家居智能仓储信息管软著等字第井松
34原始取得2019.11.01无
理系统 V2.3.2 4778719 号 软件井松化纤智能仓储信息管软著等字第井松
35原始取得2019.11.01无
理系统 V3.1.2 4779924 号 软件井松汽车零部件智能物流软著等字第井松
36原始取得2019.11.01无
控制管理系统 V2.1.3 4779931 号 软件井松烟草存储立体库控制软著等字第井松
37原始取得2019.11.02无
管理系统 V1.0.0 4787569 号 软件
双差速背负式 AGV 控制系 软著等字第 井松
38原始取得2019.11.05无
统软件 V1.0.0 4781078 号 软件井松纺织原材料智能仓储软著登字第井松
39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管理系统 V1.0 2850074 号 软件井松自动化生产制造执行软著登字第井松
40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系统 V2.1.1 2911916 号 软件井松智能仓储信息管理系软著登字第井松
41原始取得未发表无
统 V3.1.1 3118485 号 软件
(四)商标权
3-3-2-9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1、境内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井松智能核发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21项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取得他项序号注册商标注册证号核定使用商品种类有效期限人方式权利
第7类: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
起重机;输送机;带升降设备的立
2010.05.14井松原始
16911466体车库;联轴器(机器);铸造机无-2030.05.13智能取得械;金属加工机械;机械台架;烟草加工机
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计算机硬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
2019.09.28井松原始
236220465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计算机无
-2029.09.27智能取得存储装置;条形码读出器;中央处
理器(CPU);笔记本电脑;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器
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叉车;蓄电池搬运车;气泵(运载工具附件);航2019.09.28井松原始
336224864无
空装置、机器和设备;卡车;车轴;-2029.09.27智能取得
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
装有起重机的卡车
第35类: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
电话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会2019.10.07井松原始
436234556无计;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代理;-2029.10.06智能取得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家具保养;工厂建造;
2019.10.07井松原始
536223295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电缆铺设;计无
-2029.10.06智能取得
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仓库建筑和修理
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2019.10.07井松原始
636221448无讯;光纤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2029.10.06智能取得
3-3-2-9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权利取得他项序号注册商标注册证号核定使用商品种类有效期限人方式权利图像传送;数字文件传送;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新闻社服务;电话会议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据流传输
第39类:运输;货物发运;物流运输;商品包装;导航;货物贮存;2019.11.07井松原始
736234864无
码头装卸;海上运输;仓库出租;-2029.11.06智能取得
收集可回收物品(运输)
第42类:技术研究;机械研究;质量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信息技术2019.09.28井松原始
836232184无
咨询服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2029.09.27智能取得咨询;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
2010.06.21井松原始
96911465第7类:铸造机械;烟草加工机无
-2030.06.20智能取得
第7类:铸造机械;机械台架;工2021.01.14井松原始
1037954244无
业机器人-2031.01.13智能取得
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叉车;蓄电池搬运车;气泵(运载工具附件);航2019.09.28井松原始
1136232098无
空装置、机器和设备;卡车;车轴;-2029.09.27智能取得
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
装有起重机的卡车
第37类: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
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家具保养;工厂建造;
2019.09.28井松原始
1236223301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电缆铺设;计无
-2029.09.27智能取得
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运载工具电池充电服务;仓库建筑和修理
第38类:信息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光纤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
图像传送;数字文件传送;提供全2019.09.28井松原始
1336216028无
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新闻-2029.09.27智能取得社服务;电话会议服务;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数据流传输
第7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
2020.07.28井松原始
1441975474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无
-2030.07.27智能取得铸造机械;金属加工机械;工业机
3-3-2-9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权利取得他项序号注册商标注册证号核定使用商品种类有效期限人方式权利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7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2020.07.28井松原始
1541978896无
铸造机械;金属加工机械;工业机-2030.07.27智能取得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7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2020.07.28井松原始
1641979709无
铸造机械;金属加工机械;工业机-2030.07.27智能取得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7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2020.07.28井松原始
1741980103无
铸造机械;金属加工机械;工业机-2030.07.27智能取得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7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2020.08.07井松原始
1841993252无
铸造机械;金属加工机械;工业机-2030.08.06智能取得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7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2020.08.14井松原始
1941978447无
铸造机械;金属加工机械;工业机-2030.08.13智能取得器人;机械台架;联轴器(机器)
第7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2020.10.21井松原始
2041985860无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2030.10.20智能取得
第7类:堆垛机器;起重机;升降
2020.10.28井松原始
2141987677设备;运输机(机器);输送机;无
2030.10.27智能取得
铸造机械;联轴器(机器)
2、境外商标
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权属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1项境外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取得他项注册商标注册号国际分类及商品明细有效期限机构方式权利
7:用于移动、停放和存放陆地车辆的机力
马德
158967升降机;机械台架;金属加工机械;联轴2020.11.14原始
里体无
7器[机械];起重机;升降设备;输送设备;-2030.11.14注取得系
烟草加工机;输送带[机械];铸造机械
3-3-2-9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注:根据马德里协定书和马德里议定书,自国际注册之日起(除非有关缔约方声明驳回,即马德里协定书成员国可在12个月内驳回申请,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可在18个月内驳回申请),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受到的保护,与此商标在该缔约方直接注册相同。发行人申请保护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印度、日本、泰国、英国、法国、德国、越南。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印度已声明驳回。
(五)软件产品
根据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向井松智能核发的《软件产品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2项软件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申请企业产品名称软件类别证书编号有效期
井松自动化物流及仓库信息2018.06.29
1 井松有限 信息管理软件 皖 RC-2018-0163
管理系统 V2.2.1 -2023.06.28
井松智能仓储信息管理系统2018.10.31
2 井松软件 信息管理软件 皖 RC-2018-0351
V3.1.1 -2023.10.30
(六)域名
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拥有1项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域名域名所有人备案/许可证号审核通过日
1 gen-song.net 井松智能 皖 ICP 备 17000970 号 2020.07.06
(七)股权
1、井松软件
井松软件系井松智能的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合肥井松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RM7282C合肥市新站区泗水路与毕升路交口往东200米合肥井松智能科技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姚志坚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及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经营范围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2-9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营业期限长期成立日期2018年04月16日
2、杭州智灵捷
杭州智灵捷系井松智能的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杭州智灵捷机器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KCPWG7H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19号楼102-28室法定代表人姚志坚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经营范围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长期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1日
(八)分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有1家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MA1FPDDX7W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504室负责人孙雪芳
从事网络科技、数字科技、信息科技、计算机软硬件科技领域内
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长期成立日期2019年02月12日
3-3-2-9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九)在建工程
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有一项在建工程,该在建工程为“6#车间”项目。该建设项目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浍水路与毕升路交口。就该在建工程项目,井松智能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34010120145001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规新建(工)许2015-043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40135153310101-sx-001)。
