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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高速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316
致: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国宝律师、陈帅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2年 4月 30日公司在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
布了《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2022年5月20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9:30在郑州经济技
1中原高速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术开发区经南八路6号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马沉重先生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022年5月10日,公司发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增加两项临时提案,同时因郑州市疫情防控要求,为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公司将现场表决方式调整为通讯表决方式,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制作的《签名册》,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持有公司1013313285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4名,持有公司379627673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通过视频方式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中原高速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1、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15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共计1392940958股,占公司总股本2247371832股的61.9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持有公司1013313285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9%;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4名,持有公司379627673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
2、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股东、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计票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有如下12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非累积投票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是否议案名称序号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通过
(%)(%)(%)非累计投票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度董139178205899.916811072000.0794517000.0038
1是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中原高速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是否议案名称序号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通过
(%)(%)(%)关于公司
2021年度监139178205899.916811072000.0794517000.0038
2是
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度独139178205899.916811072000.0794517000.0038
3是
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年度139185245899.921810368000.0744517000.0038
4是
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度财139147205899.894514172000.1017517000.0038
5是
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度利139152375899.898214172000.101800.0000
6是
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财139152375899.898214172000.101800.0000
7是
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
2022年度审139154245899.899613468000.0966517000.0038
8是
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订9《公司章138567111099.478072698480.522000.0000是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完
10善公司制度138567111099.478072698480.522000.0000是
的议案
(2)累积投票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效表决权的比例
11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4中原高速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嘉源·法律意见书
11.01马书龙139159379199.9032是
12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2.01段瑜139159379199.9032是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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