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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药控股: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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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药控股: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落叶无痕 发表于 2022-5-25 00:00:00 浏览:  4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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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08证券简称:吉药控股公告编号:2022-062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卢忠奎与黄克凤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18.46%。卢忠奎与黄克凤二人持有的股份质押比例为99.84%,且针对股份高比
例质押风险暂无可明确执行的解决方案,不排除发生因司法处置等原因而被动减少持股的情况。公司控制权仍然存在不稳定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并谨慎投资。
2、公司债务负担较重,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11.39%,
已出现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另外,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经营持续亏损,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公司放贷收紧,公司资金非常紧张。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短期借款9.03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24亿元,货币资金
0.19亿元,流动资产7.46亿元,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均小于短期借款和一年内
到期的其他负债合计。公司流动资产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较弱,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并谨慎投资。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46号),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2022年5月17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大股东签署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
相关《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显示,卢忠奎、黄克凤与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草汇医药”)1于2022年5月16日签署了《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及终止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执行《表决权委托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卢忠奎及黄克凤恢复对上市公司表决权。本协议签署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卢忠奎及黄克凤,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卢忠奎及黄克凤。
我部关注到,卢忠奎、黄克凤为你公司原实际控制人。2021年3月卢忠奎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克凤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将公司控制权转让于本草汇医药。2022年1月,你公司曾披露卢忠奎、本草汇医药之间存在纠纷,卢忠奎向本草汇医药发出函件决定解除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关系。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与相关方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截止目前,卢忠奎与黄克凤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8.46%。《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卢忠奎与黄克凤目前仍有未执行完成的减持计划,二人计划于2022年2月11日至2022年8月10日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24%。同时,卢忠奎与黄克凤二人持有的股份中质押比例为99.84%,后续不排
除会因司法处置等原因被动减少持股。请你公司核实卢忠奎、黄克凤二人是否确认将继续执行未到期的减持计划,是否有可执行的方案以解决其自身高比例质押风险,并请你公司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仍存在不稳定风险,如是,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1)卢忠奎、黄克凤二人是否确认将继续执行未到期的减持计划
经卢忠奎、黄克凤确认,二人减持计划暂无变化,将继续执行未到期的减持计划。目前卢忠奎与黄克凤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8.46%,按照《关于董事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中的减持计划,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4.24%。
(2)卢忠奎、黄克凤二人是否有可执行的方案以解决其自身高比例质押风险
针对股份高比例质押所存在的风险,卢忠奎、黄克凤正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与质权人沟通延期措施。上述措施暂无达成明确意向协议的情形,暂无可明确
2执行的解决方案。二人将根据措施落实情况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发布公告。
(3)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仍存在不稳定风险,如是,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综合上述卢忠奎、黄克凤二人持有公司股份高比例质押且无可明确执行解决
方案的情形考虑,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制权仍然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对此,公司提示风险如下:截止本回复出具日,卢忠奎与黄克凤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18.46%。卢忠奎与黄克凤二人持有的股份质押比例为99.84%,且针对股份高比例质押风险暂无可明确执行的解决方案,不排除发生因司法处置等原因而被动减少持股的情况。公司控制权仍然存在不稳定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并谨慎投资。
2.你公司曾于2021年9月28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出售的进展公告》,拟向本草汇医药关联方剥离全资子公司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宝药业”)。截止目前前述交易未披露相关实质性进展,亦未披露终止筹划的公告。2022年1月你公司对我部关注函[2022]第8号的回复显示,卢忠奎与本草汇曾签署相关协议,约定本草汇应促使上市公司剥离金宝药业。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本次控制权变更是否将影响上市公司筹划剥离金宝药业,相关交易是否将继续推进,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2022年5月18日,公司与本草汇医药关联方吉林省百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了《关于转让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宜之框架协议之终止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剥离金宝药业事宜。
公司已于 2022 年 5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就上述事宜披露了《关于签署暨终止筹划重大资产出售事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
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卢忠奎、黄克凤将提请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行使其股东权利对董事提名。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卢忠奎、
3黄克凤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后是否有解决公司流动性风险的相关计划,并
说明本次控制权变更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具体影响,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1)说明卢忠奎、黄克凤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后是否有解决公司流动性风险的相关计划
针对公司流动性风险,卢忠奎、黄克凤恢复对公司控制权后,将重新全面规划公司的生产经营方向与目标,增强公司自身盈利能力。二人正努力争取通过多种渠道为公司注入资金与战略资源,同时与债权人在债务展期、清偿方式、债务重组等方面进行充分协商,以缓解公司债务压力。
上述措施暂无达成明确意向协议的情形,二人将根据措施落实情况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发布公告。
(2)说明本次控制权变更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具体影响
卢忠奎、黄克凤恢复对公司的控制权后,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在业务发展、人员安排、资产处置等方面可能做出调整或补充安排,具体如下:
在业务发展方面,公司着力优先发展现有主营业务,增强核心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但不排除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做出调整或补充安排,对公司经营稳定性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在人员安排方面,二人将提请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行使董事提名权。董事会改选后,将重新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次人员变动本着有利于公司发展及决策效率等原则选任,对公司经营稳定性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在资产处置方面,公司目前已终止全资子公司吉林金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剥离处置计划,对公司经营稳定性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债务负担较重,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11.39%,已出现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另外,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经营持续亏损,4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公司放贷收紧,公司资金非常紧张。截至2021年9月30日,
公司短期借款9.03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24亿元,货币资金0.19亿元,流动资产7.46亿元,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均小于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其他负债合计。公司流动资产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较弱,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并谨慎投资。
4.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作为委托表决权双方,在18个月内委托表