(十)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
井松智能拥有的主要经营设备包括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该等设备由公司自购取得,目前该等设备均能正常使用。
(十一)经核查,井松智能合法拥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二)经核查,除存在因财产保全被冻结部分银行存款情形外,井松智能
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没有限制,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三)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他单位进行的合作研发项目如下:
序合作研发成果归属及合同协议主要内容保密措施协议期限号单位项目收益分成金额
上海懒书负责:地面视觉纹理导
航升级维护,其他基于激光、协议所研发的技术上海懒 IMU、视觉等 AGV 导航方式或其 原型,自合作期间知书智能他涉及先进技术的原理验证系识产权授予日起,上双方共同享
科技有 AGV 统,AGV 在部署、使用环节需要 海懒书为井松有限有知识产权。
限公司 配 套 使用到的常用算法实现,AGV 在 保证6个月的技术保 30 2018.07
1双方未对收
(以下软件部署、使用环节需要使用到的工护期加18个月的产万元-2018.12益分成作出简称开发具软件。品保护期。技术保护约定。
“上海井松有限负责提供研发所需的期内,上海懒书承诺懒书”)设备、场地、资料等信息,选派期间不将技术提供合适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开给任何第三方实施。
发配合。
移动浙江大学根据井松有限的进度双方中任何一方向在合同有效
机器要求,从技术路线角度给予井松另一方提供的产品期内,双方利浙江大152019.06
2人定有限可行性评估与分析,并提供实物或样品、文字、用对方的技
学万元-2020.05
位导一年时间的现场技术支持,支持图像、音像、存储信术咨询或工航技的内容包括相关技术实现与验息等为载体的文件、作条件所形
3-3-2-9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术咨证。数据、资料及公司所成的专利技询井松有限负责提供相关硬件的有专利产品的一切术归双方共
说明文档、办公场地和试验场地言行均包括在保密同所有。
(含机器人平台)。范围内。保密期限五双方未对收年。益分成作出约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进行合作研发,旨在通过产学研合作等方式,进一步加强技术储备,加强智能物流设备与系统相关产品技术的交流,不会影响发行人技术研发的独立性,发行人具有完善的技术研发体系和独立的研发机构,具备独立可持续的研发能力,不存在技术研发对其他主体形成依赖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合作研发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
(十四)经核查,目前井松智能子公司、分公司存在租赁房屋情形,具体如
下:
1、2021年2月2日,井松智能上海分公司与王晓明签署《上海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井松智能上海分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700号504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81.21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
19日,租金为每月23150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梦燕,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
黄字(2004)第010213号。经张梦燕授权,王晓明享有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权利。
2、2021年5月17日,杭州智灵捷与奕玄通(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
署《创鑫时代广场写字楼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杭州智灵捷承租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 88 号 3 号楼 8 层 A802 室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306.5 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租金:2021年5月17日至
2021年5月31日为免租期,第一年租金为279681元,第二年租金为293665
元,第三年租金为308321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为奕玄通(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地产权证号为浙(2018)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001968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已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出租方均有权对外出租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3-3-2-9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其他重大合同。
2、就公司环保和劳动安全情况、知识产权纠纷情况、劳动用工情况、产品
质量和技术标准情况询问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
3、查阅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
金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4、查验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查验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5、查验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劳务派遣经
营许可证、公司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的凭证。
6、查验职工名册并随机抽取比对劳动合同。
7、查阅《审计报告》,查验公司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及相关合同。
(一)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形式完备,内容
合法有效,未发现潜在风险和纠纷
1、采购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单一主体、单笔合同)如下:
序号供应商名称采购方名称合同标的合同金额(万元)签订日期
米亚斯物流设备(昆山)
1井松智能堆垛机1605.002021.01.15
有限公司江西省富煌钢构有限公钢平台系
2井松智能3120.002021.04.02
司统
2、销售合同
3-3-2-10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单一主体、单笔合同)如下:
序合同金额客户名称销售方名称合同标的签订日期号(万元)
自动存储系统、自动青岛金能新材料有限
1井松有限化物流及仓库信息管2950.002019.09.29
公司
理系统、消防系统福建锦江科技有限公
2井松有限立库1250.002019.12.30
司
庆鼎精密电子(淮安)
3井松有限中央仓库物流系统3683.802020.06.02
有限公司河北吉诚新材料有限
4井松智能立体库系统成套设备1130.002020.06.28
公司
原材料库、成品库自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
5井松智能动化立库项目成套设1520.002020.07.30
司备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6井松智能1598.002020.08.31
司设备河南明晟新材料科技智能高架仓库管理系
7井松智能8700.002020.09.20
有限公司统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
8井松智能智能仓储物流系统1900.002020.10.19
有限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动自动化立体仓库及整
9井松智能1330.002020.10.23
力有限公司 机 AGV 输送系统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
10井松智能自动化立体仓库1900.002020.11.30
司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
11井松智能自动化立体仓库2350.002020.12.06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宝丽迪材料科技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12井松智能1188.002020.12.27
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重庆川仪调节阀有限
13井松智能立体库项目1068.702021.01.19
公司许昌振德医用敷料有
14井松智能自动化仓库成套设备1750.002021.02.05
限公司浙江动一新能源动力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15井松智能2100.002021.02.15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16井松智能1680.002021.03.01
料有限公司设备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17井松智能1548.722021.04.27
份有限公司设备中粮(成都)粮油工业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18井松智能1136.002021.04.29
有限公司设备安图恒大长白山矿泉
19井松智能立体库1588.002021.05.08
水有限公司
YI DA VIET NAM 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20井松智能1496.862021.05.10
LIMITED 设备时代沃顿科技有限公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21井松智能1095.002021.06.02
司设备与软件设施
3-3-2-10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南京宇霖工业有限公自动化立体仓库成套
22井松智能1350.002021.06.06
司设备
3、借款合同
(1)2021年1月21日,井松智能与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站西路支行(以下简称“科农行站西路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0014921220210002],约定井松智能向科农行站西路支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货及配套资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35%。
(2)2021年1月25日,井松智能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合同编号:银(2021)字/第
2173506BL0001 号 202100016030],约定井松智能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
分行借款999万元,借款用途为货物贸易,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5日,借款利率为实际提款日定价基础利率加65基点。
(3)2021年3月11日,井松智能与科农行站西路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14921220210007],约定井松智能向科农行站西路支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货及配套资料,借款期限为9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35%。
(4)2021年3月15日,井松智能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
支行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30200106-2021年(双支)字00176号],约定井松智能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归还他行融资,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借款利率为 LPR 加 15 基点。
(5)2021年3月24日,井松智能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
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流借字第202103008号],约定井松智能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500万元,借款用途为采购原材料等经营性支出,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85%。
(6)2021年4月28日,井松智能与科农行站西路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014921220210003],约定井松智能向科农行站西路支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货及配套资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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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1年4月,井松智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签
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城东(2021)1212012],约定井松智能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用途为采购原材料、发放员工工资、社保等,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借款利率为 LPR 利率加40基点。
