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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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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旭光电: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零零八 发表于 2022-5-21 00:00:00 浏览:  37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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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
FANGHONG LAW FIRM
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号3层2-217
Room2-217 3th Floor No.1 Shanyuan Street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电话:010-86465322 邮箱:fanghonglaw@126.com 邮编:100080
二〇二二年五月
第1页共14页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白松、严盼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所
有书面资料,该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且其作出的各项书面陈述或说明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第2页共14页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根据本所律师见证及文件审查情况,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届四十九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30日公告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
第3页共14页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20日14:30如期在北京市西城区
菜园街1号综合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郭轩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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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6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68747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73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股东资格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2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4800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59%。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股东代理人)共2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4958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87%。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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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0《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0《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0《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0《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0《关于续聘2022年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0《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9.0《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6页共14页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
行计票、监票,并由监票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现场表决的计票、监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1273548221股,其中,同意
1248210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反对25165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98%;弃权1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9621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反对25165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弃权1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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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1273548221股,其中,同意
1248212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反对25065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97%;弃权2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9622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反对25065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弃权2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1273548221股,其中,同意
1238243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3%;反对34860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74%;弃权4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9653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7%;反对34860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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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弃权44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1273548221股,其中,同意
1236312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反对37049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91%;弃权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67722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3%;反对37049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弃权1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1273548221股,其中,同意
1250485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反对21704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0%;弃权13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第9页共14页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189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5%;反对21704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9%;弃权135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2022年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1273548221股,其中,同意
1251050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3%;反对22393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76%;弃权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8246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2%;反对22393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3%;弃权1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第10页共14页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204958459股,其中,同意
17961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4%;反对24783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2.09%;弃权5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961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反对24783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9%;弃权5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
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1273548221股,其中,同意
1248234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1%;反对24285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91%;弃权10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第11页共14页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79645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5%;反对24285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5%;弃权10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204958459股,其中,同意
1717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9%;反对33133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6.17%;弃权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717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反对33133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7%;弃权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关联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第12页共14页北京方宏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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