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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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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久遇 发表于 2022-5-27 00:00:00 浏览:  4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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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视频方式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5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29】以下简称“《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人、年度股东大会提前20天通知,及通知内容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下午15:30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回瑶工业园区福
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视频方式)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7日9:15至2022年5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因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1332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3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39名,持有公司股份115894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3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参与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72273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287%。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27227316股,同意126160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1618%;反对股数1057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8310%;
弃权股数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813511股;反对1057200股;
弃权920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27227316股,同意126160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1618%;反对股数1057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8310%;弃权股数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813511股;反对1057200股;
弃权920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27227316股,同意126160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1618%;反对股数1057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8310%;弃权股数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813511股;反对1057200股;
弃权920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27227316股,同意1261609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1618%;反对股数1057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8310%;弃权股数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813511股;反对1057200股;
弃权920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27227316股,同意1261701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1690%;反对股数1057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8310%;
弃权股数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822711股;反对1057200股;
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127227316股,同意1261348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1413%;反对股数1092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8587%;
弃权股数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7787411股;反对1092500股;
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分别取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签名,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等相关人员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婷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王凌云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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