经核查,上述合同内容完备,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上无效的风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现均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未出现纠纷。
(二)上述合同系以井松有限、井松智能名义签订,由于井松有限已整体变
更为井松智能,井松智能依法承继井松有限的债权债务,因此井松智能履行上述合同没有法律障碍。
(三)根据井松智能的声明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目前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1、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经依法在所在地劳动
和社会保障机构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并在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为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1)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员工总数471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为52人,未缴纳原因为12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
32名员工为新进员工正在办理社会保险缴存手续、6名员工不愿办理社保缴存手
续、2名员工在原单位社会保险尚未停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为53人,未缴纳原因为12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33名员工为新进员工正在办理住房公
积金缴存手续、7名员工不愿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1名员工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尚未停缴。
(2)报告期内,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未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缴纳事宜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并获得了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根据该等合规证明文件,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员工办理
3-3-2-10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了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应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井松智能(含子公司、分公司,下同)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或因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将全部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赔偿等费用,保障井松智能不会因此遭受损失。”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在报告期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人数与公司员工总数之间的差异确因客观原因所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出具相关合法合规证明,井松智能及其分、子公司未因此收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且井松智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承担应补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款以及公司所受到的损失。因此,井松智能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井松智能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法律障碍。
2、经核查,井松智能在2020年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情形,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井松智能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人数为4人,劳务派遣员工人数未超过用工总量的10%,上述劳务派遣员工为公司提供安装服务,所任岗位为辅助性岗位。
同时,井松智能与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
(四)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
12月31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披露的情况外,井松智能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井
3-3-2-10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松智能其他应收款5340287.73元,其他应付款2275311.12元。井松智能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向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询问井松智能自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变化情况;查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了解是否存在重大变化情况。
2、查阅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
3、查阅井松智能各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4、询问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公司是否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
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但发生过增资扩股行为。
(二)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共发生过7次增资扩股行为,具体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相关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及其前身井松有限上述增资扩股行为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真实、合法、有效。
(三)依据井松智能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
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井松智能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及创立大会决议与记录、公司登记资料。
2、查验井松智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记录及《公司章程(修订)》、工商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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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验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记录及《公司章程(草案)》。
(一)井松智能章程的制定、修改均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1、2020年5月28日,井松智能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该章
程共13章185条,包含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与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等内容。该章程业经合肥市场监管局备案。
2、2021年1月17日,井松智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公司基于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董事会组成人数调整、审批决策权限调整等事项,决定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该章程业经合肥市场监管局备案。
3、2021年5月20日,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因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该章程自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的现行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及《上市规则》进
行制定的,该章程自井松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关联
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重大财务决策制度、非
3-3-2-10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日常生产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基本制
度、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公司重要制度。
2、查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行的《公司章程(草案)》。
3、查验公司设立以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簿、表决票、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有关资料。
(一)井松智能已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井松智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董事会由11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董事)组成,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依法履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职责,并设有战略与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负责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等进行监督。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设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具体管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向董事会负责。
(二)井松智能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
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经2020年5月28日召开的井松智能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该议事规则共8章70条,具体规定了井松智能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
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内容。
2、董事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经2020年5月28日召开的井松智能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21年1月17日召开的井松智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经核查,该议事规则共6章46条,
3-3-2-10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具体规定了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等内容。
3、监事会议事规则: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经2020年5月28日召开的井松智能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经核查,该议事规则共6章37条,具体规定了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监事会决议的实施等内容。
(三)井松智能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1、股东大会
(1)创立大会: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共17名,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4571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办费用的报告》《关于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的审核报告》《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公司设立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1月17日召开,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名,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4571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
