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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二零二二年五月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5层,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T. 010-56500900 F. 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植德”)接受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色光标”)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植德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植德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相关机构审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1的法律责任。
植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植德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植德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4,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在会议召开地点设置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方式调整为以通讯方式召开,以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下午15:00通过腾讯视频会议(网址:https://meeting.tencent.com/dm/QLLPVJUyCgro)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文权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植德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2时间、提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因北京市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召开议案及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植德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12659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319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935603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90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63829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87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司截至2022年5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植德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蓝色光标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3结果统计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3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48830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32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植德指派的律师。
经核查,植德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植德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未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植德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植德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情况如下:
1.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480646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3%;反对3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弃权22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7364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4%;反对39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9%;弃权2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7%。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80646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3%;反对3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4弃权22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7364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4%;反对39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9%;弃权2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7%。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80646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3%;反对3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弃权22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7364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4%;反对39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9%;弃权2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7%。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80646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3%;反对3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弃权22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7364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34%;反对39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9%;弃权2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7%。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55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9147%;反对3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945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6%;反对39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9%;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55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7%;反对3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945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6%;反对39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9%;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8554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7%;反对3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9455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6%;反对39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9%;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
6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802000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85%;反对104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7%;
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29013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53%;反对104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82%;弃权1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表决结果:同意股占比超过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植德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统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龙海涛蔡庆虹李小亚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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