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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9证券简称:西王食品公告编号:2022-028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20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09:15至
9:25,0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0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
山东省邹平市西王工业园办公楼211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辉先生
(6)本次会议的合法、法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27人,代表股份
5916007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8069%。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3人,代表股份5859939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287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14人,代表股份5606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1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25人,代表股份
309287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653%。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提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119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对35115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129652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47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454%;
反对3511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4%;弃权1296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2%。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119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对481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47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448%;
反对481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119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对480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47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454%;
反对480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119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对481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47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448%;
反对481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119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对481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47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448%;
反对481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109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0%;反对490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37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131%;
反对490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在关联股东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华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的情况下,同意304479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54%;反对480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6%;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47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454%;
反对480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119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对480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47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454%;
反对480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119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对336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弃权144616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47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448%;
反对3363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6%;弃权144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6%。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1119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对434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弃权46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447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8.4448%;
反对434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1%;弃权464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昀、韩骐瞳
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西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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