《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关联方为公司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无偿提供担保的议案》。
(3)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20日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名,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4571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分配的议案》《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3-2-10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经核查,井松智能历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董事会
(1)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关于设立审计部及聘任审计部部长的议案》《关于设立证券部及聘任证券部部长的议案》。
(2)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6日召开,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定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议案》。
(3)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应到董事6人,实到董事6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
《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
《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
3-3-2-11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定的议案》《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机构设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关于关联方为公司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无偿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利用临时闲置资金购买银行低风险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4)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1月20日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的议案》《关于聘任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的议案》。
(5)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4月30日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批准报出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制定的议案》《关于修订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0年度薪酬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分配的议案》《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6)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15日召开,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井松智能历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监事会
(1)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2)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5日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为公司2021年度向金融机构借款无偿提供担保的议案》。
(3)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4月30日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案》《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
经核查,井松智能历次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
3-3-2-11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均是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公司提供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近两年变化情况,
并与三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进行对照。
2、查验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文件。
3、查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具的任职资格声明。
4、就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事项登陆监管机构网站、互联网搜索核查。
5、查验独立董事的培训证书、其出具的任职资格声明及其填写的关联关系情况表。
6、查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履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7、查阅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井松智能现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董事
井松智能现有董事11名(包括4名独立董事),分别为姚志坚、李凌、朱祥芝、尹道骏、周利华、陈俊刚、陈志和、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其中姚志坚为公司董事长,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为独立董事。姚志坚、李凌、朱祥芝、周利华、陈俊刚、陈志和由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尹道骏、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由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监事
3-3-2-11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井松智能现有监事3名,分别为许磊、孙雪芳、黄照金,其中许磊为公司监事会主席。许磊、孙雪芳由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黄照金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井松智能现有高级管理人员4名,即总经理姚志坚,副总经理李凌、尹道骏,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朱祥芝。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井松智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井松智能最近两年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1、董事变动情况
(1)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28日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前,井松有限
董事会成员为姚志坚、李凌、朱祥芝、刘宗其、周利华、陈俊刚、陈志和。2020年5月28日,井松智能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姚志坚、李凌、朱祥芝、刘宗其、周利华、陈俊刚、陈志和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2)2020年10月10日,刘宗其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3)因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调整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需要,井松智能于
2021年1月17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尹道骏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选举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内,井松智能的董事发生了部分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该变化系因个别董事辞职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所导致,不属于重大不利变化。
2、监事变动情况
(1)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28日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前,井松有限
监事会成员为许磊、尹道骏、黄照金。
(2)2020年5月23日,井松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黄照金为公司
3-3-2-11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并于2020年5月28日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许磊、孙雪芳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已发生的监事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28日股份公司设立前,时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为总经理姚志坚、副总经理李凌。
(2)2020年5月28日,井松智能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姚
志坚为公司总经理,李凌、尹道骏为公司副总经理,朱祥芝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本所律师认为,最近两年内,井松智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了部分变化,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该变化系因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所导致,不属于重大不利变化。
(三)井松智能的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动情况
井松智能现有核心技术人员6名,为姚志坚、尹道骏、王快、陶凤荣、高汉富、汪中曾。最近两年内,井松智能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业已发生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符合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井松智能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井松智能独立董事情况
井松智能现任独立董事4名,为蒋本跃、程晓章、吴焱明、凌旭峰。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蒋本跃为会计专业人士。根据4位独立董事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同时,井松智能现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
3-3-2-11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阅《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及税收优惠情况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0266 号),并就其记载的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以及各项政府补助事项,咨询公司财务负责人。
2、查验公司近三年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缴款凭证。
3、查验公司的各项政府补助凭证,及相关政策依据或批文。
4、查阅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纳税合规证明。
5、查验《税务处理决定书》、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凭证。
(一)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
报告期内,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应税收入13%、16%、17%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流转税额7%
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5%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流转税额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25%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政策
1、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
井松智能于2016年10月21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