决权及解除表决权委托的事项造成公司实际控制权两次变更。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前述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协议约定条款说明本次解除委托表决权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请律师对前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公司核实并说明前述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协议约定条款说明本次解除委托表决权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A.公司核实并说明“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作为委托表决权双方,在18个月内委托表决权及解除表决权委托的事项造成公司实际控制权两次变更”
是否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1年3月19日,公司发布《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本草汇医药,实际控制人由卢忠奎、黄克凤变更为刘舒;2022年5月17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大股东签署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卢忠奎、黄克凤。
公司存在因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作为委托表决权双方,在18个月内委托表决权及解除表决权委托的事项导致实际控制权两次变更的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
5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适用于股票转让行为。公司认为卢忠奎及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之间委托表决权及解除表决权委托的事项不适用股票转让相关规定,不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B.结合相关协议约定条款说明本次解除委托表决权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2020年11月12日,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吉药控股128083246股股份(占吉药控股股份总数的19.23%)的表决权全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乙方行使。”同时,《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了表决权委托可以提前到期终止的情况,具体为“2、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可以提前到期……(2)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卢忠奎及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在2022年5月16日签署了《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及终止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协议》,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协商一致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经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协商一致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不违反上述监管规则的监管要求。
综上,公司认为本次解除委托表决权事项具有合法合规性。
(2)律师对前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A.股东之间 18个月内委托表决权及解除表决权委托的事项不违反《证券法》
第七十五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6根据吉药控股提供的材料,并经律师查阅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文件,2020年本草汇医药通过受让股份和接受卢忠奎、黄克凤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吉药控
股24.23%的表决权,成为吉药控股的控股股东,并导致吉药控股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相关情况如下:
a、2020年 11月 12日,卢忠奎与本草汇医药签署了《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股份转让协议》,卢忠奎同意将所持有的吉药控股5.00%的股份(共计33300734股股份)转让给本草汇医药。
b、同日,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签署《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协议》”),卢忠奎及其一致行动人黄克凤将其合计持有的吉药控股剩余12808324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3%)对应的表决权全权不可撤销的委托本草汇医药行使,并约定了委托期限、协议终止、违约责任等条款。
c、2020年 11月 13日,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签署《卢忠奎、黄克凤与吉林省本草汇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卢忠奎、黄克凤将在其他超出《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事项上与本草汇医药保持一致,以本草汇医药的意见为准。
针对上述事项,吉药控股在2021年3月19日发布《关于股东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本草汇医药,实际控制人由卢忠奎、黄克凤变更为刘舒。
由于卢忠奎及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对《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出现争议,经协商,卢忠奎及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在2022年5月16日签署了《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及终止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协议》,各方决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执行《表决权委托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吉药控股在2022年5月17日发布了《关于公司大股东签署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卢忠奎、黄克凤。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7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适用于股票的转让行为,律师认为卢忠奎及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之间委托表决权及解除表决权委托的事项不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另经检索相关法规释义和案例,律师认为上述条款为收购行为设定限售期规则的立法本意在于保证上市公司控制权在一定期限内的稳定性,同时防止收购人假借收购名义而炒作上市公司股票,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鉴于公司表决权委托及撤销委托会影响该控制权的稳定性或直接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存在相关监管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其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属于“转让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卢忠奎及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在收购后十八个月内解除表决权委托的事项存在被实质认定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风险。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卢忠奎及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十八个月内委托表决权及解除表决权委托的事项不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导致吉药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收购后十八个月内发生变更,存在相关监管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实质违反上述规则的风险和可能性,具体以监管机构认定为准。
B.本次解除委托表决权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2020年11月12日,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吉药控股128083246股股份(占吉药控股股份总数的19.23%)的表决权全权不可撤销的委托给乙方行使。”同时,《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了表决权委托可以提前到期终止的情况,具体为“2、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可以提前到期……(2)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
8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卢忠奎及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在2022年5月16日签署了《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及终止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协议》,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协商一致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经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协商一致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不违反上述监管规则的监管要求。
根据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表决权委托可以提前到期终止,卢忠奎、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已签署协议协商一致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其不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监管规则,鉴于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导致吉药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收购后十八个月内发生变更,在监管机构认为上述事项未实质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律师认为本次解除委托表决权事项具有合规性。
C.结论意见综上,律师认为,卢忠奎及黄克凤与本草汇医药在收购后十八个月内解除表决权委托的事项不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相关终止协议的签署不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鉴于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导致吉药控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收购后十八
个月内发生变更,亦存在相关监管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解除表决权委托事项实质违反上述规则的风险和可能性,具体以监管机构认定为准。
5.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9【回复】
除上述回复事项外,公司不存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备查文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吉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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