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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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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莱莱 发表于 2022-5-11 00:00:00 浏览:  4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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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劲嘉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
1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1年9月3日、2022年1月5日、2022年4月 16 日、2022 年 4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
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单独计票提示及其他事项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东大会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2年5月10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2法律意见书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0日下午
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中二路劲嘉科技大厦19楼董事会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代董事长侯旭东先生主持,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4371928股,占贵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9.8528%。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表决的,法定代表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出示了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并由贵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法律意见书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8117729股,占贵公司扣除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的4.6488%。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4法律意见书(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519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9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733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5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4%;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733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8%。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519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9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733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5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4%;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733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8%。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519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9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733457股(其中,
5法律意见书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5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4%;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733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8%。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531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8%;反对10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弃权733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66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39%;反对10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3%;弃权733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8%。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264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7%;反对1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99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4%;反对10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6法律意见书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3519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9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733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5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4%;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733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8%。
(7)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25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8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2%;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43519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9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733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854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4%;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73345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8%。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25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8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2%;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252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4%;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8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87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9%;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25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8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2%;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25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8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2%;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法律意见书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25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8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2%;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25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8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2%;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25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10法律意见书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8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2%;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25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8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2%;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防范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25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8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2%;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11法律意见书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4252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87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2%;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3677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2%;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7%;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587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9%;反对1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富培军、侯旭东、李德华、黄华回避表决,其所合计持有的30574789股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法律意见书
(2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901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180%;反对6470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1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236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003%;反对6470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94%;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3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龙梓滔
经办律师:
陈旖旎
2022年5月10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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