3-3-2-11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634000692,有效期三年;井松智能于 2019 年 9 月 9 日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重新认定,取得了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下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GR201934000992,有效期三年。
井松智能2018年度至2020年度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子公司井松软件于2020年10月30日被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034003621,有效期三年。井松软件 2020 年度享受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增值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13日颁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井松智能及子公司井松软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2、政府补助
根据容诚会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井松智能在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明细如下:
(1)2018年度计入当期损项目依据
益金额(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扶持年产1000台(套)物流312903.80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年产1600台(套)物流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380693.60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3-3-2-11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693597.40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软件退税4029389.00[2011]10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智能装配产业集聚发展3600000.00《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省战略性新基地专项引导资金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资金支持项目申报的通知》(合发改产业[2017]1326号)
省内认定的首台(套)列《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1+3”政入国家、省重大项目的技1000000.00策体系的通知》(合新管[2017]191号)术装备企业奖励《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1+3”政研发费用补贴237500.00策体系的通知》(合新管[2017]191号)《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1+3”政高成长企业奖励500000.00策体系的通知》(合新管[2017]191号)《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1+3”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0000.00策体系的通知》(合新管[2017]191号)《关于进一步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意见》(合办[2015]31号)
高层次人才资助奖补200000.00《关于印发新站区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综试管[2016]23号)《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扶持产业发展“1+3”政市级品牌示范企业100000.00策体系的通知》(合新管[2017]191号)
其他小额补贴67210.00—
合计9934099.00
(2)2019年度计入当期损项目依据
益金额(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扶持年产1000台(套)物流312903.80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年产1600台(套)物流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451951.59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年产1600台智能化物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合肥
3318.24
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
3-3-2-11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目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9]16号)
合计768173.6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软件退税5165452.12[2011]10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研发费用补贴86000.00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18]30号)三重一创政策资金1000000.00《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发改产业[2018]942号)2019年安徽省支持数字《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500000.00经济发展奖补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9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38号)中小企业民营发展专项500000.00《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资金补助
发的通知》(皖经信财务[2019]134号)
其他小额补贴183922.00—
合计7435374.12
(3)2020年度计入当期损益项目依据金额(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扶年产1000台(套)物流312903.80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政[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
年产1600台(套)物流451951.59《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合年产1600台智能化物流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
设备生产线技术改造项44900.70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目[2019]16号)自动化仓储设备数字化8790.97《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
3-3-2-11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车间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
合计818547.06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软件退税7143241.25[2011]10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
研发费用补贴128000.00《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型初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皖政办[2019]1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2018]30
2020年市级智能装备基号)
2460000.00地补贴《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修订版)的通知》(合发改产业[2019]1294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合人社秘[2020]41号)
智能 AGV 人机混合场景《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 5G 发展若干下智能调度系统研发项500000.00政策的通知》(皖政[2020]18号)目《关于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皖失业保险费返还130012.48人社秘[2019]16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驰名商标奖励500000.00发展的意见》(皖政[2010]7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
贷款贴息1490900.00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20]6号)
其他小额补贴140811.92—
合计12992965.65
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的税务主管机关分别出具的证明,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均依法纳税,不存在违法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税收行政处罚的情形。但井松智能在2021年5月存在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情形,具
3-3-2-12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体如下:
2021年5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一稽处[2021]159号),井松智能2017年10月取得徐州宇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51435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上述发票,不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追缴井松智能企业所得税
7715.25元,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经核查,井松智能缴纳滞纳金系《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税款征收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且井松智能已及时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故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前述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井松智能排污许可证、现有生产线项目环评、验收文件、主要环保
设施设备购置合同、环保检测报告、危废处置合同及相关凭证。
2、查阅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查阅井松智能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
4、查阅环保部门对井松智能募投项目的审核意见。
5、登陆环境保护部门网站进行查询。
6、走访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调查生产经营的环境情况。
7、查阅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8、查阅井松智能及相关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9、就公司环保、质量标准、质量控制流程及近三年来是否存在质量投诉询
问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3-3-2-12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1、井松智能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
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
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情况如下:
3-3-2-12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污染物类型具体环节主要污染名称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处理能力
有机废气收集治理系统:水帘+二级过滤(袋式过滤器+板式过滤器)+光氧催充足
喷漆废气、烘干废
颗粒物:2.95t/a、非甲烷总烃: 化气、焊接烟尘(颗废气 喷漆、烘干、焊接 2.32t/a、苯:0.038t/a、甲苯: 有机废气收集治理系统:引风机引入丙
粒物、非甲烷总烃、充足
0.0004t/a、二甲苯:0.0004t/a苯、甲苯、二甲苯)烷加热装置中燃烧处理后排放焊接烟尘由移动式焊接吸尘器进行统充足一收集后排放喷淋废水(COD、 经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隔油调节+芬顿悬浮物、NH3-N、喷淋氧化+混凝沉淀)处理后,进入城市污充足总氮、总磷、石油 COD:0.28t/a、BOD5:0.047t/a、废水 类) 悬浮物:0.11t/a、NH3-N:0.028t/a, 水处理厂生活污水(COD、 动植物油:0.0036t/a经隔油池(隔油)、化粪池(厌氧发酵)
办公生活 悬浮物、NH3-N、 充足处理后,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总氮、总磷)
边角料-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对外出售
生产过程 漆渣 3t/a、废油漆桶 6.387t/a、废废机油、废乳化液
固体废物 乳化液 0.15t/a、废机油 0.5t/a、废 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 充足等
滤棉 0.08t/a、污泥 2.24t/a
办公生活生活垃圾-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噪声生产设备运作噪声-隔声罩、隔声间、消声器充足
