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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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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恭喜发财 发表于 2022-5-27 00:00:00 浏览:  53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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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22字0526第0576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22字0526第0576号
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本所吴涵律师、李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的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决定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2022年5月
26日召开。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2022年5月26日下午3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
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15-9:25,
9:30-11:30及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
(一)征集人的资格
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温和先生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其基本情况如下:
温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
主要从事和擅长高分子材料合成加工与精细化技术及设备开发。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江门职业术学院材料技术系高级工程师、江门市德立兴高科技纤维有限公司
总工程师、江门市本和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曾任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材料技术系主任。
经核查,征集人温和先生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提案向截至2022年5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温和先生自征集日至行权日不存在《暂行规定》
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征集人主体资格符合《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具有公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
(二)征集的公告和方案经核查,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其内容包括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及声明、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征集主张、征集方案、征集对象等。
根据《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对象为截至2022年5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期限为自2022年5月21日至2022年5月25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7:00);征集方式为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公开征集表决权。此外,《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具体规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和步骤等事项。
《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已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列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名称、委托有效期限等内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对本次征集表决权涉及的相关事项予以了充分披露,公开征集方案的内容及形式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
根据公司及独立董事的确认,截至2022年5月25日17:00,征集人温和先生未收到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权结果符合《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决定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5人,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663400543股,占公司有表决
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股份总数的21.39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28744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54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4655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4%。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4655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34%,该等股东均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2022年4月30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该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该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以及1名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在对网络投票的结果
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进行了合并统计后,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656570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05%;反对6777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6%;弃权5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12782630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281%;
反对677747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32%;
弃权52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656470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54%;反对68774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7%;弃权5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12772630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39%;
反对687747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74%;
弃权52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6564709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54%;反对6877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1.0367%;弃权5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12772630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539%;
反对687757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75%;
弃权52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无关联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以及征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征集表决权的
征集程序以及行权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8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吴涵:
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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