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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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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市金灵 发表于 2022-5-18 00:00:00 浏览:  29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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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 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1-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1.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事项等提前20日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2年5月18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
2法律意见书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如期在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南村19号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艾磊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2252948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361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2150400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2508%。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公司股东外,现场列席或通过视频、电话等通
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3法律意见书
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总数为102547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102%。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为11人,代表股份102547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02%。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
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符合《公
4法律意见书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经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252948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4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252948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4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252948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4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法律意见书
(4)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252948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4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252948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4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公司2022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金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10254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4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252948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法律意见书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47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拟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252933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5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2532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5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
8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李科峰
经办律师:
马嘉毅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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