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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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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镇江东方电热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资格和条件;本次发行有关议案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发行考虑了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
的整体发展战略。通过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丰富公司核心产品的战略布局,抓住市场发展机遇,促进长期可持续发展。
3、公司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作出了风险提示,拟定了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上述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孔玉生:
许良虎:
万洪亮:
2022年5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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