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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天科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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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天科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小白菜 发表于 2022-5-18 00:00:00 浏览:  3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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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13F HongKongNewWorld Tower No.300 HuaihaiZhongRd Shanghai 200021P.R.C.
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13层邮编:200021
Tel/电话:(8621)63872000 Fax/传真:(8621)63353272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7日下午通过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张承宜律师、刘家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配合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1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备案文件及附件。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5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提示由于上海市目前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根据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要求,截止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所在区域正在实行封闭管理。为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同时为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决定将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全体股东均可选择视频方式参会,并建议股东及股东代表优先选择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需提供、出示的资料等与现场召开股东大会要求一致。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布,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2《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天松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由副董事长刘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审核,通过视频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股东(指“股东及/或股东代表”,以下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视频通讯会议方式)的表决程序经审核,参加视频通讯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210051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621%,该等股东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视频通讯会议方式)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3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除可以
选择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外,还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对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的公告。
4、网络投票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1271454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2939%。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4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2481506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6560%。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688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45%。本次股东大会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如下:
是否涉是否对是否特是否及关联中小投序号议案名称别决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通过股东回资者单议案避独计票
同意占比(%)99.9703%《2021年度董事会同意(股)248077037
1是否否是工作报告》反对(股)73600弃权(股)0
同意占比(%)99.9711%《2021年度监事会同意(股)248078837
2是否否是工作报告》反对(股)71800弃权(股)0
同意占比(%)99.9656%《2021年度财务决同意(股)248065237
3是否否是算报告》反对(股)85400弃权(股)0
同意占比(%)99.9703%《2021年年度报同意(股)248077037
4是否否是告》及其摘要反对(股)73600弃权(股)0
同意占比(%)99.9663%《2021年度利润分同意(股)248067037
5是否否是配预案》反对(股)83600弃权(股)0
5是否涉是否对
是否特是否及关联中小投序号议案名称别决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通过股东回资者单议案避独计票
同意占比(%)99.9706%《关于2022年申同意(股)248077737
6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是否否是议案》反对(股)72900弃权(股)0
同意占比(%)99.9651%《关于2022年对同意(股)248064137
7外担保额度预计的是否是是议案》反对(股)74700弃权(股)11800
七、结论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6(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旗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沈琴经办律师张承宜刘家玲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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