3-3-2-12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2、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匹配情况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环保投入和相关环保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元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环保投入1000.006750.00157052.50
环保费用43785.2446370.0064000.00
合计44785.2453120.00221052.50
报告期内,发行人现有生产场地的主要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发行人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情况相匹配。
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
(1)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
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期间与建成投产后,主要的污染物为焊接工序产生的焊接烟气,职工生活污水,加工、焊接、下料等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机器生产过程中的噪声等,不存在高危险、重污染情况,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对投资项目进行建设,并对项目建设及生产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做好防治措施,确保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项目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井松智能拟对铆焊车间现有及新增焊接设备、数控火焰切割机等设备产生的烟尘进行收集处理,共投入100万元购置烟尘收集处理系统,该资金来源于募集资金的投入。项目建设完成后,日常的环保设备运行及费用支出等由公司自有资金支出。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污染主要是少量废气及少量生活污水和垃圾,井松智能均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不会对建设地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建设完成后,日常的环保费用支出等由公司自有资金支出。
4、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已建项目、
3-3-2-12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环评手续。
(1)井松智能目前持有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7月20日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 913401007998066372001U,行业类别为其他物料搬运设备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效期至2023年7月19日。
(2)井松智能“年产1600台套物流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2014年7月7日,合肥市环境保护局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分局出具《关于合肥井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环建审(新)字[2014]104号)。2018年3月该项目完成自主验收并公示、报备。
(3)井松智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井松智能已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
项目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备案号为
202134010003000000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第三方环保机构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生态环境局,井松智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涉及生产,不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5、报告期内,公司排污达标检测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符合要求,未发生环
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有关公司环保方面的负面媒体报道。井松智能所在地生态环境局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环保合规情况出具了合法合规证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总体符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法规和要求。
(二)根据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出具的证明,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内严格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方面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3-2-12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十八、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募集资金项目的备案和批复文件。
2、查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3、查阅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4、审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5、审阅《招股说明书》。
(一)井松智能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
1、根据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和《招股说明书》,井松智能本
次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1)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投资总额13977.39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13977.39万元。2021年3月5日,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局针对该项目出具了《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103-340163-04-02-877885),同意该项目备案。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投资总额7860.22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7860.22万元。2021年3月5日,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局针对该项目出具了《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103-340163-04-01-705829),同意该项目备案。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总额12000.00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12000.00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低于计划金额,不能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公司将以自筹方式解决。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已获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3-2-12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二)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有明确的使用方向,拟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三)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智能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项目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根据《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等政策,井松智能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根据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贸局出具的备案文件,井松智能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获得项目备案。
3、井松智能已就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
造项目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井松智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智能物流系统生产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均为公司自有土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四)根据井松智能提供的资料和本所律师的核查,井松智能已于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审阅《招股说明书》。
2、询问公司董事长。
井松智能为本次股票发行所编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井松智能未来发展规
划及发展目标为:
3-3-2-12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面向未来,公司将继续践行创新引领发展的理念,通过实施技术创新、生产制造、品牌宣传、市场开拓、人才储备等战略,围绕智能物流设备生产、智能物流软件系统开发及智能物流系统集成开展持续创新,积极推动科研成果与产业化深度融合,致力于依托项目设计验证及研发、知识库体系建设、模块化产品方案、技术方案应用等方面丰硕的成果,把公司打造成为业内一流的智能物流设备与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实现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稳步增长,努力为下游各行业的自动化、数字化及智能化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井松智能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井松智能提供的诉讼案件、破产债权申报和行政处罚相关资料及其
出具的《声明》。
2、查阅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有关发行人合法合规的证明。
3、查验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
4、查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
5、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查询发行人及
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涉诉或执行情况。
6、查阅井松智能企业信用报告。
(一)井松智能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
1、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尚未了结的案件标的在2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3-3-2-12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案件阶
原告/申请人被告受理法院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号段
调解结案,2019年1广西格霖农业科技发月21日,贵州省威宁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省威原被告双方签订《组培中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广西格霖”)、广西宁彝族回心自动化立体化合同书》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人民法院作出《民事执行中
1井松有限格霖农业科技发展有族苗族自等合同,被告未按照合同其支付合同款1725.7万调解书》[(2018)黔(注1)限公司威宁分公司(以治县人民约定的时间履行款项支付元及利息345.14万元0526民初5410号],下简称“广西格霖威宁法院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公司”)约定二被告支付原告
1725.7万元。
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备采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合肥市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购安装合同》,被告拒绝
2井松智能限公司、国轩新能源海区人民合同款450万元及违约-审理中
终验收、支付剩余合同款(庐江)有限公司法院金29.4万元项。
调解结案,2020年10月22日,合肥市瑶海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请求法院判令海斯摩尔海斯摩尔生物科技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同、增补合同及《分期付向其支付剩余合同款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合肥市瑶事调解书》[(2020)款协议书》,华兴纺织为620.91万元及逾期违约执行中
