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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
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
结合相关规定,我们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修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募集资金金
额和用途以及发行方案的有效期,是结合了对公司经营发展的考虑。
公司本次修订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符合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及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修订,主要是根据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4.根据公司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最新实际情况,公司同步修订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修订后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步调整了
项目的背景、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对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性等,并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根据修订后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最新实际情况,相应修订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内容,更新后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切实可行,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能有效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提高公司的持续回报能力,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了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根据最新实际情况编制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宿玉海、魏士荣、张宏、李丰收
2022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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