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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年5月11日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1)2022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2022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了《关于增加2021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提请公司将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给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1日15:00在湖南省湘潭市雨
湖区九华莲城大道5号五矿尊城23楼大会议室准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799714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5904%;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18名,代表公司股份760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8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19名,代表公司股份
1875808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7993%;其中,中小股东18名,代表公司
股份760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088%。
3.除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其中第10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就第5-11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得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75726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56%;
反对票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4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75726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56%;
反对票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44%;弃权票0股,占出席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3.《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75808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75808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75058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600%;
反对票7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4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753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0144%;反对票7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9856%;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6.《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75726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56%;
反对票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4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760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922%;反对票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07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75808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760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8.《关于湘潭锰矿资产处置及核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75726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56%;
反对票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4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760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922%;反对票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07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9.《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1875808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760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100.00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
0.00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10.《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79971473股股份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760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922%;
反对票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07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760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922%;反对票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07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11.《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8757267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9956%;
反对票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44%;弃权票0股,占出席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760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99.8922%;反对票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1078%;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0.00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5月11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罗峥律师董亚杰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陈秋月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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