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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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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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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法律意见书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 10 号院骏豪中央公园广场 A1 座 10 层 1004 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
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18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5460273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45%(有表决权法律意见书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股份数)。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9097365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4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505365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71%。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11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280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28000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8%。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含通过通讯方式接入现场会议)。由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政府管控措施,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远程通讯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一)《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54298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41%;反对30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5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77.0708%;反对3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22.9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
(二)《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5425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17%;反对34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73.7425%;反对3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26.25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
(三)《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5425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17%;反对34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73.7425%;反对3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26.25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
(四)《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54298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41%;反对30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5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23500股,占法律意见书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77.0708%;反对3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22.9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
(五)《关于2021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35425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17%;反对34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73.7425%;反对3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26.25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
(六)《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5425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17%;反对34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73.7425%;反对3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26.25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
(七)《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35425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17%;反对34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83%;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7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73.7425%;反对34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法律意见书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26.25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情况:同意354298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41%;反对30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5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0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77.0708%;反对30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22.92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的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两名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张学兵王振
___________________王以璇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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