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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64号
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陈劲杉,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顾静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吴仕英,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澄星或公司)及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
实际控制人李兴、股东江阴汉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盈投资)
多次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问询,对监管问询涉及的经营、财务、控制权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且经多次延期及监管督促,公司仍未回复本所问询,具体如下。
一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有关司法拍卖的问询。本所于2021年12 月 16 日向公司发出《关于*ST澄星股东所持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998号),要求公司及相关股东就司法拍卖的合规性、股东间关联关系、资金占用解决方式是否
1依法合规等问题进行核实并回复,该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2022年
3月5日,在申请9次延期回复后,仅对问询函部分内容进行回复。
截止2022年4月28日,公司以有关问题还需进一步核实,无法在原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回复工作为由,对尚未回复的部分内容,申请
17次延期回复。
二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有关业绩预告的问询。我部于2022年1 月 28 日向公司发出《关于*ST澄星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0号),要求对公司业绩预告进行更正等,该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截止2022年4月28日,公司以有关问题还需进一步核实,无法在原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回复工作为由,已申请11次延期回复,目前仍未回复问询。
三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有关财务数据的问询。我部于2022年2 月 7 日向公司发出《关于*ST澄星财务数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112号),要求公司就定期报告经营业绩存在差异、是否存在重大错报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回复,该事项对公司影响重大。公司以有关问题还需进一步核实,无法在原定时间内完成全部回复工作为由,申请5次延期回复。直至2022年3月12日、3月16日分别部分回复了问询函,完成问询函回复。
此外,本所已于2022年1月7日、2022年2月11日向公司发送监管工作函,多次督促公司及相关主体尽快完成问询函回复,并要求公司于2022年2月19日之前完成全部回复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公司及相关被问询对象仍未回复全部问询。
综上,公司未能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经多次监2管督促,无客观、合理理由仍多次延期,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
第2.1.3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实际控
制人李兴、股东汉盈投资所持股份涉及拍卖,理应及时、充分地进行核实并予以披露,但其未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本所相关监管问询,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3条、第4.5.3
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就上述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已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监事陈劲杉(任期2018年10月24日至今)、顾静娟(任期2021年4月21日至今)、吴仕英(任期2018年10月8日至今)
作为公司监事会成员,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积极配合监管,未按问询函要求及时核实、回复相关重大事项,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3.5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陈劲杉、顾静娟、吴仕英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配合监管要求,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3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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