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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一致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因实施利润分配方案而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9年度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等待期将届满,公司层面2021年度业绩已达到第三个考核期的考核目标,且9名激励对象持股满足要求,且个人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以上,根据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行权符合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专项账户的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专项账户的事项。
四、关于为 IMAT-UVE GMBH 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提供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为IMAT-UVE GMBH 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程海晋、程虹、曾繁礼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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