3井松智能斯摩尔”)、山东华兴海区人民皖0102民初11502
海斯摩尔的款项支付提供金18.63万元,华兴纺织(注2)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法院号],双方达成和解协连带担保责任,但海斯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下简称“华兴纺织”)议,约定海斯摩尔分尔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偿责任期支付原告620.91万元。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合肥市包申请依法解除井松智能有限公司与安徽湖滨建设
4井松智能/河区人民被冻结的343万元银行-审理中
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法院存款
纷一案时,冻结了井松智能343万元银行存款。
合肥汉旸科合肥市瑶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备供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
5井松智能-审理中技材料有限海区人民需合同》,原告诉称,井订立的《设备供需合同》,
3-3-2-12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序案件阶
原告/申请人被告受理法院案件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号段
公司(以下简法院松有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井松智能向其返还设备称“合肥汉期限内供应设备,并给其款457.8万元,并支付违旸”)造成经济损失。约金152.6万元《设备供需合同》的履行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
井松智能合肥汉旸情况及合肥汉旸的行为已订立的《设备供需合同》,(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给井松智能造成经济损并由合肥汉旸赔偿其损失,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失715.49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井松智能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备采合肥市瑶690万元,以及私自更换青岛国轩电购安装合同》,原告诉称,
6井松智能海区人民设备品牌赔偿款30万-审理中
池有限公司井松有限逾期交货,且私法院元,并判令井松智能对供自更换品牌。
应的设备进行维修及更换合肥国轩电合肥市瑶原被告双方签订《设备采请求法院判令井松智能
7池材料有限井松智能海区人民购安装合同》,原告诉称,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审理中
公司法院井松有限逾期交货。450万元注:1、因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支付款项,井松有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中垦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垦薯业”)为案件被执行人。2020年8月7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定追加中垦薯业为被执行人。2020年8月11日,井松智能与广西格霖、广西格霖威宁分公司、中垦薯业签订《四方执行和解协议》。《四方执行和解协议》签署后,中垦薯业支付300万元设备款后,未依约支付其余所欠款项。2020年12月14日,井松智能向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2、因海斯摩尔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支付款项,井松智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20日,井松智能与海斯摩尔再次达成和解,
并签订《和解协议书》。
3-3-2-13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2、破产债权申报事项经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作为债权人的破产债权申报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易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易往”)破产清算2017年3月和5月,井松有限与上海易往相继签订了《江苏捷阳智能工厂自动立体仓库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同金额为622万元。因上海易往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且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井松有限于2019年12月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合同,上海易往支付货款434.01万元。
2019年11月1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
沪0118破6号],裁定受理债权人徐苏阳对上海易往的破产清算申请。因上海易往破产清算,井松有限撤诉并于2020年9月18日向上海易往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易往破产清算程序正在进行,井松智能债权尚未得到清偿。
(2)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林”)破产重整
2014年5月17日,井松有限与山东泉林签订《生活用纸立体仓库合同书》,
合同金额为8750万元。合同签订后,山东泉林支付了货款1750万元。
2019年10月30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高唐县金城建设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对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林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11月27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泉林集团以及山东泉林等
22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2020年8月4日,井松智能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1760.16万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山东泉林破产重整程序正在进行,井松智能债权尚未得到清偿。
经核查,上述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不涉及公司核心商
3-3-2-13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标、专利、技术,并且公司已就前述案件及事项采取了充分的应诉和维权准备,同时业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所涉款项进行了会计处理,其相应影响已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予以体现。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涉及的上述案件及破产债权申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根据井松智能声明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除井松智能受到一次海关处罚外,井松智能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行政处罚案件。
因井松有限将商品税号误填为8479509090,2019年7月11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新生圩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对井松有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17日,井松有限缴纳了前述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井松有限上述行为仅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其受到的罚款金额为最低罚款额。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有限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根据井松智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主体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四)根据井松智能董事长、总经理的个人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井松
智能董事长、总经理没有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3-2-13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参与了井松智能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讨论工作,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全文,特别对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多次审核。本所律师认为井松智能招股说明书真实反映了井松智能的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律师认为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采取下列查验方式查验了以下内容后发表本项法律意见:
1、查验井松智能借款合同、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
2、查验井松智能及主要关联方的银行流水。
3、查验井松智能控制的个人卡的银行流水。
4、查阅井松智能的企业信用报告。
5、查验近三年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缴款凭证。
6、查阅井松智能贷款银行出具的相关贷款合规使用的说明文件。
7、查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出具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行政处罚记录的函》。
8、查阅税务局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9、访谈井松智能主要供应商,了解其与发行人资金往来情况。
10、查阅井松智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
11、查阅井松智能《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2、审阅井松智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13、查阅《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4、审阅《招股说明书》。
(一)关于发行人财务内控相关事宜
3-3-2-13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1、关于通过供应商周转贷款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为满足运营资金需求,发行人在进行贷款时存在相关商业银行向公司发放的贷款通过受托支付给公司供应商,供应商在收到银行贷款后将贷款、或扣除应收公司货款之后的余额转回公司银行账户的情况。报告期各期,转贷发生额分别为5720.86万元、5485.90万元、4361.23万元。前述贷款相关合同均已履行完毕,公司已按时、足额偿还前述贷款之本息,就转贷行为,公司业已整改完毕。
发行人上述转贷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但鉴于:1、发行人上述行为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2、发行人已按时、全额偿还贷款之本息,未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3、上述贷款事项涉及的各贷款行出具了《证明》,确认井松智能在有关银行的相应贷款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不存在违约行为,未对相关银行造成损失,与相关银行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4、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回函确认,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井松智能不存在受到其行政处罚的情形;5、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发行人转贷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转贷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关于不规范使用票据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以商业汇票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时,因部分背书转让票据的金额大于实际应支付货款的金额,故供应商使用商业汇票或现金找回差额。2018年至2020年,供应商使用商业汇票找回差额分别为808.75万元、99.10万元、
16.07万元。针对不规范使用票据情形,发行人业已整改完毕。
发行人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但鉴于:1、发行人使用商业汇票对冲差额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2、发行人与银行等主体之间不存在
任何纠纷;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回函确认,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井松智能不存在受到其行政处罚的情形;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保证发行人不
3-3-2-13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会因此受到损失。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关于使用个人卡收支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以员工名义开具的个人银行卡对外收付的情形,该等个人卡主要用于收取废料款、支付零星薪酬及报销无票费用,相关个人卡的收付情况具体如下:
