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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1楼邮编:430077
21st FloorHongtai BuildingNo.1 Happy AvenueHongshan DistrictWuhan CityChina430077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 8726567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5月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 鄂国浩法意 GHWH074 号
致: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王洲律师、胡斌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1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
在湖北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永业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20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115465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138%;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1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
2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48019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4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关于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48019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4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关于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48019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3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4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关于审议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48019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4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关于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48019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4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六)《关于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48019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4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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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七)《关于审议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48019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4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八)《关于修订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480197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其中,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43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八)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有效;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效。议案(八)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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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6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夏少林王洲胡斌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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