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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会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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