(1)个人卡收入
单位:万元序号具体内容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1代收废料销售款25.0047.0035.73
合计25.0047.0035.73
针对上述公司使用个人卡收款情形,公司完整记录了废料销售明细,对个人卡收取的废料销售收入调整入账,并履行了纳税义务,公司已对个人卡收款情形整改完毕。
(2)个人卡支出
单位:万元序号具体内容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
1代发员工奖金21.4619.646.99
2无票费用报销3.5411.2628.74
3取现缴存公司-16.10-
合计25.0047.0035.73
针对上述公司使用个人卡支出情形,公司已将上述相关薪酬和费用报销调整入账,公司已对个人卡支出情形整改完毕。
发行人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但鉴于:1、个人卡的收支使用均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2、发行人已对个人卡代收代付事项进行了规范整改;3、发行人对上述个人账户代收代付款项均已纳入财务核算,并履行了纳税
3-3-2-135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义务,发行人未因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业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发行人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受到损失。
据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使用个人卡收支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存在被处罚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通过供应商周转贷款资金、不规范使用票据以及使用个人卡收支的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且不构
成重大违法违规,亦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经核查,为完善公司分红政策及决策机制,建立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发行人制定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且载入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并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如下:(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二)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在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
3-3-2-136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前款所指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系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根据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三)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董事会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关系: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
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五)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为避免出现超分红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金额;同时公司应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不能出现合并报表有利润,因子公司不分红造成母公司报表没有利润从而为不向公众股东派现制造借口。(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资金。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为:1、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案。2、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征询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并经独
3-3-2-137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立董事2/3以上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4、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6、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和程序为: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经董事会半数
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并在年度报告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章程(草案)》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3-3-2-138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发行人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3)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分配形式,优先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进行年度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3-2-13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实施年度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该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
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除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资金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如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该次分红预案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等,独立董事应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的制定周期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及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期的股东回报计划。
3-3-2-140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对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信息的披露经核查,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中披露了公司报告期内实际股利分配情况、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及本次发行完成前滚
存利润的分配安排。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第十节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定和相关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明确、合理,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公众股东股东合法权益。
(三)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事项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就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的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序号承诺方主要承诺事项
1发行人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性的承诺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全体股东
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5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7持股5%以上股东:李凌
持股5%以上股东:犇智投资、凌志
8
投资
9持股5%以上股东:安元基金
关于公司上市后股份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5%以上股东:中小企业发展基
10
金
11持股5%以上股东:华贸中经
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2
人员
3-3-2-141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
13发行人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上市后公司股价的承诺
15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6发行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
1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8发行人
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
1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承诺
2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1发行人
关于遵守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2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股东:李凌、犇智投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24凌志投资、安元基金、中小企业发
展基金、华贸中经
2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2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函
2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2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29发行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30发行人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
31发行人
息披露专项承诺关于华安证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
32华安证券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关于容诚会计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33容诚会计所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关于本所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
34本所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承诺、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二十三、结论意见
鉴于对井松智能所进行的事实与法律方面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获得上交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同意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股票注册
3-3-2-14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外,井松智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在程序上和实质条件上均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3-3-2-14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井松智能律师工作报告(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签署页,无正文)本律师工作报告于年月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张大林王小东刘倩怡杨帆
3-3-2-144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210/4211/4212/4213/4214/4215/4216/4217/4218/4219/4220/4221/4222/4223/4224/4225/4226/4227/4228/4229/4230/4231/4232/4233/4234/4235/4236/4237/4238/4239/4240/4241/4242/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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