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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琼泰律非字(2022)第88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田苗苗、魏莱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
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2年5月26日召开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14:30时在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
1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时。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9人,代表股份
1698292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619%。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1698292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861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
代表股份99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992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19%。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21、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16982923616890423699.4553%9250000.5447%00.0000%
2、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16982923616890423699.4553%9250000.5447%00.0000%
3、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16982923616890423699.4553%9250000.5447%00.0000%
4、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16982923616890423699.4553%9100000.5358%150000.0088%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992100671006.7634%91000091.7246%150001.5119%
5、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16982923616890423699.4553%9250000.5447%00.0000%
3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回避表决及其他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4(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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