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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发展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
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城镇投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徐一辉律师、韦硕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
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
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在此处键入]万方发展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及所涉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已于2022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刊登了《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人员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时间、网络
投票程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等内容。
4、公司2022年5月23日下午14:45时在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B座12A万方发展会议室,按通知的内容与要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晖先生主持,并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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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股
东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1839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6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66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68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79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02%。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17人,代表股份
968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12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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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1.00关于《2021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提案2.00关于《2021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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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3.00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提案4.00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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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5.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提案6.00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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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7.00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5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06%;
反对40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86%;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8187%;反对40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4110%;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提案8.00关于《2021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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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9.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提案10.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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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11.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提案12.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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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13.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提案14.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在此处键入]万方发展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
提案15.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提案16.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在此处键入]万方发展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
提案17.00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提案18.0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96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02%;
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0%;弃权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4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9963%;反对38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2334%;弃权
3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3.7703%。
[在此处键入]万方发展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以上提案7和提案9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在此处键入]万方发展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勤弘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签名)(签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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