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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油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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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油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罗女士 发表于 2022-5-21 00:00:00 浏览:  3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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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1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度董事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2022年4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年5月9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湖州燕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书面提交的临时提案,经审查后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2年5月11日,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更新的公告》。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公司股东于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于收到提案后二日内以公告形式补充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21、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签到册、身份证明,现场出席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到册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周五)10:00在新疆
阜康准东石油基地公司办公楼第四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罗音宇主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关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
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2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16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807936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8308%。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2年5月16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28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69%。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体除外)及股东代表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8100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190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8000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832%;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0100股,占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106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简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吕占民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罗音宇和董事李岩、樊华以及独立董事汤洋、李晓龙、刘红现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监事王楠和职工代表监事赵树芝、张明明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会主席王娟、监事冉耕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公司副总经理佐军、财务负责人刘艳、总工程师蒋建立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刘峰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2021年度在任独立董事汤洋、李晓龙、朱明、施国敏分别向股东大会
作《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就其出席会议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等作了述职报告。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朱明因工作冲突委托独立董事汤洋代为述职。
4相关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已于2022年4月29日全文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zse.cn)。
五、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杨锡江、刘俊作为计票人,监事赵树芝、本所见证律师作为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验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107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4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8107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4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3、《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8107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4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8107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4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5、《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同意8107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4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6、《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8107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4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7、《关于2022年度融资并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
同意8107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4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7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8、《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107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4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8107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4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10、《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81073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49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李得志
经办律师:
耿佳祎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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