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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5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2年5月18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向40名激励对象授予139.6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83元/股。
(以下无正文)(以下无正文,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日宏白云孙建军
2022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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