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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核心团队持股计划新增持股人员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核心团队持股计划新增持股人员有利于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战略目标
所需要的人才,本次核心团队持股计划新增持股人员暨关联交易事项实施后,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对本次核心团队持股计划新增持股人员暨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实施上述核心团队持股计划新增持股人员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吕斌胡刘芬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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