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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九届三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审阅了公司九届三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相关文件,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九届三十五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九届三十五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玉敏辛茂荀王宝英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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